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殘後被淨身出戶離婚協議中的財產約定還能撤銷嗎?

2021-01-08 騰訊網

「執子之手,與子偕老。」

「不論疾病還是苦難,不離不棄,

一直相伴相守。

這些話語都被人們當做一生所追求的愛情理想

可現實生活中還是會時不時聽到

「夫妻本是同林鳥,大難臨頭各自飛」,

今天的故事就是如此

案件還要從幾年前說起

梅仁義與妻子小唐結婚十多年,婚後育有一女,夫妻二人一直相敬如賓。小日子雖說不上富裕,但妻子勤勞賢惠,女兒聰明可愛,一家三口其樂融融,也過得有滋有味,令很多人羨慕不已。

可是天有不測風雲,2012年,梅仁義的妻子外出辦事時遭遇車禍,經過一番搶救,雖然保住了性命,但是因為腦部受創嚴重,導致二級殘疾,至今生活不能完全自理,這個原本幸福的家庭一下子就被擊垮了。

起初梅仁義不死心,他期待著有一天妻子能恢復,便帶著她四處尋醫,花光了家裡所有的積蓄,可是效果甚微,日子也從天上落到了地下。梅仁義每天都有做不完的事情,洗衣煮飯、照顧妻子和正在上學的孩子,賺錢養家還要還債,生活的壓力壓得他幾乎喘不過氣來。家中再也沒有歡聲笑語,有的只有淚水和嘆息。他很清楚,自己作為頂梁柱要堅持下去,可是堅持到什麼時候是個頭啊?

隨著時間推移,梅仁義感覺自己的生活因妻子而全部打亂,辛苦賺的錢全部都花在了這個「無底洞」上,開始產生怨言,盤算起來自己的「小九九」。隨後,他便開始「行動」,不願意出錢繼續為妻子治療,並「潛移默化」向妻子透露,如果繼續治療就是「耽誤」孩子未來以及「分道揚鑣各自好」的想法。

當婚姻中沒有了愛,所有的矛盾都會隨之爆發。小唐身體雖然受傷可是腦子卻不糊塗,她逐漸看清了梅仁義的想法,她的容忍、一再退讓換來的是對方的得寸進尺。慢慢的兩人感情越來越淡,從心有怨氣到對丈夫和家不再留戀。2019年3月,梅仁義與小唐前往當地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

在梅仁義的苦苦勸說下,為了讓孩子更好的生活,訂下了讓人寒心的離婚協議,小唐淨身出戶,孩子、房子都給了梅仁義。辦理離婚登記3個月後,小唐的父母將小唐接走。離婚後的小唐既沒有能力負擔醫藥費,也無法看到女兒,再加上擔心拖累年邁的父母,本就身體受傷的小唐萬念俱灰。

走投無路的她將梅仁義訴至法院請求撤銷原離婚協議書中相關內容,將房產判歸女方所有。庭審中,梅仁義辯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解釋(二)》第八條第一款「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籤訂的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的處理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經民政局確認,不應撤銷。

法庭經審理認為

夫妻間本有相互扶養的義務,雙方解除婚姻關係對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女方極其不利。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五十一條「一方利用對方處於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況,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小唐因殘疾致生活無法自理,長期需人陪護,導致其在家庭生活中本就處於相對弱勢地位,卻仍在未獲得任何基本生活保障的情況下與梅仁義籤訂對其極其不利的離婚協議後淨身出戶,實在有違常理。因此,法院結合實際情況,認定該離婚協議對小唐顯失公平,撤銷了該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配的約定,判決將房產歸屬於小唐。

我國家事審判歷來重視對弱勢群體的權益保護,婚姻法第二條就規定了對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此後,《民法通則》、《民法總則》又相繼增加了保護殘疾人合法權益的規定。而在《民法典》頒布後,第五編「婚姻家庭」第一次在分則中明確了保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將我國婚姻法第二條的規定進一步完善,體現了加強對殘疾人權益保護的價值取向。本案中梅仁義在雙方協議離婚之時,理應自覺就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對其殘疾妻子有所偏向以保障其基本生活,但梅仁義以雙方意思表示真實且經過婚姻登記機關審查為由,使得重殘妻子看似自願淨身出戶,嚴重侵害了重殘妻子的合法權益。

一般而言,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當事人雙方辦完離婚手續,取得離婚證後,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單方不能反悔。但在雙方辦理離婚登記時,婚姻登記機關僅能對雙方離婚協議做形式審查,無法實質甄別雙方籤訂離婚協議過程中是否存在幹擾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的因素,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九條賦予了當事人離婚後一年內請求變更或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權利。而民事法律行為係為擺脫危困處境而自願作出,還是因危困處境被人惡意利用而被迫作出,殊難推知。因此,根據《民法總則》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撤銷民事法律行為就需要法官著重審查是否符合顯失公平這一客觀標準。

婚姻箴言

生活會將愛情磨平,問題也會隨之出現,在婚姻中除了享受歡愉時光,更要讓對方感受到眼前有亮光、背後有力量,需要的不僅是愛情,還有的是那份因「契約」而產生的責任感,為愛的人撐起希望的天。

來源:濟寧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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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專業,黑龍江大學本科學歷,1998年取得律師資格,黑龍江慶泰律師事務所合伙人之一。第三屆大慶市仲裁委員會仲裁員。

執業十餘年,辦理各類案件幾百起,均取得委託人及訴訟參與人的認可和好評。

擔任多家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法律顧問,是多個個人的私人律師。

知識型,智慧型律師,擁有專業的法律知識和豐富的工作經驗,了解各類法律法規,熟悉各類公文,法律文書的書寫和使用,具有較強的溝通和表達能力,具有較強的判斷能力和邏輯分析能力,具有較豐富的訴訟經驗和訴訟技巧,為人正直,有正義感,有同情心。樂於與人交往。以細心、誠懇、熱情、專業、忠誠為服務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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