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撤銷權的理解與適用

2020-12-11 跟李律師學法

問題:

執行案件中,常常出現申請執行人執行不到被執行人財產,原因是被執行人的財產悄悄轉走了,而當知道這種情況,就有必要打一個撤銷權之訴了。

法條速看:

《合同法》七十四條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第七十五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

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二十三條 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提起撤銷權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提起撤銷權訴訟時只以債務人為被告,未將受益人或者受讓人列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該受益人或者受讓人為第三人。

第二十五條 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提起撤銷權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放棄債權或轉讓財產的行為,人民法院應當就債權人主張的部分進行審理,依法撤銷的,該行為自始無效。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債權人以同一債務人為被告,就同一標的提起撤銷權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合併審理。

第二十六條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支付的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第三人有過錯的,應當適當分擔。

案例分析:王萍與李強於2003年登記結婚,婚姻存續期間,2010年11月7日李強與內蒙古巨華房地產開發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巨華公司)籤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李強購買巨華集團開發的位於呼和浩特市××區,總價2024802元,房款於籤訂合同當日一次性付清。2011年7月巨華集團向李強交付了上述房屋,後雙方籤署離婚協議離婚。2014年4月,王萍向本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離婚協議,審理過程中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自願達成調解協議,同意對2013年4月23日達成的離婚協議的內容變更。

根據調解協議,本院於2014年5月7日作出(2014)賽民初字第00833號民事調解書,該調解書載明王萍與李強夫妻共同財產位於呼和浩特市××區、4、5西戶住房一套,現有《商品房買賣合同》,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合同籤訂時間2010年11月7日,歸李強所有。李強於2016年3月1日前一次性給付王萍140萬元。2014年,李強與曲某登記結婚,婚姻存續期間,李強將該房屋贈與其婚生子李某。2016年1月4日李強作為李某法定監護人代理李某與巨華公司重新籤訂了上述商品房買賣合同,房屋買受人為李某。

王萍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撤銷李強向李某轉讓位於××區房產的行為,並責令李某將該房屋變更登記至李強名下;2.判令李強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法院審理認為:關於王萍行使債權人撤銷權是否符合法定條件:王萍基於(2014)賽民初字第00833號民事調解書對李強享有140萬元的債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四條」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的規定,只有債務人李強贈與李某房屋所有權的行為對債權人王萍的債權造成損害,債權人王萍才能行使債權人撤銷權撤銷該行為。本案中,李強、李某所提交的證據無法證明李強向李某贈與案涉房屋時其剩餘責任財產足以足額清償其對王萍所負債務,亦無法證明其現有財產足以足額清償債務。另,李強對王萍所負債務於2016年3月1日即已到期,經王萍向法院申請執行後亦未獲清償,且李強認可其向李某贈與房屋是為逃避債務,避免被法院執行。

綜上,本院認定李強在未償還王萍到期債務的情況下,向李某贈與案涉房屋的行為,使其償債能力大幅降低,明顯損害了債權人王萍的利益,該行為符合債權人撤銷權行使的法定條件,應予以撤銷。債權人撤銷權行使的範圍原則上應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案涉房屋的價值雖超過李強對王萍所負債務,但債務人李強的贈與行為的標的為房屋,系不可分物,為保障債權人王萍的合法權益,應予撤銷。

綜上所述,王萍請求撤銷李強向李某贈與案涉房屋行為的訴訟請求有事實及法律依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規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撤銷被告李強向第三人李某贈與呼和浩特市賽罕區新建東街巨海城6區14號樓3-5層1單元301室的行為;

二、第三人李某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被告李強返還呼和浩特市賽罕區新建東街巨海城6區14號樓3-5層1單元301室,並協助將上述房屋產權轉移登記至被告李強名下。

案件受理費100元(王萍已預交),由李強負擔。

友情提示:

行使撤銷權一定要記住第75條規定的期間,以債務人為被告或者以債務人和受讓人為共同被告,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訴訟請求中列明撤銷債務人與受讓人之間的協議等法律關係,將財產返還給債務人。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相關焦點

  • 債權人如何行使撤銷權
    正確掌握行使撤銷權時應注意的事項 根據《合同法》第74條和第75條的規定,行使撤銷權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1、撤銷權的主體為債權人,是指因債務人的行為而使債權受到損害的債權人,債權人可以是一個或多個,債權人可以共同行使撤銷權,也可以單獨行使撤銷權,但每個債權人行使撤銷權將對全體債權人的利益發生效力
  • 《法官說法》:債權人撤銷權在夫妻之間贈與領域的適用
    典型意義 對於債權人撤銷權在夫妻共同財產領域的行使,實務中存在不同的理解。如本案的一審法院認為,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條件是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並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具體到本案中,則是需要判斷被告範某某與林某某離婚協議中關於涉案房屋歸屬的約定是否具備無償性。
  • 債權人撤銷權糾紛的訴訟方案合理性法律問題探討
    但債權人在其撤銷權得到法院確認以後,是否必然引起可執行的後果,使得撤銷權引起的法律效果在債權人的原債權裁決執行程序中具有可執行性,並直接轉變為債權人的變現債權收益卻存在不確定性。三、撤銷權代位權行使可能遇到的幾個實務問題撤銷權、代位權的行使涉及刺破合同的相對性,該類糾紛往往涉及數個實體法律關係甚至涉及和執行程序之間的綜合平衡和判斷,適用法律橫跨《合同法》、《擔保法》、《物權法》、《民事訴訟法》等諸多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實務中涉及的疑難問題非常之多,筆者僅就其中常見的幾個問題嘗試列具探討如下
  • 民法典中的債權人撤銷權行使的法律效果
    關於債權人基於欺詐性轉讓(如無償轉讓財產)而行使撤銷權的法律效果,理論上曾有不同觀點,但經過長期演進之後基本上達成了一致。據此,第五百四十二條所說的「影響債權實現的行為……自始沒有法律拘束力」,應指可撤銷行為對債權人沒有法律拘束力,而不是在主債務人和撤銷相對人之間無法律拘束力。
  • 如何行使債權人撤銷權,怎麼規定的?
    撤銷權指債權人對於債務人實施的減少財產、危及債權的行為請求法院撤銷的權利。行為一旦被撤銷將產生恢復原狀的後果,債務人處分財產的行為被撤銷,可能減少的財產不會減少,而該增加的財產仍會增加,以此提高債權實現的可能。那麼如何行使債權人撤銷權,怎麼規定的?
  • 重大誤解合同撤銷權期限
    重大誤解有雙方誤解和單方誤解之分,前者指雙方當事人意圖指向的標的不一致或雙方對同一合同因素發生認識相同的錯誤,後者指當事人一方對合同因素的錯誤理解。重大誤解一般以雙方誤解為原則,以單方誤解為例外。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權的除斥期間是一年,自撤銷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發生即撤銷事由起算,撤銷權存續一年而當事人沒有行使的,撤銷權因除斥期間屆滿而歸於消滅。
  • 新規首用 | 多個債權人,財產分配怎麼辦?
    此後,申請人積極主動查找被執行人財產線索,最終發現被執行人戴某某曾將自己名下的房屋及車庫贈予其母親巫某某,故向我院提起撤銷權訴訟,要求將上述不動產變更至被執行人戴某某名下。我院判決後,該房屋過戶至戴某某名下,申請人某小額貸款有限公司遂向我院申請恢復執行。
  • 當債權債務成立時,債權人的撤銷權哪種情況下才能行使?
    就此以觀,甲公司對丙公司、丁基金會的贈與,均發生於乙公司債權成立之前,乙公司對比沒有撤銷權。3、乙公司有權撤銷甲公司對戊希望學校的捐贈。甲公司對戊希望學校的捐贈時間,為乙公司的債權成立之後,因此乙公司可依據債權人的撤銷權予以撤銷。4、甲公司無權撤銷對戊希望學校的捐贈。
  • 撤銷權成立的前提是什麼,有哪些具體內容?
    對於很多的權利我們可以知道,那麼對於有些權利是需要一定成立條件的,這個就是撤銷權,那麼撤銷權成立的前提是什麼,有哪些具體內容? 網友諮詢: 撤銷權成立的前提是什麼,有哪些具體內容?
  • ...民紀要》債權人向破產終結企業相關人員追責規則的理解和適用 |...
    實踐中,個別債權人為尋求自身債權的實現,在破產程序終結後提起訴訟,以違反破產申請或配合義務為由,要求企業相關人員對企業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案件日益增多。個別債權人的請求權基礎應如何選擇和判定,個別清償與破產整體清償又應當作何區分,如何均衡債權人權益保障與股東有限責任,等等這些問題,在司法實踐中存在分歧,值得探討和明確。
  • 民法典理解適用學習答疑系列②:司法實踐中,對於《民法典》有限...
    民法典理解適用學習答疑系列②:司法實踐中,對於《民法典》有限承認流質契約的新規則適用應注意哪些問題?所分享內容為作者個人觀點,僅供讀者學習參考,不代表本號觀點民法典理解適用學習答疑系列第2期問題司法實踐中,對於《民法典》有限承認流質契約的新規則適用應注意哪些問題?
  • 合同撤銷權期限最重要
    點評:本案主要涉及合同撤銷權的問題。合同撤銷權是指撤銷權人享有的對意思表示不真實,但已經生效的合同予以撤銷,使合同歸於消滅的權利。撤銷權由合同當事人依法享有和處分,如撤銷權不行使,合同繼續有效;反之,則合同自始無效。合同撤銷權的行使限於具有可撤銷原因的合同。它包括:1、因欺詐而訂立的合同;2、因脅迫而訂立的合同;3、重大誤解合同;4、顯失公平的合同;5、受不當影響而訂立的合同。
  • 借款人無償轉移財產,出借人能行使撤銷權嗎?撤銷權成立條件解析
    當初見人基於合法有效的民間借貸合同,向逃避履行債務的借款人主張權利時,如何行使相應的撤銷權?其對借款人低價轉讓財產或無償轉讓財產的行為行使撤銷權需要具備哪些條件?今天我們就來分析一下,基於民間借貸法的關係,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成立要件有哪些?
  • 債務人為逃避債務惡意無償轉移財產,債權人怎麼辦?
    案件分析撤銷權的構成必須符合以下客觀條件:一、債權人對債務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債權本案中生效的民事判決書已經確認了原告沈某某對被告唐某某享有合法有效的債權。第三人張某某提供的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證變更行為已完成,原告所訴被告唐某某、何某某轉移行為已完成,對該生效的行為原告沈某某有權行使撤銷權。
  • 保險人撤銷權:保險法中的一個制度選擇及其合理性追問
    因此,投保人故意違反告知義務之行為,既可適用《合同法》之規定,又可適用《保險法》之規定。但是,適用《合同法》之後果為保險人享有撤銷權,適用《保險法》之後果為保險人享有解除權,兩個形成權相異。更為重要的是,選擇適用《合同法》與選擇適用《保險法》的法律後果尖銳對峙。適用何者之規定在司法實務中存在尖銳對立之情形,源於不同法院對《合同法》與《保險法》所涉法律規定之不同理解。
  • 合同撤銷權的期限是多久,怎麼規定的?
    那麼合同撤銷權的期限是多久,怎麼規定的?網友諮詢:合同撤銷權的期限是多久,怎麼規定的?上海市東高地律師事務所吳小林律師解答:合同撤銷權的期限是一年。《合同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 離婚協議約定財產給子女,一方反悔,能否行使撤銷權
    其二,如構成贈與合同關係,在房屋權利實際轉移之前,B是否可以行使任意撤銷權?其三,C是否可以依據離婚協議主張權利?解決上述糾紛的關鍵在於離婚協議中所謂的贈與的性質認定,就該約定是否適用《合同法》第186條有關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權,存在不同的觀點。
  • 民法典來了|高聖平: 民法典擔保新規則的解釋與適用
    【民法典第十條】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理解適用:1.承認了各類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在債法上的效力2.結合第十條、第二百零八條承認擔保物權效力a.滿足公示要件理解適用:公示是創設擔保物權的前提。
  • 「每月說法」離婚協議約定財產給子女,能否行使撤銷權?
    然而,在解除婚姻關係後,夫妻一方反悔,主張行使《合同法》中的贈與撤銷權,撤銷將財產給予子女的約定。對此類案件應當如何處理,現行法律及司法解釋並無明文規定。解決上述糾紛的關鍵在於離婚協議中所謂的贈與的性質認定,就該約定是否適用《合同法》第186條有關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權,存在不同的觀點。觀點1:離婚協議約定的行為性質屬贈與。
  • 學習民法典—54高聖平:民法典擔保新規則的解釋與適用
    抗辯權是指債權人行使債權時,債務人根據法定事由,對抗債權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民法典第七百零一條】保證人可以主張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債務人放棄抗辯的,保證人仍有權向債權人主張抗辯。【民法典第七百零二條】債務人對債權人享有抵銷權或者撤銷權的,保證人可以在相應範圍內拒絕承擔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