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這個字,上面一個寶蓋頭代表著頭上有屋瓦,下面的「豕」,源於甲骨文,是豬的意思,代表著地上養著的豬。從古至今,有了住所才能稱之為「家」,而養豬是生活富足的重要表現,由此可見,有吃有住是家最基本的構成要件。
房子是家基本的象徵,多數人都是通過買賣獲得房產,有的通過繼承分得遺產,有的因為離婚將房產歸屬於一方,還有的通過贈與、以物抵債、抵押權實現、拍賣等方式取得房產的所有權。
當我們合法地擁有著房產的所有權,但房子卻一直被他人佔用,怎麼辦呢?
精彩案例:
袁某(女方)與朱某(男方)於2016年8月30日協議離婚。雙方離婚協議約定:
一、男女雙方自願離婚;
二、子女撫養問題:朱小某的撫養權歸女方,男方每月支付撫養費800元至滿18周歲止。在不影響孩子學習、生活的前提下,男方可探視孩子。
三、共同財產處理:女方自己個人出資購買的位於某區××單元××樓住房一套,面積XX平方米,產權歸女方個人所有。
四、……
兩人離婚後,朱某配合袁某辦理了相關房屋過戶手續,房子為袁某單獨所有。袁某帶著孩子在其上述房屋中生活居住。不久,前夫朱某的父母以看望孫子為由,逐漸居住到袁某房屋中,並在此生活,給袁某帶來很大的困擾,無論用什麼方法,二人均久居不離。袁某無奈之下,想要起訴朱某的父母,便諮詢了律師。
律師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佔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侵佔的,佔有人有權請求返還原物;對妨礙佔有的行為,佔有人有權請求排除妨礙或者消除危險;因侵佔或者妨害造成的損害,佔有人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袁某作為涉案房屋的所有權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袁某與朱某離婚後,房屋產權已經明晰,朱某的父母未經袁某同意和許可,長期在該房屋居住生活,侵害了袁某對該房屋的所有權,也影響到袁某的正常生活。袁某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排除妨礙,要求朱某的父母搬離該房屋,並交還房門鑰匙。
律師聲明:
因個案差異,建議您遇到相同或類似的糾紛和問題時,及時諮詢法律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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