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淵(化名)所在的公司規模較大,他和另外18位從事鈑金業務的同事很少接觸公司高層管理人員。因此,他們一直聽信生產主管即其頂頭上司沈某的話,並將沈某安排的所有工作都視為公司的安排。
說起來很湊巧:去年7月底,公司通知鈑金車間全體員工放假4天。就在放假的前一天,沈某在員工大會上宣布公司設備已經轉讓,要求員工填寫離職申請表,與新公司籤訂勞動合同,否則,無權使用車間的機器設備。
此事發生後勞動部門介入調查,公司馬上否認沈某的說法,同時發布公告要求全體員工返崗上班。但是,陳淵等人堅持離職並索要經濟補償。本案歷經仲裁、法院一審後,二審法院於12月7日終審判決支持員工的訴求。
公司通知放假四天 主管卻讓員工離職
2019年7月24日,公司人事部門發布《年中盤點及放假通知》。該通知的內容是因業務及管理需要,公司將於7月28日至31日組織鈑金業務年中大盤點。盤點期間全體員工放假4天,8月1日恢復正常上班。
在放假的前一天,即2019年7月27日,公司召開員工大會。會上,生產部經理沈某宣布公司的機器設備已經轉讓,要求所有員工填寫離職申請表,並與新公司籤訂勞動合同,否則,無權再使用車間裡機器設備。
對此,陳淵等19名員工有錄音資料予以證明。聽聲音,該錄音中的說話人正是沈某。沈某在開會時說:「這些設備已經是我的私人財產了」「沒有籤合同的員工,從今天晚上開始自7月28日起至31日放4天假,8月1日我會把沒有籤訂合同的名單提給公司,公司會委派你到我這裡上班。」
「聽到沈某這樣的發言,我們都覺得意外,一時不知道怎麼辦才好。」陳淵說,考慮到這是一件一次性解除多人勞動關係的大問題,他們向勞動行政機關進行了舉報。
勞動行政機關介入調查後,公司人事部門立即否認沈某說過的話,並於2019年7月31日發布公告,通知全體員工於同年8月1日起正常上班,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
發現陳淵等員工沒有如期返崗後,公司又於同年8月2日發布《致全體員工的公告》。該公告的內容為:在本次公司經營模式改革過程中,個別部門管理人員未正確傳達公司高層意思,未與員工友好溝通,公司對全體員工深表歉意!
該公告要求:凡在2019年8月1日前提交《離職申請單》擬加入新公司的員工,以自願為原則,可於8月6日至10日前取回該申請,其與新公司籤訂的勞動合同尚未加蓋公司公章且未生效,應繼續履行與公司籤訂的原勞動合同,並延續工齡。凡在8月1日前未與新公司籤訂勞動合同的人員,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全體員工應於8月2日14時返崗上班,原工作崗位、地點以及福利待遇不變。
員工提出解除合同 公司拒付經濟補償
公司發出的第二份返崗公告仍未得到員工響應。相反,陳淵等19名員工於2019年8月3日向公司郵寄了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該通知的主要內容是:公司宣布機器設備已經轉讓,員工在未變更勞動合同前提下無權使用相應的機器設備,其工作崗位已不存在。因公司要求變更勞動合同是對勞動合同條款的重大變更,雙方又未就合同變更達成一致意見,所以,員工有權解除與公司之間的勞動關係,同時要求公司結清工資、支付經濟補償金。
看到這種情況,公司在拒絕支付經濟補償的同時,於2019年8月9日第三次發布公告,敦促陳淵等員工返崗上班,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陳淵等人則於8月13日申請勞動仲裁,請求裁決公司向其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陳淵等人的仲裁請求被駁回後,持原理由、原訴求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庭審時,公司對陳淵等員工提交的沈某的錄音資料的真實性不認可,並稱該錄音中講話的人即便是沈某,其言論也不能代表公司的意見,原因是沈某已經在召開那場員工大會前5天離職。為此,公司提交沈某的離職申請表和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予以證明。這些資料顯示,沈某申請離職的日期是2019年7月10日,解除勞動合同日期7月23日。
此外,公司還提交了車間監控視頻及截圖、照片、員工籤到表、部分部門缺少人員的報告單等證據,主張陳淵等人的工作崗位依然存在,機器設備可以正常使用,公司不存在未提供勞動條件的情形。相應地,因陳淵等19名員工集體離職導致公司人員緊張,被迫緊急招工。
公司辯解違背常理 法院終審支持員工
根據雙方陳述及相關證據,一審法院認為,陳淵等人提出的要求既無事實依據,又無法律依據。其理由如下:
首先,對沈某的錄音予以採信。然而,沈某在員工大會講話前已經離職,他說的話不能代表公司。此外,公司在放假通知中已經明確全體員工「8月1日恢復正常上班」,陳淵等人到勞動行政機關反映情況後,公司先後兩次發出公告對相關事宜予以澄清,並明確表示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關係,全部員工工作崗位、地點、福利待遇保持不變。
其次,陳淵等人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理由,是公司設備已經轉讓,其在未變更勞動合同前提下無權使用機器設備,工作崗位已不存在,但是,該理由並不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法定情形。
一審法院駁回陳淵等人的訴訟請求後,他們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本案首先要認定的事實問題,是公司在2019年7月31日前是否向員工做出「設備已轉讓,要求全體員工填寫離職申請表,與新公司籤訂勞動合同,否則無權使用機器」的類似意思表示。
與原審不同,二審法院認為應採信陳淵等人的主張,認定公司作出了上述意思表示,其理由有三:
一是凡事必有因果,公司出現包括19名上訴人在內的多名員工集體向勞動行政部門反映情況,相關勞動行政部門亦介入進行了疏導和管理。這些群體事件的出現使法院有理由相信,公司向其員工作出了上述意思表示。
二是公司在其第二份公告中明確表示:在本次公司經營模式改革過程中,個別部門管理人員未正確傳達公司高層意思,未與員工友好溝通,公司對全體員工深表歉意。雖然公司否認「未正確傳達公司高層意思」係指個別部門管理人員作出了其他的不妥當的意思表示,但並未進一步提交證據予以證明。
三是公司稱沈某在其發表相關言論前已經離職不符合社會生活常理,如果該情況屬實,沈某作為案外人完全沒有必要及資格向公司的員工發表上述觀點。相反,如果沈某作為公司中層管理人員,其言論應當代表公司的意志。
綜合以上三點,二審法院認為,陳淵等人的主張更符合社會生活常理,更具有可信性,應當予以採信。同時,認定公司向全體員工作出了相應的意思表示。而且該意思表示的主要目的是將勞動者的工齡清零,以免除用人單位的相關法律義務。該目的明顯有違現行法律規定。
鑑於公司以「相關機器設備已經全部轉讓」為手段,要求涉案勞動者從原用人單位辭職再入職新的用人單位,其實質已經構成違法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據此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據此,二審法院判決撤銷原判,改判公司向陳淵等員工支付離職經濟補償金。
本報記者 趙新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