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牛之爭破局之道探析

2020-12-11 律師鵟

紅牛之爭破局之道探析

——法與商二維解讀

一、糾紛起源–商標紛爭

紅牛商標權益爭奪和糾紛始於2014年,之後雙方雖然摩擦不斷,但主要以談判為解決糾紛的手段。2016年10月,泰國天絲對紅牛維他命飲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紅牛」)的紅牛商標許可協議到期,且未予續期,至此雙方矛盾升級並訴至公堂。核心訴訟在一年之後到來,2017年8月18日,TCP集團成員泰國天絲,以及全球紅牛品牌及「紅牛」商標的創始者和所有者許氏家族宣布,已向嚴彬先生及其擁有或控制的數家公司提起法律訴訟,理由涉及商標侵權、不正當競爭,以及與未經許可生產、銷售紅牛產品相關的其他行為。圍繞著上述核心利益爭奪點,許氏家族也向一些涉及「紅牛」商標使用權的主體提起訴訟,包括銷售飲料的超市,以及生產飲料罐的廠商。

此後,雙方圍繞商標、股權、合資期限、解散清算等互相訴訟達20多起。隨著2018年9月29日中國紅牛的營業執照登記經營期限到期,雙方全面爆發激烈的輿論戰。中國紅牛向有關部門提起營業執照變更申請,並稱有法律依據的雙方合作期限是「五十年」,泰國天絲則申請對中國紅牛強制清算,並另尋合作夥伴。

二、糾紛態勢–相持階段

對於如今的紅牛之爭態勢,商標上兩頭牛面朝對方蓄勢角力的圖案,更像是某種隱喻——至少在訴訟交鋒中,雙方勢均力敵,僵持不下。

訴訟交鋒中,泰國天絲以商標侵權為核心訴求點,進而發散到商超以及飲料罐廠商,企圖在上下遊渠道全面封禁中國紅牛繼續使用紅牛商標;為此,泰國華彬以「紅牛系列商標權益訴訟」和「50年特許經營合同糾紛」作為應對策略,暫時防禦了泰國天絲的法律層面攻擊。

此外,泰國紅牛以經營期限到期為由申請強制清算中國紅牛的訴求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原因是泰國華彬提起了股東資格確認訴訟,該訴訟使得泰國紅牛的股東身份變得不確定,由此是否擁有申請強制清算的適格身份也變得不確定。

三、訴訟策略分析

泰國天絲的訴訟目標是阻止中國紅牛及其關聯公司繼續使用紅牛商標,從而實現在中國市場獨佔紅牛品牌,因此泰國天絲的訴訟策略旨在儘早結束紅牛品牌之爭。

鑑於目前泰國華彬的應對策略,顯然中國紅牛不會放棄紅牛品牌,即便不能在中國市場獨佔紅牛品牌,至少也希望繼續經營紅牛品牌。泰國華彬的訴訟目標是保證中國紅牛持續經營並全力爭取紅牛品牌利益,至少目前在法律上沒有預留任何退路。

四、商業角度分析

面對中國功能飲料市場的巨大規模誘惑,更重要的是紅牛飲料的核心渠道仍被中國紅牛掌握,泰國天絲不得不從幕後走向前臺。數據顯示,中國紅牛目前在全國擁有5000家以上的核心分銷商和60萬的終端商。2019年,中國紅牛銷售額約223億元,同比增長5%。儘管中國紅牛坐擁優勢,但飲料市場新品林立,市場份額隨時可能變化。包括中國紅牛上下遊產業鏈的企業在內,業界均在企盼這場由商標而起的紛爭儘早塵埃落定。

結合新聞報導和雙方圍繞商標、股權、合資期限、解散清算等互相訴訟,筆者認為泰國天絲希望通過訴訟手段全部或部分實現以下商業目標假設:

假設一,中國紅牛被迫妥協,泰國天絲參與中國紅牛實際經營,逐步掌握話語權。

假設二,紅牛品牌的渠道商,基於商業利益考量,直接為泰國天絲所用,即零成本收編中國紅牛的商業渠道。

假設三,強制清算中國紅牛,直接搶佔中國紅牛在功能飲料市場的份額。

假設四,資本市場為泰國天絲輸血,打造天絲紅牛,短期內至少奪取一部分中國紅牛的市場份額。

截至目前,泰國天絲的上述商業目標假設均未能實現,搶佔的紅牛飲料市場份額仍然十分有限。

五、股東資格確認糾紛結果影響

泰國華彬分別針對泰國紅牛和英特生物提起了股東資格確認糾紛訴訟,其中泰國紅牛持有中國紅牛88%股權,英特生物持有中國紅牛7%股權。

無論最高人民法院是否支持泰國華彬為英特生物持有中國紅牛7%股權的實際出資人,只要不支持泰國華彬為泰國紅牛持有中國紅牛88%股權的實際出資人,那麼中國紅牛將不可避免地進入合法清算程序。至此,「紅牛之爭」將畫上句號。

如果這兩個股東資格確認糾紛訴訟都得到最高人民法院支持,那麼中國紅牛將會合法存續,不存在強制清算的法律風險。不過,由此也會產生一個法律難題,那就是如何區分品牌估值高達500億的「紅牛」企業字號與紅牛系列商標的權利界線。顯然,為了避免司法資源浪費,維護國際商事審判的公正性和權威性,最高人民法院不會做出這種碎片化、割裂化的裁判。

六、《五十年協議》是救命稻草嗎?

《五十年協議》是《95年合資合同》的組成部分,還是沒有約束力的框架協議?這一疑問的答案能否決定「紅牛之爭」勝利天平的傾斜方向?

如果法院最終確認《五十年協議》無效,或者不屬於對各方具有約束力的合資約定的組成部分,那麼「紅牛之爭」勝利天平將向泰國天絲一方傾斜,即中國紅牛主張繼續享有紅牛商標使用權益的訴求將缺少基於協議的請求權基礎。

如果法院最終確認《五十年協議》合法有效,且內容是合資約定的組成部分,那麼相當於《95年合資合同》約定了五十年有效期。進一步地,如果法院確認《95年合資合同》關於五十年合作期限的約定適用於《98年合資合同》,那麼「紅牛之爭」勝利天平將向中國紅牛一方傾斜,即中國紅牛很可能將以勝利者姿態繼續經營紅牛品牌25年。

正如北京高院在「紅牛系列商標權益訴訟」一審判決書中所述,兩份合資合同的主體並不相同,二者不具有延續或者補充關係。同時,鑑於合資合同的性質是股東協議,筆者認為《98年合資合同》未約定的五十年合作期限很難得到法院支持。

七、核心訴訟–「紅牛」系列商標權益

正如中國紅牛所述,中國紅牛對紅牛品牌的廣告宣傳投入高達百億,紅牛品牌的價值也超過了五百億,正是經過中國紅牛及相關紅牛企業的長期、持續經營和卓有成效的推廣宣傳,紅牛品牌才在中國建立起了極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至少目前來說,消費者已經將紅牛品牌與中國紅牛及相關紅牛企業聯繫在一起。

從情理上講,中國紅牛主張享有與其貢獻程度相對應的紅牛系列商標的所有者合法權益是情有可原的;從事理上講,中國紅牛及相關紅牛企業的確對紅牛品牌的巨額增值做出了突出貢獻,理應得到相應補償;從法理上講,中國紅牛沒有就其享有紅牛系列商標所有者合法權益的主張提供有說服力的法律依據,這種情況下,中國紅牛的訴訟請求是無法得到法院支持的。

對於我們法律人而言,任何訴訟請求都需要有法律依據才能得到法院支持是一個常識。通過回看該案在最高人民法院的二審公開庭審視頻可知,在庭審過程中法官多次詢問中國紅牛代理人主張紅牛系列商標所有者合法權益的法律依據,代理人對此問題都進行了迴避,顯然根據二審庭審視頻內容判斷,最高人民法院沒有理由作出改判。

八、訴訟態勢簡析

(一)股東資格確認糾紛

泰國華彬至少需要證明如下幾點:

1)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之間有由一方實際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的合意,大部分情況下,以書面協議認定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在無明確書面約定的情況下,也可以通過證明實際出資人實際行使了股東權利且其身份得到公司其他股東認可等事實行為,來證明雙方存在代持股的合意;

2)實際出資人已實際履行出資義務,且其投資款已經計入公司資本,成為公司的責任財產。如果實際出資人提供的資金沒有轉化成註冊資本金,則不能將此視為對公司的出資;

3)隱名的實際投資人如要登記為公司股東,還應徵得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這是為了保持有限責任公司人合性的基本要求。

在股東資格確認糾紛中,雖然沒有明確書面約定,但是泰國華彬二十年來一直以控股股東的身份行使股東權利,因此,可以認定各方存在代持股權的合意;泰國華彬已經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且投資款已經計入中國紅牛的註冊資本並成為公司的資產;其他兩個股東分別為北京市懷柔區鄉鎮企業總公司和環球市場控股有限公司,其中環球市場控股有限公司是泰國華彬的關聯公司,北京市懷柔區鄉鎮企業總公司作為原始股東,自然對保持中國紅牛的經營現狀無異議,故獲得其他股東半數以上支持顯名登記應該沒有問題。

(二)《五十年協議》

該協議的四個籤約方與中國紅牛的現有登記股東完全不同,那麼,基於合同的相對性原則,該協議很難被作為合資合同或股東協議確認效力。但是,該協議條款主要約定了中國紅牛與泰國天絲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故不妨礙中國紅牛要求泰國天絲按照協議約定的五十年有效期繼續履行合同義務,即中國紅牛在1995-2045年享有在中國境內獨家生產和銷售紅牛飲料的權利。當然,唯一的變數是法院是否認可協議中的丙方「中泰紅牛維他命飲料有限公司」的合同主體地位歸屬於中國紅牛。如若法院不認可中國紅牛享有協議中丙方的主體地位,那麼該協議將不會影響「紅牛之爭」的走向。

(三)特許經營或商標許可

雖然筆者認為基於二十年來泰國天絲與中國紅牛的合作事實,二者之間不是簡單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法律關係,而是特許經營合同法律關係,但是最終的法律關係還是需要法院確認才能影響「紅牛之爭」的走向。例如,若法院認定二者之間是特許經營合同法律關係,那麼中國紅牛繼續享有紅牛系列商標的使用權益的主張可能得到法院支持;若法院認定二者之間就是簡單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法律關係,那麼中國紅牛要求紅牛系列商標的使用權益的主張將失去合同約定的依據。

(四)紅牛系列商標權益

結合一審判決書和二審庭審的情況,若最高人民法院不支持中國紅牛主張的一審程序違法,而直接做出二審裁判,那麼中國紅牛基於合資合同和誠信原則主張享有紅牛系列商標所有者權益的訴求不會得到法院支持,因為確實沒有相應的法律依據。

九、中國紅牛如何破局?

筆者認為,在雙方的訴訟攻防戰中,爭奪的核心利益是「紅牛」系列商標的使用權益,而非紅牛系列商標的所有權或所有者權益,因為泰國天絲在中國對紅牛系列商標自始自終擁有清晰、完整、獨立的所有權。因此,紅牛系列商標的所有權或者所有者權益的歸屬在法律上沒有任何爭議。

(一)關於所有者的合法權益

中國紅牛提出「對紅牛系列商標享有所有者的合法權益」的依據是《95年合資合同》第19條(「合資公司的產品的商標是合資公司資產的一部分」)與《98年合資合同》第14條(「泰國天絲的責任:提供合資公司的產品配方、工藝技術、商標和後續改進技術等,並對外保密」),以及紅牛系列商標登記在泰國天絲名下並且雙方之間有多份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等事實。從字面上理解,該訴訟請求包括除了註冊登記以外的全部註冊商標所有權,即除了紅牛系列商標繼續登記在泰國天絲名下之外,與紅牛系列商標的所有權相關的其他權利均歸屬於中國紅牛。

在一審訴訟過程中,中國紅牛將上述訴訟請求明確為「確認紅牛系列商標由中國紅牛單獨享有所有權,若不能對此予以確認,則確認紅牛系列商標由中國紅牛和泰國天絲共同所有。」顯然,「主張享有紅牛系列商標所有者的合法權益」這一訴訟策略在實施過程中出現了偏差,甚至背離了訴訟策略的出發點,即繞過「泰國天絲對紅牛系列商標自始自終擁有清晰、完整、獨立的所有權」的事實。至此,一個高明的訴訟策略變得自相矛盾、難圓其說。

不妨設想一下,如果中國紅牛將上述訴訟請求明確為「確認紅牛系列商標由中國紅牛在中國市場獨家享有使用權,若不能對此予以確認,則確認紅牛系列商標由中國紅牛和泰國天絲共同使用。」那麼,一審判決結果會不會多一些想像空間呢?

(二)中國紅牛與泰國天絲之間的法律關係

中國紅牛與泰國天絲之間是合資合同法律關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法律關係,還是特許經營合同法律關係呢?

如果主張合資合同法律關係,則《95年合資合同》與《98年合資合同》將成為主張該法律關係的依據。鑑於泰國華彬的關聯公司環球市場提起過確認《98年合資合同》中仲裁條款無效的訴訟,故可知仲裁條款對中國紅牛有不利影響。加之,泰國華彬提出了兩個股東資格確認之訴,針對的對象為泰國天絲控制的泰國紅牛和英特生物,即確認泰國紅牛和英特生物為名義股東,將泰國華彬登記為顯名股東。因此,從訴訟的全局考慮,不宜主張中國紅牛與泰國天絲之間是合資合同法律關係。

如果主張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法律關係,則中國紅牛與泰國天絲籤訂的多份紅牛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將成為主張該法律關係的依據。但是,目前為止所有許可合同都已經到期,並且泰國天絲明確表示不再續籤,在許可合同法律關係下,主動權掌握在泰國天絲一方。

如果主張特許經營合同法律關係,由於不存在特許經營書面合同,那麼就需要以中國紅牛與泰國天絲近二十年的合作實踐為依據。無論是《95年合資合同》還是《98年合資合同》都有泰國天絲向中國紅牛提供產品配方、商標的約定,同時中國紅牛與泰國天絲籤訂了多份商標使用許可合同,雙方還約定了3%的銷售額提成,而且2016年之前泰國天絲持續為中國紅牛提供紅牛飲料的生產原料並從中獲利。通過前述事實可知,泰國天絲與中國紅牛之間不是簡單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法律關係,而是特許經營合同法律關係。

(三)如何爭取紅牛系列商標的使用權益

對於中國紅牛而言,在特許經營合同法律關係前提下,打破紅牛之爭僵局就有了一絲曙光。根據目前雙方在多個關鍵訴訟中披露的事實和證據,筆者認為以下訴訟策略或許能夠讓「紅牛之爭」畫上完美句號:

第一,確認《五十年協議》真實、有效。

依據1995年的外商投資法律和政策變遷頻繁的客觀事實,當時的投資風險比較大,投資方一方面要尋求通道企業,另一方面還要實際投資並承擔全面風險,只有獲得較長的經營時間,才能下定投資決心,因此,可以理解主要投資方(泰國華彬)、商品要素提供方(泰國天絲)、實際商品生產方(中國紅牛)對產品專有生產權、銷售權、商品要素、合作年限進行授權性約定是真實、有效的,即50年經營期限約定是真實意思表示。

第二,確認中國紅牛與泰國天絲之間是特許經營合同法律關係。

基於《五十年協議》、《95年合資合同》、《98年合資合同》、紅牛系列商標使用許可協議,以及泰國天絲提供原材料,中國紅牛支付3%銷售額提成費等事實,請求法院確認中國紅牛與泰國天絲之間是特許經營合同法律關係。

第三,基於特許經營合同法律關係主張權利。

如果法院支持《五十年協議》對泰國天絲繼續有約束力,則主張泰國天絲繼續履行合同,要求中國紅牛在2045年以前享有在中國境內獨家生產和銷售紅牛飲料的權利,即中國紅牛在2045年以前擁有在中國境內獨佔使用紅牛系列商標的權益;如果法院不支持《五十年協議》對泰國天絲繼續有約束力,則基於對特許經營期限五十年的預期,主張泰國天絲承擔中國紅牛二十年來投入的上百億廣告費支出。

綜上所述,若上述訴訟策略有效實施並得到法院支持,同時兩個股東資格確認糾紛也得到法院支持,那麼中國紅牛與泰國天絲及其關聯公司之間的法律關係將進一步明確,即中國紅牛與泰國天絲之間僅是單純的特許經營合同法律關係,不再有間接持股的複雜關聯關係。另外,泰國華彬取代泰國紅牛和英特生物成為顯名股東後,中國紅牛的中泰合資企業性質也不會有任何變化。

十、結語

本文是基於「紅牛系列商標權益訴訟」的訴訟請求設想的訴訟策略,筆者的出發點是為中國紅牛一方打破僵局出謀劃策,故沒有設計更多的權益訴求,也沒有考慮泰國天絲一方如何爭取權益。

註:

泰國天絲–泰國天絲醫藥保健有限公司

泰國華彬–泰國華彬國際集團公司

中國紅牛–紅牛維他命飲料有限公司

泰國紅牛–紅牛維他命飲料(泰國)有限公司

英特生物–英特生物製藥控股有限公司

環球市場–環球市場控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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