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反家暴救助中的重要一環,庇護所可給受暴女性一個臨時棲身之地,讓她們暫時脫離暴力環境,防止出現心理上的「癱瘓」,避免「習得性無助」。然而,據媒體11月25日報導,自1995年我國第一家婦女庇護所成立至今,站點多、知曉率低、庇護少成為普遍現象。11年來,南京反家暴庇護中心總共入住2人;北京順義,三年僅接收2例庇護救助案例;上海兩家庇護所7年服務對象合計19人……
反家暴庇護所站點多、知曉率低、庇護少,的確不該。因為據上述報導披露,與庇護所閒置形成對比的,是中國嚴峻的家暴事實——2017年,公安部新聞中心官方微博援引的一則數據顯示,我國2.7億個家庭中,約30%的婦女遭受過家暴,每年有15.7萬婦女自殺,60%是因為家庭暴力。可見,不是遭受家暴者不需要一個「避風港」,而是他們在遭受家暴時得不到庇護所的及時庇護與救助。
反家暴庇護所為何普遍閒置?一方面,相關部門宣傳不到位,導致其知曉率低,門可羅雀,甚至無人問津。反家暴法第十八條規定: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可以單獨或者依託救助管理機構設立臨時庇護場所,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臨時生活幫助。庇護所雖在反家暴法中被明確,一些地方雖然重視這類場所的設置,卻害怕這類場所給自己帶來運營負擔,乾脆就讓其「待字閨中人未識」。當有受家暴者主動求其庇護,一些地方的責任部門則會「踢皮球」,建議求助者人先報警或走法律程序。
另一方面,不少地方的庇護所缺少人力、物力、法律保障和規範運作,維繫不易,沒有履職積極性。庇護所要運作,就需要人員與經費,但這類機構的事情並不多,人員編制就容易受困,經費也可能難以保障,萬一有人前來尋求庇護,效果可想而知。而且,庇護所不只是將家暴受害者隔離起來,還應開展心理輔導、調解等工作,調解不成可能還要訴諸法律,卻掣肘於專業人員缺乏,同樣夠不上庇護條件,工作開展不下去,處於空轉狀態。
此外,不少庇護所設置在流浪人員救助站內,很難單獨為家暴受害者劃分獨立空間,只能與普通受救助的人員住在一起,從而給受暴者帶來不好的感受,對於庇護所能起到的作用也心存疑慮,從而認同度低;有的庇護所設在社區中,受暴婦女缺乏安全感。更何況,「家醜不可外揚」在一些人的思想中根深蒂固,不願尋求庇護所的庇護。
而解決庇護所閒置的問題,當然需要建設好、宣傳好,提高知曉率。2015年民政部、全國婦聯聯合下發的《關於做好家庭暴力受害者庇護救助工作的指導意見》明確,婦聯組織要依法為受害者提供維權服務,民政部門救助管理機構承擔家庭暴力庇護場所建立的責任。實際上,庇護家暴受害者不能是民政救助機構「多」出來的工作,應有專門的資金和人員,庇護所的正常運轉需要民政、婦聯、醫衛、公安、司法、教育等多機構合作,合力提供專職工作人員、心理輔導人員、法律援助人員、警衛人員等。
有專家還表示,反家暴法沒明確界定庇護所的設置標準、經費保障、工作原則、申請庇護、脫離庇護條件、庇護期限、日常管理等,庇護所在設置、運作上都缺乏規範,不履職也沒法律後果。因此,專家們呼籲國家能儘快制定相關規章制度。
作者:何勇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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