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牌方不具備召開條件 恆泰艾普法律意見書回復交易所5%爭議

2020-12-18 新浪財經

來源:經濟觀察報

經濟觀察網記者 黃一帆 銀川中能一方去年7月份入主恆泰艾普(300157.SZ),現在成了被挑戰一方。從今年七月底開始,舉牌方北京碩晟科技(下稱「北京碩晟」)信息諮詢有限公司和其一致行動人李麗萍便開啟「買買買」模式,連續舉牌恆泰艾普。

在其攻勢下,截至10月中旬,北京碩晟及其一致行動人已合計持有佔恆泰艾普總股本中佔 16%的籌碼。而這一數字已超過了控股股東銀川中能及其一致行動人孫庚文的15.63%合計持股數。

隨之,恆泰艾普的股權鬥爭也進入白熱化。不過,這一白熱化的核心雖然在於控制權爭奪,但其焦點卻在於表決權的有效性。因舉牌方的業務「生疏」,導致8月5日北京碩晟在增持達到5%時並未停止並履行信息披露義務,而是繼續通過集中競價交易進行增持,導致其出現違法情形,持有股份表決權僅有5%。

恆泰艾普認為,北京碩晟違反了證券法相關規定,碩晟科技及其一致行動人在買入超過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達到5%後的股份在買入後的36個月內均不得行使表決權。也由此雙方圍繞表決權是否有效進行焦灼的拉鋸。

11月17日,交易所再發問詢追問事件背後動機。針對上述事件,11月24日晚,恆泰艾普在關注函回覆中予以回應,同時上海嘉坦律師事務所出具了相應的法律意見書。

舉牌

北京碩晟大舉舉牌恆泰艾普的故事發生在今年8月。

根據恆泰艾普8月回復深交所關注函時披露,今年7月初至7月下旬,自然人王某斐等人曾與公司管理層、控股股東多次溝通,表露出擬通過支付定金參與股權收購、後續將上市公司控股股權倒手轉賣給地方國資的計劃,並提出以籤訂A、B兩版不同價格的合同的方式籤署相關文件;同時表示對公司的部分子公司和實體產業有濃厚的興趣,希望在上市公司層面將公司的部分優質子公司以低價出售給其指定的相關方。

恆泰艾普稱,上述兩點要求如實施,必定會損害國有資產利益並觸犯相關法律法規,且由其控制董事會也會嚴重損害上市公司、股東尤其是中小股東的權益,故公司控股股東拒絕其受讓股份的要求。

被拒絕後,收購方並沒有選擇放棄,而是通過二級市場進行增持。8月6日,碩晟科技及其一致行動人李麗萍告知恆泰艾普近期已增持公司股份達到5%。

隨後,在舉牌方籌碼已達10%後,碩晟科技及其一致行動人李麗萍繞過董事會,通過監事會提請召開臨時股東大會。這一事項雖然在監事會層面獲得通過,但董事會認定監事會決議無效。

恆泰艾普方面認為,碩晟科技及其一致行動人李麗萍在2020年8月5日增持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達到5%時,未立即停止並履行信息披露義務,而在當日繼續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方式增持,繼而使其合計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超過了5%,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六十三條及《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

博弈焦點 公司回復關注函

恆泰艾普未正常經過董事會而是直接通過監事會的反常行為,引來了監管的關注。

11月17日,深交所要求公司說明監事會決議同意碩晟科技及其一致行動人關於提請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請求,但公司未在規定時間內發出召開股東大會通知的原因,公司董事會和董事會秘書是否存在拒不配合監事會召集股東大會的行為,公司董事會和董事會秘書是否存在違反《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的情形。

11月24日,恆泰艾普在關注函回覆中稱,《上市規則》第4.4.6條規定,有權提議召開股東大會的股東需持有公司10%以上已發行有表決權的股份。由於碩晟科技及其一致行動人在2020年8月5日增持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達到5%即35,605,663股時,未立即停止並履行信息披露義務,而在當日繼續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方式增持152股至35,605,815股股票,持股比例超過了5%,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三條及《收購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因此,碩晟科技及其一致行動人增持至5%後的股份在買入後的36個月內均不得行使表決權,碩晟科技及其一致行動人所持有的可以行使表決權的股份比例不足10%,不具備提請召開股東大會的資格。

由此可知,上市公司第四屆監事會第十六次會議同意碩晟科技及其一致行動人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請求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及《收購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其決議自始無效。因此,上市公司未在規定時間內發出召開股東大會通知,上市公司董事會和董事會秘書亦沒有配合監事會違法召集股東大會。

綜上,由於上市公司第四屆監事會未嚴格審查碩晟科技及其一致行動人請求召集股東大會的資格,導致其會議決議自始無效。因此,上市公司董事會和董事會秘書不配合監事會決議召集股東大會的行為未違反《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的相關規定。

上海嘉坦律師事務所發布了關於所涉法律事項的專項法律意見,認為碩晟科技及其一致行動人所持有的可以行使表決權的股份比例不足10%,不具備提請召開股東大會的資格。

上海嘉坦律師事務所表示,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並應當以書面形式向監事會提出請求;《上市規則》第4.4.6條規定,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的股東有權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由此可知,請求上市公司監事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股東資格與請求上市公司董事會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股東資格相同。根據上市公司董事會於2020年10月10日召開的專項會議,超過半數董事認為,碩晟科技及其一致行動人不具備提請董事會召開股東大會的資格。因此,碩晟科技及其一致行動人亦不具備提請監事會召開股東大會的資格。

同時,上海嘉坦律師事務所稱,《公司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上市公司第四屆監事會第十六次會議決議屬於《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規定的當然無效的情形,上市公司董事會有資格「認為」該決議無效;但上市公司董事會非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無權「認定」該決議無效;上市公司董事會認為監事會決議無效未違反《公司法》的相關規定。

不過,收購方同樣不承認自己增持超過5%股份的表決權無效,根據11月11日下午恆泰艾普發布的《關於公司收到訴訟通知的公告》,碩晟科技及其一致行動人李麗萍向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撤銷恆泰艾普2020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會議決議以及判決恆泰艾普承擔案件全部訴訟費用。

據了解,新修訂的《證券法》在第六十三條新增第三款規定,違規買入上市公司有表決權的股份的,在買入後36個月內,對超過規定比例部分的不得行使表決權。

浙江國聖律師事務所吳瑋告訴記者,「按照新修訂的證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舉牌觸發5%時,應當立即作出信披,向證監會、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通知上市公司後予以公告。在具體購入股票的技術層面,購買時應當精確計算,做到完全符合5%的標準,以避免法律和監管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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