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視臺賣版權」「權利濫用」一個影響數百萬影視從業者的法案...

2020-12-23 騰訊網

一個影響數百萬影視從業者的草案正在悄然推進。

醞釀近十年的第三次《著作權法》修訂最近公布了全國人大一審稿內容。

如果你在文娛行業從業超過八年,那麼你應該還記得,早在2012年國家版權局就《著作權法》(修訂草案第二稿)向社會徵求意見時,就曾因「二次付酬」「作者署名」等相關法條引發中國電視劇製作協會、以華誼兄弟為代表的製作公司們與中國導演協會,以及攝影、燈光等影視產業鏈上的各種從業者之間的論戰。

歷經8年,最近公布的一審稿內容早已將此前的爭議法條進行修改。然而小娛卻發現,一審稿中同樣暗藏著兩條對文娛行業影響深遠的法條,已經被行業廣泛關注。

其中第四十五條法條規定「廣播電臺、電視臺對其播放的載有節目信號享有下列權利:許可他人轉播;許可他人錄製以及複製;許可他人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

也就是說,廣播電臺和電視臺未來也將成為版權市場中的「甲方」,與現有的版權發行商甚至是原版權方們一同爭奪版權市場。屆時為了奪取市場,很可能發生壓價的情況,最終不僅本就承擔巨大風險的出品方利益或將受損,整個版權市場也可能變得更加混亂。

除此以外,第五十條法條同樣對著作權方不利。該法條規定:「濫用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擾亂傳播秩序的,由著作權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

目前,國內版權保護力度尚且不夠。去年國內各級版權執法部門同網信、通信、公安等部門聯手開展的「劍網2019」活動中,就刪除侵權盜版連結110萬條,收繳侵權盜版製品1075萬件,查處網絡侵權盜版案件450件等。

在盜版如此猖獗的情況下,《著作權法》一審稿開始限制著作權方的權益,況且「濫用」和「擾亂傳播秩序」概念模糊難以清晰界定具體範圍,日後如果有被侵權的版權方起訴盜用版權的一方時,這條法案或許可以成為後者的保護傘,讓他們的不法行徑避開法律的制裁。

這些可能造成的後果,相信大家都不願意看到。

當電視臺成為天然版權方,

出品方還怎麼賣版權?

《著作權法》一審稿之所以如此傾向於保護廣電,確實有因可循。

小娛曾在《湖南年廣告跌至60億、節目2億封頂,綜藝招商三大決戰打響!》一文中提到,去年湖南衛視的廣告收入已經降到60億,在此之前的兩年,該數據分別為100億和80億。其他電視臺的情況也大抵如此,收入正大幅縮水。

「現在的市場已經非常不利於電視臺的生存,除了頭部幾家還在大量採購節目以外,其實很多電視臺已經失去採購的能力。」某版權公司創始人何平向小娛感嘆道,「現在市級臺基本上就不買電視劇了,更別說縣級臺。華策創辦的早年間,工作人員還會背著錄像帶坐著火車一個縣一個縣到處去賣節目,現在這可能嗎?」

基於這種情況,不難理解這條法條的初衷,然而這樣就能解決問題麼?

假使一審稿通過,那些把版權賣給電視臺,在電視臺上播出的電視劇、綜藝和體育賽事等如果想要在視頻平臺或者其他內容平臺上同時或者二次播放時,不用經過版權方許可,電視臺就可以將版權作品的信號進行再次許可銷售。

這樣確實可以增加電視臺的收入,但對於製作方、視頻平臺和觀眾,乃至整個文娛行業而言,都將產生重大影響。

「製作方要求多一點發行窗口是無可厚非的,更何況視頻平臺的購買力顯然高於電視臺。」某版權公司從業人員沈星感嘆道。可見視頻平臺對版權方收入的重要性。以騰訊視頻為例,去年播放量排名前五的電視劇中有三部是網臺劇,相信給版權方帶來不少收入。

一旦電視臺也加入到版權市場的甲方行列,按照「許可他人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的規定,未來視頻網站可以直接從電視臺購買這些劇集的版權,屆時電視臺和版權方為了競爭市場很容易出現壓價賣版權給視頻平臺的情況,兩者的利益最後都可能受到損害。

尤其是在當下的我國劇集市場,出品方的風險本來就極高:每年有三分之一強的劇集被積壓,數萬集電視劇仍在倉庫無法見天日,2019年就連上市公司的年報都顯示平均劇集毛利率已經從2018年的19.48%降到了5.93%。

不過有行業人士徐飛認為「該法條即便通過也無法實現保護電視臺的初衷」,他向小娛解釋到:「如果法案真的通過,為了實現利益最大化版權方肯定會想出各種方法來應對。以前電視劇版權方授權給電視臺的使用期限都是10年左右,這10年裡衛視可以隨便播這部劇;現在很多版權方在賣播出權給電視臺時,會提前把播出次數約定好;如果法案通過,版權方完全可以把使用期限再次縮短,甚至短至半年,最後電視臺得不償失。所以這個法條不僅無法真正幫助電視臺,還可能造成版權行業的混亂局面。」

除此以外,這個法條還涉及重在直播的體育賽事。2018年優酷首次拿下世界盃網絡直播權,有媒體報導該版權費高達16億元。賽事期間優酷的DAU驟增,保持在過億量級,可見體育賽事對視頻平臺的導流作用。目前優愛騰三家分別付出不斐的成本購買了幾個獨家熱門賽事的新媒體版權,有歐洲國家聯賽、法甲聯盟、CBA、NBA等。

這本是件好事,沒想到這些版權購買方卻飽受侵權困擾。購有多個重點體育賽事新媒體播放權的蘇寧體育,目前已經起訴了將近300起侵權案件,這些案件大多是因為電視臺擅自將賽事播出信號授權給IPTV,IPTV將此播出信號通過集成播控平臺,轉化成新媒體端播出的信號,輕易從「廣播權」偷梁換柱到「新媒體播放權」。

然而法院根據現有法律對這些過程相似的案件進行判決時,結果卻常常不一致。首先,因為存在爭議點。在蘇寧體育訴浙江電信、杭州電信、浙江廣電新媒體公司侵權案中,因蘇寧體育主張中超比賽是作品,依據《著作權法》最終勝訴;而在另一起訴海南聯通的案件中,因對方主張中超不是作品,這個爭議點給了法院發揮空間,導致敗訴。

其次在廣播權和廣播組織者權上容易產生混淆。目前廣播組織者即電視臺在從事許可的事情,這個行為其實沒有獲得權利方的許可,但目前權利方對傳播渠道的考察相對缺失,甚至IPTV運營方在權利方明確並不包含IPTV權利或者限定播出平臺時仍然會以廣播組織者權主張自己合法使用和授權;

最後,因為廣電體系內的政策性文件太多,且大部分為非公安文件,導致法院容易產生認知偏差,比如認為不限次數重播就相當於點播,另一方面權利人維權也十分困難,在請教行業專家時因為被訴侵權主體是廣電,要麼諱莫如深要麼就是廣電體系從業者,進而使得認知變得更為複雜。

可見,在已有法律的基礎上,法院在判定電視臺侵權版權購買方的案件時,都會出現在這樣的情況。更何況《著作權》一審稿中放寬電視臺權利,「許可他人轉播,許可他人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郭晨輝認為:「那麼這個許可權是不是需要受到著作權人或者鄰接權權利人限制呢?這會讓問題變得更加複雜,法官更加迷茫。」

而且,電視臺許可其他視頻平臺或者IPTV轉播該體育賽事對花費巨額購買該賽事獨家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平臺來說太不公平。更重要的是,蘇寧智慧財產權總監郭晨輝告訴小娛:「這樣其實最終危害的是賽事組織者和最終消費者的權益。」

目前,大部分球隊的收入依靠於廣播和衍生品,比如中超公司的股東就是由所有球隊構成,最後進行收益分成。一旦《著作權法》一審稿通過,版權購買方利益受損,自然會提出解約或者降低版權費用的要求,屆時損失的就是這些球隊的利益。況且,有不少球隊已經面臨財務吃緊的狀況。而對於用戶因為賽事運營變現渠道受限,在無法有效獲取收益的情況下,一方面賽事製作投入將大幅下降,另一方面也將會更多的轉化到用戶身上。「本賽季PP體育推出中超免費看的政策,很大程度上就是得益於近期對體育賽事維權案件的利好使得部分平臺選擇了授權合作,而合作後IPTV收費並未增加,最終受益的還是用戶」

到最後,版權方、版權購買方、電視臺、用戶的利益都得不到保障,何必呢?

在權利保護還未完善的時候,

為何就關心「權利濫用」?

另一個讓小娛感到震驚的法條,同樣對版權方不太友好。第五十條法條規定:「濫用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擾亂傳播秩序的,由著作權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

眾所周知,目前國內版權保護力度尚且不夠。花5元就能從盜版販子那買來正在上映的電影資源;某短視頻平臺上的做號黨還曾得意洋洋的告訴小娛她如何靠搬運優愛騰的視頻賺錢;影視內容、遊戲的玩法設計、綜藝模式抄襲、音樂版權侵權的現象還時常發生。

去年國內各級版權執法部門同網信、通信、公安等部門聯手開展的「劍網2019」活動中,就刪除侵權盜版連結110萬條,收繳侵權盜版製品1075萬件,查處網絡侵權盜版案件450件等。

在這樣的環境下,《著作權法》一審稿中竟然新加法條開始限制著作權方的權利。

首先,「濫用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範圍難以界定。

看到這條,相信不少人第一時間會想到視覺中國。去年視覺中國曾被曝出知名的「黑洞事件」,即它將歐洲南方天文臺拍攝的人類歷史上首張黑洞照片打上自己的水印,如果用戶需要使用,得向視覺中國支付高達2000元的版權使用費。連國旗、領導人形象和不少企業的商標也曾出現在視覺中國的網站中,被其納入版權庫。

一旦發現有人將這些照片商用,視覺中國一紙訴狀立馬送上門來。自媒體人三表曾戲稱:「如果你是一個自媒體,還未收到視覺中國的律師函,說明做的不夠大」。

像視覺中國這樣的行為,是否屬於「濫用著作權」的範圍內呢?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李琛曾在《修訂不宜引入「權利濫用」條款》中提到:「像某些圖片網站這樣的維權行為普遍被稱為權利濫用,其實是網站對自己並不享有權利的作品主張保護,這是『沒有權利』,而非權利濫用。」在「沒有權利」的前提下,據澎湃新聞報導,某些圖片網站在這類侵權官司中的勝算率仍然高達96%。

由此可見,在司法過程中法律界專家和法官幾乎很難做到清楚的鑑別和釐清權利的歸屬,更何況「濫用著作權「這樣高緯和複雜的定義。更有甚者,在網際網路領域一直存在著避風港原則和平臺管理雙向思潮的交叉,就好比在一個平臺看到用戶對某部電影的二次創作,或者看到用戶直播「一起看恐怖片」,一般人很難界定這是否屬於平臺對該部影視的侵權,還是用戶的自發創作。 據了解,當下全球各國涉及著作權法的法律體系中,「濫用著作權「的規定幾乎沒有先例。稍有不慎,就容易被盜版商拿來鑽空子逃避責任。 另外權利濫用條目的出現,也不利於當下正在成長的針對商家的音樂零售模式(就是集體購買著作權,再向眾多中小商戶收入版權使用費)。比如音樂平臺Spotify注資並聯合成立的Soundtrack Your Brand、蘋果旗下的Apple Music for Business,都是這樣一家模式。 這些新銳公司,最重視的就是現在音樂界正在呼籲的公播音樂付費,即當咖啡館、商場、餐廳這些商業場所在播放音樂時,也需要向音樂版權方支付費用,這明顯有利於音樂產業的壯大及健康發展。據Soundtrack Your Brand兩年前的調研報告顯示,全球共有2130萬使用個人帳戶進行音樂商用的企業,每年將給音樂創作者們帶來26.5億美元的損失。

按照一審稿,商家們在拒絕向流媒體平臺向支付公播音樂的版權費時,將後者告上法庭時,法律該如何判斷流媒體平臺是否「權利濫用」呢?如果判定結果是「權利濫用」,不僅給音樂創作者們帶來利益上的損失,還有損整個音樂產業的壯大和發展。

更有甚者,因為第五十條標明的前提條件是:「濫用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擾亂傳播秩序的」,那麼在一個本身就難以界定的前提條件下,其所處罰的罰款不但不能服眾,還有可能突破數億元。

其次,「擾亂傳播秩序」又該如何界定?知乎上已經有心細的網友注意到這點,提出「版權買斷行為是否違反新版著作權法」的疑問。

依此類推,視頻平臺買斷某部影視作品的版權致使其他平臺無法上線、某音樂平臺買下一張專輯的獨家發行權導致其他音樂平臺需要下架該專輯、遊戲版權方要求未獲得該版權的直播平臺下架相關視頻等是否會因為具有「排他性」而被視為「擾亂傳播秩序」呢? 針對這條法案,已經有不少法律界人士公開發出質疑。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熊文聰認為:「權利濫用難以成為一個獨立自洽的概念,頂多算是一種宣誓性和修辭話表達,究其原因是它經不起邏輯推敲」。 李琛呼籲:「就我國著作權保護的具體情況而言,權利濫用不是著作權法律實踐的主要矛盾,當務之急依然是遏制較為嚴重的侵權現象。」 「《著作權法》首先是一個權利保護法,典型的《著作權法》包含版權的限制和例外條款,法條中經常出現的詞是『合理使用』『法定許可』等,比如遊戲版權方起訴玩家將玩遊戲的過程的視頻上傳公共平臺時,法院會依據法律判斷玩家是否合理使用。而不是用遊戲版權方是否是『權利濫用』的思路來判定。」一位遊戲行業資深人士告訴小娛。八年前《著作法草案》曾引行業內訌其實,2012年《著作權法》(修訂草案第二稿)公布時就因「電影等視聽作品二次付酬」等引起過一波行業爭議。

當時有法條規定:「原作作者、編劇、導演、作詞、作曲者有權就他人使用視聽作品獲得合理報酬」,這意味著一部影視作品有多個「著作人」,如果作品想要在市場中二次播放,則需要爭取所有著作人的同意並向他們支付報酬。這樣一來不僅把版權交易的時間拉長許多,還會導致製片方的利益驟減。 中國電視劇製作協會首先站出來表示反對,他們憤慨道:「大腕片酬本就飽受詬病,如果法案通過,現在的僱傭關係變成與製作方的合作關係,在後續賣片中持續受益,這是要讓大腕賺到缽滿盆溢,製片方血本無歸嗎?」以華誼兄弟為代表的製片方也強烈反對,稱「二次付酬破壞了影視行業的盈利模式,該法案一旦通過,會對影視行業造成致命性打擊」。

李少紅作為中國電影導演協會會長則作以強烈支持,呼籲「作者應該擁有二次獲酬」,贏來不少導演的支持。沒成想這一舉動惹怒編劇、攝影師、燈光等行業從業者,大家認為李少紅把「二次付酬」的受益對象限定為導演,是對影視產業中其他創作人員的不尊重。一時間,引發一場激烈的行業內訌。 在各方的據理力爭下,2014年《著作權法(修訂草案送審稿)》反映出立法部門對行業意見的積極回應。在送審稿第三十七條第二款中規定:「視聽作品的特定的財產權和「利益分享」由製片者和主要演員約定,如果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則上述特定的財產權由製片者享有,但是表演者享有署名權和分享收益的權利」。也就是說,現在影視作品播出只需要向原著、編劇、詞曲作者、演員等一次性支付報酬即可。 時隔6年,今年公布的《著作權法》一審稿也有明顯進步,通過增加資金方面的懲罰來提高侵權行為的違法成本。 以往如有侵權行為發生,懲罰僅為「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如果損害公共利益,行政管理部門有權沒收其違法所得;現在一審稿第五十條和第五十二條中都明確規定 「非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並處非法經營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非法經營額、非法經營額難以計算或者不足五萬元的,可以並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但這看似提升的額度,對市場的規範與促進作用非常明顯。

比如說,目前市場面存在大量的換皮遊戲,通常這些遊戲的月流水在百萬級別以上,卻常常涉及IP侵權。按照「非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並處非法經營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這將有利於打擊、遏制侵權盜版,保護更多的精品遊戲,能夠在市場中跑出來。

這次《著作權法》的修改前後歷經十年,至今尚未最終確定,據了解,全國人大關於《著作權法》的意見徵集中,有多達16萬條意見,而其他法律只有2、300條,可見《著作權法》涉及的利益之廣泛。我們希望立法除了正確和代表弱勢群體發聲以外,更要考慮適用性和平衡性,吸引更多的資金和優秀人士進入行業,這樣才能真正促進版權行業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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