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1-12 13:32:07 來源:資本邦 已入駐財經號 作者:文黃小毅
掃描二維碼
關注√中金在線微信
掃描或點擊關注中金在線客服
11月12日,資本邦獲悉,A股公司恆泰艾普(300157.SZ)收到創業板關注函。
2020年11月10日晚間,恆泰艾普直通披露《第四屆監事會第十六次會議決議公告》,恆泰艾普監事會以2票同意、1票反對、0票棄權,審議通過了北京碩晟科技信息諮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碩晟科技」)及其一致行動人李麗萍關於提要求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要求求。同日,恆泰艾普披露《關於公司監事會違反的公告》《關於股東北京碩晟科技信息諮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動人李麗萍所持有公司部分股票不得行使表決權的公告》稱,恆泰艾普董事會對上述股東的持股情況進行核查,認為碩晟科技及其一致行動人李麗萍因所持有公司有表決權的股份不足10%,不具備提要求監事會召集股東大會的資格,監事會作出的決議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決議內容無效。創業板管理部對此表示關注,要求恆泰艾普就以下事項進行補充說明:
1.碩晟科技及其一致行動人李麗萍向恆泰艾普監事會提出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原因及背景,是否涉及具體提案以及提案內容。
2.碩晟科技及李麗萍要求求監事會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前是否已提要求董事會召開股東大會,如是,恆泰艾普董事會是否已按《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業務辦理指南第8號——股東大會》等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和相關審議程序,是否存在無故拖延或拒絕履行配合披露等義務的情形。
3.關於恆泰艾普發布的《關於公司監事會違反的公告》《關於股東北京碩晟科技信息諮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動人李麗萍所持有公司部分股票不得行使表決權的公告》,恆泰艾普董事會成員是否知情並認可,董事會是否履行相應的審議程序,如是,要求報備各董事籤署意見的相關文件。
4.恆泰艾普認定本次監事會決議無效的法律依據及合理性,是否違反《公司法》的相關規定。
5.恆泰艾普認為應予說明的其他事項。
同日,恆泰艾普披露近日收到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的應訴通知,碩晟科技及其李麗萍向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撤銷恆泰艾普2020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會議決議以及判決恆泰艾普承擔案件全部訴訟費用。恆泰艾普表示,本案由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受理,目前尚未開庭審理。
事件起因為:恆泰艾普於2020年8月24日14:00召開2020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並於當日在巨潮資訊網披露《2020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公告》,公告中指出碩晟科技及其一致行動人李麗萍在2020年8月5日增持恆泰艾普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達到5%時,未立即停止並履行信息披露義務,而在當日繼續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方式增持,故在達到5%以後買入的股份在買入後36個月內不得行使表決權。碩晟科技及其李麗萍認為在2020年8月5日增持恆泰艾普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達到5%時已經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六十三條及《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完全適當的履行了相應的義務,不存在不得行使表決權的法定情形,同時認為其享有的表決權是法定的固有權利,非經法定權利機關經法定程序不得被剝奪和限制,認為恆泰艾普2020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未將其3578.56萬股股票的表決權計入出席會議表決權總數的表決方式違反了法律規定,請求法院判決撤銷恆泰艾普2020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
頭圖來源:123RF
轉載聲明:本文為資本邦原創文章,轉載請註明出處及作者,否則為侵權。
風險提示
:
資本邦呈現的所有信息僅作為參考,不構成投資建議,一切投資操作信息不能作為投資依據。投資有風險,入市需謹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