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新冠肺炎疫情,財政部提出諸多稅費緩繳、展延措施。首先是2月即針對受疫情影響,無法於法定期間內完成申報或繳納的納稅義務人,包括所得稅申報展延至6月底;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展延30日;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展延半個月,牌照稅、房屋稅延至6月。
隨著疫情轉趨嚴峻,財政部繼而針對紓困期間內受影響不能於規定期間內一次繳清上述稅捐之本稅及利息、滯報金、怠報金及罰鍰等,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延期最長以一年為限,分期最長36期。此外,2019年度綜所稅第一批退稅案件提前一個月完成;促參案的租金或權利金可以辦理土地租金、權利金分期、緩繳或減免;非公用不動產合法使用人,得申請展延繳納期限至12月底,期間免計收違約金及遲延利息。
財政部及時提出上述空前大規模的稅費緩繳措施,值得肯定。受疫情衝擊的企業,獲得延緩繳納稅費,多了喘息空間,可免稅費成為壓垮企業或個人的最後一根稻草。但對政府來說,這些措施可謂「惠而不費」,政府其實並沒有減少收入,損失的頂多只是紓困期間的利息而已,尤其在央行降息2碼之後,政府的利息損失更是微不足道。再說稅費緩繳並非減或免,仍要收回,稅捐稽徵法第6條給予稅捐債務極高的優先順序,超過普通債權,而且還有許多租稅保全的手段。
但是僅僅延緩稅費繳納,許多企業和民眾仍認為有所不足,還不如提供一些減免更符合民眾的迫切需求。財政部則認為,已經對機關、企業等給付其員工防疫隔離假或請假期間之薪資,得就給付薪資加倍減除;發給個人之防疫補償或其他紓困的現金給予可免所得稅。營利事業因疫情影響如造成虧損,可於以後十年內扣除。各地方稅稽徵機關可就觀光飯店或旅館因疫情衝擊未使用樓層部分,改按非營業用稅率2%課房屋稅等。如果再擴大其他租稅減免還需要修法,可能緩不濟急。
財政部的說法有待商榷。首先,政府徵收稅費,其實和納稅人是一種「同甘共苦」的關係,經濟成長時期,政府分享民間部門的果實,稅收增加,但若遭遇天災、事變,受影響的是全民,則針對全民的租稅減免就有共同承擔的意義。
以企業虧損可以往後十年互抵而言,並非新增的措施,且必須為公司組織,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者才能適用。我們建議財政部擴大適用至所有企業,今年如有虧損,可給予向前扣除,以免有些企業可能撐不過疫情而倒閉致無法往後適用。至於發給個人之防疫補償或其他紓困的現金給予可免所得稅,本來就是用於救急紓困,於情也不好對受疫情衝擊的民眾課稅。
其次,財政部表示租稅減免需要透過修法,對未來年度才能適用,可能緩不濟急,此說法也有待商榷。就像員工防疫隔離假之薪資得加倍減除,是在訂定紓困條例時納入,財政部當然也可以在修訂紓困條例時一併納入,而且對納稅人有利的,也可追溯適用,修法程序並不困難。
最後,由於行政院的紓困條例兼有振興經濟的前瞻概念,央行的金融政策也已到了極限,財政部不妨考慮趁此機會,將稅費緩徵措施擴大為擴張性的財政政策,也就是將對象擴張為全民,給予稅費的減免。例如,個人所得稅可針對適用稅率在30%以下之納稅戶,給予1萬元的稅額扣抵,等於有排富效果的現金發放;營所稅可彈性調降稅率幾個百分點,讓企業維持股利發放或轉投資,透過增加民眾和企業的可支配所得,發揮乘數效果,不但度過疫情,且可刺激經濟成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