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
結婚20年
長期遭受丈夫毆打
分居後仍被騷擾、恐嚇
他
因年幼「不聽話」
被母親多次用皮帶、衣架打傷
用火機燙傷小腿和腳底
......
家庭暴力不是「家務事」!!!
在堅決反家暴的道路上
廣東省一項新舉措的出臺
再為家暴受害者「加碼」
大大增強了反家暴的法律後盾
2020年7月29日,《廣東省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經廣東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22次會議全票表決通過,將於2020年10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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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亮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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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創新有關工作制度和措施,呈現了十大亮點——
亮點一:家庭暴力行為分項表述,「凍餓」「跟蹤」「騷擾」「散布隱私」等明確為家庭暴力。《辦法》將家庭暴力從傷害行為、限制人身自由行為、威脅人身安全行為、精神侵害行為以及其他家庭暴力行為等五個方面分項表述。根據工作實踐需求,回應社會關切,將「凍餓」「禁閉」「跟蹤」「騷擾」「誹謗」「散布隱私」明確為家庭暴力。明確通過網絡等手段實施有關侵害行為的,也是家庭暴力。
亮點二:反家庭暴力實行社會共治,發現受害人面臨人身安全威脅的應當及時報警。《辦法》多個條款分別對人民團體、村(居)民委員會、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開展反家庭暴力的職責和義務做出規定。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正在發生的家庭暴力行為有權勸阻,對受害人面臨人身安全威脅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亮點三:構建反家庭暴力工作的綜合預防體系,預防家庭暴力工作納入網格化管理。《辦法》分別圍繞加強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開展業務培訓、推進信息資源建設和共享、化解婚姻家庭矛盾糾紛等內容,明確了各有關方面的職責。其中,要求各級人民政府將家庭教育指導服務納入城鄉公共服務體系;要求民政部門指導婚姻登記機關,為婚姻登記當事人提供婚姻家庭輔導服務;要求學校、幼兒園對學生、幼兒開展自我保護意識宣傳教育。
亮點四:建立健全反家庭暴力聯動工作機制,重大、社會影響惡劣案件要共同處理。《辦法》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反家庭暴力聯動工作機制的職責。要求首接部門、單位應當按照工作職責做好受理、跟進和轉介工作;對涉及多個部門、單位職責的重大家庭暴力案件或者社會影響惡劣的家庭暴力案件,應當聯合其他有關部門、單位共同處理。
亮點五:完善強制報告制度,擴大保護對象和報告主體。將因年老、殘疾、重病、受到強制、受到威嚇等原因無法報案的人員納入保護對象,增加規定人民調解組織及其工作人員作為強制報告主體。
亮點六:規範公安機關接處警,「四種情形」應當出具告誡書。明確要求公安機關將家庭暴力警情納入「110」接處警工作範圍,接到家庭暴力報案後應當及時出警,製作出警記錄,並做好制止家庭暴力、收集證據、查明基本事實、協助救助、進行傷情鑑定、協助庇護、告知受害人享有權利等工作。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家庭暴力行為,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受理並查處;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立案偵查。家庭暴力行為情節較輕,依法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符合「未能取得受害人調解的」等四種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應當出具告誡書。
亮點七:豐富人身安全保護令措施,可以申請多項保護措施、法院分批多次作出。《辦法》規定,人身安全保護令可以採取以下措施:「禁止令」「遠離令」「遷出令」等。規定申請人申請多項人身保護令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分批多次作出。
亮點八:專章規定對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臨時庇護場所要保護受害人隱私。重視對受害人的救助,設立「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專章,從臨時庇護、社會救助、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環節,為受害人提供多層次、多樣化、立體式的救助幫助,覆蓋臨時食宿、法律需求、心理服務、困難幫扶等方面。
亮點九:完善家事調查制度和律師調查取證制度,推動解決舉證難問題。明確在家庭暴力民事訴訟中,受害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證據的,可以委託律師依法調查收集相關證據。
亮點十:創設性擴大保護對象,目睹家暴的未成年人是家庭暴力受害人。加強對未成年人的保護,明確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是家庭暴力受害人。
起草單位廣東省婦聯相關負責人表示,《辦法》創新有關工作制度和措施,是廣東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對家庭文明建設和婦女兒童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認真貫徹實施《反家庭暴力法》的一項重大舉措,對於推進全省反家暴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家是每個人的歸宿和港灣
不應成為痛苦的來源
在《辦法》正式實施前
小編先分享龍崗法院近年來
對兩起涉家暴案件作出的判罰
若暴力正在你的身邊發生
請拿起法律武器
保護自己和家人
案例一
妻子長期遭受丈夫毆打,
法院: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
張某與王某系夫妻關係,正協議離婚。二人自結婚20年來,王某長期家暴毆打張某,致使張某身體多處嚴重受傷,已在龍崗公安分局備有傷情鑑定結果書,鑑定結果為輕微傷。張某與王某現已分居,王某仍多次騷擾張某,以言語恐嚇,且經常出入張某工作場所糾纏。張某認為王某的行為嚴重影響到其正常生活及工作,導致其精神受到嚴重打擊,身心受到嚴重損害,遂訴請我院對發布人身安全保護令。
本院經審理認為,張某的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條件。本院依法裁定如下:
禁止王某對張某實施家庭暴力;
禁止王某騷擾、跟蹤、接觸張某及其相關近親屬。
如王某違反上述禁令,本院將依法視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七條 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二)有具體的請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情形。
第三十四條 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給予訓誡,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案例二
母親多次虐待、燒傷兒子,
法院:判刑一年六個月!
李某(男,5歲)自幼被父母送去親戚家寄養,後被其母何某接回深圳讀書。自李某與何某同住,何某即以李某不聽話為由,多次用皮帶、衣架毆打李某,用火機燒傷李某腳底及小腿,致其身體多處受傷。一次,在何某毆打李某腹部後,李某因持續不適,被何某送至龍崗區中心醫院就診。醫生經檢查發現李某身體多處傷情較重,疑似被虐待,遂報警。經司法鑑定所鑑定,李某肝臟、胰臟、頭部等部位的傷情為輕傷二級,腳底及小腿燒傷傷情為輕微傷。何某被檢察機關提起公訴。
本院經審理認為,何某在較長時間內以多次毆打、燒傷等方式虐待李某致輕微傷,情節惡劣,其行為構成了虐待罪;且何某以暴力故意傷害李某的身體致輕傷二級,其行為構成了故意傷害罪。
何某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李某的父親亦出具《諒解書》,表示對何某管教兒子不當的行為予以諒解,本院在量刑時予以考量。綜上,依法判決如下:
被告人何某犯虐待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被告人何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數罪併罰,總和刑期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六十條 之一 【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虐待被監護、看護的人,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對家暴說「不」,向法官主張
面對家暴這一社會「公害」
請記住
你有法律的堅強後盾
有社會各界的廣泛支持
我們將共同努力
驅散家暴的陰霾
來源 | 民一庭 丘麗明、少年庭 黃忠新
原標題:《廣東省反家庭暴力法辦法即將實施,請大聲對家暴說「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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