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幾年來,預付式消費越來越普遍,健身預付卡、美容預付卡無處不在,與大家生活息息相關的衣食住行無一不在使用充值辦卡,消費者通過預付卡獲得經營者提供的優惠和方便的同時,有關預付式消費的糾紛也不斷發生。經營者由於服務不當,消費者要求退錢不退、經營者捲款跑路等情況都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基於此,本文旨在通過一則案例來進一步談談預付消費的相關問題。
一、案情
李某趣於2018年7月至8月間先後在廣州雅馨四季君美健康管理諮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雅馨公司)辦理兩張北京同仁養生堂VIP預付卡,共計15100元。期間,李某趣使用該兩張預付卡在雅馨公司接受相應服務七次,消費1560元,兩張卡剩餘13540元。李某趣稱其在接受雅馨公司服務過程中被儀器燙傷,不願再繼續接受雅馨公司的服務,故要求雅馨公司退還卡內餘額,但雅馨公司以兩張卡均已開卡為由拒絕返還卡內餘額,李某趣經向工商部門投訴後,雅馨公司口頭答應退款但實際並未支付餘款。之後李某趣以雅馨公司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為由向廣東省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雅馨公司返還兩張卡內餘額。廣東省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判決被告雅馨公司返還原告李某趣預付卡餘額13540元。雅馨公司不服,以其已向李某趣返還過餘額為由向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裁判
案件信息
審理法院: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理程序:二審
案 號:(2019)粵01民終14956號
案 由:服務合同糾紛
裁判年份:2019年
文書類型:民事判決書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一審被告):廣州雅馨四季君美健康管理諮詢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李某趣
爭議焦點
雅馨公司是否已退還卡內款項。
裁判理由
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
雙方均確認在辦理該兩張預付卡時未籤訂書面協議,並且雙方也未提交在其中一方單方提出解除合同時應承擔何種責任的證據,同時,由於涉案服務合同具有較強的人身屬性,並且強調以雙方的信任為基礎,因此在合同一方要求解除合同時不能要求強制履行。由於本案中李某趣已明確表示對雅馨公司的服務失去信心,不願再接受雅馨公司提供的服務,因此李某趣主張解除雙方之間的合同並要求雅馨公司返還預付卡內餘額的請求合理合法應當予以支持。至於雅馨公司所稱已經向李某趣退還預付卡餘額的說法,由於雅馨公司無相關證據證明其已向李某趣退還,因此不能支持雅馨公司的上訴請求。
裁判結果
駁回上訴人雅馨公司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三、評析
一、什麼是商業預付卡
商業預付卡是指商業企業或發卡機構以營利為目的發行的,在一定範圍內購買商品或服務商的具有一定面額的可代替人民幣的卡或券、票。根據發卡人的不同可以分為單用途商業預付卡和多用途商業預付卡。
其中多用途商業預付卡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發行的、在發行機構之外購買商品或服務的預付價值, 包括採取磁條、晶片等技術以卡片、密碼等形式發行的預付卡。
單用途商業預付卡則指由從事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居民服務業的企業法人發行的, 僅限於在本企業或本企業所屬集團或同一品牌特許經營體系內兌付貨物或服務的預付憑證, 包括以磁條卡、晶片卡、紙券等為載體的實體卡和以密碼、串碼、圖形、生物特徵信息等為載體的虛擬卡。在一般情況下,商業預付卡僅指單用途商業預付卡。
(以上參見:商業預付卡消費糾紛的司法裁判和立法跟進.劉盛.湛江師範學院學報.2014,35(05),55-62)
二、預付式消費是什麼,預付式消費合同有哪些特點
預付式消費是指消費者向經營者先行付費,後按照約定的方式分次享受產品或服務的一種消費模式。
(以上參見:預付式消費合同的法律規制.葉琳.哈爾濱工業大學學報.2011,(2),32-37)
預付式消費合同在滿足消費者消費需求的同時,省略了另行支付的麻煩,同時消費者還能因支付預付價款而享受優惠與折扣。對於經營者而言,可以通過預付合同增加現金的持有量,並穩定顧客來源,可謂是一種雙向獲利的合同。由於其締約合同主體僅限於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締約合同內容的特殊性,預付式消費合同主要有以下特點:
(一)合同形式多以格式條款為主,如各類會所的入會協議,預付卡背面的注意事項等均是格式條款;(二)合同並非即時履行完畢,預付式消費合同多以消費者支付足額預付金作為雙方權利義務開始的標誌,商家基於此收取一次費用後分多次履行義務。即消費者先履行交費義務後才能再分多次行使合同權利;(三)消費者交易風險過大,消費者通過這類消費合同所享有的權益並不是一次性直接獲得商品的所有權或商家提供的服務,而是享有對商品、服務的期待權,並且需要依靠商家履行合同義務來實現,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商家信用、和行業自律。
(以上參見:我國預付費消費合同法律規制探析——以消費者權益的法律保護為視角.趙雲.中國政法大學學報.2013)
三、面對預付式消費亂象,消費者該怎麼辦
預付式消費不同於一般的消費模式,消費者一旦辦理預付卡,往往很難有合理的理由退款退卡,因此,在當前解決預付式消費亂象的法律規定還不完備的情況下,消費者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辦理預付卡時要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在辦卡前充分了解商家資質,儘量選擇口碑較好的大品牌商家;
第二,在辦卡時不要輕易相信商家的口頭承諾,儘量籤訂書面協議,籤訂協議時也要仔細查看有關退卡退款的相關規定,避免出現霸王條款,並且對相關單據也要及時保存;
第三,若在辦卡後出現經營者「捲款跑路」的情況,消費者要及時報警。
四、結語
要解決預付式消費帶來的問題,我們還有很長的路要走,不僅需要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還需要制定相關制度使其與市場經濟相銜接,在保障市場經濟活力的同時實現對預付式消費亂象的有力規制。同時我們消費者在面對預付消費時也要保持冷靜、理性消費。除此之外還需要增強法律意識,當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也要善於運用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附:裁判文書
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9)粵01民終14956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廣州雅馨四季君美健康管理諮詢有限公司,住所地廣州市海珠區南石頭街江燕路108號自編3號2層A1—010C。
法定代表人:楊高鋒。
委託訴訟代理人:白亞妹,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興趣,女,1954年8月7日出生,漢族,住廣州市海珠區。
上訴人廣州雅馨四季君美健康管理諮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雅馨公司)與被上訴人李興趣服務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2019)粵0105民初600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雅馨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李興趣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雅馨公司共有兩家店燕匯四季君美店及北京路光明廣場店。2018年7月9號,李興趣在燕匯四季君美店消費1500元購買32次沐足卡及專屬用品;2018年8月26號在燕匯四季君美店購買13600元30次背部按摩卡及專屬用品(該卡李興趣轉到北京路光明廣場店使用);2018年9月26號,李興趣在光明廣場店購買25600元21次腹部調理卡。上述卡均己開卡使用,不能辦理退款。李興趣在一審時陳述自己被儀器燙傷,然而雅馨公司處根本沒有儀器,都是人工按摩,因此李興趣明顯在說謊。實際情況是李興趣多次無理要求雅馨公司退款,後雙方在工商部門協調處理下協商達成一致,雅馨公司已退還李興趣23000元了結此事。李興趣在雙方和解之後利用手裡證據向法院提起訴訟,其行為違背誠實信用原則,不應當得到支持,請求二審法院查明事實,按照法律規定對本案作出裁判。
李興趣答辯稱,請求維持一審判決,本案一審、二審受理費全部由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首先是雅馨公司拒不到庭應訴。一審法院按照我國《合同法》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作出的判決公平公正,合法合理更合情,所判事項並無不當之處。其次是雅馨公司故意欺騙消費者,謊稱本案在北京路等處業經工商局調解已處理完畢等等。因其上訴的兩者之間根本就沒有任何關聯和因果關係。其上訴之目的是故意拖延賠償款。
李興趣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雅馨公司償還李興趣未消費費用13540元;2.雅馨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8年7月9日,李興趣得知雅馨公司開業就到雅馨公司處諮詢雅馨公司營業部負責人白小姐等人,了解是否能治療好李興趣的脊椎和雙腳骨質增生問題,他們誤導李興趣說全部都能治好。故李興趣在當天通過POS機轉帳1500元用於按摩腳項目。2018年8月26日李興趣又在他們的誤導下轉帳13600元用於按摩背項目。雅馨公司分別給李興趣兩張北京同仁養生堂卡:000275卡是按摩腳項目,包30次,每次平均50元;000290卡是按摩背項目,包30次,每次平均453.3元。兩卡的消費使用情況:按摩腳4次,000275卡應扣200元,剩餘1300元;按摩背3次,000290卡應扣1360元,剩餘12240元。兩項合計共雅馨公司應退還給李興趣13540元。此後,雅馨公司在服務過程中儀器燙傷了李興趣背部,起了很多水泡,致使李興趣頭暈及晚上無法入睡。此後,李興趣的背部疼痛得難受,李興趣不願意繼續在雅馨公司處接受服務,李興趣請求雅馨公司把卡內餘款退還,但雅馨公司予以拒絕。無奈之下李興趣只好向工商部門投訴,雅馨公司口頭答應退款但沒有退錢給李興趣。雅馨公司違反了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6條和第26條的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雅馨公司的行為還構成了《民法通則》的不當得利,既造成了李興趣人身損害還造成了李興趣的財產損失,故提起本案訴訟。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7月9日,李興趣到雅馨公司經營場所開了一張卡號為「NO.0000275」的北京同仁養生堂VIP卡(以下稱275卡),李興趣為此向雅馨公司刷卡支付了1500元。2018年8月26日,李興趣到雅馨公司經營場所開了一張卡號為「NO.0000290」的北京同仁養生堂VIP卡(以下稱290卡),李興趣為此向雅馨公司刷卡支付了13600元。
訴訟中,李興趣陳述兩張卡的使用情況如下:275卡是按腳服務項目,卡內是30次按腳服務,雅馨公司為其做了4次服務,應扣除200元,餘額為1300元;290卡是30次頸背項目服務,雅馨公司為其做了3次服務,應扣除1360元,餘額為12240元。李興趣主張雅馨公司在為其服務過程中致使其身體受傷,李興趣沒有就其主張提交證據。
一審法院認為,李興趣向雅馨公司預付了服務費,雅馨公司向李興趣開了兩張預付卡並為李興趣提供按腳及頸背項目服務,雙方構成了服務與被服務關係,本案是服務合同糾紛。
雅馨公司經一審法院合法傳喚後沒有到庭及抗辯,雅馨公司應對此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李興趣主張雅馨公司在為其服務過程中因服務不當致使其身體受傷,李興趣沒有就其主張提交證據,一審法院對李興趣該主張的事實不予認定。在無法認定雅馨公司在服務過程中存在服務不到位、不符合要求或其他違約行為的前提下,李興趣主張解除合同是單方解除合同。李興趣和雅馨公司均未舉證證明訴爭兩卡存在對應的服務合同、使用章程或規定,一審法院根據現有證據認定雙方沒有約定持卡人(即李興趣)或商家(即雅馨公司)任何一方單方解除合同時應承擔何種違約責任,即是說李興趣和雅馨公司沒有約定李興趣單方是否有權隨時終止消費要求退還卡內未消費的剩餘款項,故一審法院根據該類合同的性質特徵及本案的具體案情作出判斷是否準許李興趣解除合同及雅馨公司是否退還卡內餘款。《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條規定「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本案中李興趣購買相應服務後,在接受雅馨公司一段時間的服務後,感覺服務沒有達到李興趣的滿意不願意再去雅馨公司處接受服務。一審法院認為,因涉案的服務具有較強的人身屬性且強調雙方之間的信任基礎,該服務合同本身不適合強制履行,本案李興趣已明確表示對雅馨公司的服務失去信心,且不願意再接受雅馨公司的服務,雙方間的服務合同實際上已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目的亦無法實現。雅馨公司未到庭抗辯是否同意李興趣單方解除合同,雅馨公司拒絕到庭抗辯亦未就李興趣解除合同的訴求反訴主張對方違約,一審法院對雅馨公司這種不理睬行為視為同意李興趣單方解除合同的訴求。根據前述法律規定及雅馨公司的訴訟行為,應允許作為消費者的李興趣作出是否繼續接受雅馨公司服務的選擇,在李興趣不願再繼續接受雅馨公司提供的服務並要求解除合同的情況下,一審法院對李興趣主張解除雙方之間的服務合同訴訟請求予以支持。雅馨公司未到庭反駁李興趣所主張275卡及290卡餘額,一審法院採信李興趣的陳述,認定兩卡剩餘未消費的金額合計為13540元,故李興趣主張雅馨公司返還13540元合理合法,一審法院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條、第九條、第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廣州雅馨四季君美健康管理諮詢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李興趣退回款項13540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訴訟費138.5元由廣州雅馨四季君美健康管理諮詢有限公司。上述受理費已由李興趣預交,李興趣同意廣州雅馨四季君美健康管理諮詢有限公司在履行本判決時將其應負擔的受理費直接支付給李興趣。
本院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證據。
本院經審理查明,一審判決查明事實屬實。
本院認為,雅馨公司上訴稱其已經向李興趣退還23000元了結此事,但雅馨公司並未提供證據證實其主張退還的23000元與涉案的275卡、290卡相關。由於雙方均確認李興趣在辦理275卡、290卡時,均未籤訂過書面協議,亦無證據證實雙方對任何一方單方提出解除合同時應承擔何種責任,故一審法院的處理並無不當。雅馨公司雖上訴稱無需退還李興趣任何款項,但本院二審期間,雅馨公司既未有新的事實與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證據予以佐證自己的主張,故本院認可一審法院對事實的分析認定,即對雅馨公司的上訴請求,不予支持。一審法院根據雙方當事人的訴辯、提交的證據對本案事實進行了認定,並在此基礎上依法作出一審判決,合法合理,且理由闡述充分,本院予以確認。綜上所述,一審認定事實清楚,判決並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38.5元,由上訴人廣州雅馨四季君美健康管理諮詢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印 強
審判員 蘇韻怡
審判員 李 婷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 李 爽
陳培錚
來源:判例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