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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
我武生物:董事會提名委員會工作細則
浙江
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提名委員會工作細則
(2020年10月)
第一節 總則
第一條 為完善浙江
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法人治
理結構,規範公司管理人員的提名與產生,優化董事會的組成人員結
構,公司特設立董事會提名委員會。
第二條 為使提名委員會規範、高效地開展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
法》、《上市公司治理準則》、《浙江
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制訂本工作細則。
第三條 提名委員會是董事會下設的專門工作機構,主要負責對擬任公司董事
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人選、條件、標準和程序提出建議。
第二節 人員組成
第四條 提名委員會委員由三名董事組成,其中兩名為獨立董事。
第五條 提名委員會委員由董事長、二分之一以上獨立董事或者全體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並由董事會選舉產生。
第六條 提名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即召集人),由獨立董事委員擔任。提
名委員會主任委員由董事會決定。
提名委員會主任委員負責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員會會議,當提名委員會
主任委員不能或無法履行職責時,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員代行其職責。
第七條 提名委員會任期與董事會一致,委員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期間
如有委員不再擔任公司董事職務,則自動失去委員資格,並由委員會
根據上述第四至第六條規定補足委員人數。
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為提名委員
會委員的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和本細則的規定履
行職務。
第八條 提名委員會履行職責時,公司相關部門應給予配合。
第三節 職責權限
第九條 提名委員會主要負責向公司董事會提出更換、推薦新任董事候選人和
高級管理人員候選人的意見或建議。
第十條 提名委員會主要行使下列職權:
(一) 根據公司經營活動情況、資產規模和股權結構對董事會的人數
和構成向董事會提出建議;
(二) 研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選擇標準和程序並提出建議;
(三) 遴選合格的董事人選和高級管理人員人選;
(四) 對董事人選和高級管理人員人選進行審核並提出建議;
(六) 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工作情況進行評估,在必要時根據評
估結果提出更換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意見或建議;
(七) 負責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會授權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提名程序:
(一) 提名委員會應積極與公司有關部門進行交流,研究公司對新董
事、高級管理人員的需求情況,並形成書面材料;
(二) 提名委員會可在本公司、公司控股(參股)企業內部以及人才
市場等廣泛搜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人選;
(三) 搜集初選人的職業、學歷、職稱、詳細的工作經歷、全部兼職
等情況,形成書面材料;
(四) 徵求被提名人對提名的同意,否則不能將其作為董事、高級管
理人員的人選;
(五) 召集提名委員會會議,根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條件,
對初選人員進行資格審查;
(六) 在選舉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級管理人員前一至兩個月,向董
事會提出董事候選人和新聘高級管理人員人選的建議和相關
材料;
(七) 根據董事會決定和反饋意見進行其他後續工作。
第十二條 提名委員會對本工作細則前條規定的事項進行審議後,應形成提名委
員會會議決議連同相關議案報送公司董事會。
第十三條 董事會應充分尊重提名委員會關於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候選人提名的
建議。
第四節 議事程序
第十四條 提名委員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
次;臨時會議由提名委員會委員提議召開。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應當
分別於會議召開前五日、三日通知全體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主持,
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可委託其他一名獨立董事委員主持
如因情形緊急,經全體委員同意,臨時會議的通知時間可予以縮短,
但上述通知時間縮短不應影響委員對會議審議議案的知情權。
第十五條 提名委員會會議應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出席方可舉行;每一名委員
有一票的表決權;會議做出的決議,必須經全體委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六條 委員會會議表決方式為舉手表決或投票表決;會議可以採取現場會議
或通訊會議的方式召開。
第十七條 提名委員會會議必要時可邀請公司董事、監事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列
席會議。
第十八條 如有必要,委員會可以聘請中介機構為其決策提供專業意見,費用由
公司支付。
第十九條 提名委員會會議的召開程序、表決方式和會議通過的議案必須遵循有
關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細則的規定。
第二十條 提名委員會會議討論有關委員會成員的議題時,當事人應迴避。
第二十一條 提名委員會會議應當有記錄,出席會議的委員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會議記錄由公司董事會秘書保存。
第二十二條 提名委員會會議通過的議案及表決結果,應以書面形式報公司董事會。
第二十三條 出席會議的委員均對會議所議事項有保密義務,不得擅自披露有關信
息。
第五節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工作細則經公司董事會批准之日起生效並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工作細則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執行;本工作細則如與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相牴觸時,按前述
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工作細則解釋權歸屬公司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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