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唐青林 李元元 (北京雲亭律師事務所)
轉自:民商事裁判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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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提示:普通合伙人要對合夥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這一表述為投資者所熟知,但是這一說法是否意味著債權人能夠直接要求普通合伙人對合夥債務承擔責任呢?本文通過一則公報案例進行說明。
裁判要旨
合夥企業債務承擔分為兩個層次:第一順序的債務承擔人是合夥企業,第二順序的債務承擔人是全體合伙人。對於合夥債務,應先以合夥企業全部財產進行清償,未能清償的部分由全體普通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案情簡介
一、2005年9月8日,魏恆聶登記註冊成立個人獨資企業「聯達廠」,領取營業執照。2005年12月18日,魏恆聶、蔣振偉、卞躍及祝永兵籤訂合夥合同一份,約定:合伙人魏恆聶原獨資經營的聯達廠現由魏恆聶、蔣振偉、卞躍、祝永兵四人共同出資,合夥經營,變更為合夥經營企業,仍使用原魏恆聶領取的聯達廠營業執照。後尹宏祥、洪彬加入合夥。
二、2006年10月3日,雙盈公司與聯達廠籤訂購銷合同,約定由雙盈公司向聯達廠提供焦炭,雙盈公司供貨後,聯達廠支付了部分貨款,尚欠1213785.95元。
三、2006年12月23日,魏恆聶等六人籤訂協議書一份,六人一致同意全權委託魏恆聶將該廠對外承包,承包費用於償還對外債務和六人各自的投資,該廠承包前對外的債權債務由魏恆聶負責處理,與其餘五人無關。
四、雙盈公司將聯達廠以及魏恆聶等六人訴至南通中院,請求判令:聯達廠以及魏恆聶等六人給付所欠貨款並承擔逾期付款利息。
五、一審南通中院認定魏恆聶等六人形成合夥關係,欠款事實清楚,聯達廠償還原告雙盈公司貨款,前述六人對此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卞躍不服,向江蘇高院提起上訴。二審江蘇高院就責任承擔改判為:魏恆聶等六人對聯達廠不能清償的債務部分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其他部分維持原判。
裁判要點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魏恆聶等六人是否對聯達廠債務承擔責任以及如何承擔責任。鑑於魏恆聶等六人存在合夥協議並共同經營,六人形成合夥關係不存在疑問。關於債務如何承擔的問題,一審南通中院沒有區分聯達廠與其合伙人,要求一併承擔責任,二審江蘇高院在分析法規後,提出了合夥債務承擔的兩層次規則。
合夥企業債務的承擔分為兩個層次:第一順序的債務承擔人是合夥企業,第二順序的債務承擔人是全體合伙人。由於債權人的交易對象是合夥企業而非合伙人,合夥企業作為與債權人有直接法律關係的主體,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因合夥企業不具備法人資格,普通合伙人不享受有限責任的保護,合夥企業的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全體普通合伙人應對合夥企業未能清償的債務部分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因而,合夥企業法第三十九條所謂的「連帶」責任,是指合伙人在第二順序的責任承擔中相互之間所負的連帶責任,而非合伙人與合夥企業之間的連帶責任。
實務經驗總結
北京雲亭律師事務所唐青林律師、李舒律師的專業律師團隊辦理和分析過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問題,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大量辦案同時還總結辦案經驗出版了《雲亭法律實務書系》,本文摘自該書系。該書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雲亭律師事務所戰鬥在第一線的專業律師,具有深厚理論功底和豐富實踐經驗。該書系的選題和寫作體例,均以實際發生的案例分析為主,力圖從實踐需要出發,為實踐中經常遇到的疑難複雜法律問題,尋求最直接的解決方案。
一、合夥企業擁有財產,這是債權人實現債權的第一保障。《合夥企業法》第十一條規定合夥企業擁有財產並依法受到保護,債權人為實現債權,不僅要關注於合伙人,也要關注於合夥企業的財產,比如合夥對其他主體的債權,在可能的時候利用債權人代位權等規則,真正實現債權,而不僅僅是獲得司法確認。
二、普通合伙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兜底」的責任。這種責任其實可以稱之為「補充的清償責任」,對於合夥財產無力清償的合夥債務部分,普通合伙人要承擔清償責任,債務人能夠要求任何一個普通合伙人承擔全部的未清償責任,債務人不受限於合伙人之間的約定,無論是否知悉合伙人之間的利益安排。
三、普通合伙人責任的最終承擔按照約定進行。在某一合伙人承擔了超出自己應當承擔責任的範圍時,可以要求其他合伙人承擔其應當承擔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因此,合伙人之間事先做好約定實有必要,以免發生爭端。
四、個人合夥和企業合夥的責任承擔方式不一樣,債權人可直接要求個人合伙人對其承擔責任。無論是之前《民法通則》、《民通意見》,還是《民法典(草案)》,均規定合伙人對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而沒有如同《合夥企業法》的規定。
(我國並不是判例法國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導性案例,對同類案件的審理和裁判中並無約束力。同時,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實踐中,每個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將本文裁判觀點直接援引。我們對不同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並不意味著我們對本文案例裁判觀點的認同和支持,也不意味著法院在處理類似案件時,對該等裁判規則必然應當援引或參照。)
相關法律法規
《合夥企業法》
第二十條 合伙人的出資、以合夥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財產,均為合夥企業的財產。
第三十八條 合夥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
第三十九條 合夥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四十條 合伙人由於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清償數額超過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虧損分擔比例的,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的通知》
47.全體合伙人對合夥經營的虧損額,對外應當負連帶責任;對內則應按照協議約定的債務承擔比例或者出資比例分擔;協議未規定債務承擔比例或者出資比例的,可以按照約定的或者實際的盈餘分配比例承擔。但是對造成合夥經營虧損有過錯的合伙人,應當根據其過錯程度相應的多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七十三條 合伙人對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清償合夥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份額的合伙人,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法院判決
以下為該案在江蘇高院審理階段的"本院認為"關於此部分的論述:
對合夥債務如何承擔,《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1997年8月1日起施行)(以下簡稱合夥企業法)均有相關規定。合夥企業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合夥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合夥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到期債務的,各合伙人應當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以合夥企業財產清償合夥企業債務時,其不足的部分,由各合伙人按照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比例,用其在合夥企業出資以外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據此,合夥企業債務的承擔分為兩個層次:第一順序的債務承擔人是合夥企業,第二順序的債務承擔人是全體合伙人。由於債權人的交易對象是合夥企業而非合伙人,合夥企業作為與債權人有直接法律關係的主體,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因合夥企業不具備法人資格,普通合伙人不享受有限責任的保護,合夥企業的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全體普通合伙人應對合夥企業未能清償的債務部分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因而,合夥企業法第三十九條所謂的「連帶」責任,是指合伙人在第二順序的責任承擔中相互之間所負的連帶責任,而非合伙人與合夥企業之間的連帶責任。本案中,對於聯達廠欠雙盈公司的貨款,聯達廠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聯達廠的財產不足清償該債務的,卞躍等合伙人對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原審判決對聯達廠與卞躍等合伙人的責任順序未作區分,應予糾正。
案件來源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南通雙盈貿易有限公司訴鎮江市丹徒區聯達機械廠、魏恆聶等六人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案[《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2011年第7期]
延伸閱讀
裁判規則一:合夥債務清償中,要先由合夥企業對外承擔責任,合夥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才由合伙人互負無限連帶責任
案例一:最高人民法院,貴州華電華和能源有限公司、吳成桓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2019)最高法民申3260號]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合夥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該條規定有兩層意思:一是合夥企業不具備法人資格,普通合伙人不享受有限責任的保護,合夥企業的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全體普通合伙人對合夥企業未能清償的債務部分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二是在債務的清償順序上,要先由合夥企業對外承擔責任,合夥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才由合伙人互負無限連帶責任。
裁判規則二:合伙人之間關於退夥後不再承擔合夥對外責任的約定僅具有內部效力,不得對抗合夥外部債權人
案例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李折中與谷忠凱、周志剛等民間借貸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2018)新民申1112號]認為:關於李折中主張其在退夥後不應再對合夥期間債務承擔責任的理由是否成立的問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五十三條之規定,退夥人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該規定屬於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合伙人不能以合夥協議約定或者以其他形式加以排除。即使其他合伙人與退夥人約定退夥後不再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任何責任,也不能對抗基於退夥前的原因產生的合夥企業債務的債權人。且本案中四合伙人在退夥協議中關於「退出者一旦退出,一切言行與本廠無關」的表述並非是對合夥期間債權債務進行處理的明確約定,李折中以此為由主張其與合夥期間所發生債務無關的理由不能成立。
裁判規則三:合伙人承擔連帶責任的前提是債務是合夥債務,而非合伙人個人債務
案例三:東營市鑫聖源物流有限公司、李恩平運輸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2019)魯民申2500號]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三十五條規定:「合夥的債務,由合伙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合伙人對合夥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償還合夥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伙人,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根據上述規定,合伙人承擔連帶責任的債務為「合夥的債務」,因此,案涉債務是否屬於「合夥的債務」是審查田鋒所借款項應否從運費扣除及由李玉清共同承擔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