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因管理作為債的一種發生根據,是指沒有法定義務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法律事實。無因管理法律制度源於古羅馬法,近代各國民法建立相應的無因管理法律制度。無因管理法律制度倡楊社會互助的道德追求,確認無因管理的合法性,以阻卻管理行為的違法性,體現公平正義的法律精神。在性質上,無因管理是一種事實行為。無因管理有真正無因管理和不真正無因管理兩種類型,真正無因管理包含適法無因管理和不適法無因管理,不真正無因管理包含誤信管理、不法管理和幻想管理。
網友諮詢:
請問無因管理之債與侵權之債的區別?
張舟律師解答:
1侵權是侵犯他人、國家、集體的各種合法權利而產生的損害賠償的債務。
比如:A打傷了B,B請求A支付的醫藥費、營養費等就是侵權的債務。
無因管理的債務指是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的管理或者服務的事實行為,該事實行為所產生的債務稱之為無因管理之債。
比如:乙的牛跑到甲那裡了,甲發現牛生病,替牛治病花費了錢。日後乙向甲要牛,甲要求乙支付給牛看病的錢就是無因管理之債。
2 侵權的債務不能通過合同法規定自動抵銷(約定抵銷除外),無因管理的債務可以抵銷。
張舟律師補充:
在無因管理中,管理他人事務的人稱管理人,被他人管理事務的人稱本人。通常管理人是債權人,本人是債務人。 管理人的義務包括:管理義務。在無因管理開始前,管理人對於他人的事務固然沒有管理的義務;但一經開始管理,則管理人在本人、其繼承人或代管人接管以前負有繼續管理的義務。尊重本人意思和維護本人利益的義務。管理人應將管理情況及時報告本人,按本人意思辦理。權益轉移義務。管理人因管理事務所取得的財產及其他權益的應轉移給本人。本人的義務包括:償還管理人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合理費用;清償管理人因管理事務負擔的債務;賠償管理人因管理事務所受的損失。無因管理的表現形式有很多:常見的有見義勇為,下雨,鄰居不在幫助鄰居家收被子等等行為……都屬於無因管理,通俗一點就是沒有義務的助人行為
從法的歷史發展看,無因管理作為一項一般性制度,其制度理念源自於古代法中對遺失物拾得這一具體事實的法律規定。無因管理制度起源於古羅馬法,屬於準契約之一,賦與兩種訴權:一種是無因管理正面訴權,也稱無因管理直接訴訟,即本人對管理人之訴權。另一種是無因管理反面訴權,也稱為無因管理反對訴訟,即管理人對於本人的訴權。
張律師結語:因為無因管理的管理人並不是以發生一定民事法律後果為目的的而實施管理行為,並不以行為人的意思表示為要素。因此,無因管理不屬於意思行為或表意行為,而屬於事實行為。無因管理是在沒有利益所有人要求或者雙方約定或法律規定的情況下發生的;如果管理者或者服務者不放棄在管理或者服務活動中必要費用的償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