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誤解與欺詐顯失公平有什麼區別

2020-12-10 西部文明播報

重大誤解和顯失公平都是合同可以撤銷的情形,因為它們都違背了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當事人可以在合同訂立一年之內申請撤銷合同。那麼重大誤解與欺詐顯失公平有什麼區別?重大誤解包括哪幾種情形?小編將在下文中為您帶來相關內容的介紹,歡迎閱讀了解。

一、重大誤解與欺詐顯失公平有什麼區別

1、重大誤解與欺詐的區別。

重大誤解與欺詐都包含了表意人的認識錯誤問題,二者之間的根本區別在於,在重大誤解的情況下,誤解一方陷入錯誤認識是由於其自己的過失(非故意)造成的,而非受欺詐的結果;在欺詐的情況下,受欺詐人陷人錯誤認識是由於他人實施欺詐行為而誘使自己作出非真實的意思表示,而非自己的過失造成的。

2、重大誤解與顯失公平的區別。

一方利用其優勢或利用對方無經驗而與對方訂立合同,發生顯失公平的後果通常也與對方的重大誤解聯繫在一起。重大誤解與顯失公平的區別在於:一方面,重大誤解的合同並不要求後果顯失公平;另一方面,表意人一般不能以自己的失誤主張變更或撤銷合同,但若這種單方誤解導致顯失公平的後果時,法律可給予救濟。

二、重大誤解包括哪幾種情形

所謂重大誤解,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1條規定,是指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後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並造成較大損失的行為。

重大誤解主要有以下5種:

1、對合同性質發生的誤解。因為合同的性質往往決定了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例如將買賣合同誤解為贈與合同,勢必改變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從而違背當事人的初衷,因此,對合同性質發生的誤解應屬重大誤解。

2、對對方當事人的誤解。在即時清結或不具有人身性質的合同中,對對方當事人的誤解一般不構成影響合同效力的重大誤解,因為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不會因具體當事人的不同而存在重大改變。但是在以當事人信用為基礎的合同中(信託、委託、寄存、信貸),在以某種感情或特殊身份關係為基礎的合同中(如贈與、無償借貸),或者在以當事人的特定技能的合同中(如演出、加工承攬),對對方當事人的誤解則明顯屬於重大誤解。

3、對標的物品種的誤解。如將冷凍機誤解為冷藏機。因為對標的物品種的誤解屬於對合同標的本身的誤解,所以將造成合同的目的落空,使誤解者遭受重大損失,當歸屬重大誤解。

4、對標的物質量的誤解。如將贗品當作真跡,將合金當作純金購買,即屬重大誤解。但僅對標的物的非主要功能或效用發生的誤解不屬重大誤解。

5、對標的物數量、包裝、履行方式、履行地點、履行期限的誤解。如果對上述的誤解造成了誤解者重大損失的當歸屬重大誤解,如果未造成誤解者重大損失則不屬重大誤解。

三、重大誤解撤銷權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三個月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九條【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下列民事行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一)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

(二)顯失公平的。

被撤銷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無效。

以上就是重大誤解與欺詐顯失公平有什麼區別的相關內容。重大誤解與欺詐都包含了表意人的認識錯誤問題,兩者的區別是重大誤解是無意的,而欺詐是故意的;與顯失公平的區別是法律救濟不同。如果您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進行法律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將為您解答疑問。

來源:找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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