中國人民銀行於9月15日發布了《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實施辦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該《辦法》為中國人民銀行令〔2020〕第5號。
簡單說一下,該《辦法》共七章,六十八條。第一章總則,主要對立法依據、適用範圍及基本原則進行了規定。第二章金融機構行為規範,主要從銀行、支付機構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頂層設計、全流程管控、信息披露和金融營銷宣傳等方面進行規範。第三章消費者金融信息保護,從消費者金融信息安全權角度,進一步強化了信息知情權和信息自主選擇權。第四章金融消費爭議解決,對爭議解決的程序性規定以及非訴第三方解決機制進行了細化和完善。第五章監督與管理機制,根據人民銀行新「三定」方案,就制度制定、協調機制、監管執法合作等進行明確。第六章法律責任,規定了銀行、支付機構責任、高管責任以及人民銀行工作人員責任。第七章附則,明確了參照適用的機構類型、解釋權、生效和廢止等內容。
我們先來看一下第三章消費者金融信息保護。我們相信,每一個金融消費者都非常關心這一點,因為它和我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關。特別是P2P網貸平臺,我們具體看一下網貸平臺在個人信息的處理下存在哪些問題:
第三章第二十九條,「銀行、支付機構處理消費者金融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經金融消費者或者其監護人明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銀行、支付機構不得收集與業務無關的消費者金融信息,不得採取不正當方式收集消費者金融信息,不得變相強制收集消費者金融信息。銀行、支付機構不得以金融消費者不同意處理其金融信息為由拒絕提供金融產品或者服務,但處理其金融信息屬於提供金融產品或者服務所必需的除外。」
問題一:
晉商消費金融旗下網貸平臺如期分期,在籤訂貸款協議的同時,不但要求籤訂《晉商消費金融個人徵信業務授權書》,還強制性要求籤訂《晉商消費金融個人信息查詢、採集及使用授權書》、《天機個人信息使用授權書》及《天機認證服務協議》三項。屬於收集和業務無關的消費者金融信息,並且變相強制收集消費者金融信息,一次借款需要籤訂多達8項相關的文件。
第三十一條,「銀行、支付機構通過格式條款取得消費者金融信息收集、使用同意的,應當在格式條款中明確收集消費者金融信息的目的、方式、內容和使用範圍,並在協議中以顯著方式儘可能通俗易懂地向金融消費者提示該同意的可能後果。」
問題二:
很多網貸平臺在籤訂協議時,並未明確標明使用範圍。即使有標明使用範圍的,卻並未遵守。有很多P2P網貸平臺,均是在未徵得借款人同意的前提下,「私自」把借款人的個人信息出售給第三方,導致借款人個人隱私在網絡上洩露。並且有些平臺在籤訂協議時,大量使用專業術語,晦澀難懂,導致很多借款人根本看不懂它到底要表達一個什麼玩意,稀裡糊塗就點擊了「同意」,間接性的中了平臺的「圈套」。這一類型最典型的就是某安普惠,只借款協議一項就高達12頁之多。
第三十二條,「銀行、支付機構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約定的用途使用消費者金融信息,不得超出範圍使用。」
問題三:
關於這一條,很多網貸平臺已經嚴重違背規定。平臺在手機借款人手機號、身份證信息、通訊錄、通話記錄等信息後,對借款人進行「暴力催收」,對和借款無關人員打騷擾電話,發騷擾簡訊,甚至有平臺催收人員「囂張至極」,把騷擾電話打到派出所。大大的超出了消費者信息的使用範圍。
第三十四條,「銀行、支付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檔案管理和電子數據管理等規定,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妥善保管和存儲所收集的消費者金融信息,防止信息遺失、毀損、洩露或者被篡改。」
問題四:
有一部分網貸平臺,開發者對借款APP「粗製濫造」,或者專門用來貸款引流,沒有過硬的技術手段,沒有專業的技術管理團隊,APP上線後,漏洞百出,經常出現無法登錄、閃退等現象。試問,在這種情況下,消費者的信息怎麼還不會洩露?借款人的信息怎麼還不會被篡改?他們連最基本的對借款人的信息保護都做不到,那樣的APP緣何能夠上線運營?
再看第四章金融消費爭議解決。
第三十七條,「銀行、支付機構應當通過金融消費者方便獲取的渠道公示本機構的投訴受理方式,包括但不限於營業場所、官方網站首頁、行動應用程式的醒目位置及客服電話主要菜單語音提示等。」
問題五:
關於投訴方面。第一,國內知名大的P2P網貸平臺或者消費金融公司,都有自己的內部投訴受理方式,主要以電話投訴為主。然而,一部分平臺在撥打客服電話時,很難找到投訴的有效方式,客服在接到投訴電話時,多半都在推脫,很難及時給予解決。第二,很多網貸平臺,你根本找不到內部投訴的渠道,沒有網絡投訴方式,也沒有電話投訴方式。所以,很多借款人被逼得只能通過第三方投訴,如聚投訴等,可是第三方投訴也有兩個問題,有的平臺你根本找不到平臺的運營主體,而有的大平臺對於第三方投訴平臺的投訴卻又置之不理,借款人根本拿他們沒有辦法,只能在被無限的騷擾中「惶惶不可終日」。
最後,我們看一下第六章法律責任,第六十條,銀行、支付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侵害消費者金融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應當在職責範圍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予以處罰:(一)未經金融消費者明示同意,收集、使用其金融信息的。(二)收集與業務無關的消費者金融信息,或者採取不正當方式收集消費者金融信息的。(三)未公開收集、使用消費者金融信息的規則,未明示收集、使用消費者金融信息的目的、方式和範圍的。(四)超出法律法規規定和雙方約定的用途使用消費者金融信息的。(五)未建立以分級授權為核心的消費者金融信息使用管理制度,或者未嚴格落實信息使用授權審批程序的。(六)未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導致消費者金融信息遺失、毀損、洩露或者被篡改,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的。
以上六條,廣大金融消費者都應該多多了解。細細品之,你會發現網貸平臺在或多或少的侵害著你本人的權益,特別是有過P2P網貸經歷的借款人。針對銀行和支付機構,人民銀行監管機制在不斷的加強和完善,而網貸平臺的專項整治工作也會越來越有力度,相信在《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實施辦法》實施後,針對P2P網貸、消費金融等對於借款人的相關權益也會不斷加強,可能以後在看到某平臺暴雷後,不會只看到公安機關發布的「保護出借人的利益」,也可能會有針對平臺對借款人造成的傷害作出相關的回應。
註:以上相關文件來自中國人民銀行網站9月15日發布的中國人民銀行令〔2020〕第5號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