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假是每一位勞動者的合法權利,每年除了有法定節假日、公休日外,根據我國《勞動法》第45條相關規定,我國還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也就是說每一年勞動者都會有一段除法定節假日、公休日外的假期,並且是不扣一分錢工資的。按法律規定,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就享受帶薪年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哪些勞動者可以享受帶薪年假呢?凡是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只要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均可享受帶薪年休假。而年休假的天數則是跟員工的工齡有關,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中第3條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年休假法定天數是「底線」,單位給勞動者核算年休假的天數不得低於這個標準,既然是勞動者的合法假期,單位就應當讓員工休假,否則就應當以三倍工資的標準支付未休年假的補償。
楊某最近就遇到了這樣的事情,楊某與謝某是朋友但不在同一單位,前一年,楊某聽說謝某沒有休到年假,單位以三倍工資的標準支付了補償金。來年,楊某為了得到三倍工資的未休年假補償金,整整一年都沒有申請休年假,在單位安排年休假的時候還以工作忙為由拒絕了。本以為可以得到補償金,誰知跨年後楊某不僅沒有得到補償金,連未休的年假也被清零了。
單位將勞動者年假未休就跨年清零且不支付補償金的行為是不合法的,因為《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中第5條有規定,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若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後應按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但若是員工自行放棄了休假的,單位可以不支付補償,但「員工自行放棄年休假」到底是如何認定?
若用人單位已經按計劃安排員工休年假,但員工自己不願意休假的,是可以按照一般規定清零的;並且,不是由於單位/工作的原因導致的未休假,那麼單位也不用支付補償金。也就是說,年休假是否跨年清零,關鍵就在於一看清零時是否有未休年假的補償,二看單位有沒有統籌安排過休假。但是現在大多數單位,都是年休假跨年累計一次,若跨了一年還是沒有休完的,則無償清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