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夜梟
隨著社會不斷發展,居民收入也越來越高,老百姓的手上也有了一些閒錢。手裡有錢之後,很多家庭都會將剩餘的錢用於基金、股票等理財投資,以此來增加家庭的收入。但對於那些理財意識較弱,風險承受能力較低的人群來說,把錢存在銀行,或許才是最好的選擇。畢竟在銀行存錢十分安全,回報也相對穩定,即便是銀行破產,也會對儲戶進行賠償。
但即便是銀行,同樣也會有出錯的情況。眾所周知,銀行裡張貼著醒目的「現金當面點清,離櫃概不負責」的標語。那麼如果銀行出錯,多給了自己一筆錢,到底還要不要歸還呢?還是像銀行所說的那樣,離櫃概不負責呢?
此前,來自浙江的秦女士就曾遭遇過這樣的情況。秦女士在人工窗口辦理取款業務室,銀行員工在清點完鈔票後就將錢給了秦女士,秦女士也沒有再次清點,而是直接將錢裝入包中,離開了銀行。不過很快,銀行方面在對帳時就發現,帳面上少了1600元錢。經過仔細核實調查,銀行方面確定,是當是多給了秦女士1600元。
之後,銀行方面找到了秦女士,要求秦女士歸還這1600元錢。然而秦女士卻以「現金當面點清,離櫃概不負責」為由,拒絕返還這部分錢,認為是銀行方面出現了錯誤,不應該由自己來承擔責任。
無奈之下,銀行將秦女士告上了法庭。經法院判決,秦女士敗訴,需返還銀行多給出的1600元錢。法院認定,銀行所標出的「現金當面點清,離櫃概不負責」並不屬於法律規定,而僅僅是起到警示作用,並不能作為法律依據。
根據法律規定,這一行為已經觸犯了不當得利,即得利人在沒有法律依據的情況下,以他人遭受損失為代價,獲得利益的法律事實。由於銀行工作人員的疏忽,儲戶獲利,銀行蒙受損失,損失與利益之前存在因果關係,符合不當得利的構成。因此,銀行有權向用戶要求退款。
也就是說,不論是出於何種原因,即便是銀行打錯了錢,儲戶也需要將多出來的部分返還給銀行。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予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31條規定:「返還的不當利益,應當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當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勞務管理費用後,應當予以收繳」。簡單來講,這部分存款在此期間所產生的利息,同樣需要交還給銀行。
不過,這裡也存在一種特殊情況,儲戶可以通過銀行的失誤來獲取收益。雖然儲戶需要向銀行歸還本金及利息,但在還款之前,卻對這筆錢擁有「控制權」。如果在此期間內,儲戶通過這筆錢進行了投資,賺取了額外收益,那麼屆時只需償還本金及利息即可,剩餘的收益則歸自己所有。
至於說由於銀行失誤,少存了錢的情況,就很難說清楚了。由於已經籤字確認,就代表自己已經認可了這筆交易。因此,不論是存錢還是取錢,一定要在櫃檯及時進行清點,避免給自己造成不必要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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