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神的主權
我們可以將神的主權定義為祂對其至高權威(見前一章)的使用。祂是至高之神,天地之主,遠無窮盡地高高凌駕於最高等的受造物之上。神不受任何控制,不受任何影響,完全自主自立;神隨心所欲地行事,且只做祂想做的,也總是做祂想做的。神從未受挫,也從不受阻,正如祂自己所聲明的:「我的籌算必立定,凡我所喜悅的,我必成就」(賽46:10)。「在天上的萬軍和世上的居民中,祂都憑自己的意旨行事:無人能攔住祂手」(但4:35)。神的主權意味著祂無論在名分上還是在實際上都是神,祂坐在統管宇宙的寶座上,指引萬事,「照祂的旨意」(弗1:11)行萬事。
已故的司布真在闡述馬太福音20章15節的講章中說得真對:
「再沒有比神的主權這個屬性更讓神的兒女大得安慰的了;他們在最糟糕的逆境和最嚴峻的試煉中都堅信神出於祂的主權定下了這一切的苦難,也出於祂的主權否決了他們的私意,亦必會出於祂的主權使他們全然成聖。沒有比這教義更值得神的兒女為之竭力爭辯的了——他們的主統管萬有;神是君王,主宰祂手中一切的工作;神身居寶座,而且完全有權坐此寶座。無限的耶和華神擁有絕對的主權,此教義偉大絕倫、確鑿無疑,然而,卻沒有什麼比這個教義更令世人恨惡,沒有什麼比這個真理更遭人嘲弄的了。人最不願意神坐在寶座上,他們寧可神在工作室中美化世界、創造星辰;或在救濟院裡發放賑濟,施與恩惠;或支撐大地、託住天柱;或點亮天燈,掌管波濤洶湧的海洋。一旦神登上寶座,被造物就開始咬牙切齒。然而,我們所傳揚的正是這位坐在寶座上統管萬有的神,祂有權對祂所擁有的一切任意而行,對所造之物隨意安排,並不用徵求他們的意見。正因為我們傳揚這樣一位神,人們咒罵不滿,閉耳不聞,因為他們不喜歡坐在寶座上統管萬有的神,但這樣的神正是我們喜愛傳揚的,也是我們所信靠的。」
「耶和華在天上,在地下,在海中,在一切的深處,都隨自己的意旨而行」(詩135:6)。讀者啊,這就是聖經所啟示的至尊之君,祂威嚴無比,能力無限,不受任何外因影響。然而,在我們所處的時代,似乎連最「正統」的基督徒都害怕承認神這些恰如其分的屬性。他們說堅持強調神的主權就意味著否定人的責任;但事實上,人的責任是以神的主權為基礎的,也是神的主權的產物。
「然而,我們的神在天上:都隨自己的意旨行事」(詩115:3)。神按自己看為最合適的,主權地選擇將每個被造物置於其指定之處。祂創造了天使:使一些有墮落的可能,另一些則永不改變(即永不會墮落)(提前5:21),且讓基督做他們的頭(西2:10)。我們注意到犯罪的和不犯罪的天使均是神所創造的(彼後2:5),神雖然預見到他們會墮落,卻仍舊給了他們可變的本性,使其有墮落的可能,並容忍他們墮落,儘管並不是神讓他們犯罪的。
同樣,神也主權地將亞當置於伊甸園內,使其有墮落的可能。倘若神願意,祂可以讓亞當永不改變,就如那些永不墮落的天使的地位一樣穩固,也如在基督裡的聖徒的地位一樣穩定不變。然而恰恰相反,神選擇將亞當置於伊甸園中,賦予他被造物的責任,並以此為準繩,亞當墮落與否完全取決於他是否負起責任,順服造物主。他要根據造物主頒布的律法向神負責。他被置於最有利的條件下受試驗,看他能否在萬物盡皆美善時承擔起這責任。
神並非因為祂應該讓亞當成為有墮落可能、自負責任的被造物,才這樣做。不,只是因為是神如此做,所以合適。神並非由於應該讓受造之物存在才創造他們,好象他有任何創造的義務似的。事實上,只因為神如此創造了,所以恰當。神有絕對的主權,祂的旨意至高無上。神不受任何「應該」的約束,祂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凡祂所做的盡都合適。那些質疑神的主權的叛逆者有禍了:「禍哉,那與造他的主爭論的,他不過是地上瓦片中的一塊瓦片。泥土豈可對摶弄他的說,你作什麼呢」(賽45:9)?
[同樣地,主耶和華也出於祂的主權,讓以色列人有墮落的可能,出埃及記19、20和24章充分明白地證實了這點。神將以色列人放在行為之約下,並賜給他們一些律法,全民族能否蒙福決定於他們是否遵行這些典章。但以色列卻是硬著頸項、心未受割禮之民。他們背叛耶和華,離棄祂的律法,轉向假神,背逆叛道。結果,神的審判臨到他們,他們被交於敵人之手,分散到世界各地,直至今日仍因神的不悅而承受重壓。]
神行使其至高的主權,讓撒但和他的天使、亞當、以色列人分別承擔各自的責任。神的主權絲毫沒有剝奪受造之物應盡的責任。神正是通過行使主權,讓他們有墮落的可能,並負起,按祂認為適當的責任。神通過這樣行使主權,顯明自己是掌管萬有的神。因此,神的主權和受造物的責任彼此完全協調一致。許多人愚蠢地認為不可能知道神的主權終於何處,受造物的責任又始於何處。其實,受造之物的責任開始於造物主的預定,界定其範圍。至於神的主權,它從無界限,也永無「終止」。
讓我們進一步證明受造物的責任是以神的主權為基礎的。聖經記載了許多事情,只因為是神所命令的,就算是對的。倘若神未曾命令,就算是錯的!亞當有何權利「吃」伊甸園中的果子呢?要不是神許可,他就是賊了!要不是神授權,以色列人有何權利向埃及人「借」首飾和衣裳呢?(出3:22)要不是神命令,以色列人有何權利宰殺那麼多羊羔為祭物呢?要不是神吩咐,以色列人有何權利趕盡殺絕一切迦南人呢?要不是神規定,丈夫有何權利要求妻子順服呢?類似的例子還有許多。由此可見,人的責任是以神的主權為基礎的。
另有一例說明神如何行使祂絕對的主權。神將祂的選民放在與亞當和以色列不同的地位上。祂選民的地位是無條件的,絕無墮落的可能。在永約中,耶穌被指定為他們之首,為他們承擔責任,成就完美無缺、無懈可擊的永遠的義。神讓基督有繼續持守公義或墮落的可能,祂「生在律法以下,要把律法以下的人贖出來」。基督雖然與眾人一樣都在律法之下,但卻與他們有天壤之別:眾人都失敗了,不能守全律法,而唯獨基督沒有失敗,也不可能失敗。那麼,是誰將基督置於有條件的地位上的呢?是三位一體的神。神出於主權的旨意指派祂,出於主權的愛差遣祂,出於主權的權柄分派祂做神的工。
神給中保基督定了些條件。祂要有罪身的形狀(羅8:3);祂要將律法顯為大並使之受尊重;祂要在木頭上親身擔當神所有子民的一切罪;祂要替他們完全贖罪;祂要忍受神傾瀉的忿怒;祂要死去且被埋葬;神應許祂在完成這些條件之後可以得獎賞(以賽亞書53:10-12)。祂將要在眾弟兄中做頭生的;祂將擁有一群子民分享祂的榮耀。因為基督滿足了這些條件,祂的名永當稱頌!為此,父神鄭重地起誓保證,祂必保守並祝福一切由基督——祂降世為人的兒子——做中保的人,歷世歷代直到永永遠遠。因為基督代替了他們的位置,所以他們如今可以分享祂的福份:基督的義是他們的,基督在神前的地位是他們的,基督的生命也是他們的。他們不必滿足任何條件,不必履行任何義務來獲取這些永遠的福份。「祂一次獻祭,便叫那得以成聖的人永遠完全」(希10:14)。
綜上所述,神通過對待受造物的不同方式,清清楚楚地將祂的主權公諸於眾。祂將部分天使、亞當、以色列人放在有條件的、有可能墮落的地位上,他們能否繼續蒙福取決於他們對神是否順服忠實。然而,與此截然相反,神與「這小群」(路12:32)立約,在祂的計劃中和祂的兒子裡,他們的地位是無條件、不改變的,絕無墮落的可能,他們蒙福是基於基督為他們所做的:「神堅固的根基立住了。上面有這印記說,主認識誰是祂的人」(提後2:19)。神的選民所站立的根基堅固完整,不需加添,也不可減少(傳3:14)。神在此至高輝煌地彰顯出祂絕對的主權,祂確實「要憐憫誰,就憐憫誰,要叫誰剛硬,就叫誰剛硬」(羅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