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起麥可·喬丹(Michael Jordan),很多人都知曉他是一名偉大的籃球運動員;談起喬丹體育時,很多人都以為是由喬丹代言的公司。
不過,兩者之間根本沒有關係。後者甚至在未經前者同意的前提下使用了其名字作為商標。為此,麥可·喬丹將喬丹體育和百仞貿易公司告上了法院。
今天(12月30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官方微信透露,該院對前美職籃運動員麥可·喬丹訴喬丹體育公司、百仞貿易公司姓名權糾紛案作出一審宣判。
原告:侵權故意明顯,誤導消費者
庭審環節,原告麥可·傑弗裡·喬丹(Michael Jeffrey Jordan)訴稱,原告系美國職業籃球史上最偉大的運動員之一,在世界範圍內具有知名度和影響力。在中國,原告的名字被翻譯為麥可·喬丹,簡稱喬丹,是中國家喻戶曉的體育明星。
自1984年以來,包括《人民日報》在內的數百家知名媒體均對原告進行了大量和持續的報導。因此,喬丹這個中文譯名已與原告建立了特定的聯繫並為中國公眾所熟知,原告由此對中文「喬丹」享有姓名權。
不過,喬丹體育公司未經原告許可,擅自在其商號、產品和商業推廣活動中使用原告的姓名「喬丹」,對廣大消費者造成了誤導,已構成對原告姓名權的侵害。
與此同時,喬丹體育公司還將原告曾經的球衣號碼「23」和原告兩位兒子的中文譯名馬庫斯·喬丹和傑弗裡·喬丹均註冊為商標,侵權故意極為明顯,給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損害。
另外,被告百仞貿易公司銷售喬丹體育公司的侵權產品,同樣侵犯了原告的姓名權,故構成共同侵權。
被告:商標合法註冊,使用已有多年
針對上述說法,兩被告辯稱,Jordan只是英美國家的一個普通姓氏。原告不可能對一個英美普通姓氏的慣常翻譯享有中國法律意義上的姓名權。被告註冊並使用「喬丹」商標已有數十年,對「喬丹」商標依法享有商標權。原告早就知道被告使用「喬丹」商標和商號,卻不及時主張權利,早已過了訴訟時效。而百仞貿易公司銷售的產品均通過合法渠道進貨,故已盡到了合理的注意義務,不構成共同侵權。
判決:喬丹勝訴,喬丹體育道歉賠償
經審理,法院認為,喬丹體育公司是在明知麥可·喬丹具有較高知名度的情況下,仍然擅自選擇「喬丹」二字進行商標註冊,並登記了「喬丹」商號。除此以外,喬丹體育公司還將麥可·喬丹曾經的球衣號碼「23」和他兩位兒子的中文譯名馬庫斯·喬丹和傑弗裡·喬丹均註冊為商標,其指向性非常明顯,足以認定其具有導致或放任公眾產生混淆的故意,故喬丹體育公司構成對原告姓名權的侵害。
而銷售商百仞貿易公司不具備共同的侵權故意,但今後不得再銷售侵權產品。
由於原告在本案中明確表示不主張經濟損失,故法院僅就原告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及訴訟中的合理支出進行裁判。
法院最終主要判決為:
第一、喬丹體育連續三天在《中國市場監管報》、《體壇周報》、新浪網站主頁(www.sina.com.cn)上刊登聲明,澄清與原告麥可·傑弗裡·喬丹(Michael Jeffrey Jordan)之間的關係,並公開賠禮道歉;第二、喬丹體育停止使用其企業名稱中的「喬丹」商號;第三、喬丹體育停止使用涉及「喬丹」的商標,但對於超過五年爭議期的涉及「喬丹」的商標,應採用包括區別性標識等在內的合理方式,註明其與美國前籃球運動員麥可·喬丹(Michael Jordan)不存在任何關聯,以消除聯繫,顯示區別,停止侵害;第四、喬丹體育賠償原告麥可·傑弗裡·喬丹(Michael Jeffrey Jordan)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30萬元;第五、喬丹體育應賠償原告麥可·傑弗裡·喬丹(Michael Jeffrey Jordan)因本案訴訟所支出的合理費用人民幣5萬元。
回放:
喬丹姓名權糾紛已持續8年
紅星資本局查閱發現,2012年2月,麥可喬丹在一個視頻中稱,要向中國一家法院提起訴訟,指控喬丹體育公司侵犯其姓名權。
根據「天眼查App」顯示,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於2000年6月,註冊資本45000萬人民幣,法定代表人為該公司創始人丁國雄,經營範圍包括設計開發、生產、銷售運動鞋、運動服裝、運動配飾、包袋、帽、襪等。
股東信息顯示,福建百群投資有限公司持股64.73%,為公司第一大股東。股權穿透顯示,丁國雄持有喬丹體育31.72%的股權,丁也治持有33.01%股權,為公司最終受益人。
天眼查顯示的喬丹體育股權
同時,天眼查App司法解析信息顯示,在該公司所涉及的上百件訴訟案件中,案由涉及「侵犯商標權糾紛」的有90多件,位列首位,加上「商標權權屬、侵權糾紛」8件,相關商標權糾紛的案件佔比超一半。
此外,根據天眼查顯示,喬丹體育曾在2015年8月因「虛假宣傳」,被舒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給予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並罰款10000元的處罰。
紅星新聞記者 李偉銘 李晨
編輯 白兆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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