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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中泰青月中短債A :
中泰證券(上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中泰青月中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2020年第2號
中泰證券(上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中泰青月中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更新)
2020年第
2號
基金管理人:
中泰證券(上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託管人:中國
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
12月
中泰青月中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2020年第
2號
目錄
重要提示
........................................................................................................................1
第一部分緒言
............................................................................................................3
第二部分釋義
............................................................................................................4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9
第四部分基金託管人
..............................................................................................17
第五部分相關服務機構
..........................................................................................22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29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30
第八部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31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資
..............................................................................................46
第十部分基金的業績
................................................................................................56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財產
..........................................................................................59
第十二部分基金資產估值
......................................................................................60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66
第十四部分基金費用與稅收
..................................................................................68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71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72
第十七部分風險揭示
..............................................................................................79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清算
..........................................86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內容摘要
..............................................................................88
第二十部分託管協議內容摘要
............................................................................104
第二十一部分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121
第二十二部分其他應披露事項
............................................................................123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說明書存放及查閱方式
........................................................124
第二十四部分備查文件
........................................................................................125
1
中泰青月中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2020年第
2號
重要提示
本基金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2019年
6月
12日證監許可【
2019】1041
號文註冊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於
2019年
8月
9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證招募說明書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本招募說明書經中國
證監會註冊,但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募集的註冊,並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投資價
值、市場前景和收益做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於本基金沒有風險。
本基金投資於證券市場,基金淨值會因為證券市場波動等因素產生波動。投
資人在投資本基金前,需全面認識本基金產品的風險收益特徵和產品特性,充分
考慮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理性判斷市場,對投資本基金的意願、時機、數量等
投資行為作出獨立決策。投資人根據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時
也需承擔相應的投資風險。基金投資中的風險包括:由於經濟、政治、社會等環
境因素的變化對證券價格造成的市場風險,金融工具的一方到期無法履行約定義
務致使本基金遭受損失的信用風險,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實施過程中產生的運
作管理風險,流動性風險,本基金的特定風險,本基金法律文件風險收益特徵表
述與銷售機構基金風險評價可能不一致的風險,其他風險等。
本基金採用
證券公司交易模式和結算模式,即本基金將通過基金管理人選定
的證券經營機構進行場內交易並由選定的證券經營機構作為結算參與人代理本
基金進行結算,該種交易結算模式可能存在信息系統風險、操作風險、資金使用
效率降低的風險、交易結算風險、投資
信息安全保密風險等風險。
本基金為債券型基金,其預期風險、預期收益高於貨幣市場基金,低於股票
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屬於較低預期風險和較低預期收益的證券投資基金產品。
本基金可投資資產支持證券,存在與基礎資產相關的風險、與資產支持證券
相關的風險、與專項計劃管理相關的風險和其他風險。
投資有風險,投資人認購(或申購)本基金時應認真閱讀基金合同、本招募
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
基金的過往業績並不預示其未來表現,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業績也
不構成對本基金業績表現的保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資人基金投資的「買者自負」
原則,在投資人作出投資決策後,基金運營狀況與基金淨值變化導致的投資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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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泰青月中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2020年第
2號
由投資人自行負擔。當投資人贖回時,所得或會高於或低於投資人先前所支付的
金額。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
但不保證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
投資人應當認真閱讀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價值,自主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本招募說明書所載內容截至
2020年
11月
30日,基金投資組合報告和基金
業績表現截至
2020年
9月
30日(財務數據未經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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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泰青月中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2020年第
2號
第一部分緒言
本招募說明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
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銷售辦法》」)、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
《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流動性風
險管理規定》」)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中泰青月中短債債券型證券
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編寫。
基金管理人承諾本招募說明書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
漏,並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本基金是根據本招募說明書
所載明的資料申請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沒有委託或授權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說明書中載明的信息,或對本招募說明書作任何解釋或者說明。
本招募說明書根據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編寫,並經中國證監會註冊。基金合同
是規定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基本法律文件,如本招募說明書內容與
基金合同有衝突或不一致之處,均以基金合同為準。基金投資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
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並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基金投資人慾了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
應詳細查閱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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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第
2號
第二部分釋義
在本招募說明書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或簡稱具有如下含義: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泰青月中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
中泰證券(上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託管人:指中國
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中泰青月中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及對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5、託管協議: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就本基金籤訂之《中泰青月中短
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託管協議》及對該託管協議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6、招募說明書或本招募說明書:指《中泰青月中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及其更新
7、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指《中泰青月中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產品
資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指《中泰青月中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
發售公告》
9、法律法規:指中國現行有效並公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範性文件、
司法解釋、行政規章以及其他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決定、決議、通知等
10、《基金法》: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
時做出的修訂
11、《銷售辦法》:指《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及
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2、《信息披露辦法》:指《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
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3、《運作辦法》:指《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
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4、《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指《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
險管理規定》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5、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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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中國人民銀行和
/或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
員會
17、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有權利並承擔義
務的法律主體,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18、個人投資者: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投資於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人
19、機構投資者:指依法可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合法登記並存續或經有關政府部門批准設立並存續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
團體或其他組織
20、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指符合現行有效的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投資於
中國境內證券市場的中國境外的機構投資者
21、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指符合現行有效的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運用
來自境外的人民幣資金進行境內證券投資的境外機構投資者
22、投資人: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
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
資人的合稱
23、基金份額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合法取得基金份額的投資
人
24、基金銷售業務:指基金管理人或銷售機構宣傳推介基金,發售基金份額,
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轉換、轉託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
25、銷售機構: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
他條件,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並與基金管理人籤訂了基金銷售服務協議,辦理
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
26、註冊登記業務:指基金註冊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
內容包括投資人基金帳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註冊登記、基金銷售業務的確
認、清算和結算、代理發放紅利、建立並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辦理非交易
過戶等
27、註冊登記機構:指辦理註冊登記業務的機構。基金的註冊登記機構為中
泰證券(上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
中泰證券(上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委
託代為辦理註冊登記業務的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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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基金帳戶:指註冊登記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額餘額及其變動情況的帳戶
29、基金交易帳戶:指銷售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投資人通過該銷售機
構辦理認購、申購、贖回、轉換、轉託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導致基金的基金
份額變動及結餘情況的帳戶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達到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完畢,並獲得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的
日期
31、基金合同終止日:指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合同終止事由出現後,基金財
產清算完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至發售結束之日止的期間,最長
不得超過
3個月
33、存續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終止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銷售機構在規定時間受理投資人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申請的
開放日
36、T+n日:指自
T日起第
n個工作日(不包含
T日)
37、開放日:指為投資人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的工作日
38、開放時間:指開放日基金接受申購、贖回或其他交易的時間段
39、《業務規則》:指《
中泰證券(上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開放式基金業
務規則》,是規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註冊登記方面的業務
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資人共同遵守
40、認購:指在基金募集期內,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
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41、申購:指基金合同生效後,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
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42、贖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份額持有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
規定的條件要求將基金份額兌換為現金的行為
43、基金轉換: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屆時有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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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的條件,申請將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額轉換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44、轉託管: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銷售機構之間實施的變更所
持基金份額銷售機構的操作
45、基金份額分類:本基金根據認購費、申購費、銷售服務費收取方式的不
同,將基金份額分為不同的類別:
A類基金份額和
C類基金份額。兩類基金份
額分設不同的基金代碼,並分別公布各類基金份額淨值
46、A類基金份額:指在投資者認購、申購時收取認購、申購費用,在贖回
時根據持有期限收取贖回費用,並不再從本類別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的基
金份額
47、C類基金份額:指在投資者認購、申購時不收取認購、申購費用,在贖
回時根據持有期限收取贖回費用,且從本類別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的基金
份額
48、銷售服務費:指從
C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中計提的,用於
C類基金
份額市場推廣、銷售以及
C類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的費用
49、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指投資人通過有關銷售機構提出申請,約定每期申
購日、申購金額及扣款方式,由銷售機構於每期約定申購日在投資人指定銀行帳
戶內自動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購申請的一種投資方式
50、巨額贖回:指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基金淨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
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後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
申請份額總數後的餘額)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
10%
51、元:指人民幣元
5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資所得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價差、銀行存款利息、
已實現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運用基金財產帶來的成本和費用的節約
53、基金資產總值: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
款項及其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54、基金資產淨值: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55、各類基金份額淨值:指計算日各類基金資產淨值除以計算日該類基金份
額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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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基金資產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淨
值和各類基金份額淨值的過程
57、流動性受限資產:指由於法律法規、監管、合同或操作障礙等原因無法
以合理價格予以變現的資產,包括但不限於到期日在
10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購
與銀行定期存款(含協議約定有條件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資產支持證券、因
發行人債務違約無法進行轉讓或交易的債券等
58、擺動定價機制:指當開放式基金遭遇大額申購贖回時,通過調整基金份
額淨值的方式,將基金調整投資組合的市場衝擊成本分配給實際申購、贖回的投
資者,從而減少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響,確保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不受損害並得到公平對待
59、規定媒介:指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全國性報刊及規定
網際網路網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網站、基金託管人網站、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
網站)等媒介
60、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事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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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號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況
名稱:
中泰證券(上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黃浦區延安東路
175號
24樓
05室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中路
488號太平金融大廈
1002-1003室
成立時間:
2014年
8月
13日
法定代表人:黃文卿
註冊資本:
16,666.0000萬元人民幣
聯繫電話:
021-20521111
股權結構如下:
股東名稱持股比例
中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60%
深圳派特納投資管理企業
(有限合夥
)
24%
深圳前海山小投資管理企業
(有限合夥
)
16%
中泰證券(上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公司
」或「本公司」)是經
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
[2014]355號文批准,由齊魯證券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中
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資設立的資產管理子公司。
2017年
9月,因公司發
展需要,公司名稱由「齊魯證券
(上海
)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變更為「
中泰證券(上
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
12月,根據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
[2017]2342號文批准,本公司獲得
開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業務資格。
二、主要人員情況
1、董事會和監事成員
黃文卿先生,碩士研究生,董事長。曾任
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分
析研究員、衍生產品部投資經理、資產管理總部固定收益業務投資經理,上海國
泰君安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助理兼固定收益部總經理兼金融市場部總
經理,
中泰證券(上海
)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擬任副總經理,
中泰證券(上海
)資產管
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2020年
6月至今,擔任目前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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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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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飈先生,博士研究生,董事,
2014年
8月起履行董事職務。曾任安徽財
經大學計算機老師,
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金融工程部研究員、新產
品開發小組組長、衍生產品部總經理、資產管理部總經理,上海
國泰君安證券資
產管理有限公司總裁、執行長,
中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顧問,
中泰證券(上
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
2020年
6月離任董事長,繼續作為董事履行職務。
張暉女士,碩士研究生,董事,
2016年
4月起履行董事職務。曾任山東省
國際信託投資公司上海證券業務部交易部經理、總經理助理、副總經理、總經理;
齊魯證券經紀有限公司經紀業務總部總經理;
中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黨群工作部
主任、部長,企業文化部總經理,信訪辦公室主任(兼),女職工委員會主任,
黨務工作部部長,紀委副書記。現任
中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工會副主席、董事會
秘書。
王麗敏女士,本科學歷,碩士學位,董事,
2014年
9月起履行董事職務。
曾任山東齊魯信託投資有限公司證券部財務部業務經理,
中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計劃財務總部業務主管、副總經理,機構業務部總經理。現任
中泰證券股份有限
公司審計稽核部總經理。
林濤先生,博士研究生,獨立董事,
2020年
6月起履行董事職務。現任廈
門大學管理學院會計系、廈門大學管理會計研究中心教授。
孫海昕女士,本科學歷,碩士學位,監事,
2014年
9月起履行監事職務。
曾任山東銀行學校實驗銀行職員;山東省國際信託投資公司展業證券營業部財務
部經理,證券總部財務部副經理;
中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財務總部副總經理,登
記結算部副總經理。現任
中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登記結算部總經理。
2、高級管理人員
徐建東先生,大學本科,公司總經理兼執行長。曾任泰安市信託投資公
司上海證券業務部交易員,泰安市信託投資公司證券業務部副經理,
中泰證券股
份有限公司上海赤峰路營業部總經理、濟南山大路營業部總經理、萊蕪管理總部
總經理、濟南第二管理總部總經理、泰安管理總部總經理、經紀業務總部總經理、
北京證券資產管理分公司董事、總經理,
中泰證券(上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擬
任副總經理、總經理。
2020年
6月至今,擔任目前職務。
王洪懿先生,大學本科,公司合規總監兼首席風險官兼督察長兼董事會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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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第
2號
曾任華星塑料製品有限公司職員,天同證券有限責任公司職員,
中泰證券股份有
限公司高級業務經理,萬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財務總監,
中泰證券(上海
)資產管
理有限公司擬任副總經理、副總經理兼財務負責人兼董事會秘書。
2018年
7月
至今,擔任目前職務。
應晨奇先生,碩士研究生,公司副總經理兼首席信息官。曾任
光大證券股份
有限公司清算中心清算員、資產管理總部風控經理、清算中心主任、登記結算中
心副總經理(主持工作)、運營管理總部董事副總經理、資產管理總部董事副總
經理,上海
光大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運營總監,
中泰證券(上海
)資產管理有限
公司擬任副總經理、副總經理兼合規總監兼首席風險官。
2019年
6月至今,擔
任目前職務。
3、本基金基金經理
商園波先生,碩士研究生。現任基金業務部副總經理。曾任
上海銀行理財業
務交易員、投資經理,上海
國泰君安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資經理,
中泰證券(上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資經理、金融市場部副總經理。
2019年
4月
26日至今擔任中泰藍月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2019
年
8月
9日至今擔任中泰青月中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Phoebe
Zhang(張蓓蓓)女士,碩士研究生。現任基金業務部副總經理。曾
任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管理部交易員、負責人,上海
國泰君安證券資產管
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資經理、高級投資經理、首席投資經理,
中泰證券(上海)
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資經理、固定收益部副總經理。
2019年
4月
26日
至今擔任中泰藍月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2019年
8月
9日至今擔
任中泰青月中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2020年
2月
25日至今擔任中
泰中證
可轉債及可交換債券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2020年
11月
23日至
今擔任中泰青月安盈
66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4、本公司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
徐建東先生,簡歷請參見上述關於高級管理人員的介紹。
應晨奇先生,簡歷請參見上述關於高級管理人員的介紹。
王洪懿先生,簡歷請參見上述關於高級管理人員的介紹。
史少傑先生,總經理助理,首席投資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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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第
2號
徐志敏先生,總經理助理,權益投資部總經理。
姜誠先生,基金業務部總經理。
李玉剛先生,研究部總經理。
5、上述成員之間均不存在近親屬或家屬關係。
三、基金管理人職責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託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
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註冊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進行證券投資;
4、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
配收益;
5、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6、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7、計算並公告基金淨值信息,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8、辦理與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9、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託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
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0、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帳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
他法律行為;
12、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職責。
四、基金管理人承諾
1、基金管理人承諾不從事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行為,並承諾
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行
為的發生。
2、基金管理人承諾不從事違反《基金法》的行為,並承諾建立健全內部控
制制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為發生:
(1)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於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資;
(2)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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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利用基金財產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謀取利益;
(4)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5)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3、基金管理人承諾加強人員管理,強化職業操守,督促和約束員工遵守國
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行業規範,誠實信用、勤勉盡責,不從事以下活動:
(1)越權或違規經營;
(2)違反基金合同或託管協議;
(3)故意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關機構的合法權益;
(4)在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的資料中弄虛作假;
(5)拒絕、幹擾、阻撓或嚴重影響中國證監會依法監管;
(6)玩忽職守、濫用職權,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7)違反現行有效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基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的有
關規定,洩漏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
金投資內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或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
相關的交易活動;
(8)違反證券交易場所業務規則,利用對敲、倒倉等手段操縱市場價格,
擾亂市場秩序;
(9)貶損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當手段謀求業務發展;
(11)有悖社會公德,損害證券投資基金從業人員形象;
(12)在公開信息披露和廣告中故意含有虛假、誤導、欺詐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禁止的行為。
4、基金管理人承諾嚴格遵守基金合同的規定,並承諾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
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違反基金合同行為的發生。
5、基金管理人承諾不從事其他法規規定禁止從事的行為。
五、基金經理承諾
1、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本著謹慎的原則為基金份額持有
人謀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受僱人或任何第三者謀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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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洩露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
基金投資內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且不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4、不以任何形式為其他組織或個人進行證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制度
公司董事會負責建立健全並有效實施內部控制。
公司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基
金法》等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則,結合實際情況,制定了一系列內部控制制度以保
證經營目標的實現,適應發展的需要。總體而言,公司建立了決策科學、運營規
範、管理高效的運行機制,包括民主、透明的決策程序和管理議事規則,高效、
嚴謹的業務執行系統,以及健全、有效的內部監督和反饋系統。同時,在制度中
已就各部門控制措施進行明確規定。公司設立了民主、透明的三級風險控制體系、
投資決策體系、經營決策體系等體系,風控合規體系獨立運作,建立了健全、有
效的內部監督和反饋系統。
1、經營理念和內控文化
公司管理層牢固樹立內控優先和風險管理理念,培養全體員工的風險防範意
識,營造一個濃厚的內控文化氛圍,保證全體員工及時了解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
規章制度,使風險意識貫穿到公司各個部門、各個崗位和各個環節。
2、治理結構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目前形成了一套科學合理、系統規範、
行之有效的公司治理體系和行政決策體系,由股東、董事會、行政辦公會議、各
專業委員會構成。股東通過董事會對公司進行管理和監督。董事會由股東選舉產
生,對公司經營活動中的重大決策問題進行審議並做出決定,或根據權限分工提
交股東審議。監事對董事、公司執行長履行公司職責及對公司開展的重要業
務進行監督。執行長由董事會聘任,在董事會的領導下,全面負責公司的日
常經營管理活動,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充分發揮公司監事的監督職能,嚴禁不
正當關聯交易、利益輸送和內部人員控制現象的發生,保護投資者利益和公司合
法權益。
3、組織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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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建立組織結構體現了職責明確、相互制約的原則,各部門有明確的授權
分工,操作相互獨立。公司建立了決策科學、運營規範、管理高效的運行機制,
包括民主、透明的決策程序和管理議事規則,高效、嚴謹的業務執行系統,以及
健全、有效的內部監督和反饋系統。公司與
中泰證券其他業務分離,有效保護客
戶權益,保障資產安全。公司建立了一套完整的投資管理和客戶服務體系,下設
各職能部門,有專業崗位負責產品開發、投資研究、投資管理、風險控制、績效
評估、諮詢服務等工作。
4、內部控制制度
公司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不斷適應監管要求,建立了一系列內部控制制度,
強化了部門之間和崗位之間的相互制約監督、相互制約機制,在組織上、職責上
為內控管理提供了制度保障。其中《內部控制基本制度》,強化了公司的內控建
設,明確了內控目標、內控原則、控制環境、內控措施等內容,並明確公司董事
會對公司建立內部控制系統和維持其有效性承擔最終責任,公司管理層對內部控
制制度的有效執行承擔責任。公司依據自身經營特點設立順序遞進、權責統一、
嚴密有效的內控防線,確保相關業務運作均依法合規。為確保公司業務的運作和
管理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監管規章,堅持守法經營、規範運作的
經營思想和經營風格;公司先後出臺了系列內部管理制度,涵蓋公司治理、行政
管理、人力管理、業務運行、風險控制等。
5、內控防線
公司根據資產管理行業的特點建立了順序遞進、權責統一、嚴密有效的內控
防線:
(1)公司各部門均建立了詳細崗位職責說明書和業務流程,明確了各崗位
職責,各崗位人員在上崗前均應知悉並以書面方式承諾遵守,在授權範圍內承擔
責任。公司建立了崗位職責說明,崗位權責分明,嚴格執行不相容崗位分離制度,
崗位授權明確,前中後臺部門相互制衡、部門崗位相互監督,關鍵崗位建立了復
核流程。
(2)建立重要業務處理憑據傳遞和信息溝通制度,相關部門和崗位之間相
互監督制衡。建立了完善的投資業務流程體系,保障業務處理傳遞憑證及信息溝
通的有效性。公司建立了清晰的報告系統,根據業務條線、工作性質不同執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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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條線報告流程、合規條線報告流程、風控條線報告流程、市場條線報告流程、
後臺條線報告流程,根據業務性質不同及工作性質不同,執行不同的溝通報告路
徑,設定不同的報告層級,報告系統清晰有效。
6、風險管理體系
建立科學嚴密的風險評估體系,及時發現、評估、規避、處理公司業務運作
中的各種風險,最大限度地降低公司業務運作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各種風險對客戶
委託資產造成的損失,在有效管理風險的前提下,努力實現客戶委託資產的保值
增值。公司已建立了完善的三級風險管理體系,風險管理體系共分三個層次:第
一層次為董事會下設風險控制委員會;第二層次為公司經營層下設的風險控制執
行委員會及其職能部風險管理部;第三層次為各業務部門的一線風險管理。
為保證公司經營目標的實現,適應公司發展的需要,結合實際情況,公司制
定了一系列內部控制制度。公司的各項業務嚴格按照各項內部控制制度運作。
7、基金管理人關於內部控制制度聲明
(1)本基金管理人承諾以上內部控制的披露真實、準確。
(2)本基金管理人承諾將根據市場環境的變化及公司的發展不斷完善內部
控制制度。
(3)本基金管理人承諾將積極配合外部風險監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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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基金託管人
一、基金託管人基本情況
名稱:中國
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
55號
成立時間:
1984年
1月
1日
法定代表人:陳四清
註冊資本:人民幣
35,640,625.7089萬元
聯繫電話:
010-66105799
聯繫人:郭明
二、主要人員情況
截至
2020年
9月,中國
工商銀行資產託管部共有員工
218人,平均年齡
33
歲,
95%以上員工擁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高管人員均擁有研究生以上學歷或高
級技術職稱。
三、基金託管業務經營情況
作為中國大陸託管服務的先行者,中國
工商銀行自
1998年在國內首家提供
託管服務以來,秉承「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宗旨,依靠嚴密科學的風險管理
和內部控制體系、規範的管理模式、先進的營運系統和專業的服務團隊,嚴格履
行資產託管人職責,為境內外廣大投資者、金融資產管理機構和企業客戶提供安
全、高效、專業的託管服務,展現優異的市場形象和影響力。建立了國內託管銀
行中最豐富、最成熟的產品線。擁有包括證券投資基金、信託資產、保險資產、
社會保障基金、基本養老保險、企業年金基金、
QFII資產、
QDII資產、股權投
資基金、
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計劃、
證券公司定向資產管理計劃、商業銀行信
貸資產證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
QDII專戶資產、
ESCROW等門類
齊全的託管產品體系,同時在國內率先開展績效評估、風險管理等增值服務,可
以為各類客戶提供個性化的託管服務。截至
2020年
9月,中國
工商銀行共託管
證券投資基金
1145隻。自
2003年以來,本行連續十七年獲得香港《亞洲貨幣》、
英國《全球託管人》、香港《財資》、美國《環球金融》、內地《證券時報》、
《上海證券報》等境內外權威財經媒體評選的
73項最佳託管銀行大獎;是獲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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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項最多的國內託管銀行,優良的服務品質獲得國內外金融領域的持續認可和廣
泛好評。
四、基金託管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中國
工商銀行資產託管部自成立以來,各項業務飛速發展,始終保持在資產
託管行業的優勢地位。這些成績的取得,是與資產託管部
「一手抓業務拓展,一
手抓內控建設
」的做法是分不開的。資產託管部非常重視改進和加強內部風險管
理工作,在積極拓展各項託管業務的同時,把加強風險防範和控制的力度,精心
培育內控文化,完善風險控制機制,強化業務項目全過程風險管理作為重要工作
來做。
2005、2007、2009、2010、2011、2012、2013、2014、2015、2016、2017
共十一次順利通過評估組織內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權威的
ISAE3402審閱,獲得
無保留意見的控制及有效性報告。充分表明獨立第三方對我行託管服務在風險管
理、內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認可
,也證明中國
工商銀行託管服務
的風險控制能力已經與國際大型託管銀行接軌,達到國際先進水平。目前,
ISAE3402審閱已經成為年度化、常規化的內控工作手段。
1、內部風險控制目標
保證業務運作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監管規則,強化和建立守法
經營、規範運作的經營思想和經營風格,形成一個運作規範化、管理科學化、監
控制度化的內控體系;防範和化解經營風險,保證託管資產的安全完整;維護持
有人的權益;保障資產託管業務安全、有效、穩健運行。
2、內部風險控制組織結構
中國
工商銀行資產託管業務內部風險控制組織結構由中國
工商銀行稽核監
察部門(內控合規部、內部審計局)、資產託管部內設風險控制處及資產託管部
各業務處室共同組成。總行稽核監察部門負責制定全行風險管理政策,對各業務
部門風險控制工作進行指導、監督。資產託管部內部設置專門負責稽核監察工作
的內部風險控制處,配備專職稽核監察人員,在總經理的直接領導下,依照有關
法律規章,對業務的運行獨立行使稽核監察職權。各業務處室在各自職責範圍內
實施具體的風險控制措施。
3、內部風險控制原則
(1)合法性原則。內控制度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監管機構的監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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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貫穿於託管業務經營管理活動的始終。
(2)完整性原則。託管業務的各項經營管理活動都必須有相應的規範程序
和監督制約;監督制約應滲透到託管業務的全過程和各個操作環節,覆蓋所有的
部門、崗位和人員。
(3)及時性原則。託管業務經營活動必須在發生時能準確及時地記錄;按
照「內控優先
」的原則,新設機構或新增業務品種時,必須做到已建立相關的規章
制度。
(4)審慎性原則。各項業務經營活動必須防範風險,審慎經營,保證基金
資產和其他委託資產的安全與完整。
(5)有效性原則。內控制度應根據國家政策、法律及經營管理的需要適時
修改完善,並保證得到全面落實執行,不得有任何空間、時限及人員的例外。
(6)獨立性原則。設立專門履行託管人職責的管理部門;直接操作人員和
控制人員必須相對獨立,適當分離;內控制度的檢查、評價部門必須獨立於內控
制度的制定和執行部門。
4、內部風險控制措施實施
(1)嚴格的隔離制度。資產託管業務與傳統業務實行嚴格分離,建立了明
確的崗位職責、科學的業務流程、詳細的操作手冊、嚴格的人員行為規範等一系
列規章制度,並採取了良好的防火牆隔離制度,能夠確保資產獨立、環境獨立、
人員獨立、業務制度和管理獨立、網絡獨立。
(2)高層檢查。主管行領導與部門高級管理層作為工行託管業務政策和策
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級部門及時報告經營管理情況和特別情況,以檢查
資產託管部在實現內部控制目標方面的進展,並根據檢查情況提出內部控制措
施,督促職能管理部門改進。
(3)人事控制。資產託管部嚴格落實崗位責任制,建立「自控防線」、「互
控防線」、「監控防線」三道控制防線,健全績效考核和激勵機制,樹立
「以人
為本
」的內控文化,增強員工的責任心和榮譽感,培育團隊精神和核心競爭力。
並通過進行定期、定向的業務與職業道德培訓、籤訂承諾書,使員工樹立風險防
範與控制理念。
(4)經營控制。資產託管部通過制定計劃、編制預算等方法開展各種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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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銷活動、處理各項事務,從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組織資源,達到資源利用和效
益最大化目的。
(5)內部風險管理。資產託管部通過稽核監察、風險評估等方式加強內部
風險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對業務運作狀況進行檢查、監控,指導業務部門進行
風險識別、評估,制定並實施風險控制措施,排查風險隱患。
(6)數據安全控制。我們通過業務操作區相對獨立、數據和傳真加密、數
據傳輸線路的冗餘備份、監控設施的運用和保障等措施來保障數據安全。
(7)應急準備與響應。資產託管業務建立專門的災難恢復中心,制定了基
於數據、應用、操作、環境四個層面的完備的災難恢復方案,並組織員工定期演
練。為使演練更加接近實戰,資產託管部不斷提高演練標準,從最初的按照預訂
時間演練發展到現在的
「隨機演練
」。從演練結果看,資產託管部完全有能力在發
生災難的情況下兩個小時內恢復業務。
5、資產託管部內部風險控制情況
(1)資產託管部內部設置專職稽核監察部門,配備專職稽核監察人員,在
總經理的直接領導下,依照有關法律規章,全面貫徹落實全程監控思想,確保資
產託管業務健康、穩定地發展。
(2)完善組織結構,實施全員風險管理。完善的風險管理體系需要從上至
下每個員工的共同參與,只有這樣,風險控制制度和措施才會全面、有效。資產
託管部實施全員風險管理,將風險控制責任落實到具體業務部門和業務崗位,每
位員工對自己崗位職責範圍內的風險負責,通過建立縱向雙人制、橫向多部門制
的內部組織結構,形成不同部門、不同崗位相互制衡的組織結構。
(3)建立健全規章制度。資產託管部十分重視內控制度的建設,一貫堅持
把風險防範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崗位職責、制度建設和工作流程中。經過多
年努力,資產託管部已經建立了一整套內部風險控制制度,包括:崗位職責、業
務操作流程、稽核監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蓋所有部門和崗位,滲透各項
業務過程,形成各個業務環節之間的相互制約機制。
(4)內部風險控制始終是託管部工作重點之一,保持與業務發展同等地位。
資產託管業務是商業銀行新興的中間業務,資產託管部從成立之日起就特別強調
規範運作,一直將建立一個系統、高效的風險防範和控制體系作為工作重點。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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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市場環境的變化和託管業務的快速發展,新問題、新情況不斷出現,資產託管
部始終將風險管理放在與業務發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視風險防範和控制為託管業
務生存和發展的生命線。
五、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運作基金進行監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據《基金法》、基金合同、託管協議和有關基金法規的規定,基金託管人
對基金的投資範圍和投資對象、基金投融資比例、基金投資禁止行為、基金參與
銀行間債券市場、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基金份額淨值計算、應收資金到帳、基
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定、基金收益分配、相關信息披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
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進行監督和核查,其中對基金的投資比例的監督和核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後六個月開始。
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託管協議或有
關基金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基金
管理人收到通知後應及時核對,並以書面形式對基金託管人發出回函確認。在限
期內,基金託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複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
理人對基金託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託管人應報告中國
證監會。
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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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相關服務機構
一、基金份額發售機構
1、直銷機構
名稱:
中泰證券(上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黃浦區延安東路
175號
24樓
05室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中路
488號太平金融大廈
1002-1003室
法定代表人:黃文卿
電話:
400-821-0808
傳真:
021-68883772
2、其他銷售機構
(1)
中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東省濟南市經七路
86號
辦公地址:山東省濟南市經七路
86號
法定代表人:李瑋
網址:
www.zts.com.cn
客服電話:
95538
(2)中國
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
55號
辦公地址:中國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
55號
法定代表人:陳四清
網址:
www.icbc.com.cn
客服電話
:95588
(3)
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區深南大道
7088號
招商銀行大廈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深南大道
7088號
招商銀行大廈
法定代表人:李建紅
網址:
www.cmbchina.com
客服電話:
95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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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東路
154號
辦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東路
154號
法定代表人:陶以平(代為履行法定代表人職權)
網址:
www.cib.com.cn
客服電話:
95561
(5)
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羅湖區深南東路
5047號
辦公地址:深圳市羅湖區深南東路
5047號
法定代表人:謝永林
網址:
bank.pingan.com
客服電話:
95511轉
3
(6)北京蛋卷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陽區阜通東大街
1號院
6號樓
2單元
21層
222507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阜通東大街
1號望京
SOHOT2
B座
2507
法定代表人:鍾斐斐
網址:
www.danjuanapp.com/
客服電話:
400-061-8518
(7)上海基煜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黃浦區廣東路
500號
30層
3001單元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中路
488號太平金融大廈
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網址:
http://www.jiyufund.com.cn
客服電話:
400-820-5369
(8)北京匯成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地區
中關村大街
11號
11層
1108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直門外大街
1號西環廣場
T2
19C13
法定代表人:王偉剛
網址:
www.hcjiji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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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電話:
400-619-9059
(9)京東肯特瑞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澱區顯龍山路
19號
1幢
4層
1座
401
辦公地址:北京市亦莊經濟開發區科創十一街
18號院
A座
法定代表人:江卉
網址:
kenterui.jd.com
客服電話:
400-098-8511
(10)和耕傳承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河南自貿試驗區鄭州片區(鄭東)東風南路東康寧街北
6號樓
5樓
辦公地址:河南自貿試驗區鄭州片區(鄭東)東風南路東康寧街北
6號樓
5
樓
503
法定代表人:溫麗豔
網址:
www.hgccpb.com
客服電話:
4000-555-671
(11)螞蟻(杭州)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餘杭區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號
3幢
5層
599室
辦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餘杭區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號
3幢
5層
599室
法定代表人:祖國明
網址:
www.fund123.cn
客服電話:
4000-766-123
(12)南京蘇寧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玄武區蘇寧大道
1-5號
辦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區蘇寧大道
1-5號
法定代表人:王鋒
網址:
www.snjijin.com
客服電話:
95177
(13)諾亞正行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楊浦區長陽路
1687號
2號樓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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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公地址:上海市楊浦區長陽路
1687號
2號樓
法定代表人:汪靜波
網址:
www.noah-fund.com
客服電話:
400-821-5399
(14)上海好買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區歐陽路
196號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南路
1118號
鄂爾多斯國際大廈
9樓
法定代表人:楊文斌
網址:
www.howbuy.com
客服電話:
400-700-9665
(15)上海聯泰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富特北路
277號
3層
310室
辦公地址:上海市長寧區福泉北路
518號
8座
3層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網址:
www.66liantai.com
客服電話:
400-166-6788
(16)上海陸金所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東新區
陸家嘴環路
1333號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
陸家嘴環路
1333號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網址:
www.lufunds.com
客服電話:
400-821-9031
(17)上海陸享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東新區南匯新城鎮環湖西二路
888號
1幢
1區
14032室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世紀大道
1196號世紀匯廣場二樓
16樓
法定代表人:陳志英
網址:
www.luxxfund.com/
客服電話:
400-168-1235
(18)上海天天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25
中泰青月中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2020年第
2號
住所:上海市徐匯區龍田路
190號
辦公地址:上海市徐匯區宛平南路
88號
東方財富大廈
法定代表人:其實
網址:
www.1234567.com.cn
客服電話:
95021或
400-1818-188
(19)上海雲灣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新金橋路
27號
1號樓
辦公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新金橋路
27號
1號樓
法定代表人:馮軼明
網址:
www.zhengtongfunds.com
客服電話:
400-820-1515
(20)上海長量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高翔路
526號
2幢
220室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東方路
1267號
陸家嘴金融服務廣場二期
11層
法定代表人:張躍偉
網址:
www.erichfund.com
客服電話:
400-820-2899
(21)玄元保險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張楊路
707號
1105室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錦康路
258號
陸家嘴世紀金融廣場
10樓
法定代表人:馬永諳
網址:
www.100bbx.com
客服電話:
021-50701082
(22)浙江
同花順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西湖區文二西路
1號元茂大廈
903室
辦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區文二西路
1號元茂大廈
903室
法定代表人:吳強
網址:
www.5ifund.cn
客服電話:
952555
26
中泰青月中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2020年第
2號
(23)珠海盈米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橫琴新區寶華路
6號
105室-3491
辦公地址:廣東省廣州市海珠區琶洲大道東路
1號保利國際廣場南塔
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網址:
www.yingmi.cn
客服電話:
020-89629066
(24)
招商銀行招贏通
住所:深圳市福田區深南大道
7088號
招商銀行大廈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深南大道
7088號
招商銀行大廈
法定代表人:李建紅
網址:
https://fi.cmbchina.com
客服電話:
95555
(25)陽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海南省三亞市迎賓路
360-1號三亞陽光金融廣場
16層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朝陽門外大街乙
12號院
1號昆泰國際大廈
12層
法定代表人:李科
網址:
http://fund.sinosig.com/
客服電話:
010-85632771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選擇其它符合要求的機構銷售本基
金,具體名單詳見基金管理人網站。
二、註冊登記機構
名稱:
中泰證券(上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黃浦區延安東路
175號
24樓
05室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中路
488號太平金融大廈
1002-1003室
法定代表人:黃文卿
傳真:
021-50933716
客戶服務專線:
021-20521115
三、出具法律意見書的律師事務所
27
中泰青月中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2020年第
2號
名稱:上海市通力律師事務所
住所:上海市銀城中路
68號時代金融中心
19樓
辦公地址:上海市銀城中路
68號時代金融中心
19樓
負責人:俞衛鋒
聯繫電話:
021-31358666
傳真:
021-31358600
聯繫人:丁媛
經辦律師:黎明、丁媛
四、審計基金財產的會計師事務所
名稱:普華永道中天會計師事務所
(特殊普通合夥
)
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
陸家嘴環路
1318號星展銀行大廈
507
單元
01室
辦公地址:上海市黃浦區湖濱路
202號普華永道中心
11樓
執行事務合伙人:李丹
聯繫電話:
021-23238888
傳真:
021-23238800
聯繫人:金詩濤
經辦註冊會計師:張振波、金詩濤
28
中泰青月中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2020年第
2號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據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並經中國證監會
2019年
6月
12日證監許可【
2019】1041
號文(《關於準予中泰青月中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註冊的批覆》)準予註冊
募集。
二、基金類別、運作方式和存續期限
1、基金類別: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2、基金運作方式:契約型開放式
3、基金的存續期限:不定期
三、基金份額的募集情況
本基金自
2019年
07月
15日至
2019年
08月
02日止向社會公開募集。經普
華永道中天會計師事務所
(特殊普通合夥
)驗資,按照每份基金份額面值人民幣
1.00元計算,募集期共募集
1,389,346,464.41(含利息)份基金份額,有效認購
戶數為
3,677戶。
29
中泰青月中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2020年第
2號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據《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規和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本基金的募集情況已
符合基金合同生效的條件。本基金於
2019年
8月
9日辦理完畢基金備案手續並
取得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基金合同自該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本基金管理人正式開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續期內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和資產規模
《基金合同》生效後,連續
20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
200
人或者基金資產淨值低於
5000萬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定期報告中予以
披露。連續
60個工作日出現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基金合同》約
定的程序進行清算並直接終止《基金合同》,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30
中泰青月中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2020年第
2號
第八部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一、申購和贖回場所
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將通過銷售機構進行。具體的銷售機構將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說明書或其他相關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情況變更或增減銷售機
構,並在管理人網站公示。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銷售機構開通電話、傳真或
網上等交易方式,投資人可以通過上述方式進行申購與贖回,具體參見各銷售機
構的相關公告。投資人應當在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營業場所或按銷售機
構提供的其他方式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二、申購和贖回的開放日及時間
1、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投資人在開放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具體辦理時間為上海證券交易
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時間,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中
國證監會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規定公告暫停申購、贖回時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後,若出現新的證券交易市場、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變更或其
他特殊情況,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開放時間進行相應的調整,但
應在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2、申購、贖回開始日及業務辦理時間
基金管理人已於
2019年
9月
9日起開始辦理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日常申購和
贖回業務,詳情參見基金管理人
2019年
9月
6日刊登的《中泰青月中短債債券
型證券投資基金開放日常申購、贖回、轉換和定期定額投資業務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
贖回或者轉換。投資人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申購、贖回或轉換
申請且註冊登記機構確認接受的,其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者轉換價格為下一開
放日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者轉換的價格。
三、申購與贖回的原則
1、「未知價」原則,即申購、贖回價格以申請當日收市後計算的各類基金
份額淨值為基準進行計算;
2、「金額申購、份額贖回
」原則,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31
中泰青月中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2020年第
2號
3、當日的申購與贖回申請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時間以內撤銷;
4、贖回遵循
「先進先出
」原則,即按照投資人認購、申購的先後次序進行順
序贖回;
5、辦理申購、贖回業務時,應當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確保
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並得到公平對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對上述原則進行調整。基金管理人
必須在新規則開始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購與贖回的程序
1、申購和贖回的申請方式
投資人必須根據銷售機構規定的程序,在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內提出
申購或贖回的申請。
2、申購和贖回的款項支付
投資人申購基金份額時,必須全額交付申購款項,投資人交付申購款項時,
申購成立;註冊登記機構確認基金份額時,申購生效。若資金在規定時間內未全
額到帳則申購不成立,申購款項將退回投資人帳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
銷售機構等不承擔由此產生的利息等任何損失。
基金份額持有人遞交贖回申請時,贖回成立;註冊登記機構確認贖回時,贖
回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生效後,基金管理人將在
T+7日(包括該日)內支付
贖回款項。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場數據傳輸延遲、通訊系統故障、銀行數據交換
系統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託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響業務處理流程,
則贖回款項劃付時間相應順延至該因素消除的最近一個工作日。在發生巨額贖回
或基金合同載明的其他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時,款項的支付辦法
參照基金合同有關條款處理。
3、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以交易時間結束前受理有效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當天作為申購
或贖回申請日(
T日),在正常情況下,本基金註冊登記機構在
T+1日內對該交
易的有效性進行確認。
T日提交的有效申請,投資人應在
T+2日後(包括該日)
及時到銷售機構櫃檯或以銷售機構規定的其他方式查詢申請的確認情況。若申購
32
中泰青月中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2020年第
2號
不成功,則申購款項本金退還給投資人。
銷售機構對申購、贖回申請的受理並不代表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售機
構確實接收到申請。申購、贖回的確認以註冊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準。對於申
請的確認情況,投資人應及時查詢並妥善行使合法權利,否則,由此產生的投資
人任何損失由投資人自行承擔。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依法對上述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
認時間進行調整,並在調整實施日前按照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並報監管機
構備案。
五、申購和贖回的數量限制
1、申購金額的限制
本基金每筆申購的最低金額為人民幣
10元(含申購費)。投資者通過本公
司直銷櫃檯申購本基金份額時,首次申購最低金額為人民幣
100,000元(含申購
費),已在直銷櫃檯有本基金認購記錄的投資者不受首次申購最低金額的限制,
追加申購最低金額為人民幣
10,000元(含申購費);通過本公司網上直銷平臺
申購本基金份額時,每次申購最低金額為人民幣
1000元(含申購費)。各銷售
機構對本基金最低申購金額及交易級差有其他規定的,以各銷售機構的業務規定
為準。
2、贖回份額的限制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將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額贖回。單筆贖回申請最低份數為
10.00份,若某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時在銷售機構保留的基金份額不足
10.00份,
則該次贖回時必須一起贖回。
3、本基金不對投資人每個交易帳戶的最低基金份額餘額進行限制,但各銷
售機構對交易帳戶最低份額餘額有其他規定的,以各銷售機構的業務規定為準。
4、本基金不對單個投資人累計持有的基金份額上限進行限制。法律法規、
中國證監會或基金合同另有規定的除外。
5、當接受申購申請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時,
基金管理人應當採取設定單一投資者申購金額上限或基金單日淨申購比例上限、
拒絕大額申購、暫停基金申購等措施,切實保護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具體請參見相關公告。
33
中泰青月中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2020年第
2號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調整上述規定申購金額和贖回
份額的數量限制,並在調整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
公告。
六、申購和贖回的價格、費用及其用途
1、申購費用
本基金
A類基金份額在申購時收取申購費,
C類基金份額不收取申購費。
申購費不列入基金財產。投資人可多次申購本基金,申購費用按每筆申購申請單
獨計算。
本基金
A類基金份額的申購費率如下:
申購金額(
M)申購費率
M<100萬元
0.30%
100萬元
≤
M<500萬元
0.10%
M≥500萬元每筆
1,000元
本基金
A類基金份額的申購費用由申購
A類基金份額的投資人承擔,在投
資人申購
A類基金份額時收取,不列入基金財產,主要用於本基金的市場推廣、
銷售、登記結算等各項費用。
2、贖回費用
本基金的
A類基金份額和
C類基金份額的贖回費率相同,贖回費用由贖回
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基金份額時收取。
本基金對持續持有期少於
7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收取的贖回費,將全額計入
基金財產。
本基金的贖回費率具體如下:
贖回申請份額持有時間(
Y)贖回費率
Y<7日
1.50%
Y≥7日
0
(註:贖回份額持有時間的計算,以該份額在註冊登記機構的登記日開始計
算。)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調整費率或收費方式,並最遲
應於新的費率或收費方式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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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泰青月中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2020年第
2號
上公告。
4、當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採用擺動定價機制,以
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體處理原則與操作規範遵循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
門、自律規則的規定。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的情形下根據市
場情況制定基金促銷計劃,針對投資人定期或不定期地開展基金促銷活動。在基
金促銷活動期間,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按相關監
管部門要求履行必要手續後,基金管理人可以對基金銷售費用實行一定的優惠。
七、申購份額和贖回金額的計算
1、申購份額的計算
基金申購採用金額申購的方式。基金的申購金額包括申購費用和淨申購金
額。
(1)對於申購
A類基金份額的投資者,申購份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①申購費用適用比例費率時
淨申購金額=申購金額
/(1+申購費率)
申購費用=申購金額-淨申購金額
申購份額=淨申購金額
/T日
A類基金份額淨值
②申購費用為固定金額時
申購費用=固定金額
淨申購金額=申購金額-申購費用
申購份額=淨申購金額
/T日
A類基金份額淨值
(2)對於申購本基金
C類基金份額的投資者,申購份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申購份額=申購金額
/T日
C類基金份額淨值
(3)上述申購份額的計算結果保留到小數點後
2位,小數點後第
3位及以
後的部分四捨五入,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例:某投資人投資
10,000.00元申購本基金
A類基金份額,申購費率為
0.30%,
假設申購當日本基金的
A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為
1.0300元,則其可得到
的申購份額為:
淨申購金額=
10,000.00/(1+0.30%)=
9,970.09元
35
中泰青月中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2020年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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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購費用=
10,000.00–9,970.09=29.91元
申購份額=
9,970.09/1.0300=9,679.70份
即:投資人投資
10,000.00元申購本基金
A類基金份額,假設申購當日本基
金
A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為
1.0300元,則可得到
9,679.70份
A類基金份
額。
例:某投資人投資
10,000.00元申購本基金
C類份額,假設申購當日本基金
的
C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為
1.0300元,則根據公式計算出:
申購金額
=10,000.00元
申購份額=
10,000.00/1.0300=9708.74份
即:投資人投資
10,000.00元申購本基金
C類基金份額,假設申購當日本基
金的
C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為
1.0300元,則可得到
9708.74份
C類基金
份額。
2、贖回金額的計算
本基金的贖回金額為贖回總額扣減贖回費用。
A類基金份額與
C類基金份
額贖回金額的計算方法相同。贖回金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贖回費用=贖回份額×
T日
A類或
C類基金份額淨值×贖回費率
贖回金額=贖回份額×
T日
A類或
C類基金份額淨值-贖回費用
上述計算結果均按四捨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數點後
2位,由此產生的收益或
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例:某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
10,000份
A類基金份額,假設該
A類基金份額
的持有時間為
5日,對應的贖回費率為
1.50%,假設
T日
A類基金份額的基金
份額淨值是
1.0200元,則其可獲得的贖回金額為:
贖回費用=
10,000×1.0200×1.50%=153.00元
贖回金額=
10,000×1.0200-153.00=10,047.00元
即:該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
10,000份
A類基金份額,假設該
A類基金份額
的持有時間為
5日、
T日
A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是
1.0200元,則其可獲
得的贖回金額為
10,047.00元。
例:某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
10,000份
C類基金份額,假設該
C類基金份額
的持有時間為
35日,對應的贖回費率為
0,假設
T日
C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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淨值是
1.0200元,則其可獲得的贖回金額為:
贖回費用=
10,000×1.0200×0=0元
贖回金額=
10,000×1.0200-0=10,200.00元
即:該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
10,000份
C類基金份額,假設該份額的持有時
間為
35日、
T日
C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是
1.0200元,則其可獲得的贖回
金額為
10,200.00元。
3、本基金各類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均保留到小數點後
4位,小數點後第
5
位四捨五入,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T日的基金份額淨值在當
天收市後計算,並在
T+1日內公告。遇特殊情況,經履行適當程序,可以適當
延遲計算或公告。
八、拒絕或暫停申購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
投資人的申購申請。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
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
活躍市場價格且採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
管人協商確認後,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接受基金申購申請。
3、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
產淨值。
4、接受某筆或某些申購申請會影響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
5、基金資產規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其他可
能對基金業績產生負面影響,或出現其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銷售機構或註冊登記機構的異常情況導
致基金銷售系統、基金註冊登記系統或基金會計系統無法正常運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筆或者某些申購申請有可能導致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
份額的比例達到或者超過
50%,或者變相規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法律法規或
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8、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第
1、2、3、5、6、8項暫停申購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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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第
2號
接受投資人申購申請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刊登暫停申
購公告。如果投資人的申購申請被拒絕,被拒絕的申購款項將退還給投資人。發
生上述第
7項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採取比例確認等方式對該投資人的申購申
請進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權拒絕該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購申請。在暫停申購的情
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申購業務的辦理。
九、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
支付贖回款項: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贖回款項。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
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
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採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
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認後,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接受基
金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3、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
產淨值。
4、連續兩個或兩個以上開放日發生巨額贖回。
5、發生繼續接受贖回申請將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時,基金
管理人可暫停接受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
6、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接受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
項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已確認的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應
足額支付;如暫時不能足額支付,應將可支付部分按單個帳戶申請量佔申請總量
的比例分配給贖回申請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現上述第
4項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關條款處理。基金份額持有人在申請贖回時可事先選擇將當日可
能未獲受理部分予以撤銷。在暫停贖回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贖
回業務的辦理並公告。
十、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1、巨額贖回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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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號
若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內的基金份額淨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
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後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
總數後的餘額)超過前一開放日的基金總份額的
10%,即認為是發生了巨額贖回。
2、巨額贖回的處理方式
當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
全額贖回或部分延期贖回。
(1)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支付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全部贖回
申請時,按正常贖回程序執行;
(2)部分延期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有
困難或認為因支付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
資產淨值造成較大波動時,基金管理人在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於上一開放日基
金總份額的
10%的前提下,可對其餘贖回申請延期辦理。對於當日的贖回申請,
應當按單個帳戶贖回申請量佔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確定當日受理的贖回份額;
對於未能贖回部分,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延期贖回或取消
贖回。選擇延期贖回的,將自動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繼續贖回,直到全部贖回為止;
選擇取消贖回的,當日未獲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
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併處理,無優先權並以下一開放日該類別的基金份額淨值為
基礎計算贖回金額,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止。如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提交贖
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擇,基金份額持有人未能贖回部分作自動延期贖回處理;
(3)在發生巨額贖回,且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申請超過前一開放日基
金總份額
10%的情形下,對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
10%
以上的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辦理贖回。對該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
10%
以內(含
10%)的贖回申請按照前述「(
1)全額贖回」或「(
2)部分延期贖
回」的約定方式與其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一併辦理。對於未能贖回部分,
該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延期贖回或取消贖回,如基金份額
持有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擇,基金份額持有人未能贖回部分作自動延
期贖回處理。選擇取消贖回的,當日未獲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延期的
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併處理,無優先權並以下一開放日該類別的基
金份額淨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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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第
2號
(4)暫停贖回:連續
2個開放日以上(含本數)發生巨額贖回,如基金管
理人認為有必要,可暫停接受基金的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
付贖回款項,但不得超過
20個工作日,並應當在規定媒介上進行公告。
3、巨額贖回的公告
當發生上述巨額贖回並延期辦理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郵寄、傳真、刊登
公告或者通知銷售機構代為告知等方式在
3個交易日內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說
明有關處理方法,並於
2日內在規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暫停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和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
1、發生上述暫停申購或贖回情況的,基金管理人應在規定期限內在規定媒
介上刊登暫停公告。
2、如發生暫停的時間為
1日,基金管理人應於重新開放日,在規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公告,並公布最近
1個開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
3、如發生暫停的時間超過
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暫停申購或贖回的時
間,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最遲於重新開放日在規定媒介上刊登重
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暫停公告中明確重新開放申購
或贖回的時間,屆時不再另行發布重新開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轉換
(一)基金轉換
基金轉換(以下簡稱「轉換」)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
理人屆時有效公告規定的條件,申請將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
金份額轉換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二)轉換業務辦理時間
辦理基金間轉換的時間為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
交易時間,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規定
公告暫停轉換時除外。
投資人可在基金開放日申請辦理基金轉換業務,具體辦理時間與基金申購、
贖回業務辦理時間相同。由於各銷售機構的系統差異以及業務安排等原因,開展
該業務的時間可能有所不同,投資人應以各銷售機構公告的時間為準。
(三)基金轉換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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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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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方式
投資人必須根據銷售機構規定的程序,在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內提出
轉換申請。
2、基金轉換申請的確認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託的註冊登記機構應以交易時間結束前受理有
效轉換申請的當天作為轉換申請日(
T日),正常情況下,本基金註冊登記機構
在
T+1日內(包括該日)對該交易的有效性進行確認。
T日提交的有效申請,
投資人應在
T+2日後(包括該日)及時到銷售網點櫃檯或以銷售機構規定的其
他方式及時查詢申請的確認情況。
投資人申請轉換時,註冊登記機構按先進先出的原則對該投資人基金帳戶在
該銷售機構託管的基金份額進行處理,即先確認的份額先轉換,後確認的份額後
轉換。
銷售機構對轉換申請的受理並不代表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售機構確實
接收到申請。轉換申請的確認以註冊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準。
(四)基金轉換的基本規則
1、基金轉換隻能在同一銷售機構進行。轉換的兩隻基金必須都是該銷售機
構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註冊登記機構處註冊登記的基金。投資
者辦理基金轉換業務時,轉出方的基金必須處於可贖回狀態,轉入方的基金必須
處於可申購狀態。
2、基金轉換採取「未知價」法,即基金的轉換價格以申請受理當日各轉出、
轉入基金的基金份額淨值為基準進行計算。
3、轉換後,轉入基金份額的持有時間將重新計算,即轉入基金份額的持有
期將自轉入基金份額確認日起重新開始計算。
(五)基金轉換的數額限制
基金轉換遵循
「份額轉換
」的原則,以份額為單位進行申請。基金持有人可將
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額轉換成其它基金,單筆轉換申請的轉出份額、轉入金額的
具體限制以各銷售機構規定為準。因為轉換等非贖回原因導致投資人在銷售機構
(網點)保留的基金份額餘額少於該基金最低保留份額數量限制的,註冊登記機
構不作強制贖回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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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轉換費用
基金轉換分為轉換轉入(以下簡稱「轉入」)和轉換轉出(以下簡稱「轉出」)。
每筆基金轉換視為一筆贖回和一筆申購,基金轉換費用由轉出基金的贖回費
用及轉出、轉入基金的申購補差費用兩部分組成。
1、轉出基金的贖回費用
贖回費用按照轉出基金最新的更新招募說明書及相關公告規定的贖回費率
收取,贖回費用按一定比例歸入轉出基金基金資產,其餘部分用於支付註冊登記
費等相關手續費。
2、轉出基金與轉入基金的申購補差費用
基金轉換費用按照轉出基金贖回費用加上轉出與轉入基金申購費用補差的
標準收取。當轉出基金申購費率低於轉入基金申購費率時,費用補差為按照轉出
基金金額
(不含轉出基金贖回費
)計算的申購費用差額;當轉出基金申購費率高於
轉入基金申購費率時,不收取費用補差。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約定的
範圍內調整上述費率或收費方式,並最遲應於新的費率或收費方式實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七)基金轉換份額的計算公式
轉出金額
=轉出基金份額×轉出基金
T日基金份額淨值
轉出基金贖回費用
=轉出金額×轉出基金贖回費率
轉入金額
=轉出金額
-轉出基金贖回費用
補差費用
=轉入基金申購費
-轉出基金申購費
如計算所得補差費用小於
0,則補差費用為
0
轉入基金申購費
=轉入金額
/(1+轉入基金申購費率
)×轉入基金申購費率
如果轉入基金申購費適用固定費用時,則轉入基金申購費
=轉入基金固定申
購費
轉出基金申購費
=轉入金額
/(1+轉出基金申購費率
)×轉出基金申購費率
如果轉出基金申購費適用固定費用時,則轉出基金申購費
=轉出基金固定申
購費
淨轉入金額
=轉入金額
-補差費用
轉入份額
=淨轉入金額÷轉入基金
T日基金份額淨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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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泰青月中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2020年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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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入份額按照四捨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數點後兩位,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
基金資產承擔。
例:假設某投資者將持有期限為
10天的
10萬份中泰青月中短債債券型證券
投資基金
A類基金份額
(以下簡稱「中泰青月中短債
A」)轉換為中泰星元價值優
選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以下簡稱「中泰星元靈活配置混合」
),中泰青
月中短債
A對應申請日基金份額淨值為
1.0416元,對應申購費率為
0.3%,對應
贖回費率為
0%,中泰星元靈活配置混合對應申請日基金份額淨值假設為
1.6242
元,對應申購費率為
1.5%,則該筆轉換投資者得到的中泰星元靈活配置混合基
金份額計算方法為:
轉出金額
=100,000.00×1.0416=104,160.00元
轉出基金贖回費用
=104,160.00×0%=0元
轉入金額
=104,160.00-0=104,160.00元
轉入基金申購費
=104,160.00/(1+1.5%)×1.5%=1,539.31元
轉出基金申購費
=104,160.00/(1+0.3%)×0.3%=311.55元
補差費用
=轉入基金申購費
-轉出基金申購費
=1,539.31-311.55=1,227.76元
淨轉入金額
=104,160.00-1,227.76=102,932.24元
轉入份額
=102,932.24/1.6242=63,374.12份根據以上方法計算,該投資者將持
有期限為
10天的
10萬份中泰青月中短債
A轉換為中泰星元靈活配置混合,投
資者需要支付中泰青月中短債
A基金轉換贖回費
0元,需要支付基金轉換補差
費用
1,227.76元,轉換後獲得中泰星元靈活配置混合基金份額為
63,374.12份。
(八)拒絕或暫停基金轉換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基金轉換視同為轉出基金的贖回和轉入基金的申購,因此暫停基金轉換適用
有關轉出基金和轉入基金關於暫停或拒絕申購、暫停贖回和巨額贖回的有關規
定。
基金淨贖回申請份額(該基金贖回申請總份額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申請總份
額後扣除申購申請總份額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總份額後的餘額)超過上一日基
金總份額的
10%時,為巨額贖回。發生巨額贖回時,基金轉出與基金贖回具有相
同的優先級,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基金資產組合情況,決定全額轉出或部分轉出,
並且對於基金轉出和基金贖回,將採取相同的比例確認。在轉出申請得到部分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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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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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的情況下,未確認部分的轉出申請將自動予以撤銷,不再視為下一開放日的基
金轉換申請。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過戶
基金的非交易過戶是指基金註冊登記機構受理繼承、捐贈和司法強制執行等
情形而產生的非交易過戶以及註冊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非交易過
戶。無論在上述何種情況下,接受劃轉的主體必須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
額的投資人。
繼承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由其合法的繼承人繼承;
捐贈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額捐贈給福利性質的基金會或社
會團體;司法強制執行是指司法機構依據生效司法文書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額強制劃轉給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辦理非交易過戶必須提供基
金註冊登記機構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對於符合條件的非交易過戶申請按基金注
冊登記機構的規定辦理,並按基金註冊登記機構規定的標準收費。
十四、基金的轉託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辦理已持有基金份額在不同銷售機構之間的轉託管,基金
銷售機構可以按照規定的標準收取轉託管費。
十五、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基金管理人可以為投資人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具體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規定。投資人在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時可自行約定每期申購金額,每期申購
金額必須不低於基金管理人在相關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中所規定的定期定
額投資計劃最低申購金額。
十六、基金份額的凍結和解凍
基金註冊登記機構只受理國家有權機關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額的凍結與解凍,
以及註冊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情況下的凍結與解凍。
基金份額被凍結的,被凍結部分產生的權益一併凍結,被凍結部分份額仍然
參與收益分配。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除外。
十七、基金份額的轉讓
在法律法規允許且條件具備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額持有人通
過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交易場所或者交易方式進行份額轉讓的申請並由註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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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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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辦理基金份額的過戶註冊登記。基金管理人擬受理基金份額轉讓業務的,將
提前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應根據基金管理人公告的業務規則辦理基金份額轉讓
業務。
十八、如相關法律法規允許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份額的質押業務或其他基金
業務,基金管理人將制定和實施相應的業務規則。
十九、在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
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對上述申購和贖回以及相關業務的安排進行
補充和調整並提前公告,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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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第
2號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資
一、投資目標
本基金在嚴格控制風險和保持良好流動性的前提下,重點投資中短期債券,
力爭使基金份額持有人獲得超越業績比較基準的投資收益。
二、投資範圍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債券(國債、地方政
府債、央行票據、金融債、企業債、
公司債、可分離交易
可轉債的純債部分、中
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次級債)、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銀
行存款(包括協議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和其他銀行存款)、同業存單、其
他貨幣市場工具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投資於股票等資產,也不投資於可轉換債券(可分離交易
可轉債的
純債部分除外)、可交換債券。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
程序後,可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
本基金對債券資產的投資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的
80%,其中投資於中短期
債券的比例不低於非現金資產的
80%;本基金保持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
5%的
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
證金和應收申購款等。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資比例依照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的規定
執行。
本基金所指的中短期債券是指剩餘期限在
3年以內的債券資產,主要包括國
債、地方政府債、央行票據、金融債、企業債、
公司債、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
超短期融資券、次級債、可分離交易
可轉債的純債部分等金融工具。
如果法律法規對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組合比例限制進行變更的,待履行相應
程序後,以變更後的規定為準。
三、投資策略
本基金在充分考慮基金資產的安全性、收益性、流動性及嚴格控制風險的前
提下,通過分析經濟周期變化、貨幣政策、債券供求等因素,持續研究債券市場
運行狀況、研判市場風險,制定債券投資策略,挖掘價值被低估的標的券種,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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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實現超越業績比較基準的投資收益。
(一)資產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綜合判斷宏觀經濟形勢以及微觀市場的基礎上,分析不同類別資產
的收益率水平、流動性特徵和風險水平特徵,確定大類金融資產配置和債券類屬
配置,同時,根據市場的變化,動態調整大類資產和債券資產的投資比例,以規
避市場風險,提高投資收益。
(二)債券投資策略
1、久期配置策略
本基金採用積極管理的久期配置策略,在嚴格控制風險並滿足流動性的前提
下,提高資產收益率。具體久期配置策略上,主要通過控制組合久期和個券久期
等方面進行投資管理。
(1)組合久期策略
①久期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過對宏觀經濟環境運行趨勢、經濟周期、政策導向和債券市場資金
供求狀況等多方面因素進行綜合分析,包括通過跟蹤經濟增長、固定資產投資、
居民收入、工業增加值、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等反映宏觀經濟運行態勢的重要指
標判斷宏觀經濟運行趨勢及其在經濟周期中所處位置,以此預測國家貨幣政策、
財政政策取向及當前利率在利率周期中所處位置。基於對宏觀經濟運行狀態以及
利率變動趨勢的判斷,同時考量債券市場資金面供應狀況、市場主流預期等因素,
預測債券收益率變化趨勢,對未來市場利率走勢進行判斷,決定投資組合的久期。
②久期調整策略
本基金密切跟蹤影響債券投資的宏觀經濟狀況和貨幣政策等因素,研判利率
在長中短期內變動趨勢及國家可能採取的調控政策,並根據市場變化動態積極調
整債券組合的平均久期及期限分布,以有效提高投資組合的總投資收益。當預期
市場總體利率水平降低時,本基金將適度延長所持有的債券組合的久期值,從而
可以在市場利率實際下降時獲得債券價格上升收益;反之,當預期市場總體利率
水平上升時,則適度縮短組合久期,以規避債券價格下降的風險帶來的資本損失,
獲得較高的再投資收益。
(2)個券久期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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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個券精選策略
本基金重點投資中短期債券,在保持資產較好的流動性前提下,通過對個券
進行深入的基本面分析,並根據利率債、信用債等不同品種的市場容量、信用風
險狀況、信用利差水平和流動性情況,判斷各類屬債券資產的預期回報,在不同
債券品種之間進行配置。
②個券久期套利調整策略
由於投資標的的差異、信息不對稱、投資者對於某種期限的偏好等因素可能
會造成市場對於不同期限的相似投資標的錯誤定價,本基金將在保持流動性的基
礎上,動態調整個券的久期,實施跨期限套利,力爭獲取投資收益。
2、收益率曲線策略
在確定了組合的整體久期後,組合將基於宏觀經濟研究和債券市場跟蹤,結
合收益率曲線的擬合和波動模擬模型,對未來的收益率曲線移動進行情景分析,
從而根據不同期限的收益率變動情況,在期限結構配置上適時採取子彈型、啞鈴
型或者階梯型等策略,進一步優化組合的期限結構,增強基金的收益。
3、類屬資產配置策略
根據不同債券資產類品種收益與風險的估計和判斷,通過分析各類屬資產的
相對收益和風險因素,確定不同債券種類的配置比例。主要決策依據包括未來的
宏觀經濟和利率環境研究和預測,利差變動情況、市場容量、信用等級情況和流
動性情況等。在結合目標久期管理的基礎上,定期對投資組合類屬資產進行最優
化配置和調整,確定類屬資產的最優權重。
4、息差策略
本基金將擇機通過正回購,融資買入收益率高於回購成本的債券,適當運用
槓桿息差方式來獲取主動管理回報,選取具有較好流動性的債券作為槓桿買入品
種,靈活控制槓桿組合倉位,降低組合波動率。
(三)資產支持證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綜合運用資產配置、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線、信用管理和個券α策
略等策略積極主動進行資產支持證券產品投資。本基金管理人將堅持風險調整後
收益最大化的原則,通過信用資質研究和流動性管理,遵守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
的約定,嚴格控制投資風險,確保本金相對安全和基金資產具有良好流動性,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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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獲得長期穩定收益。
四、投資限制
(1)本基金投資於債券資產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的
80%,其中投資於中短
期債券的比例不低於非現金資產的
80%;
(2)本基金保持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
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
府債券。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和應收申購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超過該證
券的
10%;
(5)本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基金資產淨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
過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
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
10%;
(9)本基金應投資於信用級別評級為
BBB以上(含
BBB)的資產支持證
券。基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
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
3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0)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淨值的
40%;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最長期限為
1年,
債券回購到期後不得展期;
(11)本基金資產總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40%;
(12)本基金主動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
的
15%;因證券市場波動、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13)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
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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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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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持一致;
(1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第(
2)、(
9)、(
12)、(
13)項外,因證券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
並、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
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
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
基金合同的約定。
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適當程序後,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變更後的規定為準。
2、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於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則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適當程序後,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
3、關聯交易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
控制人或者與其有其他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
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
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範利益衝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
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託管人的同意,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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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法律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並經過三分
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
審查。
五、業績比較基準
本基金業績比較基準=中債總財富(
1-3年)指數收益率
*80%+一年期定期
存款利率
(稅後
)*20%
本基金為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重點投資中短期債券,所以本基金選取中債
總財富(
1-3年)指數收益率作為業績比較基準。中債總財富(
1-3年)指數是
中證指數有限公司編制的綜合反映銀行間債券市場和滬深交易所債券市場的跨
市場中短期債券指數,對中短期債券價格變動趨勢有很強的代表性,能較好的反
映本基金的投資策略,較為科學、合理的評價本基金的業績表現。
如果今後法律法規發生變化,或者有更權威的、更能為市場普遍接受的業績
比較基準推出,或者是市場上出現更加適合用於本基金的業績基準的指數,本基
金可以變更業績比較基準,但基金管理人應與託管人協商一致,在履行適當程序
後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在中國證監會規定媒介上及時公告,無需召開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審議。
六、風險收益特徵
本基金是債券型基金,屬於較低預期風險、較低預期收益的證券投資基金品
種,其預期風險與預期收益低於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高於貨幣市場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東或債權人權利的處理原則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表基金獨立行使債權人權利,保護基金
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於基金財產的安全與增值;
3、不通過關聯交易為自身、僱員、授權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關係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當利益。
八、基金投資組合報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會及董事保證本報告所載資料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
述或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基金託管人根據本基金合同規定,覆核了本投資組合報告,保證覆核內容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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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本投資組合報告所載數據取自本基金
2020年第
3季度報告,所載數據截至
2020年
9月
30日,本報告中所列財務數據未經審計。
1、報告期末基金資產組合情況
序號項目金額
(元
)
佔基金總資產的比例
(
%)
1權益投資
--
其中:股票
--
2基金投資
--
3固定收益投資
534,137,400.00
87.13
其中:債券
534,137,400.00
87.13
資產支持證券
--
4貴金屬投資
--
5金融衍生品投資
--
6買入返售金融資產
64,651,496.98
10.55
其中:買斷式回購的買
入返售金融資產
--
7
銀行存款和結算備付金
合計
4,478,710.55
0.73
8其他資產
9,801,655.33
1.60
9合計
613,069,262.86
100.00
2、報告期末按行業分類的股票投資組合
(1)報告期末按行業分類的境內股票投資組合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境內股票。
(2)報告期末按行業分類的港股通投資股票投資組合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3、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資明
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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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報告期末按債券品種分類的債券投資組合
序號債券品種公允價值
(元
)
佔基金資產淨值比
例(%)
1國家債券
29,969,000.00
4.89
2央行票據
--
3金融債券
10,128,000.00
1.65
其中:政策性金融債
--
4企業債券
60,884,000.00
9.94
5企業短期融資券
149,340,900.00
24.38
6中期票據
264,407,500.00
43.17
7
可轉債(可交換債)
--
8同業存單
19,408,000.00
3.17
9其他
--
10合計
534,137,400.00
87.20
5、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債券投資明
細
序
號
債券代碼債券名稱數量(張)公允價值
(元
)
佔基金資產
淨值比例
(%)
1
10200112820中鐵股
MT
N004
300,000
29,796,000.00
4.86
2
13190001519巨石
GN00
1
200,000
20,082,000.00
3.28
3
10200176220首機場股
MTN001
200,000
20,020,000.00
3.27
4
01200161720招商局港
SCP002
200,000
20,004,000.00
3.27
5
16000716附息國債
07
200,000
20,002,000.00
3.27
6、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資產支持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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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投資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資產支持證券。
7、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貴金屬投資
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貴金屬。
8、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權證投資明
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權證。
9、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股指期貨交易情況說明
(1)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股指期貨持倉和損益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貨。
(2)本基金投資股指期貨的投資政策
本基金本報告期未投資股指期貨。
10、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國債期貨交易情況說明
(1)本期國債期貨投資政策
本基金本報告期未投資國債期貨。
(2)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國債期貨持倉和損益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國債期貨。
(3)本期國債期貨投資評價
本基金本報告期未投資國債期貨。
11、投資組合報告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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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證券的發行主體本期沒有出現被監管部門立案調
查,或在報告編制日前一年內受到公開譴責、處罰的情形。
(2)本基金本報告期未投資股票。
(3)其他資產構成
序號名稱金額
(元)
1存出保證金
-
2應收證券清算款
-
3應收股利
-
4應收利息
8,916,036.55
5應收申購款
885,618.78
6其他應收款
-
7其他
-
8合計
9,801,655.33
(4)報告期末持有的處於轉股期的可轉換債券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處於轉股期的可轉換債券。
(5)報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況的說明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6)投資組合報告附註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於四捨五入原因,分項之和與合計可能有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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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基金的業績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但不保證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基金的過往業績並不代表其未來表
現。投資有風險,投資者在做出投資決策前應仔細閱讀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
下述基金業績指標不包括持有人認購或交易基金的各項費用,計入費用後實
際收益水平要低於所列數字。本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9年
8月
9日,基金業績截
止日
2020年
9月
30日。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以來的業績表現如下:
一、本基金份額淨值增長率及其與同期業績比較基準收益率的比較
中泰青月中短債
A:
階段(
A類基金份額)淨值增長
率
①
淨值增
長率標
準差
②
業績比較
基準收益
率
③
業績比較基
準收益率標
準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9年
8月
9日(基金合
同生效日)至
2019年
12
月
31日
1.23%
0.01%
1.34%
0.02%
-0.11%
-0.0
1%
2020年
1月
1日至
2020
年
9月
30日
2.65%
0.04%
1.42%
0.06%
0.55%
0.00%
2019年
8月
9日(基金合
同生效日)至
2020年
9
月
30日
3.91%
0.03%
2.78%
0.05%
0.57%
0.00%
中泰青月中短債
C:
階段(
C類基金份額)淨值增
長率
①
淨值增
長率標
準差
②
業績比較
基準收益
率
③
業績比較基
準收益率標
準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9年
8月
9日(基金合
同生效日)至
2019年
12
月
31日
1.08%
0.01%
1.34%
0.02%
-0.26%
-0.0
1%
2020年
1月
1日至
2020年
9月
30日
2.34%
0.04%
1.42%
0.02%
0.32%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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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8月
9日(基金合
同生效日)至
2020年
9
月
30日
3.45%
0.03%
2.78%
0.05%
0.42%
0.01%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來基金累計淨值增長率變動及其與同期業績比較基準
收益率變動的比較
中泰青月中短債
A:
中泰青月中短債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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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財產
一、基金資產總值
基金資產總值是指基金擁有的各類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和基金應收款項以及
其他投資所形成的價值總和。
二、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資產淨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三、基金財產的帳戶
基金託管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為本基金開立資金帳戶、證券帳
戶以及投資所需的其他專用帳戶。開立的基金專用帳戶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
人、基金銷售機構和基金註冊登記機構自有的財產帳戶以及其他基金財產帳戶相
獨立。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和處分
本基金財產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銷售機構的財產,並由基
金託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註冊登記機構和基金銷售機構以
其自有的財產承擔其自身的法律責任,其債權人不得對本基金財產行使請求凍
結、扣押或其他權利。除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處分外,基金財產不
得被處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
因進行清算的,基金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基金財產所產
生的債權,不得與其固有資產產生的債務相互抵銷;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非因基金財產本身承擔的債務,
不得對基金財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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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基金資產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本基金相關的證券交易場所的交易日以及國家法律法規
規定需要對外披露基金淨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債券、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其他投資等資產及負債。
三、估值原則
基金管理人在確定相關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時,應符合《企業會
計準則》、監管部門有關規定。
(一)對存在活躍市場且能夠獲取相同資產或負債報價的投資品種,在估值
日有報價的,除會計準則規定的例外情況外,應將該報價不加調整地應用於該資
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計量。估值日無報價且最近交易日後未發生影響公允價值計
量的重大事件的,應採用最近交易日的報價確定公允價值。有充足證據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報價不能真實反映公允價值的,應對報價進行調整,確定公允
價值。
與上述投資品種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徵的,應以相同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
為基礎,並在估值技術中考慮不同特徵因素的影響。特徵是指對資產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該限制是針對資產持有者的,那麼在估值技術中不應將該限制作
為特徵考慮。此外,基金管理人不應考慮因其大量持有相關資產或負債所產生的
溢價或折價。
(二)對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投資品種,應採用在當前情況下適用並且有足夠
可利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
值時,應優先使用可觀察輸入值,只有在無法取得相關資產或負債可觀察輸入值
或取得不切實可行的情況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觀察輸入值。
(三)如經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人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
件,使潛在估值調整對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資產淨值的影響在
0.25%以上的,應對
估值進行調整並確定公允價值。
四、估值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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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不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淨價進行估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淨價或推薦估值淨價進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有價證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交易所市場掛牌轉讓的資產支持證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4)對在交易所市場發行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的債券,對存在活躍市場的
情況下,應以活躍市場上未經調整的報價作為估值日的公允價值;對於活躍市場
報價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應對市場報價進行調整以確認估值日的
公允價值;對於不存在市場活動或市場活動很少的情況下,應採用估值技術確定
其公允價值。
2、處於未上市期間的有價證券應按如下情況處理:
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債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
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3、對全國銀行間市場上不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按照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
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淨價估值。對銀行間市場上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按照第
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淨價或推薦估值淨價估值。對於含
投資人回售權的固定收益品種,回售登記期截止日(含當日)後未行使回售權的
按照長待償期所對應的價格進行估值。對銀行間市場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機構
未提供估值價格的債券,在發行利率與二級市場利率不存在明顯差異,未上市期
間市場利率沒有發生大的變動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4、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託管人商定後,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
值。
5、當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採用擺動定價機制,以
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6、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
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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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
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淨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
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
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後,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
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類基金份額淨值是按照每個工作日閉市後,各類基金資產淨值除以當
日該類基金份額的餘額數量計算,精確到
0.0001元,小數點後第
5位四捨五入。
基金管理人可以設立大額贖回情形下的淨值精度應急調整機制。國家另有規定
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於每個工作日計算基金資產淨值及各類基金份額淨值,並按規定
公告。
2、基金管理人應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
或基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後,
將各類基金份額淨值結果發送基金託管人,經基金託管人覆核無誤後,由基金管
理人按約定對外公布。
六、估值錯誤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將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
的準確性、及時性。當任一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小數點後
4位以內(含第
4位)發生估值錯誤時,視為基金份額淨值錯誤。
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於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或註冊登記機構、
或銷售機構、或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
過錯的責任人應當對由於該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受損方」)的直接損失
按下述「估值錯誤處理原則」給予賠償,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於: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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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計算差錯、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
2、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1)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
時協調各方,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
由於估值錯誤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估
值錯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並且
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
任。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確保估值錯誤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
並且僅對估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但估值錯誤責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於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
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
「受損方
」),則估值錯誤責
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並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範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
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
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方;
(4)估值錯誤調整採用儘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3、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後,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並根據估值錯誤發生
的原因確定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2)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
進行評估;
(3)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
更正和賠償損失;
(4)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註冊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
由基金註冊登記機構進行更正,並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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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份額淨值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1)某類基金份額淨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
通報基金託管人,並採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計算錯誤偏差達到該類基金份額淨值的
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託管人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
該類基金份額淨值的
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3)當基金份額淨值計算錯誤給基金和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失需要進行
賠償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根據實際情況界定雙方承擔的責任,經確認
後按以下條款進行賠償:
①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
如經雙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後,尚不能達成一致時,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議執
行,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財產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份額淨值已由基金託管人覆核確認後公告,由此
給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失的,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投資者或基金支付賠償
金,就實際向投資者或基金支付的賠償金額,按照管理費率和託管費率的比例各
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對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結果,雖然多次重新計
算和核對,尚不能達成一致時,為避免不能按時公布基金份額淨值的情形,以基
金管理人的計算結果對外公布,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損失,由基
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④由於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錯誤(包括但不限於基金申購或贖回金額等),
進而導致基金份額淨值計算錯誤而引起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財產的損失,由
基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4)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
七、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
資產價值時。
3、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
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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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且採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
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
4、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淨值的確認
用於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資產淨值和各類基金份額淨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
計算,基金託管人負責進行覆核。基金管理人應於每個工作日交易結束後計算當
日的基金資產淨值和各類基金份額淨值並發送給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對淨值
計算結果覆核確認後發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淨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況的處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按基金合同規定的估值方法的第
4項進行估值
時,所造成的誤差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2、由於不可抗力原因,或由於證券經營機構、證券交易所及登記結算公司
發送的數據錯誤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雖然已經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
措施進行檢查,但未能發現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託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積極採取必要的措
施減輕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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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一、基金利潤的構成
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關費用後的餘額,基金已實現收益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後的餘
額。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潤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指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基金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
已實現收益的孰低數。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1、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
行收益分配,具體分配方案以公告為準,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
3個月可不進
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基金份額持有人
可選擇現金紅利或將現金紅利按除權後的各類基金份額淨值自動轉為該類基金
份額進行再投資;若基金份額持有人不選擇,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
分紅;
3、基金收益分配後各類基金份額淨值均不能低於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準日的各類基金份額淨值減去每單位該類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後不能低於面
值;
4、本基金各類基金份額在費用收取上不同,其對應的可供分配利潤可能有
所不同;本基金同一類別的每份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5、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
益分配對象、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並由基金託管人覆核,在
2日內
在規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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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基金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帳或其他手續費用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
承擔。當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現金紅利小於一定金額,不足以支付銀行轉帳或其他
手續費用時,基金註冊登記機構可將各類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現金紅利自動轉為該
類基金份額。紅利再投資的計算方法,依照《業務規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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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基金費用與稅收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3、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
4、《基金合同》生效後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
5、《基金合同》生效後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訴訟費和仲裁費;
6、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7、基金的證券交易費用;
8、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9、基金的開戶費用、帳戶維護費用;
10、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
費用。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0.3%的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
算方法如下:
H=E×0.3%÷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與基金
託管人核對無誤後,由基金託管人根據與基金管理人協商一致的方式於次月前
5
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順延。
2、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本基金的託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0.1%的年費率計提。託管費的計
算方法如下:
H=E×0.1%÷當年天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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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託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託管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與基金
託管人核對無誤後,由基金託管人根據與基金管理人協商一致的方式於次月前
5
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託管人。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順延。
3、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
本基金
A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
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按前
一日
C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淨值的
0.4%的年費率計提。銷售服務費計提的計
算方法如下:
H=E×0.4%÷當年天數
H為
C類基金份額每日應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E為
C類基金份額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銷售服務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與
基金託管人核對無誤後,由基金託管人根據與基金管理人協商一致的方式於次月
前
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代收後再按
照相關協議支付給各銷售機構。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順延。
上述「一、基金費用的種類」中第
4-10項費用,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
規定,按費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託管人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
基金財產的損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
目。
四、費用調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後,可根據基金髮展情況調整基金管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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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基金託管費率、
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率等相關費率。調整基金管理
費率、基金託管費率和提高
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率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審議。
基金管理人必須於新的費率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
定媒體公告。
五、基金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執
行。基金財產投資的相關稅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繳義務人按照國家有關稅收徵收的規定代扣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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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一、基金會計政策
1、基金管理人為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
2、基金的會計年度為公曆年度的
1月
1日至
12月
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會計年度按如下原則: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於
2個月,可以併入下一個會計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以人民幣元為記帳單位;
4、會計制度執行國家有關會計制度;
5、本基金獨立建帳、獨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託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會計帳目、憑證並進行日常的
會計核算,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基金會計報表;
7、基金託管人每月與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會計核算、報表編制等進行核對
並以書面方式確認。
二、基金的年度審計
1、基金管理人聘請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相互獨立的符合《中華人民
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註冊會計師對本基金年度報告中的財務
會計報告進行審計。
2、會計師事務所更換經辦註冊會計師,應事先徵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充足理由更換會計師事務所,須通報基金託管人。更
換會計師事務所需在
2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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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應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信息披露辦法》、
《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相關法律法規關於信
息披露的規定發生變化時,本基金從其最新規定。
二、信息披露義務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等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
織。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根本出發點,按照法律
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披露基金信息,並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
完整性、及時性、簡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過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全國性報刊(以下簡稱「規定報刊」)及《信
息披露辦法》規定的網際網路網站(以下簡稱「規定網站」)等媒介披露,並保證
基金投資人能夠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閱或者複製公開披露的信
息資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承諾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為:
1、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對證券投資業績進行預測;
3、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4、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
5、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6、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四、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應採用中文文本。如同時採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保證不同文本的內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間發生歧義的,以中文
文本為準。
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採用阿拉伯數字;除特別說明外,貨幣單位為人民幣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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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託管協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各項權利、義務關係,明確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的規則及具體程序,說明基金產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資人重大利益的事項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說明書應當最大限度地披露影響基金投資人決策的全部事項,
說明基金認購、申購和贖回安排、基金投資、基金產品特性、風險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等內容。《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招募說明書的信息
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並登載
在規定網站上;基金招募說明書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合同》終止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
3、基金託管協議是界定基金託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財產保管及基金運
作監督等活動中的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文件。
4、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摘要文件,用於向投資者提供簡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信息發生重大變
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並登載在規定
網站及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合同終止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產品
資料概要。
5、基金募集申請經中國證監會註冊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額發售的三日
前,將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招募說明書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
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將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
要、《基金合同》和基金託管協議登載在規定網站上,並將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登
載在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基金託管人應當同時將《基金合同》、基金
託管協議登載在規定網站上。
(二)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就基金份額發售的具體事宜編制基金份額發售公告,並在披
露招募說明書的當日登載於規定媒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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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在規定媒介上登載《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淨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後,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基金管理人應
當至少每周在規定網站披露一次各類基金份額淨值和各類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後,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於每個開放日
的次日,通過規定網站、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者營業網點披露開放日的各類基金
份額淨值和各類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於半年度和年度最後一日的次日,在規定網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後一日的各類基金份額淨值和各類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五)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載明基金份
額申購、贖回價格的計算方式及有關申購、贖回費率,並保證投資人能夠在基金
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查閱或者複製前述信息資料。
(六)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將年
度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並將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基金年
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過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
事務所審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中期報告,將
中期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並將中期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結束之日起
15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告,
將季度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並將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
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如報告期內出現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達到或超過基金總份額
20%的情
形,為保障其他投資者的權益,基金管理人至少應當在定期報告「影響投資者決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項下披露該投資者的類別、報告期末持有份額及佔比、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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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第
2號
期內持有份額變化情況及本基金的特有風險,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中披露基金組合資產情況及其
流動性風險分析等。
(七)臨時報告
本基金髮生重大事件,有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
關規定編制臨時報告書,並登載在規定報刊和規定網站上。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
生重大影響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及決定的事項;
2、《基金合同》終止、基金清算;
3、轉換基金運作方式、基金合併;
4、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份額登記機構、基金改聘會計師事
務所;
5、基金管理人委託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份額登記、核算、估值等
事項,基金託管人委託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核算、估值、覆核等事項;
6、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法定名稱、住所發生變更;
7、基金管理人變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基金管理人變更實際控
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長或提前結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和基金託管人專門基金託管部門
負責人發生變動;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個月內變更超過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託管人專門基金託管部門的主要業務人員在最近
12個月內變動超過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財產、基金管理業務、基金託管業務的訴訟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因基金管理業務相關行為受到
重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基金託管人或其專門基金託管部門負責人因基金託管
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
13、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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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
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事項,但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項;
15、管理費、託管費、銷售服務費、申購費、贖回費等費用計提標準、計提
方式和費率發生變更;
16、任一基金份額淨值計價錯誤達該類基金份額淨值百分之零點五;
17、本基金開始辦理申購、贖回;
18、本基金髮生巨額贖回並延期辦理;
19、本基金連續發生巨額贖回並暫停接受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20、本基金暫停接受申購、贖回申請或重新接受申購、贖回申請;
21、發生涉及基金申購、贖回事項調整或潛在影響投資者贖回等重大事項
時;
22、調整本基金的份額類別設置;
23、本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24、基金管理人採用擺動定價機制進行估值;
25、本基金連續
40個工作日、
50個工作日和
55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
有人數量不滿
200人或者基金資產淨值低於
5000萬元的情形;
26、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認為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
格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或中國證監會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事項。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續期限內,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現的或者在市場上流傳的消
息可能對基金份額價格產生誤導性影響或者引起較大波動的,以及可能損害基金
份額持有人權益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知悉後應當立即對該消息進行公開澄
清,並將有關情況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
(九)清算報告
基金合同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依法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對基金財產進
行清算並作出清算報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
並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十)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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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依法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予以公告。
(十一)投資資產支持證券相關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在本基金中期報告及年度報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
總額、資產支持證券市值佔基金淨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內所有的資產支持證券明
細。
基金管理人應在本基金季度報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總額、資產支
持證券市值佔基金淨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末按市值佔基金淨資產比例大小排序
的前
10名資產支持證券明細。
(十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務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專門部門及
高級管理人員負責管理信息披露事務。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基金信息,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基金信息
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等法規的規定。
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
定,對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資產淨值、各類基金份額淨值、各類基金份額申購
贖回價格、基金定期報告、更新的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清算報
告等公開披露的相關基金信息進行覆核、審查,並向基金管理人進行書面或電子
確認。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在規定報刊中選擇披露信息的報刊。基金管理
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報送擬披露的基金信息,並
保證相關報送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除依法在規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還可以根據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於規定媒介披露信息,並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內容應當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除按法律法規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著眼於為投資
者決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證公平對待投資者、不誤導投資者、不影響基
金正常投資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務的質量。具體要求應當符合中
國證監會及自律規則的相關規定。前述自主披露如產生信息披露費用,該費用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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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為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的專
業機構,應當製作工作底稿,並將相關檔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終止後
10
年,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與查閱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
規規定將基金信息置備於各自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複製。
八、暫停或延遲信息披露的情形
當出現下述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可暫停或延遲披露基金相關信
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3、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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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風險揭示
一、市場風險
市場風險是指由於經濟、政治、社會等環境因素的變化對證券價格造成的影
響,其主要包括政策風險、經濟周期風險、利率風險、上市公司經營風險、購買
力風險、再投資風險。
1、政策風險:政策風險指政府各種經濟和非經濟政策的變化給公司所管理
的基金資產帶來的風險。政策風險包括:貨幣政策、財政政策、產業政策、稅收
政策、進出口政策、證券市場監管政策等國家政策的變化引發的市場價格波動,
對公司所管理的基金資產帶來的風險。
2、經濟周期風險:宏觀經濟運行具有周期性的特點,宏觀經濟的運行狀況
將直接影響上市公司的經營、盈利情況。基金所投資的證券市場隨著宏觀經濟運
行狀況的變化而變化,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也會隨之波動,從而產生風險。
3、利率風險:金融市場利率的波動會導致證券市場波動和收益率的變動,
從而給基金的投資帶來風險。利率直接影響著債券的價格和收益率,影響著企業
的融資成本和利潤,更影響著基於利率基礎的各種利率產品。
4、上市公司經營風險:上市公司的經營狀況受多種因素影響,如市場前景、
行業競爭、管理能力、財務狀況、人員素質等因素都會導致公司盈利發生變化。
如果基金所投資的上市公司經營不善,其債券可能出現延期兌付甚至違約,從而
導致基金投資收益下降,從而給基金的投資帶來風險。
5、購買力風險:購買力風險又稱通貨膨脹風險,基金的收益主要通過現金
的形式來分配,而現金可能因為通貨膨脹、貨幣貶值導致購買力下降,從而造成
投資人實際收益水平下降。
6、再投資風險:再投資獲得的收益又被稱作利息的利息,這一收益取決於
再投資時的市場利率水平和再投資的策略。未來市場利率的變化可能會引起再投
資收益的不確定性並可能影響到基金投資策略的順利實施。
二、信用風險
指金融工具的一方到期無法履行約定義務致使本基金遭受損失的風險。本基
金的信用風險主要來源於金融工具的發行者或是交易對手不能履行約定義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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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無論是整體市場投資者的信用偏好變化,還是基金具體投資債券和上市公
司的信用惡化,都會對本基金的回報帶來負面影響。另外,信用評級調整也會帶
來相應風險。當信用評級機構調低本基金所持有的債券的信用級別時,債券的價
格會下跌,從而導致本基金的收益下降。
三、運作管理風險
1、管理風險:指在基金管理運作過程中,由於基金管理人的知識、經驗、
判斷、決策等主觀因素的限制而影響其對信息的佔有以及對經濟形勢、證券價格
走勢的判斷而產生的風險,或者由於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不完善而導致基金財產
損失的風險。
2、交易風險:指在基金投資交易過程中由於各種原因造成的風險。
3、運作風險:由於運營系統、網絡系統、計算機或交易軟體等發生技術故
障等突發情況而造成的風險,或者由於操作過程中的疏忽和錯誤而產生的風險。
4、道德風險:指業務人員道德行為違規產生的風險,包括由內幕交易、違
規操作、欺詐行為等原因造成的風險。
四、流動性風險
流動性風險包括兩類。一是指在市場中的投資操作由於市場的深度限制或由
於市場劇烈波動而導致投資交易無法實現或不能以當前合理的價格實現,從而可
能為基金帶來投資損失的風險。二是指開放式基金由於申購贖回要求可能導致流
動資金不足的風險。
(一)本基金擬投資市場、行業及資產的流動性風險
1、本基金的投資市場主要為證券交易所、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等流動性較
好的規範型交易場所,主要投資對象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債券和
貨幣市場工具等),同時本基金基於分散投資的原則在行業和個券方面未有高集
中度的特徵,綜合評估在正常市場環境下本基金的流動性風險適中。
2、資產支持證券只能通過特定的渠道進行轉讓交易,存在市場交易不活躍
導致的流動性風險。
基金管理人將密切關注各類資產及投資標的的交易活躍程度與價格的連續
性情況,評估各類資產及投資標的佔基金資產的比例並進行動態調整,以滿足基
金運作過程中的流動性要求,應對流動性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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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基金的申購、贖回安排
本基金為普通開放式基金,投資人可在本基金的開放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
和贖回業務。為切實保護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
利益優先原則,本基金管理人將合理控制基金份額持有人集中度,審慎確認申購
贖回業務申請,包括但不限於:
1、當接受申購申請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時,
基金管理人應當採取設定單一投資者申購金額上限或基金單日淨申購比例上限、
拒絕大額申購、暫停基金申購等措施,切實保護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2、當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採用擺動定價機制,以
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3、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
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
格且採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
認後,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接受基金申購申請、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提示投資人注意本基金的申購贖回安排和相應的流動性風險,合理安排投資
計劃。
(三)巨額贖回情形下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措施
1、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為因支付
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淨值造成較大
波動時,基金管理人在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於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
10%
的前提下,可對其餘贖回申請延期辦理。
2、在發生巨額贖回,且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申請超過前一開放日基金
總份額
10%的情形下,對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
10%
以上的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辦理贖回。對該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
10%
以內(含
10%)的贖回申請按照基金合同中約定的「(
1)全額贖回」或「(
2)
部分延期贖回」的約定方式與其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一併辦理。對於未
能贖回部分,該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延期贖回或取消贖
回,如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擇,基金份額持有人未能贖
回部分作自動延期贖回處理。選擇取消贖回的,當日未獲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
被撤銷。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併處理,無優先權並以下一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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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日該類別的基金份額淨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止。
3、連續
2個開放日以上(含本數)發生巨額贖回,如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必
要,可暫停接受基金的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但不得超過
20個工作日。
(四)備用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的實施情形、程序及對投資者的潛在影響
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在確保投資者得到公平對待的前提下,可
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綜合運用各類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對贖回申
請進行適度調整,作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動性風險管理的輔助措施。備用
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的實施情形包括:
1、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
2、基金髮生巨額贖回;
3、基金髮生巨額贖回,且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超過基金總份額
10%以上的
贖回申請的情形;
4、基金份額持續持有期限小於
7日;
5、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估值的情形;
6、當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採用擺動定價機制,以
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體處理原則與操作規範遵循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
門、自律規則的規定;
7、法律法規規定、中國證監會認定或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實施備用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的決策程序依照基金管理人流動性風險管理
制度的規定辦理。基金管理人應時刻防範可能產生的流動性風險,對流動性風險
進行日常監控,切實保護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採取備用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可能對投資人造成無法贖回、贖回延期辦理、
贖回款項延期支付、贖回時承擔衝擊成本產生資金損失等影響。
五、本基金特定風險
1、本基金是債券型基金,債券資產的投資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的
80%。因
此,本基金除承擔由於市場利率波動造成的利率風險外還要承擔如企業債、公司
債等信用品種的發債主體信用惡化造成的信用風險。
2、本基金的投資範圍包括資產支持證券,它是一種債券性質的金融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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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向投資者支付的本息來自於基礎資產池產生的現金流或剩餘權益。與股票和一
般債券不同,資產支持證券不是對某一經營實體的利益要求權,而是對基礎資產
池所產生的現金流和剩餘權益的要求權,是一種以資產信用為支持的證券。資產
支持證券存在信用風險、利率風險、提前償付風險、操作風險和法律風險等。
3、基金合同終止的風險:基金合同生效後,連續
60個工作日,基金資產淨
值低於
5000萬元,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
200人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
《基金合同》約定的程序進行清算並直接終止《基金合同》。由上述情形導致基
金合同終止,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4、本基金採用
證券公司交易模式和結算模式,即本基金將通過基金管理人
選定的證券經營機構進行場內交易,並由選定的證券經營機構作為結算參與人代
理本基金進行結算,該種交易結算模式可能存在信息系統風險、操作風險、效率
降低風險、交易結算風險、投資
信息安全保密風險等風險。
1)信息系統風險。
證券公司交易結算模式的交易系統架構較為複雜,相比
傳統模式,交易鏈路增加了很多對接
證券公司系統的實時子系統,一旦系統出現
故障,將對正常的場內投資交易業務造成較大影響。
2)操作風險。本基金的場內投資採用
證券公司交易結算模式,場外投資仍
然採用傳統模式。兩種模式對投資和交易的系統設置要求不同,因此在系統設置
上的操作工作將同步增加,同時也增加了操作風險。
3)效率降低風險。本基金採用
證券公司交易模式和結算模式,與傳統模式
相比可能會導致基金投資運作等方面效率的降低。具體表現為:
基金管理人通過投資管理系統向證券經營機構專用交易系統發送交易指令,
由證券經營機構交易系統驗資驗券、通過交易規則檢查後向交易所申報交易指
令,然後將交易所的成交回報推送給管理人投資管理系統,增加了交易下單數據
傳輸環節,可能會降低投資交易效率;另外場內和場外交易需分別使用不同的交
易系統完成,日間的系統切換也可能會降低投資交易效率。
資金存管需遵循客戶交易結算資金三方存管規則,在參與交易委託前需要進
行銀轉證資金調撥,增加了資金劃撥的工作量,同時場內場外交易切換中的在途
資金將無法使用,可能會降低資金使用效率。
估值清算時,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則須從證券經營機構獲取交易結算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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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同時還需獲取證券經營機構的對帳單數據用於處理清算尾差,增加了數據獲
取的工作量,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業務處理的效率。
4)交易結算風險。在
證券公司交易模式和結算模式下,基金管理人使用其
投資管理系統進行投資管理,與證券經營機構的交易系統進行對接,通過專用交
易單元進行報盤交易。若出現通訊線路網絡不穩定、系統響應慢等問題,將影響
交易速度和報盤效率,存在相應風險;證券經營機構負責基金的場內交易的清算
交收,由於交易品種繁多,業務交互複雜,可能會出現未合理安排頭寸,影響交
收進度的情況,存在交易結算風險。
5)投資
信息安全保密風險。在
證券公司交易模式和結算模式下,證券經營
機構負責本基金的交易數據和帳戶信息的安全保障,接觸交易信息、持倉信息、
其他敏感信息的業務人員及崗位較多,雖然證券經營機構對客戶信息和商業機密
的保密均有明確的要求和責任追究規定,但是仍然可能存在投資
信息安全保密風
險。
六、本基金法律文件風險收益特徵表述與銷售機構基金風險評價可能不一致
的風險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資章節有關風險收益特徵的表述是基於投資範圍、投資比
例、證券市場普遍規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場情況下本基金的長
期風險收益特徵。銷售機構(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銷機構和其他銷售機構)根據相
關法律法規對本基金進行風險評價,不同的銷售機構採用的評價方法也不同,因
此銷售機構的風險等級評價與基金法律文件中風險收益特徵的表述可能存在不
同,投資人在購買本基金時需按照銷售機構的要求完成風險承受能力與產品風險
之間的匹配檢驗。
七、其他風險
除以上主要風險以外,基金還可能遇到以下風險:
1、因技術因素而產生的風險,如基金在交易時所採用的電腦系統可能因突
發性事件或不可抗原因出現故障,由此給基金投資帶來風險;
2、因基金業務快速發展而在制度建設、人員配備、內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
完善而產生的風險;
3、因人為因素而產生的風險,如基金經理違反職業操守的道德風險,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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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內幕交易、欺詐行為等產生的違規風險;
4、人才流失風險,公司主要業務人員的離職如基金經理的離職等可能會在
一定程度上影響工作的連續性,並可能對基金運作產生影響;
5、因業務競爭壓力可能產生的風險;
6、因不可預見或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的風險,如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
可能導致基金資產的損失,影響基金收益水平;
7、其他意外導致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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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於法律法規規定
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託管人同意後變更並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關於《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後方可執行,
自決議生效後
2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履行相關程序後,《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在
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託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
30個工作日內
成立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並在中國證監會的監
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
管人、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註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
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
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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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製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
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7)對基金剩餘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
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
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餘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後的全部剩餘資產扣除基金
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並清償基金債務後,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中華人
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報
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於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後
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
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並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七、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
20年以上,法律法規另有
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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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內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義務
(一)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
括但不限於:
(1)依法募集資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運用
並管理基金財產;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批
準的其他費用;
(4)銷售基金份額;
(5)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託管人,如認為基金託管
人違反了《基金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
並採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人的利益;
(7)在基金託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託管人;
(8)選擇、更換基金銷售機構,對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監督和處
理;
(9)擔任或委託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擔任基金註冊登記機構辦理基金註冊
登記業務並獲得《基金合同》規定的費用;
(10)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
(12)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財產投資於證券所產生的權
利;
(13)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
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5)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經紀商或其他為基金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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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服務的外部機構;
(16)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
贖回、轉換和非交易過戶等的業務規則;
(1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
括但不限於: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託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
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註冊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
用基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
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
管理,分別記帳,進行證券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財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託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託管人的監督;
(8)採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註銷價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並公告基金淨值信息,
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9)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11)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報告義務;
(12)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洩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
向他人洩露,因向審計、法律等外部專業顧問及應監管部門要求提供的情況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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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或配合基金託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帳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
關資料
20年以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17)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人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並且
保證投資人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
公開資料,並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複印件;
(18)組織並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
變現和分配;
(19)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並通知基金託管人;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
權益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監督基金託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
金託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託管人追償;
(22)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託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
金事務的行為承擔責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
他法律行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並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結束後
30日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2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6)建立並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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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託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託管人的權利包
括但不限於: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安全
保管基金財產;
(2)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託管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
準的其他費用;
(3)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
金合同》及國家法律法規行為,對基金財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情形,應呈報中國證監會,並採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人的利益;
(4)根據相關市場規則,為基金開設證券帳戶、資金帳戶等投資所需帳戶,
為基金辦理場外證券交易資金清算;
(5)提議召開或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託管人的義務包
括但不限於:
(1)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持有並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設立專門的基金託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託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託管事宜;
(3)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證其託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託管人自有財產以及不同的
基金財產相互獨立;對所託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帳戶,獨立核算,分帳管理,
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帳戶設置、資金劃撥、帳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4)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財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託第三人託管基金財產;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籤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6)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證券帳戶等投資所需帳戶,按照《基
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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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
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洩露,因向審計、法律
等外部專業顧問及應監管部門要求提供的情況除外;
(8)覆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各類基金份額淨值、各
類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9)辦理與基金託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0)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出具意見,說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託管人是否採取
了適當的措施;
(11)保存基金託管業務活動的記錄、帳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20年以
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12)建立並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13)按規定製作相關帳冊並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4)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7)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
分配;
(18)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並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
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
務,基金管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21)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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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
投資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即視為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投
資人自依據《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本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的當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基
金合同》當事人並不以在《基金合同》上書面籤章或籤字為必要條件。
同一類別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
利包括但不限於: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後的剩餘基金財產;
(3)依法申請贖回或轉讓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者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6)查閱或者複製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服務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
法提起訴訟或仲裁;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
務包括但不限於:
(1)認真閱讀並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資基金產品,了解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
價值,自主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3)關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時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4)交納基金認購、申購款項及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所規定的費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範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
有限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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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7)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8)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獲得的不當得利;
(9)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監管機構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時的更新和
補充,並保證其真實性;
(10)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議事及表決的程序和規則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授權代
表有權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並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額擁有平等的投票權。
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設日常機構。
(一)召開事由
1、當出現或需要決定下列事由之一的,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法
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1)終止《基金合同》;
(2)更換基金管理人;
(3)更換基金託管人;
(4)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5)調整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報酬標準或提高銷售服務費;
(6)變更基金類別;
(7)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併;
(8)變更基金投資目標、範圍或策略;
(9)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1)單獨或合計持有本基金總份額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額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就同一事項書
面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2)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13)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應當召開基金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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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大會的事項。
2、在不違背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約定,以及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
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情況下,以下情況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後
修改,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法律法規要求增加的基金費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範圍內調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調
低贖回費率、銷售服務費率或在對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
前提下變更收費方式;
(3)增加或調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額類別設置;
(4)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5)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發生重大變化;
(6)基金管理人、註冊登記機構、基金銷售機構在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
監會許可的範圍內調整有關認購、申購、贖回、轉換、基金交易、非交易過戶、
定期定額投資、轉託管等業務規則;
(7)在中國證監會允許的範圍內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8)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
他情形。
(二)會議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開時,由基金託管人召集。
3、基金託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
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
並書面告知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託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
由基金託管人自行召集,並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日內召開並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4、代表基金份額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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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
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
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
10%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託管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託管
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
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
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
之日起
60日內召開並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5、代表基金份額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
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都不召集的,單獨或合計代
表基金份額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並至少提前
30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幹擾。
6、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的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
益登記日。
(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於會議召開前
30日,在規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應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會議形式;
(2)會議擬審議的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
(3)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登記日;
(4)授權委託證明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於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達時間和地點;
(5)會務常設聯繫人姓名及聯繫電話;
(6)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2、採取通訊開會方式並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會議召集人決定在會議通知
中說明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採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託的公證機關及其聯
系方式和聯繫人、表決意見寄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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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託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
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託管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
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不派代表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表決意見
的計票效力。
(四)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開會方式、通訊開會方式或法律法規、監管
機構允許的其他方式召開,會議的召開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
1、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委派
代表出席,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響表決效力。現場開
會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託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託人
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託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
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並且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註冊登記
資料相符;
(2)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
有效的基金份額不少於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少於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
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
3
個月以後、
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應不少於
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訊開會。通訊開會係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對表決事項的投票以書面
形式或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方式在表決截止日以前送達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
系統。通訊開會應以書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方式進行表決。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會議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公布會議通知後,在
2個工作日內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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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公布相關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通知基金託管人(如果基金託管人為召集人,
則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會議召集人在基金託
管人(如果基金託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
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表決意見;基金託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經
通知不參加收取表決意見的,不影響表決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小於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基金份額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額小於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
3個月以後、
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
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額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
表決意見;
(4)上述第(
3)項中直接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託代表他人
出具表決意見的代理人,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託出具表決意見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託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託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符
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並與註冊登記機構記錄相符。
(5)會議通知公布前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3、在法律法規和監管機構允許的情況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亦可採
用其他非書面方式授權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具體方式在會議通知
中列明。
4、在會議召開方式上,在法律法規和監管機構允許的情況下,本基金亦可
採用其他非現場方式或者以現場方式與非現場方式相結合的方式召開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會議程序比照現場開會和通訊方式開會的程序進行。表決方式上,
基金份額持有人也可以採用網絡、電話或其他方式進行表決,具體方式由會議召
集人確定並在會議通知中載明。
(五)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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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事內容為關係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決定終止《基金合同》、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託管人、與其他基金合
並、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以及會議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集會議的通知後,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
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前及時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2、議事程序
(1)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條規定程序確定和公
布監票人,然後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後進行表決,並形成大會決議。
大會主持人為基金管理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未能主持
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託管人授權其出席會議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權
代表和基金託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會,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
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的決議的效力。
會議召集人應當製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籤名冊。籤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
(或單位名稱)、身份證明文件號碼、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委託人
姓名(或單位名稱)和聯繫方式等事項。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
截止日期後
2個工作日內在公證機關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證
機關監督下形成決議。
(六)表決
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有一票表決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第
2項所規定的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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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特別決議,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
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託管人、終止《基金合同》、本基
金與其他基金合併,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採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採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監督員及公證機關均認為有充分的
相反證據證明,否則提交符合會議通知中規定的確認基金份額持有人身份文件的
表決視為有效出席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表面符合會議通知規定的表決意見視為有
效表決,表決意見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表決意
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並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
審議、逐項表決。
(七)計票
1、現場開會
(1)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
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後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兩名基
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
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會雖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未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
後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三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擔任監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後立即進行清點並由大會主持人當
場公布計票結果。
(3)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於提交的表決結果有懷
疑,可以在宣布表決結果後立即對所投票數要求進行重新清點。監票人應當進行
重新清點,重新清點以一次為限。重新清點後,大會主持人應噹噹場公布重新清
點結果。
(4)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不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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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
託管人授權代表(若由基金託管人召集,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
行計票,並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派代
表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計票和表決結果。
(八)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
5日內報中國證監會
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之日起
2日內在規定媒介上公告。如果採用
通訊方式進行表決,在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時,必須將公證書全文、公
證機構、公證員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的決議。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託管人均有約束力。
(九)本部分關於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事由、召開條件、議事程序、表
決條件等規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則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和監
管規則修改導致相關內容被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並
提前公告後,可直接對本部分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審議。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終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本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於法律法規規
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託管人同意後變更並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關於《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後方可執行,
自決議生效後
2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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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履行相關程序後,《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在
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託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
30個工作日內
成立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並在中國證監會的監
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
管人、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註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
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
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製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
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7)對基金剩餘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
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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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餘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後的全部剩餘資產扣除基金
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並清償基金債務後,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中華人
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報
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於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後
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
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並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七)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
20年以上,法律法規另有
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爭議的處理
各方當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產生的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一切爭
議,應經友好協商解決。如經友好協商未能解決的,則任何一方有權將爭議提交
位於上海市的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其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
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仲裁各方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
擔。
爭議處理期間,基金合同當事人應恪守各自的職責,繼續忠實、勤勉、盡責
地履行基金合同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合同》受中國法律管轄。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資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三份,除上報有關監管機構一式一份外,基金管理人、
基金託管人各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製成冊,供投資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銷售機構
的辦公場所和營業場所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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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託管協議內容摘要
一、基金託管協議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稱:
中泰證券(上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黃浦區延安東路
175號
24樓
05室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中路
488號太平金融大廈
1002-1003室
郵政編碼:
200120
法定代表人:黃文卿
成立時間:
2014年
8月
13日
批准設立機關: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批准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
[2014]355號
組織形式:其他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資本:
16666.0000萬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經營範圍:證券資產管理和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業務。
(二)基金託管人
名稱:中國
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
55號(100032)
法定代表人:陳四清
電話:(
010)66105799
傳真:(
010)66105798
聯繫人:郭明
成立時間:
1985年
11月
22日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資本:人民幣
35,640,625.7089萬元批准設立機關和批准設立文號:國
務院《關於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中央銀行職能的決定》(國發
[1983]146號)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經營範圍:辦理人民幣存款、貸款、同業拆借業務;國內外結算;辦理票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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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兌、貼現、轉貼現、各類匯兌業務;代理資金清算;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
代理銷售業務;代理發行、代理承銷、代理兌付政府債券;代收代付業務;代理
證券投資基金清算業務(銀證轉帳);保險代理業務;代理政策性銀行、外國政
府和國際金融機構貸款業務;保管箱服務;發行金融債券;買賣政府債券、金融
債券;證券投資基金、企業年金託管業務;企業年金受託管理服務;年金帳戶管
理服務;開放式基金的註冊登記、認購、申購和贖回業務;資信調查、諮詢、見
證業務;貸款承諾;企業、個人財務顧問服務;組織或參加銀團貸款;外匯存款;
外匯貸款;外幣兌換;出口託收及進口代收;外匯票據承兌和貼現;外匯借款;
外匯擔保;發行、代理發行、買賣或代理買賣股票以外的外幣有價證券;自營、
代客外匯買賣;外匯金融衍生業務;銀行卡業務;電話銀行、網上銀行、手機銀
行業務;辦理結匯、售匯業務;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的其他業務。
二、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一)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
金投資範圍、投資比例、投資限制、關聯方交易等進行監督。《基金合同》明確
約定基金投資證券選擇標準的,基金管理人應事先或定期向基金託管人提供投資
品種池,以便基金託管人對基金實際投資是否符合基金合同關於證券選擇標準的
約定進行監督。
1.本基金的投資範圍為: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債券(國債、地方政
府債、央行票據、金融債、企業債、
公司債、可分離交易
可轉債的純債部分、中
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次級債)、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銀
行存款(包括協議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和其他銀行存款)、同業存單、其
他貨幣市場工具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投資於股票等資產,也不投資於可轉換債券(可分離交易
可轉債的
純債部分除外)、可交換債券。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
程序後,可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
本基金對債券資產的投資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的
80%,其中投資於中短期
債券的比例不低於非現金資產的
80%;本基金保持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
5%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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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
證金和應收申購款等。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資比例依照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的規定
執行。
本基金所指的中短期債券是指剩餘期限在
3年以內的債券資產,主要包括國
債、地方政府債、央行票據、金融債、企業債、
公司債、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
超短期融資券、次級債、可分離交易
可轉債的純債部分等金融工具。
如果法律法規對基金合同約定投資組合比例限制進行變更的,待履行相應程
序後,以變更後的規定為準。
2.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資於債券資產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的
80%,其中投資於中短
期債券的比例不低於非現金資產的
80%;
(2)本基金保持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
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
府債券。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和應收申購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託管人託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發行的證券,不超過該證券的
10%;
(5)本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基金資產淨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
過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託管人託管的全部基金投資於同一原
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
10%;
(9)本基金應投資於信用級別評級為
BBB以上(含
BBB)的資產支持證
券。基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
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
3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0)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淨值的
40%;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最長期限為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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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券回購到期後不得展期;
(11)本基金資產總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40%;
(12)本基金主動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
的
15%;因證券市場波動、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3.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下述基金
投資禁止行為進行監督: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資。
4.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
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其他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
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
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範利益衝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
機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託管人的同意,
並按法律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並經過三
分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
行審查。
5.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範圍應當符合基金合同的約
定。
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除上述
第
2條投資限制第(
2)、(
9)、(
12)項外,因證券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
並或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導致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的,基
金管理人應在
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
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6.如果法律法規及監管政策等對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禁止行為和投資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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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限制進行變更的,本基金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可相應調整禁止行為和投資比
例限制規定。《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
適當程序後,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二)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
管理人選擇存款銀行進行監督。基金投資銀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應根據法
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符合條件的所有存款銀行的名單,並
及時提供給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應據以對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交易對手是否
符合有關規定進行監督。對於不符合規定的銀行存款,基金託管人可以拒絕執行,
並通知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應符合如下規定:
基金管理人負責對本基金存款銀行的評估與研究,建立健全銀行存款的業務
流程、崗位職責、風險控制措施和監察稽核制度,切實防範有關風險。基金託管
人負責對本基金銀行定期存款業務的監督與核查,審查、覆核相關協議、帳戶資
料、投資指令、存款證實書等有關文件,切實履行託管職責。
(1)基金管理人負責控制信用風險。信用風險主要包括存款銀行的信用等
級、存款銀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銀行選擇方面的風險。因選擇存款銀行不
當造成基金財產損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擔責任。
(2)基金管理人負責控制流動性風險,並承擔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損失。
流動性風險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
存款銀行未能及時兌付的風險、基金投資銀行存款不能滿足基金正常結算業務的
風險、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損失影響估值等涉及到基金
流動性方面的風險。
(3)基金管理人須加強內部風險控制制度的建設。如因基金管理人員工職
務行為導致基金財產受到損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
(4)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在開展基金存款業務時,應嚴格遵守《基金
法》、《運作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有關帳戶管理、利率管理、支付
結算等的各項規定。
(三)基金投資銀行存款協議的籤訂、帳戶開設與管理、投資指令與資金劃
付、帳目核對、到期兌付、提前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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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投資銀行存款協議的籤訂
(1)基金管理人應與符合資格的存款銀行總行或其授權分行籤訂《基金存
款業務總體合作協議》(以下簡稱《總體合作協議》),確定《存款協議書》的
格式範本。《總體合作協議》和《存款協議書》的格式範本由基金託管人與基金
管理人共同商定。
(2)基金託管人依據相關法規對《總體合作協議》和《存款協議書》的內
容進行覆核,審查存款銀行資格等。
(3)基金管理人應在《存款協議書》中明確存款證實書或其他有效存款憑
證的辦理方式、郵寄地址、聯繫人和聯繫電話,以及存款證實書或其他有效憑證
在郵寄過程中遺失後,存款餘額的確認及兌付辦法等。
(4)由存款銀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存款分支機構」)
寄送或上門交付存款證實書或其他有效存款憑證的,基金託管人可向存款分支機
構的上級行發出存款餘額詢證函,存款分支機構及其上級行應予配合。
(5)基金管理人應在《存款協議書》中規定,基金存放到期或提前兌付的
資金應全部劃轉到指定的基金託管帳戶,並在《存款協議書》寫明帳戶名稱和帳
號,未劃入指定帳戶的,由存款銀行承擔一切責任。
(6)基金管理人應在《存款協議書》中規定,在存期內,如本基金銀行帳
戶、預留印鑑發生變更,管理人應及時書面通知存款行,書面通知應加蓋基金託
管人預留印鑑。存款分支機構應及時就變更事項向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具
正式書面確認書。變更通知的送達方式同開戶手續。在存期內,存款分支機構和
基金託管人的指定聯繫人變更,應及時加蓋公章書面通知對方。
(7)基金管理人應在《存款協議書》中規定,因定期存款產生的存單不得
被質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不得用於轉讓和背書。
2.基金投資銀行存款時的帳戶開設與管理
(1)基金投資於銀行存款時,基金管理人應當依據基金管理人與存款銀行
籤訂的《總體合作協議》、《存款協議書》等,以基金的名義在存款銀行總行或
授權分行指定的分支機構開立銀行帳戶。
(2)基金投資於銀行存款時的預留印鑑由基金託管人保管和使用。
3.存款憑證傳遞、帳目核對及到期兌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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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存款證實書等存款憑證傳遞
存款資金只能存放於存款銀行總行或者其授權分行指定的分支機構。基金管
理人應在《存款協議書》中規定,存款銀行分支機構應為基金開具存款證實書或
其他有效存款憑證(下稱「存款憑證」),該存款憑證為基金存款確認或到期提
款的有效憑證,且對應每筆存款僅能開具唯一存款憑證。資金到帳當日,由存款
銀行分支機構指定的會計主管傳真一份存款憑證複印件並與基金託管人電話確
認收妥後,將存款憑證原件通過快遞寄送或上門交付至基金託管人指定聯繫人;
若存款銀行分支機構代為保管存款憑證的,由存款銀行分支機構指定會計主管傳
真一份存款憑證複印件並與基金託管人電話確認收妥。
(2)存款憑證的遺失補辦
存款憑證在郵寄過程中遺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向存款銀行提出補辦申請,基
金管理人應督促存款銀行儘快補辦存款憑證,並按以上(
1)的方式快遞或上門
交付至託管人,原存款憑證自動作廢。
(3)帳目核對
每個工作日,基金管理人應與基金託管人核對各項銀行存款投資餘額及應計
利息。
基金管理人應在《存款協議書》中規定,對於存期超過
3個月的定期存款,
存款銀行應於每季末後
5個工作日內向基金託管人指定人員寄送對帳單。因存款
銀行未寄送對帳單造成的資金被挪用、盜取的責任由存款銀行承擔。
存款銀行應配合基金託管人對存款憑證的詢證,並在詢證函上加蓋存款銀行
公章寄送至基金託管人指定聯繫人。
(4)到期兌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託管人通過快遞將存款憑證原件寄給存款銀行分
支機構指定的會計主管。存款銀行未收到存款憑證原件的,應與基金託管人電話
詢問。存款到期前基金管理人與存款銀行確認存款憑證收到並於到期日兌付存款
本息事宜。
基金託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額不符時,通知基金
管理人與存款銀行接洽存款到帳時間及利息補付事宜。基金管理人應將接洽結果
告知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當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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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應在《存款協議書》中規定,存款憑證在郵寄過程中遺失的,存
款銀行應立即通知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在原存款憑證複印件上加蓋公章並出
具相關證明文件後,與存款銀行指定會計主管電話確認後,存款銀行應在到期日
將存款本息劃至指定的基金資金帳戶。如果存款到期日為法定節假日,存款銀行
順延至到期後第一個工作日支付,存款銀行需按原協議約定利率和實際延期天數
支付延期利息。
4.提前支取
如果在存款期限內,由於基金規模發生縮減的原因或者出於流動性管理的需
要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資金。
提前支取的具體事項按照基金管理人與存款銀行籤訂的《存款協議書》執行。
5.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監督
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在進行存款投資時有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及《基金合同》的約定的行為,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個工作
日內糾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
10個工作日內糾正
的,基金託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
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個工作日內糾正或拒絕結
算,若因基金管理人拒不執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的,相關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基金託管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四)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
管理人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投資運作之前向基金
託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規及行業標準的、經慎重選擇的、本基金適用的銀行間債
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並約定各交易對手所適用的交易結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責
任確保及時將更新後的交易對手名單發送給基金託管人,否則由此造成的損失應
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應嚴格按照交易對手名單的範圍在銀行間債券市
場選擇交易對手。基金託管人監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銀行間債券市場
交易對手名單進行交易。在基金存續期間基金管理人可以調整交易對手名單,但
應將調整結果至少提前一個工作日書面通知基金託管人。新名單確定時已與本次
剔除的交易對手所進行但尚未結算的交易,仍應按照協議進行結算,但不得再發
生新的交易。如基金管理人根據市場需要臨時調整銀行間債券交易對手名單及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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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方式的,應向基金託管人說明理由,並在與交易對手發生交易前
3個交易日內
與基金託管人協商解決。
基金管理人負責對交易對手的資信控制,按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交易規則進行
交易,並負責解決因交易對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糾紛及損失。若未履約的交易
對手在基金管理人確定的時間內仍未承擔違約責任及其他相關法律責任的,基金
管理人可以對相應損失先行予以承擔,然後再向相關交易對手追償。基金託管人
則根據銀行間債券市場成交單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監督。如基金託管人事後發現
基金管理人沒有按照事先約定的交易對手進行交易時,基金託管人應及時提醒基
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任何損失和責任。
(五)基金管理人應當對投資中期票據業務進行研究,認真評估中期票據投
資業務的風險,本著審慎、勤勉盡責的原則進行中期票據的投資業務,並應符合
法律法規及監管機構的相關規定。
(六)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
資產淨值計算、各類基金份額淨值計算、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定、基金收益分
配、相關信息披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進行監督和核
查。
(七)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項及投資指令或實際投資運作違
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託管協議的規定,應及時以電話提醒或書面提示
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託管人的監
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後應及時核對並回復基金託管人,對於收到的書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應以書面形式給基金託管人發出回函,就基金託管人的疑義
進行解釋或舉證,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基金託管人有
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複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的糾正行為,不
影響託管人按照法律法規履行報告職責。
(八)基金管理人有義務配合和協助基金託管人依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
和本託管協議對基金業務執行核查。包括但不限於:對基金託管人發出的提示,
基金管理人應在規定時間內答覆並改正,或就基金託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
證;對基金託管人按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託管協議的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
報送基金監督報告的事項,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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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同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
三、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的業務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履行託管職責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
基金託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證券帳戶等投資所需
帳戶、覆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根據基金管理人指
令辦理清算交收、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行為。
(二)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託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
帳管理、未執行或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洩露基金投資信息等
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託管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
知基金託管人限期糾正。基金託管人收到書面通知後應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時核對
並以書面形式給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並保證在規定
期限內及時改正。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複查,
督促基金託管人改正。
(三)基金託管人有義務配合和協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
本託管協議對基金業務執行核查,包括但不限於:對基金管理人發出的書面提示,
基金託管人應在規定時間內答覆並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
證;基金託管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資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託管財產的完整性
和真實性。
(四)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託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同時通知基金託管人限期糾正,並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財產應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固有財產。
2.基金託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3.基金託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託管資金帳戶、證券帳戶等投資所需
的相關帳戶。
4.基金託管人對所託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帳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
與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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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託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保管基
金財產。未經基金管理人的正當指令,不得自行運用、處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資
產。不屬於基金託管人實際有效控制下的資產及實物證券等在基金託管人保管期
間的損壞、滅失,基金託管人不承擔由此產生的責任。
6.對於因為基金投資產生的應收資產,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
定到帳日期並通知基金託管人,到帳日基金財產沒有到達基金託管資金帳戶的,
基金託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採取措施進行催收,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向有關
當事人追償基金財產的損失,基金託管人對此不承擔責任。
7.基金託管人對因為基金管理人投資產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託管人以外
機構的基金資產,或交由
證券公司負責清算交收的基金資產及其收益,由於該等
機構或該機構會員單位等本協議當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詐、疏忽、過失或破產等原
因給基金資產造成的損失等不承擔責任。
8.除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外,基金託管人不得委託第三人託管基
金財產。
(二)基金募集期間及募集資金的驗資
1.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應存於基金管理人在具有基金託管資格的商業
銀行開立的「基金募集專戶」。該帳戶由基金管理人開立並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停止募集時,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基金募集金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有關規定後,基金管理人
應將屬於基金財產的全部資金劃入基金託管人為基金開立的基金託管資金帳戶,
同時在規定時間內,基金管理人應聘請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
所進行驗資,出具驗資報告。出具的驗資報告由參加驗資的
2名或
2名以上中國
註冊會計師籤字方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屆滿,未能達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條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規
定辦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託管資金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託管人以基金託管人的名義在其營業機構開立基金的託管資金帳戶,
保管基金的銀行存款。該帳戶的開設和管理由基金託管人承擔。本基金的一切貨
幣收支活動,均需通過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資金帳戶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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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託管資金帳戶的開立和使用,限於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託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任何其他銀行帳戶;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其他銀行帳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託管資金帳戶的管理應符合《人民幣銀行結算帳戶管理辦法》、《現金管
理暫行條例》、《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利率管理暫行規定》、《支付結算
辦法》以及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其他規定。
(四)基金證券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託管人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為
基金開立基金託管人與基金聯名的證券帳戶。
2.基金證券帳戶的開立和使用,僅限於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託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轉讓基金的任何證券帳戶,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帳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基金證券帳戶的開立和證券帳戶卡的保管由基金託管人負責,帳戶資產的
管理和運用由基金管理人負責。
4.若中國證監會或其他監管機構在本託管協議訂立日之後允許基金從事其
他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涉及相關帳戶的開立、使用的,按有關規定開立、使用
並管理;若無相關規定,則基金託管人比照上述關於帳戶開立、使用的規定執行。
(五)證券資金帳戶的開立與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義在基金管理人選擇的證券經營機構營業網點開立證
券資金帳戶。證券經營機構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為本基金開立證券資
金帳戶,並按照該證券經營機構開戶的流程和要求與基金管理人籤訂相關協議。
交易所證券交易資金採用第三方存管模式,即用於證券交易的結算資金全額
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為基金開立的證券資金帳戶中,場內的證券交易資金清算由基
金管理人所選擇的證券經營機構負責。證券資金帳戶內的資金,只能通過證銀轉
帳方式將資金劃轉至基金託管資金帳戶,不得將資金劃轉至任何其他銀行帳戶。
基金託管人不負責辦理場內的證券交易資金清算,也不負責保管證券資金帳戶內
存放的資金。
(六)債券託管專戶的開設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託管人根據中國人民銀行、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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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公司和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關規定,以基金的名義在銀行間市
場登記託管結算機構開立債券託管帳戶、持有人帳戶和資金結算帳戶,並代表基
金進行銀行間市場債券的結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一起負責對外籤訂全
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回購相關協議。
(七)其他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1.因業務發展需要而開立的其他帳戶,可以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
定,由基金管理人協助基金託管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協議的約定協商後開
立。新帳戶按有關規定使用並管理。
2.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對相關帳戶的開立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辦
理。
(八)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有價憑證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等有價憑證按約定由基金託管人存放於基金
託管人的保管庫,或存入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
份有限公司、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或票據營業中心的代保管庫,保管
憑證由基金託管人持有。實物證券等有價憑證的購買和轉讓,由基金託管人根據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辦理。基金託管人對由上述存放機構及基金託管人以外機構實
際有效控制的有價憑證不承擔保管責任。
(九)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籤署的、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保管。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籤署的
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應保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應在重大合同籤署後及時將重大合同傳真給基金託管人,
並在三十個工作日內將正本送達基金託管人處。因基金管理人發送的合同傳真件
與事後送達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後果,由基金管理人負責。重大合同的保
管期限為基金合同終止後不少於
20年。
對於無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託管人提供加蓋公章
的合同傳真件,未經雙方協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轉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託管
人提供的合同傳真件與基金管理人留存原件不一致的,以傳真件為準。
五、基金資產淨值計算、估值和會計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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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覆核與完成的時間及程序
1.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資產淨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各類基金份額淨值是指估值日各類基金資產淨值除以估值日該類基金份額
總數,各類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精確到
0.0001元,小數點後第五位四捨五入。
基金管理人可以設立大額贖回情形下的淨值精度應急調整機制。國家另有規定
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計算基金資產淨值、各類基金份額淨值,經基金託管
人覆核,按規定公告。
2.覆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
基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後,將
基金資產淨值、各類基金份額淨值發送基金託管人,經基金託管人覆核無誤後,
由基金管理人對外公布。
3.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淨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
人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
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後,仍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按
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資產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進行估值
(三)基金份額淨值錯誤的處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處理份額淨值錯誤。
(四)基金會計制度
按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會計制度執行。
(五)基金帳冊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後,應按照雙方約定的同一記帳方
法和會計處理原則,分別獨立地設置、記錄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帳冊,對相關各
方各自的帳冊定期進行核對,互相監督,以保證基金資產的安全。
(六)基金財務報表與報告的編制和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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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號
1.財務報表的編制
基金財務報表由基金管理人編制,基金託管人覆核。
2.報表覆核
基金託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財務報表後,進行獨立的覆核。核
對不符時,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進行調整,直至雙方數據完全
一致。
3.財務報表的編制與覆核時間安排
基金財務報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每月分別獨立編制。月度報表的編
制,應於每月終了後
5個工作日內完成。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結束之日起
15個工作日內完成季度報告編制並公告;在
會計年度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完成中期報告編制並公告;在會計年度結束
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年度報告編制並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5個工作日內完成月度報告,在月度報告完成當日,對報告加
蓋業務章後,以加密傳真方式將有關報告提供基金託管人覆核;基金託管人在
3
個工作日內進行覆核,並將覆核結果及時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7
個工作日內完成季度報告,在季度報告完成當日,將有關報告提供基金託管人復
核,基金託管人在收到後
7個工作日內進行覆核,並將覆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一個月內完成中期報告,在中期報告完成當日,將有關報告
提供基金託管人覆核,基金託管人在收到後一個月內進行覆核,並將覆核結果書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一個半月內完成年度報告,在年度報告完成當
日,將有關報告提供基金託管人覆核,基金託管人在收到後一個半月內覆核,並
將覆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託管人在覆核過程中,發現相關各方的報表存在不符時,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託管人應共同查明原因,進行調整,調整以相關各方認可的帳務處理方式為
準。核對無誤後,基金託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報告上加蓋業務印鑑或者出具
加蓋託管業務部門公章的覆核意見書,相關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
與基金託管人不能於應當發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關報表達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
權按照其編制的報表對外發布公告,基金託管人有權就相關情況報證監會備案。
基金託管人在對財務會計報告、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年度報告覆核完畢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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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號
需蓋章確認或出具相應的覆核確認書,以備有權機構對相關文件審核時提示。
(七)在有需要時,基金管理人應每季度向基金託管人提供基金業績比較基
準的基礎數據和編制結果。
六、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至少應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證件號碼和持有的
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由基金登記機構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編制和保
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分別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保存期不少於
20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則按相關法律法規承擔責任。
在基金託管人要求或編制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前,基金管理人應將有關資料
送交基金託管人,不得無故拒絕或延誤提供,並保證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
性。基金管理人和託管人不得將所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用於基金託管業務
以外的其他用途,並應遵守保密義務。
七、爭議解決方式
各方當事人同意,因本協議而產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如經友好
協商未能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
照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上海
市。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雙方當事人應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職責,各自繼續
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託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
人的合法權益。
本協議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含港澳臺立法)管轄。
八、託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託管協議的變更程序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進行修改。修改後的新協議,其
內容不得與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衝突。基金託管協議的變更應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
(二)基金託管協議終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終止;
2、基金託管人因解散、破產、撤銷等事由,不能繼續擔任基金託管人的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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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第
2號
務,而在
6個月內無其他適當的託管機構承接其原有權利義務;
3、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產、撤銷等事由,不能繼續擔任基金管理人的職
務,而在
6個月內無其他適當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權利義務;
4、發生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或《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終止事項。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處理基金財產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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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泰青月中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2020年第
2號
第二十一部分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基金管理人承諾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務。以下是主要的服務內
容,基金管理人根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場的變化,有權增加、修改這些
服務項目。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交易資料的寄送服務
本基金成立後每次交易結束後,投資者可在
T+2個工作日後通過銷售機構
的網點查詢和列印確認單。
基金交易對帳單的寄送頻率為季度寄送,季度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寄送一次對
帳單(要求不予寄送的除外)。季度對帳單于季結束後
1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或
電子郵件形式寄送,記錄基金持有人最近一季度內所有認購、申購、贖回、修改
分紅方式等交易發生的時間、金額、數量、價格以及當前帳戶餘額等。
由於投資者提供的郵寄地址、手機號碼、電子郵箱不詳、錯誤、未及時變更
或郵局投遞差錯、通訊故障、延誤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對帳單無法按時或準確送達。
因上述原因無法正常收取對帳單的投資者,敬請及時通過本公司網站,或撥打本
公司客服熱線查詢、核對、變更您的預留聯繫方式。
二、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通過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投資者可以通過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額申購基金份
額。定期定額投資計劃的有關規則和開放時間另行公告。
三、客戶中心電話服務
客戶中心坐席提供每周
5天、每天不少於
8小時的坐席服務,投資者可以通
過該熱線獲得業務諮詢、信息查詢、服務投訴、信息定製、資料修改等專項服務。
四、免費信息定製服務
基金客戶可以通過撥打電話、發送郵件等方式定製每周基金淨值、季度電子
對帳單等服務,基金管理人通過手機簡訊、電子郵件定期為客戶發送所定製的信
息。
五、客戶投訴受理服務
投資者可以通過各銷售機構網點櫃檯、客戶呼叫中心人工熱線、書信等方式
對基金管理人和銷售機構所提供的服務以及基金管理人的政策規定進行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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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泰青月中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2020年第
2號
六、聯繫基金管理人
1、網址:
www.ztzqzg.com
2、電子郵箱:
jiangay@ztzqzg.com
3、客戶服務熱線:
4008210808
4、客戶服務傳真:
021-68883772
5、基金管理人辦公地址:上海浦東新區銀城中路
488號太平金融大廈
1002-1003室。
6、郵編:
200120
七、如本招募說明書存在任何您
/貴機構無法理解的內容,請通過上述方式
聯繫基金管理人。請確保投資前,您
/貴機構已經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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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泰青月中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2020年第
2號
第二十二部分其他應披露事項
一、相關基金公告
序號公告事項法定披露方式法定披露日期
1
中泰青月中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2020年第三季度報告
中國證監會規定網站
2020-10-28
2
中泰證券(上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關於旗下部分基金新增陽光人壽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為銷售機構並參加費率
優惠活動的公告
《中國證券報》、中
國證監會規定網站
2020-11-04
3
中泰青月中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更新)
2020年第
1號
中國證監會規定網站
2020-11-09
4
關於以通訊方式召開中泰青月中短債
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的公告
《中國證券報》、中
國證監會規定網站
2020-11-12
5
關於以通訊方式召開中泰青月中短債
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中國證券報》、中
國證監會規定網站
2020-11-13
6
關於以通訊方式召開中泰青月中短債
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中國證券報》、中
國證監會規定網站
2020-11-16
123
中泰青月中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2020年第
2號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說明書存放及查閱方式
本招募說明書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銷售機構的辦公場所,投
資人可在辦公時間免費查閱;也可按工本費購買本招募說明書複製件或複印件,
但應以招募說明書正本為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保證文本的內容與所公告
的內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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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泰青月中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2020年第
2號
第二十四部分備查文件
以下備查文件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辦公場所。投資人可在辦
公時間免費查閱,也可按工本費購買複印件。
一、中國證監會關於準予中泰青月中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註冊的批覆文
件
二、《中泰青月中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三、《中泰青月中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託管協議》
四、法律意見書
五、基金管理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六、基金託管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七、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中泰證券(上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
12月
125
中財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