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協議離婚,協議中約定父親將房產中自己的份額贈與女兒,但是不用承擔以後的撫養費。現在女兒要求分割房產,卻遭到父親的拒絕,父親還想要撤回當初的贈與約定,讓我們來看看法院是怎麼處理這個問題的。
【案情回放】
2007年4月9日,陳永建在勞動教養期間,與陳斯妤的母親李正芳達成了離婚協議:女兒陳斯妤隨母親共同生活,並由母親李正芳負擔陳斯妤全部撫養費至陳斯妤十八周歲止;陳永建自願將坐落於金山區的涉訴房屋及婚後共同財產中屬於其個人的份額贈與女兒陳斯妤;離婚時涉訴房產由陳永建及其父親陳興根名下共同所有。
2010年11月22日,女兒陳斯妤起訴父親陳永建,要求協助辦理涉訴房屋的產權過戶手續。法院於2011年1月18日作出一審判決,支持了陳斯妤的訴請。2011年12月14日,涉訴房屋被過戶至陳斯妤和爺爺陳興根兩人名下。判決生效後,此處房屋一直由爺爺陳興根長期居住。
2019年2月,陳斯妤再次訴至法院,要求對涉訴房屋進行分割,爺爺陳興根支付陳斯妤相應的房屋折價款。此事遭到了爺爺和父親的一致拒絕,陳永建認為自己的父親已經退休,並且沒有其他收入來源,若判決支付房屋價值50%的對價款勢必會導致其將房屋出售,致使他沒有住所。女兒的行為嚴重侵犯了自己以及陳興根的權益。
2019年7月,陳永建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要求判令撤銷對女兒陳斯妤涉案房屋份額的贈與;判令女兒返還自己上述房屋的份額並協助自己辦理過戶手續。
女兒陳斯妤怒吼:憑什麼?,女兒認為,父親雖然贈與了自己房屋,但是母親也免除了父親支付撫養費的義務,所以該贈與行為存在相應的對價,不能撤銷。而且父親在之前動遷過程中,已經享受了貨幣安置,所以自己並沒有侵犯二老的權益。
【律師分析】
一個合法有效的合同,應該對雙方當事人具有同樣的法律的約束力。當事人必須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能夠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
女兒陳斯妤父母離婚時,其父將涉訴房屋中屬於自己的份額贈與了女兒,女兒也免除了父親支付撫養費的義務,女兒為該贈與行為承擔了相應的。
女兒陳斯妤現在是涉訴房屋合法的所有權人,依法對該房屋享有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現在陳斯妤訴請對涉訴房屋依法分割,要求房屋共有人支付折價款,系其對自己合法財產的處分行為,於法不悖。
同時父母在離婚過程中對於子女的贈與行為亦具有一定的道德屬性。現女兒對受贈房屋進行處分,並未違反法律之規定,亦未嚴重侵害贈與人,故對父親訴請撤銷贈與,法院應該不予支持。
【法院判決】
駁回陳永建的全部訴訟請求。
【律師提示】
根據合同法中的相關的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完成轉移之前是可以要求撤銷贈與的。同時贈與完成後,贈與人也有撤銷權,比如受贈人嚴重侵害了贈與人的合法權益;不履行對贈與人的撫養義務;違反了贈與合同的約定內容,那麼贈與人可以在知道可以撤銷的原因時起,一年以內行使撤銷權。
但是在離婚協議中的贈與有一些區別,因為離婚協議中的贈與和整個離婚協議是聯繫在一起的整體,不能簡單的單獨行使撤銷權。很多夫妻為了同意離婚,就會把房屋的贈與作為離婚的條件,這種行為就是一種附協議離婚條件的贈與行為,在雙方婚姻關係已經解除的前提下,也不能允許任意撤銷贈與。
所以在籤署離婚協議後,約定贈與給子女的財產應當馬上去完成交付和辦理相關過戶登記手續。避免日後出現糾紛和物權喪失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