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是不可再生的珍貴資源,也是國家文化安全的重要載體,打擊防範文物犯罪是文物保護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於文物搶救、利用和管理有極大的促進作用。當前,文物安全形勢較為複雜,重特大文物案件時有發生,並日益呈現出作案主體職業化、作案手段智能化、犯罪鏈條產業化等趨勢和特點。研究我國文物犯罪打防工作現狀及其不足,完善制度機制體系,改善偵查防範方法,對於提升文物犯罪治理和文物保護水平均有重要意義。
我國始終堅持行政邏輯主導下的文物(文化遺產)保護。面對文物犯罪的嚴峻形勢,公安機關與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等職能部門採取諸多有力措施,成效顯著,為今後繼續加大文物犯罪治理力度和提高治理水平打下了堅實基礎。同時,在出色的打防成績背後,還有較大的提升空間。
偵破大量涉文物大案要案
打防文物犯罪仍需加強
近年來,隨著公安機關與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建立長效聯合執法機制,頻繁開展打擊文物犯罪專項行動,公安部和國家文物局對眾多案件採取掛牌督辦措施,對部分在逃文物犯罪嫌疑人集中發布「A級通緝令」和發布督促自首通告,推動全國範圍內的打擊文物犯罪警務合作與各警種的合成作戰,在文物犯罪重點區域實施常態化的高壓打擊策略,破案數、抓捕數和追繳文物數量及等級均有較大突破。其中,自2017年7月至2019年6月11日,公安部先後發布A級通緝令公開通緝3批共30名重大文物犯罪在逃人員。公開資料顯示,所有被通緝犯罪嫌疑人均已到案。2019年11月,公安部又通過A級通緝令通緝第四批重大文物犯罪在逃人員10名。
但是,值得關注的一點是,公開案件數據並不能完全反映文物犯罪的真實狀況。實際上,部分文物犯罪類型並未納入公安機關文物犯罪統計口徑。公安機關對文物案件的統計主要包括盜掘古墓葬、古文化遺址、故意損毀、盜竊文物、倒賣文物等。部分管轄權不屬於公安機關的文物案件(如貪汙文物、文物受賄、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玩忽職守等涉文物職務犯罪案件),公安機關通常也不會合併統計。因此從某種程度上看,我國文物犯罪存在一定數量的隱案。
文物保護法律體系基本形成
可操作性有待提升
文物犯罪的打擊防範離不開法律和政策支撐。我國的文物犯罪治理法律體系與文物保護法律體系深入融合,文物保護制度史也是文物犯罪治理制度史。發展至今,在文物保護領域,已經形成了憲法統領,文物保護法和刑法等主導,其他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等多層次多領域立法共同組成的富有中國特色的文物保護法律體系,為依法進行文物行政管理和打擊防範犯罪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據。
下一步尚需在以下方面不斷完善提升:其一,在涉案文物追繳、流失文物追索、文物保護補償等方面還存在一些法律規定的空白;其二,在文物定級程序、文物利用規範、文物所有權、文物交易管理、文物進出境管理、法律責任追究等方面還有較大提升空間;其三,文物行政管理權分配還需進一步明確;其四,刑事立法中罪名分散、體系不統一、部分犯罪構成要件設計尚有不合理之處;其五,現有規範的可操作性有待改進,以目前關注度較高的文物鑑定為例,根據《涉案文物評估鑑定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案機關委託文物鑑定評估的,應當提供立案決定書等材料。在實踐中,這往往容易令公安機關陷入「鑑定需要先行立案,而立案需要進行鑑定」的兩難境地。
部分地區建立專業化文物犯罪偵查隊伍
完整偵查組織體系尚未形成
文物犯罪案件大多由公安機關負責立案偵查。除刑偵部門協同其他警種開展常態化打擊外,有的地方還成立了專門的文物犯罪偵查部門(如遼寧省朝陽市公安局文物保衛分局)。通過多年的實踐,一些地方的公安機關已經打造出一支經驗較為豐富、管理結構較為穩定的專業隊伍。
不過,在全國範圍來看,不少地方公安機關文物刑事執法專門隊伍力量需加強、專業化程度需提升,成為制約文物犯罪打擊效果的重要因素之一。許多文物案件從發案到報案間隔時間往往都比較長,取證比較困難,辦案過程牽涉面廣,專業性較強。從前述文物案件特點也可以看出,對於技術性、隱蔽性、專業性較強的文物犯罪,需要由專業力量主導打擊。但從實際調研情況來看,除了部分文物犯罪高發地區外,許多基層公安機關在偵辦文物犯罪案件方面辦法不多,情報收集和研判能力不足。
執法機關協同打擊文物犯罪格局初步形成
協作廣度深度還需拓展
2011年5月,全國文物安全工作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依託陝西省公安廳刑偵局建立全國打擊文物犯罪信息中心,負責收集、匯總、整合、分析、研究全國文物犯罪信息,定期提交文物犯罪案件情況和文物安全形勢分析報告,為全國打擊和防範文物犯罪提供信息與技術支持。同年8月,公安部、國家文物局聯合發出《關於印發〈公安部、國家文物局打擊和防範文物犯罪聯合長效工作機制〉的通知》,決定共同建立「打擊和防範文物犯罪聯合長效工作機制」。公安部刑偵局和國家文物局督察司聯合設立「打擊文物犯罪工作協調組」,開展打擊防範文物犯罪的一系列行動。
作為國家文物局、公安部刑偵局聯合長效工作機制的成果之一,「中國被盜(丟失)文物信息發布平臺」於2017年11月16日正式上線。公安機關和文物部門通過平臺錄入被盜、丟失文物及相關案事件信息,對外發布被盜、丟失文物信息。社會各界和廣大群眾可以通過平臺瀏覽被盜、丟失文物簡要信息,也可在平臺內進行舉報。「打擊和防範文物犯罪聯合長效工作機制」建立後,公安機關在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的支持和配合下,破獲了大量案件,對重點地區進行了專項整治,有力破解了打擊文物犯罪過程中的一系列現實難題,有助於文物行政執法與刑事執法的無縫銜接。
同樣值得關注的是水下文物保護的聯合執法機制。2011年12月9日,國家文物局和國家海洋局聯合舉辦了中國管轄海域內文化遺產聯合執法工作會議,研究建立兩部門加強水下文化遺產聯合執法的工作機制,會議審議通過了《國家文物局國家海洋局水下文化遺產聯合執法工作職責》。後來的水下文物保護執法,均涉及了多個部門的聯合,如國家和各省的文物局、海洋與漁業局(廳)、公安等部門,標誌著我國水下文物保護和監管開創了新局面。可以預見,文物行政管理部門與其他執法機構的「兩兩」聯合,以及各執法主體的多機構聯合執法將成為常態。
就現階段而言,打擊防範文物犯罪協作廣度和深度還有待進一步拓展:其一,當前合成作戰已經成為公安機關共識,但是對於具有隱蔽性、團夥性且辦案周期相對較長等特點的文物犯罪案件,線索經營難度較大;其二,公安機關與文物行政管理部門之間還需要進一步形成合力。文物犯罪案件偵辦過程中的很多環節都需要公安機關與文物行政管理部門之間緊密配合,包括在發現犯罪環節向公安機關通報犯罪信息,在犯罪現場勘查環節向公安機關提供專業意見,在扣押文物後向公安機關提供鑑定力量,在日常工作為偵查人員提供文物相關知識培訓等等。但實踐中合作方式和內容需要更加精細指引。
打擊防範文物犯罪的國際合作加速推進
涉案文物跨境追繳仍是短板
追繳海外涉案文物,是打擊防範文物犯罪工作的重要一環。對於被走私出境的文物,公安機關和文物行政管理等職能部門有責任通過國際執法或司法合作等形式追回。在規範層面,中國幾乎加入了所有與文物保護有關的國際條約。近年來,我國又與多國開展雙邊合作,籤署相關協議,推動打擊防範文物犯罪的國際合作走向深入,例如:2016年中國與希臘籤署《關於水下文化遺產合作的諒解備忘錄》,同意進一步加強合作,打擊水下文物非法進出境等;2016年中國與印尼籤署《關於促進文化遺產領域交流與合作的協議》,擬開展機制化合作,通過人員互訪、技術交流和項目合作等方式,開展在文化遺產保護與修復、博物館、世界遺產及打擊非法販運文物等領域的合作;2017年中國和緬甸籤署《關於防止盜竊、盜掘和非法進出境文化財產的協定》,聯合開展有關防止盜竊、盜掘和非法進出境文化財產等領域的合作。
近年來,公安機關和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單獨或聯手開展海外涉案文物的追繳工作,也取得了一定成績,通過國際合作成功追回了曾伯克父青銅組器等許多國寶。但總體而言,追繳成功的文物與出境涉案文物數量仍不成比例,涉案文物跨境追繳仍是打防工作的薄弱環節。
提升我國文物犯罪打防能力的路徑
儘管我國文物犯罪打防工作取得重要進展,但面對打防工作中存在的諸多問題,仍有必要根據案件形勢特點及打防工作,從立法、機制建設、方法創新等方面全面提升打防能力,為今後的文物犯罪治理升級創造條件。
首先,為有效遏制文物犯罪不斷泛濫的態勢,更加科學合理地打擊文物犯罪,有必要對行政法、刑法及相關法律中有關文物違法犯罪的規定加以完善。修訂完善文物保護法及相關法律,進行權力歸集、細化和調整;修訂《涉案文物評估鑑定管理辦法》,完善涉案文物鑑定制度;修訂刑法及相關刑事規範,健全打擊防範文物犯罪的刑事法律體系。
其次,文物犯罪涉及多個行業領域,治理文物犯罪和打擊文物犯罪產業鏈需要各相關部門緊密配合、綜合治理。雖然我國已經建立了文物安全工作聯席會議制度,但仍有完善與提升的空間。例如:完善文物案件行刑、刑行銜接機制;構建多部門聯合長效執法機制;構建「一案雙查」至「一案多查」的多維執法格局;建立覆蓋全社會的文物安全信息共享機制;健全政府部門與公司企業的合作機制。
第三,目前許多國家都先後成立了專門的文物警察隊伍,如義大利文物憲兵隊、法國打擊文化財產販運中央辦公室和智利環境和文化遺產犯罪調查組。從這些國家的實踐來看,文物專職警察隊伍專業化程度較高,打擊防範文物犯罪成效明顯。
我國建設打擊文物犯罪專業隊伍有其必要性:首先,能夠不斷適應文物犯罪的發展形勢,提高偵查隊伍專業化程度,解決以往偵查技能較低、專業化水平不高的問題;其次,有助於解決因機構設置過細導致的打擊職責不清、打擊力量分散等問題;再次,便利開展文物犯罪國際執法合作,推動犯罪嫌疑人引渡、文物域外追繳等工作;最後,可以回應社會訴求,宣示國家嚴打文物犯罪的決心。
第四,當前公安機關的文物犯罪偵辦工作還缺乏系統性,應當總結打擊文物犯罪典型案件的打擊經驗,為各地公安機關辦理文物犯罪案件提供規範依據。一是規範文物犯罪線索歸集工作,提升案件線索發現、收集、核查能力。二是提升各項偵查措施的規範化水平。同時,根據文物犯罪司法實踐反映出的問題,公安機關還應規範涉案文物管理,切實落實《公安機關涉案財物管理若干規定》,防止偵查人員損毀、挪用、擅自處理涉案文物。
第五,大數據偵查模式、大數據偵查方法、大數據偵查模型已經在部分案件的中取得了良好應用成果。大數據技術在偵查領域的進一步應用,對於犯罪的控制不再局限於運用強制手段打擊犯罪而實現的威懾,而是通過「實時監控-及時預警-風險化解」的模式來對犯罪風險進行「管理」。我們可利用文物犯罪數據偵查模型,對文物犯罪風險進行管理與控制,進而達到預防、預警文物犯罪的效果。
第六,根據目前的文物犯罪形勢,繼續開展全國性的文物犯罪專項打擊工作,可以維持對文物犯罪的高壓態勢。同時,通過全國性的專項行動,也可以進一步摸清文物犯罪底數,並為建設和完善專業隊伍、提高偵查人員打擊文物犯罪能力、探索公安機關與其他機關的協作模式等提供有益經驗。
第七,前已述及,文物涉案行業較為集中,作案人員類型、區域化等特徵明顯,如公安機關與其他執法機關針對文物犯罪涉及的重點行業、人員、地區開展專項治理,將有助於掌握文物違法犯罪線索,剷除文物犯罪土壤,有效地打擊、控制、預防文物犯罪。
(作者系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偵查與反恐怖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