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體育主播傅達仁由於晚年罹患胰腺癌,痛苦不堪,選擇於2018年6月7日在瑞士安樂死。近日,他的臨終畫面曝光,家人陪伴左右,唱歌送他走完最後一程。喝藥前,他問:「一口吞嗎?兩口可以嗎?」最後倒在兒子的懷裡。(頭條新聞)
這條視頻讓無數人震憾,僅僅兩分鐘的畫面裡,匯集了夫妻、父子間最真實又複雜的情感。是祝福還是悲傷,該送別還是挽留?每一個人的情緒都是凝重的。在生死面前,哭著來笑著走,以一種體面的方式告別人生該不該得到尊重?也許每一個人面臨這種選擇時,都會很無奈。
臺灣名嘴傅達仁的安樂死之所以廣受爭議,在於安樂死的問題,既是道德問題,又是一個法律問題。從道德倫理方面來講,中國人兒女講盡孝,朋友講關愛。市民的普遍看法,總覺得活著比死了好,很多人不願意接受,不敢接受安樂死。就目前身體健康的人群而言,他們是估計不到要求安樂死的人們群的承受能力,對於他們而言,更是很難預測得到的這種瀕臨死亡之前的痛苦。
著名作家史鐵生在《安樂死》一文中說:與其讓他們(植物人)無辜地,在無法表達自己的意願無從行使自己的權利的狀態下屈辱地呼吸,不如幫他們凜然並莊嚴地結束生命。這才是對他們以往人格的尊重,才是人道。
從這個角度來說,我們既有生存的權利,也就應該擁有選擇安逸死亡的權利。對於一個救治無望又遭受病痛嚴重折磨的人來說,也許生不如死;他們能做的僅僅是忍受病痛的煎熬,增加親人的負擔,這樣的生命質量是毫無意義和價值可言的。用安樂死給以解脫,是最人道和最慈善的選擇。
但是,在現有的法律條件下,「安樂死」可能引致「故意殺人」。患者自殺不會影響別人,但是,如果他本人想結束生命,醫護人員及家屬協助滿足其請求,在《刑法》中是「幫助自殺」行為,涉嫌故意殺人罪。其二,「安樂死」如果以法律形式確認下來,可能會被一些人利用,用以非法剝奪他人的生命。另外,在人類對疾病的認識還十分有限的情況下,未經法律許可而結束他人生命,有悖於生存權利的道德準則。
另外,安樂死的現實風險也是沒有辦法迴避的。在中國,被中國纏身或者癱瘓在床的病人、殘疾人何止數百萬,一旦有關安樂死的政策有所鬆動,但相關法律和制度設計又沒有跟上,那時候安樂死就會變成一個「殺人利器」。俗話說:久病床前無孝子,一旦子女對重病老人不耐煩而試圖結束老人的生命,而老人又受迫於種種可能無法表達自己的真實意思,那麼這樣的安樂死無疑是危險的。
正因如此,關於權利的爭論很容易造成兩極分化。就像墮胎這個問題,支持墮胎的認為,女人有權處理自己的身體;反對墮胎的認為,胎兒有生存下來的權利。而支持安樂死的人認為一個人有決定自己死的權利,反對安樂死的人則認為,一個人無論如何都有活著的生命權。
安樂死是一個非常具有爭議的話題,爭議的根源在於這樣一個行為很可能會違反國家應該保障國民生命安全的現代文明精神,在一些極端的情形下,甚至可能成為謀殺案件的避風港。但與此同時,安樂死的需求又現實存在,例如美國的前總統尼克森就明確表態,要求有尊嚴的死亡,他中風後沒有接受呼吸機等特殊的醫療手段,從發病到逝世,前後只有4天。著名文學家巴金,晚年因為不堪胸椎骨折帶來的痛苦,多次表達了安樂死的願望。
對此,1962年日本名古屋高級法院判決一個著名安樂死案件中,認為正當的安樂死必需符合以下6個條件:a.病人患有現代醫學的知識技術無法治療的疾病,並有即將死亡的證據;b.病人受到不能忍受的痛苦折磨;c.使病人死亡的唯一目的是解除其痛苦;d.病人在神志清楚時確實存在實施安樂死的要求;e.處死的方式必需是倫理上可接受的;f.必需由醫生執行,在特殊情況下無法找到醫生時才由適當的人來執行。這一判例已成為該國判斷安樂死是否合理的標準。
從道理上講,「安樂死」可以讓無法救治的病人死的沒有痛苦,死的有尊嚴。但在對「無法救治」的判定,在不同的醫療條件和資質下,結論不可能是一致的,其中還不包括可能出現的生命奇蹟。而病人對生的希望和死的恐懼也並不不同。這也使得對病人的「意願」,缺乏客觀的認定標準。換句話說,病人如果對「安樂死」有意願,其中有沒有「水分」,只有在其具備充分的繼續治療的條件下,才能認定這種意願的真實性。
「安樂死」是一把雙刃劍,形如潘多拉魔盒,完全放開,誰也不知道放出來的是魔鬼還是天使。無論贊成還是反對安樂死都有各自的道理,爭論或許將會一直持續,但無論如何推動安樂死的每一步都當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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