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橋區法院公開宣判安某等12人涉黑一案。首犯安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四年,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四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餘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至有期徒刑一年又一個月不等的刑罰。
經審理查明,2005年被告人安某通過籠絡其中部分被告人幫助其賄選拉票成為藍田縣華胥鎮支家溝村主任,此後即安插親信人員擔任村組幹部。2008年又採取賄選拉票、聚集社會閒散人員站場造勢,衝擊選舉會場,排擠競爭對手等手段連任村主任,3年來逐步形成了以安某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至2018年,安某因處分無法參選,仍採取非法手段操縱選舉扶持組織成員當選村主任,持續把持基層政權十餘年。該犯罪組織長期持續存在,結構穩定,組織、領導者明確,人數眾多、組織成員固定,部分成員分工明確。該組織具有較強的經濟實力,利用非法影響或職務便利,強迫交易、非法侵佔集體財產獲取了巨額非法利益。該組織長期把持基層政權,嚴重破壞當地政治環境與基層組織建設、損害了村集體與村民的合法利益;以暴力、威脅方式排除競爭對手,樹立非法權威,擴大非法影響,形成強勢地位,嚴重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社會管理秩序與人民群眾生活秩序,造成了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
法院認為,安某等12人分別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詐騙罪、非法佔用農用地罪、職務侵佔罪、串通投標罪、窩藏罪等,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在充分考慮到各被告人的自首、立功、坦白、犯罪前科、積極退贓等量刑情節後,一審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串通投標罪、強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職務侵佔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非法佔用農用地罪,數罪併罰,對被告人安某決定執行有期徒刑24年,剝奪政治權利4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安某弟弟安某乙、安某之父安甲分別獲刑20年、13年6個月。其餘9名被告人分別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1年至有期徒刑1年1個月不等的刑罰。
對該組織及組織成員的非法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責令各被告人對被害人、被害單位的損失予以退賠。
宣判結束後,部分被告人表示要上訴。文/圖 西安報業全媒體記者 劉曉雲
作者/來源:西安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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