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中約定將房產都給孩子行嗎?這種約定能否撤銷?

2020-12-11 武漢尊而光律所

在案件中,很多時候都會出現因為財產而紛爭不斷的夫妻,尤其是如果因為男方出軌而想要離婚,女方想多分財產,男方不願意,最後乾脆就把所有的房產都約定歸子女所有。

這樣也挺好,雙方都能和平離婚。

另一方為了快速離婚,往往對此作出了妥協,同意將約定某處房產歸孩子所有。

但是成功離婚後,有些人就開始對孩子的房子動心思,想方設法把房子要回來或者不給孩子過戶。

偏偏《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在房屋過戶之前,贈與人可以任意撤銷贈予。

這就給了這些人帶來了機會。先以許諾把房子給小孩為誘餌,引誘對方同意離婚後,立馬行使撤銷權。於是,產生了各種子女與父母對簿公堂的鬧劇。

那麼這種情況下,這條約定是可以撤銷的嗎?

講一個案例吧。

小劉的父母是協議離婚的,離婚的時候,離婚協議中約定了婚姻存續期間,以小劉父親名義貸款購買的一套房屋離婚之後歸孩子小劉所有。

但是離婚之後,小劉父親在領取了該房屋所有權證之後即在報紙上發表聲明撤銷贈與聲明,聲明撤銷對孩子小劉的贈與。

因此小劉想法院起訴,要求父親履行離婚協議中的贈與義務,將該房屋過戶在自己名下,但是小劉父親覺得,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離婚協中約定贈與兒子的房屋尚未過戶,自己有權隨時撤銷。

但是最終法院還是支持了小劉的訴訟請求,判決小劉父親根據離婚協議的約定將房屋過戶給兒子小劉。

法院作出上述判決主要有以下兩大依據:

其一,根據相關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劉父、劉母雙方在離婚協議中約定案涉房屋歸兒子小劉所有,系劉父、劉母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享有所有權的不動產的合法處分行為,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其二,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具有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不適用贈與的任意撤銷權

在離婚協議中約定房屋歸子女所有,是一種以解除雙方身份關係為動機的目的贈與行為,並不違反法律的規定,具有一定的道德義務性質,在雙方婚姻關係事實上因離婚協議得以解除的情況下,贈與財產的目的已經實現,故其贈與房產行為依法不能隨意撤銷。

其實對於這條約定是否能撤銷的問題,一直都存在兩種爭議。

第一種是認為婚姻法並不排斥合同法的適用,子女是無償獲得房產,在房產過戶前,當然有權撤銷贈予。

第二種認為另外一種觀點認為離婚協議是財產分割協議而不是贈予協議,即使是贈予協議也是附離婚為條件的贈予。一旦離婚的已實現,贈予也不能撤銷。

其實從婚家律師的角度可以理解為何會在離婚協議中出現房產歸孩子所有的約定。

畢竟如果當初不把房子給孩子,誰會同意離婚呢?

而贈予合同之所以能任意撤銷,是因為它是一種單務合同。

簡單地講,就是一方在付出,另一方純獲利的合同。

但離婚協議是單務合同嗎?顯然不是!

其實最高法民一庭在《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第55期的指導案例中就曾指出:

當事人在民政部門登記離婚時,離婚協議中的房產贈與條款與整個離婚協議是一個整體,不能單獨行使任意撤銷權。

有的當事人是在綜合考慮各種因素的前提下才同意登記離婚的,也許附加的條件就是把房產無償贈與子女。

男女雙方基於離婚事由將夫妻共同財產處分給子女的行為,可視為一種附協議離婚條件的贈與行為,在雙方婚姻關係已經解除的前提下,基於誠信原則,也不能允許任意撤銷贈與。

有的當事人惡意利用贈與的撤銷達到既離婚又佔有財產的目的,不僅給子女或原配偶造成了經濟損失和新的精神傷害,也給社會帶來了不誠信反而受益的負面影響。

可見,最高法權威讀解也是認為離婚協議中將財產贈與子女的約定不能任意撤銷。

即使如此,實務中還是會出現一些不同的判決,導致很多不誠信的行為,進一步破壞了家庭關係和社會和諧。

所以為了避免這種不必要的糾紛,若想在離婚協議中將房產贈予給子女的,請記住這幾點:

1、當事人在籤訂離婚協議時,千萬不要以為只要離婚協議中約定房屋歸子女就萬事大吉了。

2、有條件過戶的最好及時辦理過戶手續,以免夜長夢多。(當然房屋過戶到未成年人名下,存在父母在需要資金時無法以該房屋抵押獲得貸款的風險。)

3、暫時因各種原因不能過戶的,最好到公證處去另行籤訂一份《贈與合同》。經過公證的贈予合同,不能任意撤銷。同時做一份不可撤銷的委託合同,由不撫養孩子一方委託另一方在約定的過戶時間或者過戶條件成就時代為辦理房屋過戶手續。

(備註:三證不全的房屋不能做贈與公證。實踐中,很多公證機關對有按揭的房屋也不做贈與公證。詳情請諮詢當地公證機關。)

4、無法過戶也無法辦理公證的,那就只能退而求其次,建議在贈與合同中約定「贈與不得撤銷」、「一方不履行贈與合同的違約責任」等制約條款,以減少一方反悔、糾紛成訟的機率。

所以有時候不要為了省這點功夫,給自己帶來隱患!

最後大家還要注意的一點是:離婚協議約定的必須是夫妻一方財產或者雙方共同財產。約定第三人財產的無效。同時約定不能屬於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常規來說,即不能損害第三人利益。

所以想借著離婚將房子過戶給孩子來逃避債務的,打消這個念頭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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