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一段婚姻走到盡頭,離婚的雙方首先想到的就是如何安頓好子女,給他們一個更安穩的未來。可當徹底脫離一段婚姻開始新生活時,難免又要為自己謀劃。因此離婚協議中約定某一房產歸子女所有,離婚後一方又反悔要求撤銷對子女的房產贈與的情況屢見不鮮。這樣的反悔在法律上有效嗎?
黃先生和張女士於1995年登記結婚,婚後育有一子黃小軍。起初婚後生活是美好幸福的,但隨著兒子黃小軍的長大,兩人時常因教育孩子觀念不同產生矛盾,吵得不可開交。這樣爭吵不斷的日子終究還是過不下去了,兩人在2011年籤訂了《離婚協議》。約定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一套房屋(房屋所有權人張女士)歸兒子黃小軍所有。黃先生和張女士到公證處出具了《公證書》。此後,雙方辦理了離婚登記。過了三年,兩人還是念著對方,於是又辦理了復婚登記。然而好景不長,重新在一起生活三年後,兩人再次籤訂《離婚協議》,雙方自願解除婚姻關係。並約定上述一套房屋(房屋所有權人張女士)仍然歸兒子黃小軍所有,該房屋剩餘按揭貸款由男方黃先生負責償還。同日,公證處就上述協議出具《公證書》。此後,雙方再次辦理了離婚登記。黃先生將房屋抵押貸款還清後,註銷了抵押,涉案房屋所有權證一直由黃先生保管。
之後,張女士以房產證遺失為由補辦了一份不動產權證書,權利人為自己。當黃先生抵押貸款註銷後,要求張女士協助辦理房屋過戶至兒子黃小軍名下時,張女士不予配合。萬般無奈之下,黃先生將張女士告上法院,請求確認雙方之前籤訂的《離婚協議》有效,並要求張女士協助自己辦理房產過戶手續。
法院認為,黃先生以協議籤訂方和第三人黃小軍以系涉案房產的受贈人,均提出涉案房產過戶至第三人黃小軍名下的訴請,符合法律規定,應當予以支持。最終,法院判黃先生和張女士籤訂的《離婚協議》有效,並判處張女士協助辦理贈與房產過戶至黃小軍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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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觀點:
首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的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張女士和黃先生雙方在離婚協議中約定案涉房屋歸兒子黃小軍所有,兩人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享有所有權的不動產的合法處分行為,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其次,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具有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不適用贈與的任意撤銷權。在離婚協議中約定房屋歸子女所有,是一種以解除雙方身份關係為動機的目的贈與行為,並不違反法律的規定,具有一定的道德義務性質,在雙方婚姻關係事實上因離婚協議得以解除的情況下,贈與財產的目的已經實現,故其贈與房產行為依法不能隨意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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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提示:
在離婚協議中約定房產歸子女所有,不能任意撤銷,應綜合考慮自己和子女今後的生活和發展需求後慎重決定。離婚協議中的財產約定應及時履行並辦理好交割和過戶,避免夜長夢多,發生變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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