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個人破產制度,對家族信託的債務隔離功能有什麼影響?

2020-12-26 金融界

來源:璞富家族辦公室

作者:璞富家族辦公室

我國於2006年頒布了《企業破產法》,但是,長期以來因為個人破產制度的缺位而被認為只是「半部破產法」。

2019年7月,國家發改委等13個部門聯合印發了《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方案提出了研究個人破產制度。我國的首部個人破產法——《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 下稱《條例》 )也於2020年8月26日經深圳市第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並將於2021年3月1日起實施。

《條例》的通過為陷入嚴重財務困境但「誠實而不幸」的個人提供債務重組機會,旨在促進債務人獲得人生重啟的可能。《條例》正式實施之後,勢必會對高淨值人群的私人財富規劃產生重大影響。

先看一個近日引起廣泛關注的廣東首例個人破產案。王某慧夫婦因經營公司不善,欠下了近600萬的債務。在其名下房產被法院拍賣、確定了10年的考察期後,債權人仍要求在考察期滿後不免除王某慧夫婦的債務。由此可見,個人破產制度絕不是要顛覆「欠債還錢」,而是為了更好地實現「欠債還錢」。

那麼,在《條例》定義下的個人破產發生時,家族信託的債務隔離功能是否也會受到影響呢?

第一、家族信託能否起到債務隔離的功能,主要取決於破產時,信託財產是否需要依照《條例》的要求進行申報。

財產申報制度是個人破產制度的基石,是拯救「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避免惡意逃避債務的重要手段。《條例》第三十三條[1]所列明的財產申報範圍中並將債務人作為委託人設立的家族信託列入其中。而家族信託一旦設立,其財產在法律上已經不再屬於委託人(債務人)。所以如果家族信託財產免於申報,那就不屬於破產財產的範圍,不用被強制執行償還債務。

[1] 第三十三條 債務人應當自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和管理人如實申報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名下的財產和財產權益:(一)工資收入、勞務所得、銀行存款、現金、第三方支付平臺帳戶資金、住房公積金帳戶資金等現金類資產;(二)投資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股票、基金、投資型保險以及其他金融產品和理財產品等享有的財產權益;(三)投資境內外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註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等享有的財產權益;(四)智慧財產權、信託受益權、集體經濟組織分紅等財產權益;(五)所有或者共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等財產;(六)交通運輸工具、機器設備、產品、原材料等財產;(七)個人收藏的文玩字畫等貴重物品;(八)債務人基於繼承、贈與、代持等依法享有的財產權益;(九)債務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可期待的財產和財產權益;(十)其他具有處置價值的財產和財產權益。債務人在境外的前款財產和財產權益,也應當如實申報。

第二、雖然債務人設立的信託財產不用進行財產申報。但是,債務人或者其近親屬作為信託受益人,其依據信託受益權而取得的財產,屬於申報的範圍,存在被用來清償債務的可能性。

《條例》第三十三條明確了債務人信託受益權的申報義務,且《信託法》第四十七條也規定了,受益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其信託受益權可以用於清償債務。因此,一旦債務人在考察期內(個人破產實施條例中設定的,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滿足一定條件,即有可能被法院免除未清償的債務)從家族信託中獲得收益,該筆資金應會被用於清償債務。但受益權的實現受制於信託協議,顯然債權人的受償率會受到很大影響。

第三、如果家族信託設立時間或者目的不當,例如為逃避債務而設立,信託存在被撤銷或者被認定無效的風險。

《條例》第四十條:破產申請提出前二年內,涉及債務人的下列處分行為,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一)無償處分財產或者財產權益。

由於信託公司在承諾信託時並未支付合理對價,若債務在破產前兩年內有設立家族信託的行為,則該行為屬於無償處分財產,有被撤銷的風險。並且,《條例》第四十二條也規定了為逃避債務而隱匿、轉移、不當處分財產和財產權益,或者為虛構債務或者承認不真實的債務而處分財產的行為無效。

對於有設立家族信託意向的高淨值人群來說,《條例》再次明確了晴天時做規劃的重要性。

雖然家族信託並不在破產財產申報的範圍之內,但破產受理之日起兩年內的財產轉移行為,即使財產已被裝入了家族信託,也有被撤銷的風險。

此外,深圳作為試點既然已經出臺了個人破產條例,那麼全國範圍內的個人破產條例出臺也是可以預期的大概率事件。

相關焦點

  • 個人破產制度不會成「老賴」避風港《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
    哈爾濱工業大學(深圳)黨委書記、教授吳德林認為,個人破產制度是成熟市場經濟環境應有的救濟退出機制,深圳率先建立個人破產制度,健全市場退出機制,能激發市場主體創業熱情,讓創新創業成為深圳經濟發展的重要推動力。
  • 瑞豐德永解析設立家族信託、成立海外基金、註冊離岸公司的要點
    海外家族信託的功能和目的  海外家族信託的功能通常是多面的,包括資產隔離保護,家族財富傳承,公司架構稅收優化,IPO上市前稅收籌劃等。  資產隔離保護和財富傳承是家族信託的兩大基本功能。通過將家族資產轉讓給專業第三方受託人機構,可以實現法律所有權的轉移,有效保護資產,而不受婚姻變故,債權人追索等情況下的影響。
  • 破產微視界|《破產法》可以「破」《信託法》嗎?
    該案一審由浙江省東陽市人民法院審理,一審法院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認為,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六個月內,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仍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 深圳先行個人破產 核心制度要如何架構?
    (原標題:南財快評:深圳先行個人破產,核心制度要如何架構?) 自去年7月發改委等13部門公布《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以來,已經過去了將近十個月,個人破產制度終於開始進入立法程序。4月29日,《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草案)》首次提請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審議,並將在近期公開徵求社會意見。
  • 浙江發布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工作指引 探索個人破產制度
    《工作指引》提出鼓勵探索,積極探索通過附條件的債務免除、誠信財產申報、合理確定「生活必需品」以實現破產制度中豁免財產的制度目的等途徑,在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工作中充分探索個人破產的制度因素。依法合規,開展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工作,應當堅持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在現行法律框架內,依法合規開展工作,保障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2. 鼓勵探索,積極探索通過附條件的債務免除、誠信財產申報、合理確定「生活必需品」以實現破產制度中豁免財產的制度目的等途徑,在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工作中充分探索個人破產的制度因素。3.
  • 【財富傳承】家族信託/家族信託的主要優勢有哪幾個方面?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於2001年10月1日頒布實施,使信託成為中國大陸重要的金融和財產法律制度。  有錢人鍾愛家族信託,首先是為了把財富傳承下去。  一般來說,企業和家庭的所有者通過贈予的方式將自己的股份注入家庭信託,股權結構的重組將使企業的控股股東成為信託的受託人。  受託人可以按照約定的期限代表受託人行使企業經營權,並根據信託關係分配給受益人。
  • 為什麼那麼多家族選擇在香港辦理家族信託,香港信託優勢有哪些?
    首先和大家聊聊什麼是家族信託,家族信託就是將資產的法律擁有權從成立人本身,合法合理合規地轉移到信託受託人,而信託公司作為受託人在法律上擁有資產的情況下,負責行政管理,根據客戶的意願和指引,在一步一步分配的前提下,保密安全地把資產傳承給信託的受益人。
  • 浙江正式探索個人破產制度,設立五年行為考察期
    建立個人破產制度,補齊「半部破產法」。繼深圳之後,浙江正式探索個人破產制度。12月2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印發《浙江法院個人債務集中清理(類個人破產)工作指引(試行)》(以下簡稱「工作指引」),積極探索通過附條件的債務免除、誠信財產申報、合理確定「生活必需品」以實現破產制度中豁免財產的制度目的等途徑,在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工作中充分探索個人破產的制度因素。
  • 浙江探索個人破產制度:個體工商戶也可進行債務集中清理
    2020年12月3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浙江法院個人債務集中清理(類個人破產)工作指引(試行)》,提出依法合規、鼓勵探索、府院聯動三條基本原則,積極探索通過附條件的債務免除、誠信財產申報、合理確定「生活必需品」以實現破產制度中豁免財產的制度目的等途徑
  • 家族信託(2019年概覽)保險金信託
    家族信託起源於英美等發達國家,其發展已相對成熟,包括財富傳承、股權信託、 子女教育信託、遺產信託、離婚信託等多種類型,以實現財產分配、破產隔離、遺產 避稅等為目的。根據中國銀保監會信託部 2018 年下發的「37 號文」,家族信託是指 信託公司接受單一個人或者家庭的委託,以家庭財富的保護、傳承和管理為主要信託 目的,提供財產規劃、風險隔離、資產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 業等定製化事務管理和金融服務的信託業務。
  • 中信銀行力推家族信託服務
    家族信託不同於普通的理財產品,它不僅僅擁有穩健可信的理財功能,還具有強大的法律功能,下面將為您一一介紹:理財功能  家族信託的投資方向多為政府平臺、央企、城市建設等固定收益類項目,是目前市場上不可多得的收益率較高的固定收益類品種,該產品會將您的資金分散投資到若干個不同的項目中去,每個投資標的都有詳細的投資說明書具體闡述借款主體的各項經營指標、項目抵押物和代償機制,每個項目的投向均清晰可見
  • 淺議《民法典》對於家族財富管理的影響
    而建信信託和胡潤百富共同發布的《2019中國家族財富管理報告——聚焦家族信託》中也提出,構成家族財富的四個象限包括了家族財產、家族企業、家族人才和家族社會影響力。這些有形的、無形的財富正需要在《民法典》這樣的綜合性法律框架下得以不斷的傳承和延續,可以說《民法典》不僅影響我們每個人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同時也將對家族財富管理事業產生不可忽視的重大影響。01. 如何看待人?
  • 賈躍亭債權人信託引發的思考
    來源:家族企業雜誌作者:家族企業雜誌2019年10月14日,賈躍亭團隊通過微博發布《有關賈躍亭先生個人破產重組及成立債權人信託的聲明》。2020年8月26日《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出臺,該條例將於2021年3月1日起施行,這是我國首部個人破產法規,踏出了我國探索個人破產制度、構建完善的市場退出制度的第一步。內容上該條例亦如企業破產法那樣規定了清算、重組和和解程序,規定當作為債務人的自然人喪失清償能力或資不抵債時,債務人、單獨或共同對債務人持有50萬元以上到期債權的債權人有權進行債務人個人破產申報。
  • 長安信託兌付:對家族信託業務發展狀況的思考
    例如,委託人參與管理型家族信託賦予了委託人和受益人極大的「自治權」,其對信託財產的高度控制,會刺破信託的隔離作用;而投資標的到期後立即要求分配本金的概率很高,頻繁的分配操作完全將家族信託間接變作理財帳戶,資產配置的訴求幾乎沒有,喪失了信託本源的功能。將家族信託視作單純理財帳戶的客戶並非真正的家族目標客戶,家族客戶應當是對資產配置有真實訴求、且能夠為了實現信託目的而長期堅持投資的客戶。
  • 制度供給不足,個人破產如何破冰?
    12月3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浙江法院個人債務集中清理(類個人破產)工作指引(試行)》,輿論認為,這是從「欠債還錢,天經地義」向「寬容誠信,嚴懲老賴」轉變。從2018年開始,浙江溫州、台州等地法院積極開展個人破產制度試點工作,在具有個人破產實質功能的個人債務集中清理案件辦理方面實現破冰。
  • 浙江正式探索個人破產制度 5年免責考察
    來源:券商中國繼深圳通過首部個人破產法規後,浙江也正式探索個人破產制度。12月3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浙江法院個人債務集中清理(類個人破產)工作指引(試行)》(下稱《工作指引》),提出要積極探索通過附條件的債務免除、誠信財產申報、合理確定「生活必需品」以實現破產制度中豁免財產的制度目的等途徑,在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工作中充分探索個人破產的制度因素。
  • 多地探索個人破產制度 國家層面立法還有多遠
    各地的實踐,為我國個人破產制度的探索提供了大量的素材和經驗,雖然步伐有快有慢,但獲得的成效以及遭遇的難題,都是非常有益的嘗試。 ]繼深圳推出全國首部個人破產法規之後,浙江、山東亦先後開始探索個人破產制度。
  • 背負數億債務,老總只能回家餵羊?個人破產制度在東營破冰
    而個人破產制度的意義,就是解救一個個因企業破產而深陷巨額債務深淵的誠信卻不幸的個體,讓走投無路的人有路可走。給誠信而不幸的人「東山再起」的機會「但凡有翻身的機會,一個公司老總也不會待業在家。」緊接著,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被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確定為個人破產制度試點法院。經過近一年探索,該院出臺《關於個人債務清理的實施意見(試行)》,這意味著東營市將在全省市級層面率先推進個人破產制度試點。馮俊海表示,建立個人債務清理機制,為「誠信」而「不幸」的自然人解困,實現其經濟再生,成為擔保圈風險化解和優化營商環境的重要現實問題。
  • 中信信託陝西財富中心總經理劉瑞鵬:資產隔離保護是家族信託最核心...
    原標題:中信信託陝西財富中心總經理劉瑞鵬:資產隔離保護是家族信託最核心要素   11月24日,2021年宏觀經濟形勢分析暨家族財富保護與傳承論壇在西安舉辦。
  • 中國富豪紛紛設立離岸信託,悶聲轉移資產的背後是什麼?
    據現在不完全統計,從2018年底至2019年1月,就已經有5名中國富豪將近2000億元資產轉入離岸家族信託。離岸信託=財產「保護罩」?那麼,為什麼這麼多富豪都設立離岸信託?離岸信託到底是什麼呢?離岸信託其實就是指在國外或者非大陸地區設立的信託,但是也要說清楚,資產實際上都是在國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