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執行案件中,常常出現申請執行人執行不到被執行人財產,原因是被執行人的財產悄悄轉走了,而當知道這種情況,就有必要打一個撤銷權之訴了。
法條速看:
《合同法》七十四條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第七十五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
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二十三條 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提起撤銷權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提起撤銷權訴訟時只以債務人為被告,未將受益人或者受讓人列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該受益人或者受讓人為第三人。
第二十五條 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提起撤銷權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放棄債權或轉讓財產的行為,人民法院應當就債權人主張的部分進行審理,依法撤銷的,該行為自始無效。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債權人以同一債務人為被告,就同一標的提起撤銷權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合併審理。
第二十六條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支付的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第三人有過錯的,應當適當分擔。
案例分析:王萍與李強於2003年登記結婚,婚姻存續期間,2010年11月7日李強與內蒙古巨華房地產開發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巨華公司)籤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李強購買巨華集團開發的位於呼和浩特市××區,總價2024802元,房款於籤訂合同當日一次性付清。2011年7月巨華集團向李強交付了上述房屋,後雙方籤署離婚協議離婚。2014年4月,王萍向本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離婚協議,審理過程中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自願達成調解協議,同意對2013年4月23日達成的離婚協議的內容變更。
根據調解協議,本院於2014年5月7日作出(2014)賽民初字第00833號民事調解書,該調解書載明王萍與李強夫妻共同財產位於呼和浩特市××區、4、5西戶住房一套,現有《商品房買賣合同》,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合同籤訂時間2010年11月7日,歸李強所有。李強於2016年3月1日前一次性給付王萍140萬元。2014年,李強與曲某登記結婚,婚姻存續期間,李強將該房屋贈與其婚生子李某。2016年1月4日李強作為李某法定監護人代理李某與巨華公司重新籤訂了上述商品房買賣合同,房屋買受人為李某。
王萍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撤銷李強向李某轉讓位於××區房產的行為,並責令李某將該房屋變更登記至李強名下;2.判令李強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法院審理認為:關於王萍行使債權人撤銷權是否符合法定條件:王萍基於(2014)賽民初字第00833號民事調解書對李強享有140萬元的債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四條」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的規定,只有債務人李強贈與李某房屋所有權的行為對債權人王萍的債權造成損害,債權人王萍才能行使債權人撤銷權撤銷該行為。本案中,李強、李某所提交的證據無法證明李強向李某贈與案涉房屋時其剩餘責任財產足以足額清償其對王萍所負債務,亦無法證明其現有財產足以足額清償債務。另,李強對王萍所負債務於2016年3月1日即已到期,經王萍向法院申請執行後亦未獲清償,且李強認可其向李某贈與房屋是為逃避債務,避免被法院執行。
綜上,本院認定李強在未償還王萍到期債務的情況下,向李某贈與案涉房屋的行為,使其償債能力大幅降低,明顯損害了債權人王萍的利益,該行為符合債權人撤銷權行使的法定條件,應予以撤銷。債權人撤銷權行使的範圍原則上應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案涉房屋的價值雖超過李強對王萍所負債務,但債務人李強的贈與行為的標的為房屋,系不可分物,為保障債權人王萍的合法權益,應予撤銷。
綜上所述,王萍請求撤銷李強向李某贈與案涉房屋行為的訴訟請求有事實及法律依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規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撤銷被告李強向第三人李某贈與呼和浩特市賽罕區新建東街巨海城6區14號樓3-5層1單元301室的行為;
二、第三人李某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被告李強返還呼和浩特市賽罕區新建東街巨海城6區14號樓3-5層1單元301室,並協助將上述房屋產權轉移登記至被告李強名下。
案件受理費100元(王萍已預交),由李強負擔。
友情提示:
行使撤銷權一定要記住第75條規定的期間,以債務人為被告或者以債務人和受讓人為共同被告,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訴訟請求中列明撤銷債務人與受讓人之間的協議等法律關係,將財產返還給債務人。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