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條文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法條變遷說明
《民法典》第1179條來自於《侵權責任法》第16條,主要內容沒有變動,只是做了兩處修改完善:一是在列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中增加了「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二是將「殘疾生活輔助具費」修改為「輔助器具費」。
法條變遷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十六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影響關係:吸收並修改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2009修正)
第一百一十九條 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類案裁判規則
1.刑事案件受害人因犯罪行為受到身體傷害,另行提起民事侵權訴訟的,殘疾賠償金屬於物質損失的範疇——尹瑞軍訴顏禮奎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
案例要旨: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因犯罪行為受到身體傷害,未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是另行提起民事侵權訴訟的,關於殘疾賠償金是否屬於物質損失範疇的問題,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定。刑事案件受害人因犯罪行為造成殘疾的,今後的生活和工作必然受到影響,導致勞動能力下降,造成生活成本增加,進而變相的減少物質收入,故殘疾賠償金應屬於物質損失的範疇,應予賠償。
【案號】(2015)淮民一終字第00929號
【審理法院】安徽省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9年第3期(總第269期)
2.在城市中小學校就讀的農村戶籍學生,在學校的教育教學活動(含派出實習)中受傷致殘的,其殘疾賠償金應當按照該校所在地的城鎮居民標準計算——李帥帥訴上海通用富士冷機有限公司、上海工商信息學校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
案例要旨:1.實習生在實習單位工作中,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即使自身存在一般性過錯,亦不能減輕實習單位的賠償責任。2.學校應就實習生在實習中的安全防範和權益依法提供必要的保障。學校未對實習單位盡到必要督促義務的,應根據其過錯程度對實習生的傷害後果承擔相應法律責任。3.在城市中小學校就讀的農村戶籍學生,在學校的教育教學活動(含派出實習)中受傷致殘的,其殘疾賠償金應當按照該校所在地的城鎮居民標準計算。
【審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5年第12期(總第230期)
3.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發生交通事故死亡後,擔任其監護人的村委會具有原告資格,有權主張賠償喪葬費等合理費用,但無權主張死亡賠償金——村委會訴王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案例要旨:被侵權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無近親屬或者近親屬不明,支付被侵權人醫療費、喪葬費等合理費用的單位或者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被侵權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無近親屬或者近親屬不明,未經法律授權的機關或者有關組織向人民法院起訴主張死亡賠償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審理法院】江西省于都縣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法院報》2015年05月07日第7版
4.死亡賠償金屬於賠償請求權人共同共有,法院應綜合多種因素合理分配——郭先菊、餘春蓮訴楊清平財產分割案
案例要旨:1 .死亡賠償金是對死者近親屬因死者死亡導致的財產損害的賠償,原則上由賠償權利人共同取得,屬於權利人共同共有。權利人未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主動予以分割。2.人民法院對死亡賠償金的分割應根據賠償請求權人與死者關係的親疏遠近,共同生活的親密程度,賠償請求權人的經濟、生活狀況,對死亡賠償金的依賴程度等情況綜合考慮、合理分配,有協議的按照協議處理。
【案號】(2013)鄂當陽民初字第00964號
【審理法院】湖北省當陽市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2014年第1輯(總第87輯)
5.消費地和居住地均在城鎮的農村居民,其殘疾賠償金應根據其住所地城鎮居民的相關標準計算——沈少紅訴四川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旅客運輸合同糾紛案
案例要旨:受害人雖為農村居民,但工作在城鎮,有較穩定的經濟收入,其消費地和居住地均在城鎮,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條的規定,受害人的殘疾賠償金應根據其住所地城鎮居民的相關標準計算。
【案號】(2013)雙流民初字第907號
【審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雙流區人民法院
【來源】《中國審判案例要覽》(2014年民事審判案例卷)
6.行為人的侵權行為導致他人身心健康受損,受害人有權請求行為人賠償醫療費、誤工費損失以及精神撫慰金——李某訴王某人身損害賠償案
案例要旨:行為人在違背受害人主觀意願的情況下,多次發送不良信息,導致受害人患創傷後應激障礙,行為人的侵權行為導致受害人身心健康受損,受害人要求行為人賠償醫療費、誤工費損失以及精神撫慰金的,法院應予支持。
【案號】(2010)寧民終字第1245號
【審理法院】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中國審判案例要覽》(2011年民事審判案例卷)
7.管理人因見義勇為行為引起人身損害,由此造成的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等損失,屬於無因管理行為支出的費用,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施洪權訴顧偉等見義勇為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
案例要旨:行為人見義勇為救助他人,與被救者之間形成無因管理關係。因救助他人而導致身體受損,為此造成的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等損失,屬於無因管理行為支出的費用,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管理人救助行為的受益人,應當償付管理人因傷造成的損失。
【案號】(2001)通中民終字第1521號
【審理法院】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中國審判案例要覽》(2002年民事審判案例卷)
關聯法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2018修正)
第四十四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傷害的,侵害人應當賠償醫療費、治療期間的護理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費用;造成殘疾的,還應當支付殘疾者生活自助具費、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以及由其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財產損失的,侵害人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應當賠償損失。
2.《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2013修正)
第四十九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2012年修正)
第三十四條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減少的收入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康復費等因殘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繼續治療所必需的費用,以及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按照國家規定的傷殘等級確定,最高不超過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三)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生活費的發放標準,參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執行。被扶養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費給付至十八周歲止;其他無勞動能力的人,生活費給付至死亡時止。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九條 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鑑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併予以賠償。
第二十條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第二十一條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鑑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後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並結合配製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第二十二條 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第二十三條 住院夥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夥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夥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第二十四條 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第二十五條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第二十六條 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
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
第二十七條 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第二十八條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第二十九條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第三十條 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於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
被扶養人生活費的相關計算標準,依照前款原則確定。
來源:法 信
原標題:《【學習民法典】人身損害賠償範圍裁判規則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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