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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家暴,淡定做吃瓜群眾?廣東的反家暴立法,要對此亮「紅牌」了。
據新京報報導,7月28日,《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辦法(草案修改二稿)》提請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草案修改二稿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正在發生的家庭暴力行為有權勸阻,對受害人面臨人身安全威脅的應當向公安機關報案。
劃重點:「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勸阻,「應當」報案……這意味著,你目睹了家暴現場,你就有義務報案——即便你只是個「路人甲」。
在家暴動輒刺激公眾敏感神經,也成了大眾關切議題的語境中,此舉很難不引發輿論關注:這是首次有地方性法規擬對家暴行為「目擊者」的報案義務作出明確規定,相當於將「強制報告義務主體」進行了擴充。
明確家暴「目擊者」應報案,本質上也重申了一點:家暴不是家務事。在家暴面前,任何人都不該做袖手旁觀的看客,或者輕易轉過身去裝作沒看見。
這無疑是有的放矢:雖然「家暴不是家務事」在當下漸成社會共識,可這離轉化為「路見『家暴』,出手相助」的廣譜性行動自覺,仍有距離。現實中,面對家暴,很多人「嘴上說會制止,身體上卻很誠實」——「家事化」判斷和「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觀念,總是輕易「勸退」了他們的幹預念頭。而廣東擬立法規定家暴「目擊者」應報案,就是對此的矯枉與糾偏。
值得注意的是,把目擊者也納入「強制報告」責任主體之列,是反家暴地方立法層面的「創新」。
反家庭暴力法明確單位、個人對正在發生的家暴「有權及時勸阻」,但廣東這份草案中的表述口徑則是「任何單位和個人」;反家庭暴力法將應當報案的主體限定為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適用情形則是「發現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這份草案則往前邁出了一大步——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受害人面臨人身安全威脅」時都應當向公安機關報案。
明確家暴「目擊者」應報案,的確是對法律權利義務的調整。這拓寬了人們的義務區間,但無關道義綁架:不論是著眼於反家暴亟須的「社會共治結構」,還是從幹預成本、公民道德自覺等角度考慮,要求人們及時介入或舉報家暴行為,都談不上「過分要求」。
當某些肆無忌憚的家暴行為呈現出「外向化」特徵時,不只是那些與反家暴反虐待直接相關的受理、跟進和轉介人員,目擊者也有跟不法行為作鬥爭的義務。更何況,拍照存證和報案沒那麼高的現實風險,但To be or not to be,卻決定了行善和助惡的朝向,還可能改變受害者的遭遇乃至命運。
要求家暴「目擊者」應報案,是在反家庭暴力法基礎上的「更進一步」,但這不是將法律泛道德化的亂來,而是拿捏好了「善法」分寸:廣東草案修訂也是在研判基礎上,將「有權」報案修改為了「應當」報案,並非想當然。
頗耐人尋味的是,在出臺落實《反家庭暴力法》的地方性法規方面,已有山東、湖北、湖南、貴州、內蒙古、新疆等6地出臺地方法規,多地將制定本省反家暴實施辦法列入了立法計劃。這些地方法規亮點紛呈,如有的地方明確家暴受害者也包括男方,有的地方明確了違反家暴告誡制度會承擔什麼法律後果……
廣東的相關立法過程中更是亮點迭出:擬明確「凍餓、禁閉、性侵未成年人,都算家暴」 「未成年人目睹家暴也是受害者」「將網絡散布家人隱私等納入家暴範疇」「不得以『維持家庭關係』為由勸阻報案」等,都曾引發熱議,也收穫了正向的輿論反饋。
說到底,反家暴地方立法,家暴防治網絡織得越牢越好——只要嚴守法治框架,多些在反家庭暴力法基礎上的「更進一步」也無妨;對於其他地方立法中的好舉措,各地也宜見賢思齊、善於對標。像明確路人「見家暴得管」,就頗具範本價值,可資各地借鑑。
□仲鳴(媒體人)
編輯 陳靜 校對 劉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