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斷工齡」有悖於勞動法的相關規定,是實打實的違法行為,假設現在依然有企業以買斷工齡的方式逼迫在職人員與用人單位脫離勞動關係,那麼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買斷工齡」的背景:普遍發生在上世紀90年代到本世紀初「買斷工齡」是我國改革開放時期國有企業在改革過程中安置企業富餘人員的一種方式,普遍發生在上世紀90年代到本世紀前五六年的時間內。
當時全國各地部分國有企業為了削減人員,達到節能增效的目的,參照在職職工的工齡、工資收入、工作崗位等因素,再疊加企業本身的盈利狀況,通過企業和職工的「協商」一致,給予職工一定的經濟補償,然後斷絕勞動關係,將職工推向社會自行謀生的一種方式
被推向社會的職工只能另尋謀生方式,或者再就業或者創業,不過對於大多數被買斷工齡的職工來說,特別是上了年紀的職工來說,再就業或者創業都存在較大的難度。很多被買斷工齡的職工因為無法適用社會的發展而被淘汰,甚至很多人在被買斷工齡後出現生活困難、返貧的情況,哪些能再就業或者創業成功的只是少數。
雖然「買斷工齡」這個概念已經很久遠了,但是當年買斷工齡的負面效應至今沒有結束。被買斷工齡的職工在賠償問題上大多是一次性的,一年工齡多則給予幾千元的賠償,少則只有幾百元,很多被買斷工齡的下崗職工只拿到幾萬元甚至幾千元的一次性賠償後就被推向社會了,就此不再與用人單位有任何關係。之所以說「買斷工齡」的負面影響遠未結束是因為不僅賠償是一次性的,而且社保也就此與用人單位沒有關係了。
當年下崗的那批職工現在大多已經達到或者即將達到退休年齡了,而這些年裡因為用人單位不為下崗職工繳納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所以這批下崗的職工在接下來的退休生活中依然面臨養老難、看病貴的問題,也就是說「買斷工齡」的負面影響還將持續。
下崗職工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現在「買斷工齡」這一問題已經不復存在了,包括國企在內的企業基本都不會以身試法採用「買斷工齡」的方式將職工逐出企業,如果還有類似事件上演,那麼必須及時的向勞動監察仲裁部門投訴。其實上世紀90年代和本世紀前五六年的下崗潮也是違法的,國家也曾三令五申不允許以「買斷工齡」的方式讓職工下崗,比如原勞動部1995年262號文件就曾支出:「買斷工齡'的做法是錯誤的,必須予以糾正」;
1998年6月9日國務院發布的《關於切實做好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的通知》中也指出:「企業不許逃避社會責任,把職工向社會一推了之,要對職工負責到底」;社保部門負責人在1998年也明確指出:「企業按職工工齡給一次性經濟補償後與職工解除勞動關係,並且不再給職工社會保險待遇的做法是絕不允許的,也是不合法的」。
但雖然國家三令五申禁止「買斷工齡」後將職工推向社會,但在實際的操作中,大部分國企在改革問題上急功近利,以強迫命令、壓指標、定任務的方式對企業中的富餘職工買斷工齡,一賠了之。
對於那個特殊的年代被買斷工齡的下崗職工來說,現在想通過勞動法等法律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已經幾乎不可能了,畢竟時間過去太久了,對於特殊年代特殊背景下的特殊產物,幾乎沒有監管部門會予以「翻案」了。近幾年國家對下崗職工的重視和優惠補償政策越來越多首先,除了領取一次性補貼外,部分被買斷工齡的職工可以在最長三年的待崗期內領取數額不等的生活費,幫助其平穩度過過渡期;
領取生活費的同時,對於生活實在困難的可以申請最低生活保障;此外,有些地區的下崗職工可以領取最長2年的失業保險金;對於符合申請4050社會保險補貼政策的下崗職工也可以申請最長6年的社保補貼。再者,在保障在就業何鼓勵創業方面,對下崗職工進行免費技能培訓,幫助其更快再就業;對於創業的下崗職工提供場地租賃優惠、小額貼息免息貸款等優惠政策,助力下崗職工創業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