顯失公平的構成要件有哪些?顯失公平的法律特徵有哪些?

2020-12-22 西部文明播報

顯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當事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極不對等,經濟利益上不平衡,因而違反了公平合理原則。那麼顯失公平的構成要件是什麼呢?顯失公平的法律特徵有哪些?以下由小編為您詳細介紹。

當我們在籤訂合同後發現合同的當時人的權利與義務不對等,存在著經濟利益上的不平等,就會造成不公平的現象,即我們所說的顯失公平,當然也不是所有的不對等的合同都是顯示公平的表現,顯示公平也是有其具體的構成要件的,他本身也有著很多法律特徵。

一、顯失公平的構成要件

關於顯失公平的構成要件,應包括以下兩個方面:

(一)、客觀要件

顯失公平的客觀要件,是指當事人在給付與對待給付之間失衡或造成利益不平衡。由此可見,顯失公平主要適用於雙務合同。對於無償合同,因不存在對價問題,所以不存在雙方利益的不平衡和顯失公平。客觀上經濟利益的不平衡,是以利益能夠依一定的價格、收費標準等加以確定為前提的,對於那些特定物、特殊的服務等,因很難計算其實際價值,一般也不適用顯失公平制度。

當然,有關利益平衡或不平衡問題,應根據各種交易關係的具體情況加以認定,特別是要考慮到供求關係、價格的漲落、交易習慣等各種因素。不過,衡量雙方利益是否公平,應以合同訂立時的情況加以確定。如果合同在訂立以後,因市場行情變化使價格發生漲落等,除非出現了情勢變更的情況,否則當事人不能以顯失公平為由而要求撤銷合同。

對工資和報酬過高或過低問題,由於國家規定了最低工資標準,且在許多行業也規定了最低工資標準,因此,如果低於國家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或收費標準,應認為違反了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應被宣告無效。但由於國家沒有規定工資和勞務報酬的最高限額,如何認定工資和勞務報酬過高,則應參照有關法律規定並考慮工作時間、勞動強度、工作條件和環境、工作效率等因素加以確定。

(二)、主觀要件

它是指在訂立合同時一方具有利用優勢或利用對方輕率、無經驗等而與對方訂立顯失公平合同的故意。這種利用他人的主觀狀態已表明行為人背離了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因此,受害人不能證明對方具有此種故意而僅能證明自己在訂立合同時缺乏經驗和技能、不了解市場行情、草率等,從而訂立了於己不利的合同,則不能認為對方具備顯失公平的主觀條件。

在此情況下,受有不利的一方應承擔由此造成的不利後果。在法律上之所以要求考慮主觀條件,其目的在於保障交易的公平和公正,維護商業道德,保護處於弱者地位的消費者的利益。具體來說,主觀要件分為以下幾種:

1、利用優勢

所謂利用優勢,是指一方利用經濟上的地位,而使對方難以拒絕對其明顯不利的合同條件。例如,大企業利用其優勢訂立了不公平的標準合同條款,迫使消費者接受。除格式合同以外,在實踐中也經常發生一方利用其經濟實力和經營上的優勢而提出苛刻的條件迫使對方接受的情況。當然,如果受損失的一方僅僅只能證明對方利用供求關係中的優勢而提出不合理的價格條件,不構成顯失公平的主觀要件,因為在競爭的條件下,供求關係本身是不斷變化的,這種變化是一種交易風險,很難說是哪一方利用了優勢。

2、未履行訂約過程所應盡的告知等義務

在訂約過程中,合同的訂約雙方都應當向對方告知其經濟實力、標的物的性能、效用等情況,這些都是依據誠實信用原則所產生的義務,任何一方都不得隱瞞合同中對對方不利而對自己有利的重要條款。一方訂立標準合同文件和免責條款時應及時提請對方注意,否則,也可認為利用了對方的無經驗或輕率。

3、利用對方沒有經驗或輕率

所謂無經驗,是指欠缺一般的生活經驗或交易經驗。無經驗是否包括對某些特殊標的、特殊技術缺乏了解。一般認為,欠缺經驗僅限於欠缺一般的生活經驗或交易經驗,不包括欠缺特殊的經驗。因為當事人在購買某種特殊的標的物如汽車時,應當適當了解此類標的物的信息。當事人訂立合同時應當具備訂約的基本知識,不能以這些經驗具有特殊性、自己不了解為由而認為合同顯失公平。所謂輕率,是指在訂約時的馬虎或不細心。

例如,對合同的價格不作審查和判斷,對標的物的性能不進行了解,匆忙地與對方訂約。可見,在輕率的情況下受害的一方本身是有過失的。

只有符合上述主客觀兩方面的要件,才能構成顯示公平。當然,對於利用對方沒有經驗或輕率的情況,應作嚴格限定。受害人應當舉證證明對方有利用行為,而不能僅證明自己在訂約時無經驗或輕率。為證明對方有利用行為,受害人可以證明對方明知自己無經驗或輕率,而製造混亂的價格信息和標的物的信息或不適當地誇大標的物的銷路,從而影響其作出正確的判斷。

二、顯失公平的法律特徵

顯失公平的合同主要具有以下法律特徵:

1、此種合同對雙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

合同,尤其是雙務合同應體現平等、等價和公平的原則,只有這樣才能實現合同正義。然而顯失公平的合同,一方要承擔更多的義務而享受極少的權利或者在經濟利益上要遭受重大損失,而另一方則以較少的代價獲得較大的利益,承擔極少的義務而獲得更多的權利。

2、一方獲得的利益超過了法律所允許的限度。

如標的物的價款顯然大大超出了市場上同類物品的價格或同類勞務的報酬標準等。

3、受害的一方是在缺乏經驗或緊迫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行為。

是指對一方當事人明顯有利而不利於另一方當事人的民事行為.

《民通意見》第72條規定: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可以認定為顯失公平。

以上就是小編整理的關於顯失公平的構成要件有哪些以及顯失公平的法律特徵有哪些的相關內容,法律規定顯失公平的合同應予撤銷,不僅是公平原則的具體體現,而且切實保障了公平原則的實現。顯失公平原則並不是對合同自由的否定,而是對不能體現當事人真意的形式自由加以限制,以最大限度地體現真正的實質意義上的合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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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找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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