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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通知》
7.《湖南省財政廳關於印發的通知》(2018年12月18日)
8.《人身損害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評定規範GAT1193-2014》
9.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關於經常居住地在城鎮的農村居民因交通事故傷亡如何計算賠償費用的復函》(文號為(2005)民他字第25號)
10.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的裁判指引(試行)》(湘高法發[2019]29號)
11.《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在全市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中統一適用城鎮居民人身損害賠償標準的意見(試行)》(2019年12月19日)
【適用前提】
1.適用本標準的,交警部門應當已經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對交通事故責任方的事故責任已經確定。
2.責任方最好已購買交強險和/或商業險。
【賠償項目及標準】
1.醫療費
1.1計算公式:醫療費=診療費+醫藥費+住院費+其他費用
1.2標準: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
1.3注意事項
1.3.1注意票據與相關病歷或疾病診斷書和出院證明或處方相對應。如無相關病歷或疾病診斷書和處方相對應佐證,不應當認定,無相關藥名的醫藥費應核減。不是治療事故和人身損害的醫療費,應核減。
1.3.2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關於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及後續治療費,應有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或者鑑定結論來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才可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併處理,否則,受害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
1.3.3不支持心理康復費。
1.3.4後續治療費,系受害人為繼續治療所必須的開支,最終根據司法鑑定意見確定。
2.誤工費
2.1計算公式:誤工費賠償金額=誤工收入(天/月/年)×誤工時間
2.2標準: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1)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2)收入標準:
A.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
B.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計算。
C.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註:暫無湖南省2019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標準)
2.3注意事項
2.3.1如傷情鑑定日後還需繼續全休的,原則上可繼續計算誤工時間。
2.3.2受害人僅提供用人單位的工資證明未提供其減少工資收入的證明的,屬於證據不足。原則上,受害人屬於非從事經營的普通勞動者的,應當補充提交勞動合同、工資表(出事前和出事後至開庭前的)或工資領條、銀行流水及相關企業的營業執照等。受害人屬於從事經營的人的,應提供相關納稅憑證以證明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狀況。
3.護理費
3.1計算公式:護理費賠償金額=交通事故發生地護工同等級別護理報酬標準×護理天數
3.2標準: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1)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即依據住院時間和全休時間(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確定護理天數。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2)收入標準
A.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
B.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勞務報酬標準從30元/天到100元/天不等,需要結合事故發生地的經濟水平、護工水平、傷殘等級等綜合認定。
(3)護理人數:原則上為1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鑑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3.3注意事項:護理人員為2人的,必須經醫療機構或者鑑定機構明確意見(有印章)。
4.交通費
4.1計算公式:交通費賠償金額=就醫、轉院實際發生的交通費用
4.2標準: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
4.3注意事項
4.3.1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4.3.2具體人數一般為受害人本人和1個陪護人。人民法院可根據具體案情酌情認定,行使自由裁量權。
5.住院夥食補助費
5.1計算公式:住院夥食補助費賠償金額=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夥食補助標準(元/人/天)×住院天數
5.2標準: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夥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參照《湖南省財政廳關於印發的通知》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的規定,根據事故發生地的經濟水平、差旅費水平,人民法院支持的出差夥食補助費介於50元/人/天到100元/人/天。
5.3注意事項
5.3.1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夥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5.3.2具體人數一般為受害人本人和1個陪護人。
6.營養費
6.1計算公式:無
6.2標準: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6.3注意事項
6.3.1醫療機構的意見與司法鑑定結論不一致的,一般以司法鑑定結論為準。
6.3.2如有司法鑑定結論,人民法院一般按照司法鑑定結論確定。
7.住宿費
7.1計算公式:無
7.2標準:按照實際產生的計算。
7.3注意事項: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其合理部分根據日常生活經驗法則酌情認定。
8.殘疾賠償金
8.1計算公式
8.1.1受害人在60歲以下
殘疾賠償金=湖南省2019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年×傷殘賠償指數
8.1.2受害人在60-74歲之間
殘疾賠償金=湖南省2019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年-(受害人實際年齡-60歲)]×傷殘賠償指數
8.1.3受害人在75歲以上
殘疾賠償金=湖南省2019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5年×傷殘賠償指數
8.2標準: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8.3注意事項
8.3.1湖南省2019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39842元/年,湖南省2019年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為15395元/年。
《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在全市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中統一適用城鎮居民人身損害賠償標準的意見(試行)》規定,自2019年12月20日起長沙市法院新受理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案件,計算殘疾賠償金時,統一按照湖南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為此,若是在2019年12月20日前長沙市法院已經受理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案件,計算殘疾賠償金,仍按照城鎮居民、農村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各自計算。
8.3.2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結合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關於經常居住地在城鎮的農村居民因交通事故傷亡如何計算賠償費用的復函》(文號為(2005)民他字第25號)的規定,需要根據受害人的戶籍或經常居住地確定。一般情況在城市形成穩定居住滿一年,其主要生活來源也在城市,可以適用城鎮標準。在證據上,一般可根據暫住證、社區證明、物業管理證明、勞動合同、租房協議或交納租金收據、經營證照等酌情認定。
8.3.3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8.3.4以殘疾等級為標準,計算比例為:十級10%、九級20%、八級30%、七級40%、六級50%、五級60%、四級70%、三級80%、二級90%、一級100%。有兩處以上傷殘的,一人符合兩處以上傷殘等級的,在其最高傷殘等級賠償標準上適當提高賠償比例,其餘各處屬五級以上(含本數)的,每處提高5%,屬六級以下(含本數)的,每處提高3%。
9.殘疾輔助器具費
9.1計算公式:無
9.2標準:原則上,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
9.3注意事項: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置機構的意見確定。
10.喪葬費
10.1計算公式:喪葬費賠償金額=湖南省2019年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10.2標準: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6個月總額計算。
10.3注意事項:受害人過世方有此費用。
11.被扶養人生活費
11.1計算公式
11.1.1被扶養人在18周歲以下
被扶養人生活費=[湖南省2019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或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18-被扶養人實際年齡)] ÷對被扶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指數(註: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傷殘賠償指數)
11.1.2被扶養人在18-60周歲之間
被扶養人生活費=[湖南省2019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或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20年]÷對被扶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指數(註: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傷殘賠償指數)
11.1.3被扶養人在60-74周歲之間
被扶養人生活費={湖南省2019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或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20年-(實際年齡-60歲)]}÷對被扶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指數(註: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傷殘賠償指數)
11.1.4被扶養人在75周歲以上
被扶養人生活費=[湖南省2019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或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5年]÷對被扶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指數(註: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傷殘賠償指數)
11.2標準: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湖南省2019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11.3注意事項
11.3.1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湖南省2019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11.3.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若干問題的通知》(法發[2010]23號)之規定,2010年7月1日以前發生的交通事故,被扶養人生活費單項計算,2010年7月1日以後發生的交通事故,將被扶養人生活費計入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
11.3.3湖南省2019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26924元/年,湖南省2019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13969元/年。
《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在全市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中統一適用城鎮居民人身損害賠償標準的意見(試行)》規定,自2019年12月20日起長沙市法院新受理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案件,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時,統一按照湖南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標準計算。為此,若是在2019年12月20日前長沙市法院已經受理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案件,計算被撫養人生活費,仍按照城鎮居民、農村居民的人均消費性支出標準各自計算。
12.死亡賠償金
12.1計算公式
12.1.1受害人在60歲以下
死亡賠償金=湖南省2019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年
12.1.2受害人60-74周歲之間
死亡賠償金=湖南省2019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年-(死亡人實際年齡-60歲)]
12.1.3受害人在75歲以上
死亡賠償金=湖南省2019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5年
12.2標準:死亡賠償金按照湖南省2019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12.3注意事項
12.3.1與「8.3注意事項」的相同。
12.3.2《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在全市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中統一適用城鎮居民人身損害賠償標準的意見(試行)》規定,自2019年12月20日起長沙市法院新受理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案件,計算死亡賠償金時,統一按照湖南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為此,若是在2019年12月20日前長沙市法院已經受理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案件,計算死亡賠償金,仍按照城鎮居民、農村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各自計算。
13.精神損害撫慰金
13.1計算公式:無
13.2標準:一般一個傷殘等級為5000元,最高不超過50000元。死亡與一級傷殘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相同,為50000元。最終由人民法院根據主次責任按比例及具體案情自由裁量。
13.3注意事項:暫無
14.財產損失
14.1計算公式:無
14.2標準:根據估損清單及相應財產有效憑證主張(包括車輛維修、施救損失;車載貨物損失;經營車輛停運損失;非經營車輛替代支出的交通費等等)。
14.3注意事項:暫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