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務人訴訟期間無償轉讓財產的,進入執行程序後申請執行人可申請執行無償轉讓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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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於趨利避害的本能,當事人在面臨敗訴法律風險時,第一個想到的是如何最大限度的避免損失的擴大。此時,轉移資產以規避執行成為了敗訴前的「標準動作」。但眼看要敗訴,或者敗訴後申請執行前,將權利人未查封的財產無償轉讓,真的能夠規避執行嗎?
裁判要旨
案外人明知債務人存在敗訴風險,仍在訴訟進行期間無償從債務人處取得的財產,協助債務人規避執行,屬於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的行為。債權人在進入執行執行程序後,可直接申請執行已無償轉移至第三人名下的財產。
案情簡介
1. 2011年5月9日,因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遼寧高院終審判決鄭玉坤賠償齊玉鳳160萬元租金損失及利息,賠償違約金4萬元。
2. 2011年12月1日,齊玉鳳申請執行,錦州中院裁定查封鄭玉坤名下稱錦州網絡公司87.37%股權。但在本案一審判決作出後,鄭玉坤將該股權無償轉讓給了其兒子鄭偉,並辦理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
3. 2014年6月22日,鄭偉對此裁定提出執行異議。2015年1月7日,錦州中院裁定中止對鄭偉名下股權執行。
4. 齊玉鳳向錦州中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要求撤銷無償股權轉讓行為,準予執行股權。錦州中院一審判決撤銷股權轉讓行為,但駁回了齊玉鳳要求準予執行的訴請。
5. 齊玉鳳不服,上訴至遼寧高院。遼寧高院二審認為鄭玉坤無償轉讓股權給鄭偉的行為屬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的行為,無效;鄭偉不享有排除強制執行的權利,改判準予齊玉鳳執行案涉債權。
裁判要點
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在於鄭偉對於案涉股權是否享有排除強制執行的權利。但相較於一般的執行異議之訴案件而言,存在明顯的不同。作為案外人的鄭偉與債務人鄭玉坤系服務關係,並無償從鄭玉坤處無償受讓該財產,且受讓財產的時間點恰好為鄭玉坤一審敗訴之後。因此,鄭偉無償受讓該財產的行為,明顯存在協助鄭玉坤規避執行的故意。正是考慮到這一點,齊玉鳳提起執行異議之訴時,要求根據《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的債權人撤銷權,撤銷該股權轉讓行為,並許可執行該股權。但一審法院雖然支持了齊玉鳳行使債權人撤銷權的訴請,但卻駁回了齊玉鳳準予執行的訴請,導致齊玉鳳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目的落空。
本案二審階段,遼寧高院首先廓清了執行異議之訴的審理範圍。執行異議之訴的核心在於審理確認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是否享有排除強制執行的權利。對於申請執行人提起的執行異議之訴,如果案外人不享有排除強制執行權利的,應當判決準予執行。但本案中,一審判決「撤銷鄭玉坤於2010年4月4日將其持有的錦州網絡公司87.37%股權轉讓鄭偉的行為」超出了執行異議之訴的審理範圍。遼寧高院同時指出,應鄭玉坤和鄭偉之間的股權轉讓系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的行為,因而無效。鄭偉僅以其現在持有錦州網絡公司87.37%股權為據不足以證明「其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進而認定齊玉鳳有排除強制執行的權利。
實務經驗總結
北京雲亭律師事務所唐青林律師、李舒律師的專業律師團隊辦理和分析過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問題,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大量辦案同時還總結辦案經驗出版了《雲亭法律實務書系》,本文摘自該書系。該書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雲亭律師事務所戰鬥在第一線的專業律師,具有深厚理論功底和豐富實踐經驗。該書系的選題和寫作體例,均以實際發生的案例分析為主,力圖從實踐需要出發,為實踐中經常遇到的疑難複雜法律問題,尋求最直接的解決方案。
1. 訴訟過程中無償或者低價轉移財產等,屬規避執行的行為,債權人可申請撤銷。《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 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第五百三十九條對債權人撤銷權制度進行了進一步完善,增加了延長債務期限(無償行為)、以不合理高價受讓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有償行為)的情形下債權人可行使撤銷權的規定。
2. 訴訟期間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受讓人對此知情的,屬惡意串通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該轉讓行為無效。《民法總則》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在訴訟期間,債務人眼看要敗訴,無償轉讓財產,受讓人對此知情的,屬於典型的協助債務人轉移財產的行為。該行為如最終導致債權人勝訴權益在執行階段無法實現的,則屬於惡意串通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應依法被認定為無效。在轉讓行為被確認為無效的情形下,相應的財產轉讓行為將不發生法律效力。進入執行階段後,債權人仍可申請執行被債務人無償轉讓的財產。
3. 執行異議之訴有其特定的審理範圍。執行異議之訴並非萬能,不能解決與執行標的相關的當事人之間的一切爭議。不論是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還是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其核心都在於解決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權利。因此,執行異議之訴本質上是一個確認之訴,並不能擔負給付之訴、撤銷之訴的功能。本案中,荊州中院判決撤銷鄭玉坤與鄭偉之間的股權轉讓行為雖然在實體上並無不當,但超出了執行異議之訴的審理範圍。因此,遼寧高院在二審階段予以糾正,改判撤銷了這一判項。執行異議之訴的審理範圍,決定了在提起執行異議之訴時,一定要確定正確的訴訟請求,防止因訴訟請求不當招致敗訴的法律風險。
4. 對於執行階段或訴訟階段債務人無償或者低價轉移財產以規避執行的行為,債權人應如何救濟,實踐中存在不同的做法。有法院認為,此種情形下,債權人只可以通過債權人撤銷權訴訟獲得救濟。因此,債權人在面對此種情形時,應慎之又慎,選擇正確的救濟路徑。必要時,應尋求對執行異議和執行異議之訴案件處理有豐富經驗的律師團隊對案件進行全面分析判斷,防止走冤枉路。
相關法律規定
《合同法》
第七十四條 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一百五十四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五百三十八條 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第五百三十九條 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民訴法解釋》
第三百零五條 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除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案外人的執行異議申請已經被人民法院裁定駁回;
(二)有明確的排除對執行標的執行的訴訟請求,且訴訟請求與原判決、裁定無關;
(三)自執行異議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
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第三百零六條 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除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案外人執行異議申請,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執行;
(二)有明確的對執行標的繼續執行的訴訟請求,且訴訟請求與原判決、裁定無關;
(三)自執行異議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
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第三百一十三條 對申請執行人提起的執行異議之訴,人民法院經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案外人就執行標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的,判決準許執行該執行標的;
(二)案外人就執行標的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的,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第三百一十四條 對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人民法院判決不得對執行標的執行的,執行異議裁定失效。
對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人民法院判決準許對該執行標的執行的,執行異議裁定失效,執行法院可以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恢復執行。
法院判決
以下為法院在裁定書中「本院認為」部分對該問題的論述:
關於本案的法律適用及判決結果。齊鳳英在本案一審中的訴求是:「請求依法撤銷被告與第三人籤訂的《股權轉讓協議書》,恢復第三人鄭玉坤在錦州網絡公司股東身份及享有87.37%股權份額,請求對第三人鄭玉坤股權標的許可執行」。齊鳳英在一審中雖有多項訴求,但其關於「請求對第三人鄭玉坤股權標的許可執行」的訴求,符合民訴法解釋第三百零六條關於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條件(二):「有明確的對執行標的繼續執行的訴訟請求,且訴訟請求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規定,所以本案系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
對於本案申請執行人齊鳳英提起的執行異議之訴的處理結果,民訴法解釋第三百一十一條規定:「案外人或者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案外人應當就其對執行標的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承擔舉證證明責任」。現案外人鄭偉陳述並舉證:「2010年2月25日錦州中院作出判決後,第三人鄭玉坤將自己全部持有的錦州網絡公司的1038萬元的87.37%股權,於2010年4月15日以贈與方式無償轉讓到鄭偉名下,雙方籤訂了《股權轉讓協議書》一份,併到錦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變更股東身份」。可見,鄭偉名下的錦州網絡公司的87.37%股權系鄭玉坤在其與齊鳳英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審理期間無償贈與取得的。所以,鄭玉坤向鄭偉贈與其持有的錦州網絡公司87.37%股權的行為,存在惡意逃避債務的主觀故意。依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規定,該贈與應為無效。所以,鄭偉僅以其現在持有錦州網絡公司87.37%股權為據不足以證明「其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故依據民訴法解釋第三百一十三條:「(一)案外人就執行標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的,判決準許執行該執行標的。」的規定,本案應判決「準許執行鄭偉持有的錦州網絡公司87.37%股權」。同時應依據民訴法解釋第三百一十四條第二款:「對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人民法院判決準許對該執行標的執行的,執行異議裁定失效,執行法院可以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恢復執行」的規定,對齊鳳英申請執行的標的應繼續執行。而原審判決:「撤銷鄭玉坤於2010年4月4日將其持有的錦州網絡公司87.37%股權轉讓鄭偉的行為」,並不符合本案「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的上述法律規定,適用法律確屬不當,應予糾正。
案件來源
鄭偉與齊鳳英、鄭玉坤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 (2015)遼民二終字第00367號]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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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執行人無償或者低價轉移財產以規避執行的,應通過債權人撤銷權之訴解決,而非通過執行異議之訴程序解決
案例一
彭蓉與山西南光實業集團有限公司、山西明向樹人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執行異議之訴二審民事裁定書[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晉民終325號]該院認為:「關於上訴人彭蓉認為被上訴人南光公司、明向公司與李潤泰屬於關聯方,他們惡意串通,籤訂虛假的債權轉讓協議,損害上訴人的利益,其籤訂的協議應當認定無效的問題,本院複議裁定已指出,到期債權轉讓的合法性問題及南光公司與明向公司債權債務轉讓的合法性與有效性,應通過其他法律途徑解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制裁規避執行行為的若干意見》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被執行人放棄債權、無償轉讓財產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申請人執行造成損害的,執行法院可以告知申請執行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撤銷權訴訟,上訴人彭蓉應該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撤銷權之訴,而不是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案例二
徐偉、合肥徽派鋼材有限公司等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二審民事判決書[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皖民終27號]該院認為:「關於徐偉依據《債權轉讓協議》所受讓的債權能否足以排除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問題。本院認為,在徽派公司與二十埠公司之間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因二十埠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徽派公司申請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二十埠公司的債權予以強制執行。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4年5月21日向二十埠公司發出執行通知書,於2015年6月24日作出(2014)合執字第00317-2號裁定書,同日向肥西縣三河鎮政府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而在此之前,二十埠公司已於2015年5月16日將其對肥西縣三河鎮政府享有的債權轉讓給徐偉,故在原審法院向二十埠公司發出執行通知書並要求肥西縣三河鎮政府協助執行時,案涉債權已歸徐偉享有。徽派公司若認為徐偉與二十埠公司之間的債權轉讓協議係為逃避債務,對其造成了損害,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依法行使撤銷權。在徐偉與二十埠公司籤訂的《債權轉讓協議》未被依法撤銷前,徐偉仍是合法的受讓人,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徐偉享有的債權予以強制執行於法無據。綜上,徐偉對執行標的7206255.53元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權益,徐偉有權要求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停止執行。」
來源:法客帝國
原標題:《【典型案例】眼看要敗訴,無償轉讓財產規避執行有用嗎債務人如何救濟|法客帝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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