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為逃避債務惡意無償轉移財產,債權人怎麼辦?

2020-12-16 尋人找物債務執行

部分債務人為逃避債務,借款後將財產轉移給他人,偽造無償還能力假象。這種情況下,債權人如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債務人實施損害債權的行為主要有兩種表現:一種是無償轉讓的行為。

如:債務人b將房產以無償贈予的形式轉讓給第三人c,這種情況不管c的主觀是不是惡意(知不知道自己受讓這套房會給債權人a造成損失),這個轉讓行為都可以撤銷。行為被撤銷後,房產所有權又回到原來的狀態,即歸債務人b所有。

參考案例

被告唐某某分三次向原告沈某某借款680000元,並為原告沈某某出具欠條一張,此借款已經人民法院民事判決予以確認。

在負有債務未清償的情況下,被告唐某某、何某某夫妻將價值為近100萬元建築面積為55.34平方米的樓房贈與其子唐某,視為其子唐某、兒媳馮某的結婚財禮,同時將所欠第三人張某某350000元債務經張某某同意,同時轉移給唐某、馮某償還。

原告沈某某認為唐某某的行為是嚴重逃避債務的行為,嚴重侵害了本人的權益。故原告起訴請求法院依法撤銷被告唐某某、何某某對唐某、馮某贈與房屋的行為。

判決

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作出判決: 撤銷被告唐某某、何某某2008年6月25日贈與被告唐某、馮某樓房的行為。

案件分析

撤銷權的構成必須符合以下客觀條件:

一、債權人對債務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債權

本案中生效的民事判決書已經確認了原告沈某某對被告唐某某享有合法有效的債權。

二、債務人實施了一定的有害於債權人的行為

根據「房地一致」原則,要完成房屋權屬的變更,須房屋的產權及房屋佔土地的使用權一起變更才視為房屋權屬變更。

第三人張某某提供的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證變更行為已完成,原告所訴被告唐某某、何某某轉移行為已完成,對該生效的行為原告沈某某有權行使撤銷權。

本案中,2006年至2007年間,被告唐某某分三次向原告沈某某借款680000元,2008年7月1日唐某辦裡了房屋所有權證登記過戶手續,2008年9月3日唐某辦裡了土地使用證變更手續,故原告沈某某對被告唐某某在其債權成立之後實施的處分行為,有權行使撤銷權。

三、債務人處分財產的行為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債務人實施處分財產的行為後,已不具有足夠的資產清償對債權人的債務,將明顯有害於債權,本案中,人民法院於2009年11月做出民事判決,判決唐某某、何某某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償還原告借款680000元,並從借款之日起至還款之日止按月利息0.792%付息。

該貸款本息至今未還,也提供不出可供償還欠原告沈某某債務的其他財產證據和有足夠的履行能力,被告唐某某、何某某的贈與行為損害了原告沈某某的債權利益,沈某某有權行使撤銷權。

四、受讓人的主觀故意行為

被告唐某系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與其父母唐某某、何某某一起生活,對於家庭的債務在明知不能清償的情況下,接受其父母唐某某、何某某贈與樓房的事實,具有明顯主觀故意,其行為也侵害了原告沈某某的合法利益。

法條依據

第七十四條【債權人的撤銷權】

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第七十五條【撤銷權的期間】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撤銷權的行使,主要依賴於舉證證明前文所述4條。廣大債權人在依靠法院職權內調查的同時,完全可嘗試通過司法懸賞,面向職業司法賞金獵人、知情人、熱心群眾等,有償徵集對方無償轉移、隱匿財產的證據,有效降低財產損失風險。

在部分執行理念先進的法院,申請執行人可發布懸賞徵集「失信被執行人」財產、行蹤線索,通過豐厚的賞金獲得尚未被法院掌握的線索、證據。

所謂重賞之下必有勇夫,匿名舉報一個人人喊打的老賴,就能從動輒數十、上百、上千萬的標的額中,按百分比領取賞金!

不僅老賴周圍的普通人會心動;懂得合法高效尋找證據的職業賞金獵人會行動;對老賴了解較深的知情人,也會選擇站在正義與法理一邊!

值得注意的是,申請執行人委託法院或合作網際網路平臺(如京津冀地區的國警懸賞網)發布懸賞,需籤署具法律效力委託協議,自願承諾支付固定賞金或案件標的額的一部分,作為線索提供者的合法酬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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