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臨清市人民法院依法審結兩起故意毀壞財物案件,2名男子因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分別獲刑六個月、一年十個月。
河北省清河縣籍男子萬某剛(住臨清),因涉嫌犯故意毀壞財物罪於2020年10月13日被臨清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逮捕。
經臨清法院審理查明,萬某剛與臨清市新華街道西陶屯居居民丁某有矛盾糾紛。萬某剛為洩私憤,於2020年9月4日零時許,駕駛捷達牌小型轎車來到臨清市HY物流貨運公司大門前,駕車強行撞毀該公司已經關閉的電動伸縮門進入院內,將丁某停放在院內的一輛貨車砸壞,作案後駕車離開現場。經認定,電動伸縮門和車輛被損價格為8392元。同年10月12日,萬某剛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案發後和法院審理期間,萬某剛親屬分別與臨清市HY物流貨運公司和丁某就民事賠償部分達成和解協議,已賠償損失並取得諒解。
另查明,萬某剛歸案後認罪認罰,並於審查起訴階段籤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臨清法院認為,萬某剛無視國家法律,故意毀壞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臨清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萬某剛的犯罪事實清楚,罪名成立。萬某剛曾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滿釋放後仍不思悔改,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繫纍犯,依法應從重處罰。案發後,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願認罪認罰,其親屬與被害人已達成調解協議,賠償損失並取得被害人諒解,可予從輕處罰。
據此,視本案事實和被告人的具體犯罪情節,臨清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萬某剛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註:2015年9月6日,萬某剛因犯故意傷害罪於被江蘇省崑山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同年11月27日刑滿釋放。
2020年9月4日,臨清男子劉某興因涉嫌犯故意毀壞財物罪,被臨清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被逮捕。
經臨清法院審理查明,劉某興原系被害單位山東LL機械製造公司職工,因違反工作紀律被開除。2020年4月5日17時許,劉某興酒後來到該公司車間內,因被開除心生報復,遂使用攜帶的彈弓和鋼珠將車間內的5臺數控工具機的顯示器、1臺電腦顯示器、11塊車間門窗玻璃打壞。經認定,被損物品價值37078元。同年9月3日,劉某興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法院審理期間,被害單位自願放棄對被告人的民事賠償要求。
另查明,被告人歸案後認罪認罰,並於審查起訴階段籤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臨清法院認為,劉某興無視國家法律,故意毀壞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臨清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劉某興的犯罪事實清楚,罪名成立。劉某興曾因犯強姦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滿釋放後仍不思悔改,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繫纍犯,依法應從重處罰。案發後,被告人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願認罪認罰,予以從輕處罰。
據此,視本案事實和被告人的具體犯罪情節,臨清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劉某興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
註:2011年11月3日,劉某興因犯強姦罪被臨清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年,2018年8月18日被減刑刑滿釋放。
來源:臨清微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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