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宣判了一起電信詐騙案件。該案中,13名被告人分別被以詐騙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非法經營罪、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等判處有期徒刑八年至一年七個月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法院經審理查明,自2016年起,被告人王某違反國家規定,通過非法經營伺服器出租業務賺取非法收益。自2017年9月起,被告人王某龍通過QQ群交換、百度網盤下載等途徑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內容包括姓名、身份證號、電話號和銀行卡號等,隨後通過網絡以每條信息1分錢到1角錢不等的價格出售給他人。
2017年11月20日至12月2日,被告人謝某等人組成的詐騙團夥利用從王某龍處購買的公民個人信息,租用王某的網絡伺服器對銀行網銀進行撞庫,以提升信用卡額度為由對銀行客戶實施電信詐騙。2018年3月起,謝某等人又以網購退款等為由,向被害人發送二維碼,通過掃碼支付方式詐騙被害人財物。截至案發日,共63名被害人被該詐騙團夥以信用卡提額、假冒軍人購物等理由詐騙404萬餘元。
經查明,王某的非法經營數額達63萬餘元,王某龍通過網絡共出售約50GB的公民個人信息,非法獲利約5000元。此外,公安機關從王某龍的涉案電腦中提取到公民個人信息179GB,共計114萬條,其中包含了本案51名被害人的個人信息。
為了將詐騙贓款洗白,謝某等人與被告人謝某斌、林某輝合作,由後者提供洗錢服務並就此分得詐騙款項15%的利潤。為了逃避偵查、順利洗錢,謝某等人將307萬餘元詐騙款項轉至謝某斌的帳戶,謝某斌等人通過買來的銀行帳戶用詐騙贓款向被告人萬某軍、朱某金購買100元面值的電話卡密,價格為101至103元,隨後又將這些卡密通過網絡快速低價銷售給被告人沈某輝控制的廈門某公司、被告人黃某亮控制的福建某公司,價格為97.5至98.8元。所謂電話卡密,就是卡號和密碼的簡稱,是電信、聯通、移動三大運營商發行的固定面值儲值卡,現在商家售賣的不再是實體儲值卡,而是卡上的「卡密」,也就是相關數字。經查,謝某斌等人在被告人沈某輝控制的廈門某公司銷售50803條卡密;在被告人黃某亮控制的福建某公司銷售36374條卡密。
謝某斌將詐騙贓款洗白後,將洗白款項轉入多個買來的銀行帳戶,並僱用被告人黃某鴻取錢。黃某鴻將錢取出交給謝某斌後,謝某斌再將錢通過林某輝轉交給謝某等人。經審計,黃某鴻通過11張銀行卡共收取涉案贓款84萬餘元,轉款取現71萬餘元。
而謝某斌之所以可以成功將贓款轉移,是因為背後有一條「黑卡」產業鏈在推動。在這條產業鏈中,被告人楊某、焦某鋒將收購的銀行卡以每套700元出售給汪某龍,汪某龍以每套1000元出售給林某龍,林某龍再以每套1600元出售給謝某斌。四人通過逐級販賣銀行卡,形成了一條完整的黑卡鏈條,最終為謝某斌等人洗白贓款提供了洗錢帳戶。
經查明,被告人林某龍向謝某斌出售銀行卡76張,被告人汪某龍向林某龍出售76張,被告人楊某向汪某龍出售銀行卡10張且被抓獲時持有欲出售的銀行卡11張,被告人焦某鋒向汪某龍出售銀行卡23張。
法院根據查明的犯罪事實,結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危害後果、在犯罪組織中的作用及認罪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人民法院報
記者:肖波
通訊員: 鄔晨曦
編輯:任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