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講 | 債務清償順序規則

2020-12-26 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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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由我院開發區法庭法官黃猛,為大家講解民法典合同通則部分關於「債務清償順序規則」的相關規定。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條、五百六十一條對同一債權人負數個債務的履行順序及單一債務履行順序做了明確規定。民法典關於債務清償順序規定凸顯了在合同中約定債務清償順序的重要性,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民法典做了有利於債務人的規定,即由債務人在清償時指定其履行的債務。因為債務的履行順序,在司法實踐中對當事人的權益影響較大,因此民法典規定在債務人未作指定時,應當優先履行已經到期的債務,數項債務均到期的,優先履行對債務人缺乏擔保或擔保最少的債務;均無擔保或擔保相等,優先履行債務負擔較重的債務;負擔相同,按照債務到期先後順序履行;到期時間相同的,按照債務比例履行。其中,有擔保債務的履行規定對執行程序中的財產分配製度有重大指導意義,因為財產分配製度在民訴法和民訴法司法解釋中的規定相對較為原則,在司法實踐中對有擔保但尚未實現的債權能否參與另案分配存有爭議,《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正確理解和適用參與分配製度的指導意見》也未對此作出規定。

本次民法典的出臺,對上述問題做了完美的解答,即:有擔保但尚未實現的債權,尤其是一些有擔保但因故未能實現的銀行債權原則上不能參與另案財產分配。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條規定,同一債務對償還順序為先利息後主債務,這項規定對司法實踐中的財產分配製度有何影響尚不得而知。因為在司法實踐當中,執行程序中的財產分配大多數都是先主債務後利息,這是因為分配製度啟動的前提條件就是「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在此條件下,保護債權人的資金安全性遠較保護債權人賺取利息更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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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每日一講 | 債務清償順序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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