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球時報在7月6日發表題為《香港一些人要避免政治化解讀國安法》的社論指出,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前首席法官李國能日前對香港國安法提出了質疑,認為行政長官指定法官審理國安案件會損害司法獨立,這是完全站不住腳的。
按照香港基本法的解釋,香港司法獨立是指「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幹涉,司法人員履行審判職責的行為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司法機構是如何構成,不能由司法機構自我決定,全世界共同的法治邏輯,比如在美國,所有聯邦法官都需要由總統提名,在參議院批准之後再由總統任命,在英國、加拿大的關鍵法官選用上也遵從類似的規則。
基本法的解釋權在全國人大,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憲法和基本法通過了香港國安法,香港法律界尊重並嚴格履行國安法的各項規定,按照法治精神,沒有任何其他原則可以高於這個原則。
李國能對香港國安法的質疑,既不符合基本法的真實內容,更不符合上文提到的法治邏輯。
據此前報導,香港特區政府7月3日發布公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香港國安法》)第十二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港區國安委)。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按香港國安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在徵詢國安委和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意見後,從現任裁判官中指定六人為指定法官,負責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
7月4日,香港律政司司長鄭若驊(huá)資深大律師出席電臺節目後會見媒體,記者問詢這6名法官有沒有外籍法官。鄭若驊表示,在指定法官方面,國安法第四十四條寫明相關要做的工作。條文中沒有具體清楚說明要如何「指定」,但最重要的是行政長官在指定的時候,可以考慮相關情況,亦可以徵詢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這兩點在條文中寫得很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