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銀穩匯短債債券A : 中銀穩匯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

2020-12-12 中國財經信息網

中銀穩匯短債債券A : 中銀穩匯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2020年第2號)

時間:2020年12月11日 10:20:52&nbsp中財網

原標題:中銀穩匯短債債券A : 中銀穩匯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2020年第2號)

中銀穩匯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更新

招募說明書

20

20

2

號)

基金管理人:

中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託管人:

興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

十二

重要提示

本基金經2018年11月16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許可[2018]1878號文募集注

冊。本基金合同生效日為2018年12月19日。

基金管理人保證招募說明書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本招募說明書經中國證監會註冊,

但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募集的註冊,並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價值和收益做出實質性判斷或保

證,也不表明投資於本基金沒有風險。中國證監會不對基金的投資價值及市場前景等作出實

質性判斷或者保證。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但不保證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

投資有風險,投資者根據所持有份額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時也要承擔相應的投資風險。

投資者認購(或申購)基金時應認真閱讀本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等信

息披露文件,全面認識本基金產品的風險收益特徵,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價值,自主做出投

資決策,並承擔基金投資中出現的各類風險,包括因政治、經濟、社會等環境因素對證券價

格產生影響而形成的系統性風險,個別證券特有的非系統性風險,由於基金投資者連續大量

贖回基金產生的流動性風險,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實施過程中產生的基金管理風險,基金

投資過程中產生的操作風險,因交收違約和投資債券引發的信用風險,基金投資對象與投資

策略引致的特有風險,等等。本基金的特定風險詳見招募說明書「風險揭示」章節。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包括

中小企業

私募債券,該券種具有較高的流動性風險和信用風險。

中小企業

私募債的信用風險是指

中小企業

私募債券發行人可能由於規模小、經營歷史短、業

績不穩定、內部治理規範性不夠、信息透明度低等因素導致其不能履行還本付息的責任而使

預期收益與實際收益發生偏離的可能性,從而使基金投資收益下降。基金可通過多樣化投資

來分散這種非系統風險,但不能完全規避。流動性風險是指

中小企業

私募債券由於其轉讓方

式及其投資持有人數的限制,存在變現困難或無法在適當或期望時變現引起損失的可能性。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包括資產支持證券。資產支持證券存在信用風險、利率風險、流動性

風險、提前償付風險、操作風險和法律風險等,詳見招募說明書「風險揭示」章節。

本基金為債券型基金,本基金的預期收益和預期風險高於貨幣市場基金,低於混合型基

金和股票型基金。

投資者應充分考慮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並對於認購(或申購)基金的意願、時機、數

量等投資行為作出獨立決策。

基金的過往業績並不預示其未來表現,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業績也不構成對本

基金業績表現的保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資者基金投資的「買者自負」原則,在投資者作出投

資決策後,基金運營狀況與基金淨值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負責。

本基金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數不得達到或超過基金份額總數的50%,但在基金運

作過程中因基金份額贖回等情形導致被動達到或超過50%的除外。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

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合同》生效後,連續20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200人或者基金

資產淨值低於5000萬元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定期報告中予以披露;連續60個工作日出現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約定程序終止《基金合同》,並向中國證監會報告,但不

需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本更新招募說明書所載內容截止日為2019年12月18日(本招募說明書中關於基金合

同內容變更事項的內容截止日為

2

020

1

2

1

1

日)

,有關財務數據和淨值表現截止日為

2019年9月30日(財務數據未經過審計)。本基金託管人

興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已覆核了本

次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中的財務指標、淨值表現和投資組合報告等內容

一、緒言

5

二、釋義

6

三、基金管理人

10

四、基金託管人

17

五、相關服務機構

21

六、基金的募集

31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32

八、基金份額的申購與

贖回

33

九、基金的投資

44

十、投資組合報告

51

十一、基金業績

51

十二、基金的財產

55

十三、基金資產估值

56

十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61

十五、基金的費用與稅收

63

十六、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66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67

十八、風險揭示

74

十九、基金的變更、終止與清算

79

二十、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81

二十一、基金託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95

二十二、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107

二十三、其他應披露事項

109

二十四、招募說明書的存放及查閱方式

111

二十五、備查文件

112

一、緒言

本招募說明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公

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

理辦法》(以下簡稱「《銷售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

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以

下簡稱「《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以及《中銀穩匯短債債券型證券投

資基金基金合同》編寫。

基金管理人承諾本招募說明書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

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本基金是根據本招募說明書所載明的資料申請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沒有委託或授權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說明書中載明的信息,或對本

招募說明書作任何解釋或者說明。

本招募說明書根據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編寫,並經中國證監會註冊。基金合同是約定基金

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資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基

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

和接受,並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基金投資人慾

了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應詳細查閱基金合同。

本招募說明書約定的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編制、披露與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辦法》實

施之日起一年後開始執行。

二、釋義

在本招募說明書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或簡稱具有如下含義: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銀穩匯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託管人:指

興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中銀穩匯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及對基金合同的任何

有效修訂和補充

5、託管協議: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就本基金籤訂之《中銀穩匯短債債券型證券

投資基金託管協議》及對該託管協議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6、招募說明書或本招募說明書:指《中銀穩匯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及其更新

7、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指《中銀穩匯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8、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指《中銀穩匯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及

其更新

9、法律法規:指中國現行有效並公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範性文件、司法解釋、

行政規章以及其他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決定、決議、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

會議通過,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

自2013年6月1日起實施並經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

十四次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等七部法律

的決定》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1、《銷售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3年3月15日頒布、同年6月1日實施的《證券

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2、《信息披露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9年7月26日頒布、同年9月1日實施的《公

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3、《運作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4年7月7日頒布、同年8月8日實施的《公開

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4、《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指中國證監會2017年8月31日頒布、同年10月1日

起實施的《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

修訂

15、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16、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中國人民銀行和/或

中國銀行

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17、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的法律主

體,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18、個人投資者: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投資於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人

19、機構投資者:指依法可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合法登記並

存續或經有關政府部門批准設立並存續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

20、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辦法》及相

關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投資於在中國境內依法募集的證券投資基金的中國境外的機構投資者

21、投資人: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和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

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的合稱

22、基金份額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合法取得基金份額的投資人

23、基金銷售業務:指基金管理人或銷售機構宣傳推介基金,發售基金份額,辦理基金

份額的申購、贖回、轉換、轉託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

24、銷售機構:指中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

他條件,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並與基金管理人籤訂了基金銷售服務代理協議,代為辦理基

金銷售業務的機構

25、登記業務:指基金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內容包括投資人基金

帳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登記、基金銷售業務的確認、清算和結算、代理發放紅利、建

立並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辦理非交易過戶等

26、登記機構:指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基金的登記機構為中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中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託代為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

27、基金帳戶:指登記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額餘額及其變動情況的帳戶

28、基金交易帳戶:指銷售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投資人通過該銷售機構辦理認購、

申購、贖回、轉換、轉託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引起的基金份額變動及結餘情況的帳戶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達到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完畢,並獲得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終止日:指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合同終止事由出現後,基金財產清算完畢,

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至發售結束之日止的期間,最長不得超過3

個月

32、存續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終止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銷售機構在規定時間受理投資人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申請的開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個工作日(不包含T日)

36、開放日:指為投資人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的工作日

37、開放時間:指開放日基金接受申購、贖回或其他交易的時間段

38、《業務規則》:指《中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證券投資基金註冊登記業務規則》,是

規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登記方面的業務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資人

共同遵守

39、認購:指在基金募集期內,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請購買基金

份額的行為

40、申購:指基金合同生效後,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請購買基金

份額的行為

41、贖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定的條件要

求將基金份額兌換為現金的行為

42、擺動定價機制:指當開放式基金遭遇大額申購贖回時,通過調整基金份額淨值的方

式,將基金調整投資組合的市場衝擊成本分配給實際申購、贖回的投資者,從而減少對存量

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響,確保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並得到公平對待

43、基金轉換: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屆時有效公告規定的條件,

申請將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額轉換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額的行為

44、轉託管: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銷售機構之間實施的變更所持基金份額

銷售機構的操作

45、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指投資人通過有關銷售機構提出申請,約定每期申購日、扣款

金額及扣款方式,由銷售機構於每期約定扣款日在投資人指定銀行帳戶內自動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購申請的一種投資方式

46、巨額贖回:指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基金淨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轉

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後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後的餘額)

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10%

47、銷售服務費:指從基金資產中計提的,用於本基金市場推廣、銷售以及基金份額持

有人服務的費用

48、A類基金份額:在認購、申購時收取認購費、申購費,但從本類別資產中不計提銷

售服務費的基金份額

49、C類基金份額:在認購、申購時不收取認購費、申購費,而是從本類別基金資產中

計提銷售服務費的基金份額

50、E類基金份額:在申購時不收取申購費,而是從本類別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

的基金份額

51、元:指人民幣元

5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資所得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價差、銀行存款利息、已實現的其

他合法收入及因運用基金財產帶來的成本和費用的節約

53、基金資產總值: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申購款及其

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54、基金資產淨值: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55、基金份額淨值:指計算日基金資產淨值除以計算日基金份額總數

56、基金資產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

額淨值的過程

57、流動性受限資產:指由於法律法規、監管、合同或操作障礙等原因無法以合理價格

予以變現的資產,包括但不限於到期日在10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購與銀行定期存款(含協

議約定有條件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資產支持證券、因發行人債務違約無法進行轉讓或交

易的債券等

58、指定媒介:指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全國性報刊及指定網際網路網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網站、基金託管人網站、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等媒介

59、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事件

60、基金份額類別:指本基金根據收費方式的不同將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分為A類、C

類和E類三類份額。各類基金份額單獨設置基金代碼,並單獨公布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

額淨值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簡況

名稱:中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中路

200

號中銀大廈

45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中路

200

號中銀大廈

10

樓、

11

樓、

26

45

法定代表人:

章硯

設立日期:

2004

8

12

電話:(

021

38834999

聯繫人:高爽秋

註冊資本:

1

億元人民幣

股權結構:

出資額

佔註冊資本的比例

中國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幣

8350

萬元

83.5%

貝萊德投資管理(英國)有限公司

相當於人民幣

1650

萬元的美元

16.5%

(二)主要人員情況

1

、董事會成員

章硯(

ZHANG Yan

)女士,董事長。國籍:中國。英國倫敦大學倫敦政治經濟學院公

共金融政策專業碩士。現任中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歷任

中國銀行

總行全球金融市場

部主管、助理總經理、總監,總行金融市場總部、投資銀行與資產管理部總經理。

李道濱(

LI Daobin

)先生,董事。國籍:中國。清華大學法學博士。中銀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執行總裁。

2000

10

月至

2012

4

月任職於嘉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歷任市場部

副總監、總監、總經理助理和公司副總經理。

韓溫(

HAN Wen

)先生,董事。國籍:中國。首都經濟貿易大學經濟學學士。現任中

國銀行總行人力資源部副總經理。歷任

中國銀行

北京市分行公司業務部高級經理,通州支行

副行長,海澱支行副行長,上地支行副行長(主持工作)、行長,豐臺支行行長等職。

楊柳(

YANG Liu

)先生,董事。國籍:中國。

2019

9

月起擔任中銀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武漢大學經管學院企業管理碩士研究生。現任

中國銀行

財富與私人銀行部副總經理。

曾任中國東方信託投資公司(原

中國銀行

信託公司)副處長、處長,

中國銀行

託管部處長、

副總經理。

曾仲誠(

Paul Tsang

)先生,董事。國籍:中國。為貝萊德亞太區首席風險管理總監、

董事總經理,負責領導亞太區的風險管理工作,同時擔任貝萊德亞太區執行委員會成員。曾

先生於

2015

6

月加入貝萊德。此前,他曾擔任摩根史坦利亞洲首席風險管理總監,以及

其亞太區執行委員會成員,帶領獨立的風險管理團隊,專責管理摩根史坦利在亞洲各經營範

圍的市場、信貸及營運風險,包括機構銷售及交易(股票及固定收益)、資本市場、投資銀

行、投資管理及財富管理業務。曾先生過去亦曾於美林的市場風險管理團隊效力九年,並曾

於瑞銀的利率衍生工具交易

\

結構部工作兩年。曾先生現為

中國清華大學及北京大學的風險

管理客座講師。他擁有美國威斯康辛大學麥迪遜分校工商管理學士學位,以及賓夕法尼亞大

學沃頓商學院工商管理碩士學位。

趙欣舸(

ZHAO Xinge

)先生,獨立董事。國籍:中國。美國西北大學經濟學博士。曾

在美國威廉與瑪麗學院商學院任教,並曾為美國投資公司協會(美國共同基金業行業協會)

等公司和機構提供諮詢。現任中歐國際工商學院金融學與會計學教授、副教務長和金融

MBA

主任,並在華寶信託擔任獨立董事。

杜惠芬(

DU Huifen

)女士,獨立董事。國籍:中國。山西財經大學經濟學學士,美國

俄克拉荷

馬州梅達斯經濟學院工商管理碩士,澳大利亞國立大學高級訪問學者,中央財經大

學經濟學博士。現任中央財經大學金融學院教授,兼任新時代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曾任山西財經大學計統系講師、山西財經大學金融學院副教授、中央財經大學獨立學院(籌)

教授、副院長、中央財經大學金融學院副院長等職。

付磊(

Fu Lei

)先生,獨立董事。國籍:中國。首都經濟貿易大學管理學博士。現任首

都經濟貿易大學會計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兼任中國商業會計學會常務理事、中國內部審

計協會理事、中國會計學會會計史專業委員會主任、北京會計學會常務理事、

北京總會計師

協會學術委員,江河創建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北京

九強生物

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獨立

董事、航天長徵化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國投泰康信託有限公司獨立董事等職。

孫祁祥(

SUN Qixiang

)女士,獨立董事。國籍:中國。北京大學經濟學博士。現任北

京大學經濟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兼任北京大學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

PPP

)研究中心主

任、北京大學中國保險與社會保障研究中心主任。曾任北京大學經濟學院院長、亞太風險與

保險學會主席、美國哈佛大學訪問教授。

2

、監事

盧井泉(

LU Jingquan

)先生,監事,

國籍:中國。

南京政治學院法學碩士,高級政工

師。歷任空軍指揮學院政治理論教研室講師、

中國銀行

總行機關黨委組織部副部長、中國銀

行武漢中北支行副行長、

中國銀行

企業年金理事會高級經理、

中國銀行

投資銀行與資產管理

部高級交易員。

趙蓓青(

ZHAO Beiqing

)女士,職工監事,國籍:中國,研究生學歷。歷任遼寧省證

券公司上海總部交易員、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員、中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員、交

易主管。現任中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總經理。

3

、管理層成員

李道濱(

LI Daobin

)先生,董事、執行總裁。簡歷見董事會

成員介紹。

歐陽向軍(

Jason X. OUYANG

)先生,督察長。國籍:加拿大。中國證券業協會

-

沃頓

商學院高級管理培訓班

(Wharton

-

SAC Executive Program)

畢業證書,加拿大西部大學毅偉商

學院

(Ivey School of Business

Western University)

工商管理碩士(

MBA

)和經濟學碩士。曾

在加拿大

太平洋

集團公司、加拿大帝國商業銀行和加拿大倫敦人壽保險公司等海外機構從事

金融工作多年,也曾任蔚深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現英大證券)研究發展中心總經理、融通基

金管

理公司市場拓展總監、監察稽核總監和上海復旦大學國際金融系國際金融教研室主任、

講師。

張家文(

ZHANG Jiawen

)先生,副執行總裁。國籍:中國。西安交通大學工商管理碩

士。歷任

中國銀行

蘇州分行太倉支行副行長、蘇州分行風險管理處處長、蘇州分行工業園區

支行行長、蘇州分行副行長、黨委委員。

王聖明(

WANG Shengming

)先生,副執行總裁。國籍:中國。北京師範大學教育管理

學院碩士。現任中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執行總裁。歷任

中國銀行

託管業務部副總經理。

閆黎平(

YAN Liping

)女士,副執行總裁。國籍

:中國。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法學碩士。

2019

年加入中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現任中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執行總裁。曾任南方基

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總裁助理兼保險機構業務部總經理。

奚鵬洲(

XI Pengzhou

)先生,投資總監(固定收益),國籍:中國。曾在

中國銀行

交易

中心(上海)擔任高級交易員。

2009

年進入公司,先後在投資管理部擔任固定收益投資總

監、基金經理。

2012

11

月至今擔任固定收益投資部總經理、基金經理。

李建(

LI Jian

)先生,投資總監(權益),國籍:中國。曾在深圳市

有色金屬

財務有限

公司研究部、聯合

證券有限公司上海總部、恆泰證券有限公司、上海遠東證券有限公司工作。

2005

年加入公司,先後擔任投資管理部研究員、基金經理,固定收益投資部副總經理、基

金經理。

2016

6

月至今擔任公司權益投資部總經理、基金經理。

4

基金經理

白潔

BAI Jie

)女士

中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資部副總經理,

董事(

D

上海財經大學經濟學碩士。曾任金盛保險有限公司投資部固定收益分析員。

2007

年加入中

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擔任固定收益研究員、基金經理助理。

2011

3

月至今任中銀貨

幣基金基金經理,

2012

12

月至

20

19

4

月任中銀理財

7

天債券基金基金經理,

2013

12

月至

2016

7

月任中銀理財

21

天債券基金基金經理,

2014

9

月至今任中銀產業債基

金基金經理

2014

10

月至今任

中銀安心

回報債券基金基金經理,

2015

11

月至

2018

2

月任中銀新機遇基金基金經理,

2016

8

月至

2018

2

月任中銀頤利基金基金經理,

2016

9

月至今任

中銀睿享

基金基金經理,

2016

9

月至今任

中銀悅享

基金基金經理,

2017

3

月至今任

中銀富享

基金基金經理,

2017

3

月至今任

中銀豐慶

基金基金經理,

2017

9

月至今任

中銀信享

基金基金經理,

2018

12

月至今任中銀穩匯短債基金基金經理

2020

7

月至今任

中銀添盛

39

個月基金基金經理

。具有

16

年證券從業年限。具備基金、證券、

銀行間本幣市場交易員從業資格。

5

、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的姓名及職務

主席:李道濱(執行總裁)

成員:

奚鵬洲(

投資總監(固定收益)

)、李建(

投資總監(權益)

、張發餘(研究部總

經理)、方明(專戶理財部總經理)、李麗洋(財富管理部副總經理)

列席成員:歐陽向軍(督察長)

施揚

(風險

管理部

總經理)

6

、上述人員之間均不存在近親屬關係。

(三)基金管理人的職責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基金管理人應履行以下職責:

1

、依法募集資金,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和登記事宜;

2

、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

、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進行證券投資;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收益;

5

、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6

、編制基金季度

報告

中期報告

和年度報告;

7

、計算並公告基金淨值

信息

,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8

、辦理與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

項;

9

、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0

、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帳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2

、有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職責。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諾

1

、基金管理人承諾

基金管理人承諾不從事違反《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法》、《信息披露辦法》等

法律法規的活動,並承諾建立健全的內部控制制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違法行為的發生。

2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

人員的禁止性行為

1

)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於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資;

2

)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3

)利用基金財產或職務之便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5

)侵佔、挪用基金財產;

6

)洩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

的交易活動;

7

)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8

)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3

、基金經理承諾

1

)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本著謹慎勤勉的原則為基金份額持有人謀

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基金財產或職務之便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3

)不違反現行有效的有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洩漏在

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投資內容、基金投資計劃

等信息,或利用該信息從事或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4

)不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證券交易及其他活動。

(五)基金管理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內部控制體

系是指為了防範和化解風險,保證合法合規經營運作,在充分

考慮內外部環境的基礎上,通過建立組織機制、運用管理辦法、實施操作程序與控制措施而

形成的系統。

1

、內部控制的總體目標

1

)保證公司經營運作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監管規則,形成守法經營、

規範運作的經營思想和經營理念;

2

)防範和化解經營風險,提高經營管理效益,確保經營業務的穩健運行和受託資產

的安全完整,實現公司的持續、穩定、健康發展;

3

)確保基金、公司財務和其他信息真實、準確、完整,確保公司對外信息披露及時、

準確、合規。

2

、內部控制的原則

1

)健全性原則。內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項業務、各個部門或機構和各級人員,並涵

蓋到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環節;設立健全的內控管理制度和體系,做到內控管理

的全面覆蓋;

2

)有效性原則。通過科學的內控管理方法和系統化的管理工具,建立合理的內控程

序,維護內控制度的有效執行,確保公司和基金的合規穩健運作,提高內控管理的有效性;

3

)權責匹配原則。內控管理中的職權和責任在公司董事會、管理層、下屬各單位(各

部門、各分支機構、各層級子公司)及工作人員中進行合理分配和安排,做到權責匹配,所

有主體對其職責範圍內的違規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4

)獨立性原則。公司各機構、部門和崗位職責應當保持相對獨立,公司基金資產、

自有資產、其他資產的運作分離;

5

)相互制約原則。公司內部部門和崗位的設置權責分明、相互制衡;在治理結構、

機構設置及權責分配、業務流程等方面體現相互制約、相互監督的作用;

6

)成本效益原則。公司運用科學化的經營管理方法降低運

作成本,提高經濟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達到最佳的內部控制效果;

7

)防火牆原則。公司投資、交易、研究、市場營銷等相關部門,應當在空間上和制

度上適當隔離,以達到防範風險的目的。對因業務需要知悉內部信息的人員,應制定嚴格的

批准程序和監督措施;

8

)及時性原則。內部控制管理反映行業發展的

新動向

,及時體現法律法規、規範性

文件、監管政策、自律規則的最新要求,並不斷進行調整和完善。

3

、制定內部控制制度遵循的原則

基金管理人制定內部控制制度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監管機構的規定和行業監管

規則;應當涵蓋公司經營管

理的各個環節,並普遍適用於每位員工;以審慎經營、防範和化

解風險為出發點;並隨著有關法律法規的調整和公司經營戰略、經營方針、經營理念等內外

部環境的變化進行及時修改或完善。

4

、內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的基本要素主要包括控制環境、風險評估、控制措施、信息溝通和

內部監控。各要素之間相互支撐、緊密聯繫,構成有機的內部控制整體。

5

、內部控制的組織體系

股東會是基金管理人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行使職權,並承擔

相應的責任。股東會選舉董事組成董事會,董事會下設風險管理委員會、審計委員會

和人事

薪酬委員會。監事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對公司經營管理活動、董事和公司管理

層的行為行使監督權。基金管理人通過自上而下的有序組織體系,有效貫徹內部控制制度,

實現內部控制目標。

6

、內部控制的主要內容

基金管理人設立內部控制和風險防範的三道防線,建立並持續完善研究和投資決策、交

易執行、市場營銷、產品研發、基金運營業務、風險管理、法律合規、內部審計、信息系統

管理、危機處理、信息披露、財務管理、人力資源管理等各業務環節的體系和制度,形成科

學有效、職責清晰的內部控制機制。

7

、基金管理人關於內部控制的聲明

1

)基金管理人特別聲明以上關於內部控制的披露真實、準確;

2

)基金管理人承諾將根據市場環境的變化和業務的發展不斷完善內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託管人

基金託管人基本情況

1

、基本情況

名稱:

興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興業銀行

」)

註冊地址:福州市湖東路

154

辦公地址:

上海市銀城路

167

法定代表人:

陶以平(代為履行法定代表人職權)

成立時間:

1988

8

22

註冊資本:

207.74

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基金託管資格批文及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

[2005]74

託管部門聯繫人:

吳玉婷

電話:

021

-

52629999

傳真:

021

-

62159217

2

、發展概況及財務狀況

興業銀行

成立於

1988

8

月,是經國務院、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成立的首批股份制商業

銀行之一,總行設在福建省福州市,

2007

2

5

日正式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股

票代碼:

601166

),註冊資本

207.74

億元。

開業二十多年來,

興業銀行

始終堅持「真誠服務,相伴成長」的經營理念,致力於為客

戶提供全面、優質、高效的金融服務。截至

201

8

12

31

日,

興業銀行

資產總額達

6

.

71

萬億元,實現營業收入

1582.87

億元,全年實現歸屬於母公司股東的淨利潤

606.20

億元。根

2017

年英國《銀行家》雜誌「全球銀行

1000

強」排名,

興業銀行

按一級資本排名第

28

位,按總資產排名第

30

位,躋身全球銀行

30

強。按照美國《財富》雜誌「世界

500

強」最

新榜單,

興業銀行

426.216

億美元總營收排名第

230

位。同時,過去一年在國內外權威機

構組織的各項評比中,先後獲得「亞洲卓越商業銀行」「年度最佳股份制銀行」「中國最受尊

敬企業」等多項殊榮。

託管業務部的部門設置及員工情況

興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總行設資產託管部,下設綜合管理處、市場處、委託資產管理處、

產品管理

處、稽核監察處、

運行管理

處、養老金管理中心等處室,共有員工

100

餘人,業務

崗位人員均具有基金從業資格。

基金託管業務經營情況

興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於

2005

4

26

日取得基金託管資格。基金託管業務批准文號:

證監基金字

[2005]74

號。

截至

201

9

6

30

日,

興業銀行

已託管開放式基金

267

只,託管

基金財產規模

10468.1

億元。

)基金託管人的內部風險控制制度說明

1

、內部控制目標

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託管業務的法律法規、行業監管規章和行內有關管理規定,守法經營、

規範運作、嚴格監察,確保業務的穩健運行,保證基金資產的安全完整,確保有關信息的真

實、準確、完整、及時,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2

、內部控制組織架構

興業銀行

基金託管業務內部風險控制組織結構由

興業銀行

審計部、資產託管部內設稽核

監察處及資產託管部各業務處室共同組成。總行審計部對託管業務風險控制工作進行指導和

監督;資產託管部內設獨立、專職的稽核監察處,配備了專職內控監督人員負責託管業務的

內控監督工作,具有獨立行使監督稽核工作職權和能力。各業務處室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實施

具體的風險控制措施。

3

、內部風險控制原則

1

)全面性原則:風險控制必須覆蓋基金託管部的所有處室和崗位,滲透各項業務過

程和業務環節;風險控制責任應落實到每一業務部門和業務崗位,每位員工對自己崗位

職責

範圍內的風險負責。

2

)獨立性原則:資產託管部設立獨立的稽核監察處,該處室保持高度的獨立性和權

威性,負責對託管業務風險控制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3

)相互制約原則:各處室在內部組織結構的設計上要形成一種相互制約的機制,建

立不同崗位之間的制衡體系。

4

)定性和定量相結合原則:建立完備的風險管理指標體系,使風險管理更具客觀性

和操作性。

5

)防火牆原則:託管部自身財務與基金財務嚴格分開;託管業務日常操作部門與行

政、研發和營銷等部門嚴格分離。

6

)有效性原則:內部控制體系同所處的環境相適應,以合理的成本

實現內控目標,

內部制度的制訂應當具有前瞻性,並應當根據國家政策、法律及經營管理的需要,適時進行

相應修改和完善;內部控制應當具有高度的權威性,任何人不得擁有不受內部控制約束的權

力,內部控制存在的問題應當能夠得到及時反饋和糾正。

7

)審慎性原則:內控與風險管理必須以防範風險,審慎經營,保證託管資產的安全

與完整為出發點;託管業務經營管理必須按照

內控優先

的原則,在新設機構或新增業務時,

做到先期完成相關制度建設。

8

)責任追究原則:各業務環節都應有明確的責任人,並按規定對違反制度的直接責

任人以及對負有領導責任

的主管領導進行問責。

)內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

、制度建設:建立了明確的崗位職責、科學的業務流程、詳細的操作手冊、嚴格的人

員行為規範等一系列規章制度。

2

、建立健全的組織管理結構:前後臺分離,不同部門、崗位相互牽制。

3

、風險識別與評估:稽核監察處指導業務處室進行風險識別、評估,制定並實施風險

控制措施。

4

、相對獨立的業務操作空間:業務操作區相對獨立,實施門禁管理和音像監控。

5

、人員管理:進行定期的業務與職業道德培訓,使員工樹立風險防範與控制理念,並

籤訂承諾書。

6

、應急預案:制定完備的《應急預案》,

並組織員工定期演練;建立異地災備中心,保

證業務不中斷。

)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運作基金進行監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託管人負有對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行使監督權的職責。根據《基金法》、《運作辦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託管人對基金的投資對象和範圍、投資組合比例、投資限

制、費用的計提和支付方式、基金會計核算、基金資產估值和基金淨值的計算、收益分配、

申購贖回以及其他有關基金投資和運作的事項,對基金管理人進行業務監督、核查。

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金法》、《運作辦法》、基金合同和有關法律法規

規定

的行為,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後應及時核

對並以書面形式對基金託管人發出回函。在限期內,基金託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

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

基金託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立即報告中國

證監會,同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並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

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

合同約定的,應當拒絕執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並及時

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

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並及時向中國證監會

報告。

五、相關服務機構

(一)基金份額發售機構

1、直銷機構

中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中路200號中銀大廈45樓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中路200號中銀大廈10樓、11樓、26樓、45樓

法定代表人:章硯

電話:(021)38834999

傳真:(021)50960970

1) 中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銷中心櫃檯

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中路

200

號中銀大廈

10

客戶服務電話:

021

-

3883 4788

400

-

888

-

5566

電子信箱:

clientservice@bocim.com

聯繫人:

曹卿

2) 中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電子直銷平臺

本公司電子直銷平臺包括:

中銀基金官方網站(

www.bocim.com

中銀基金

官方微信服務號

中銀基金官方

APP

客戶端

客戶服務電話:

021

-

3883 4788

400

-

888

-

5566

電子信箱:

clientservice@bocim.com

聯繫人:張磊

2、其他銷售機構

本基金A類、C類基金份額其他銷售機構:

1)

中國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

1

法定代表人:劉連舸

客服電話:

95566

公司網站:

www.boc.cn

2) 中國

民生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

2

法定代表人:洪崎

客服電話:

95568

公司網站:

www.cmbc.com.cn

3)

興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福州市湖東路

154

號中山大廈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客服電話:

95561

公司網站:

www.cib.com.cn

4) 上海天天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徐匯區龍田路190號2號樓2層

辦公地址:上海市徐匯區宛平南路88號

東方財富

大廈

法定代表人:其實

客戶服務電話:95021/4001818188

聯繫人:苑格格

網址:http://fund.eastmoney.com/

5) 螞蟻(杭州)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浙江省杭州市餘杭區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號3幢5層599室

辦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萬塘路18號黃龍時代廣場B座6F

法定代表人:祖國明

客戶服務電話:4000-766-123

聯繫人:韓愛彬

網址:www.fund123.cn

6) 上海好買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虹口區歐陽路196號26號樓2樓41號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南路1118號

鄂爾多斯

國際大廈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楊文斌

客戶服務電話:4007009665

聯繫人:王詩璵

網址:www.ehowbuy.com

7) 珠海盈米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珠海市橫琴新區寶華路6號105室-3491

辦公地址:廣州市海珠區琶洲大道東1號保利國際廣場南塔1201-1203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戶服務電話:020-89629066

聯繫人:邱湘湘

網址:www.yingmi.cn

8) 上

海利得

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寶山區蘊川路5475號1033室

辦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區東大名路1098號浦江國際金融廣場

法定代表人:李興春

客戶服務電話:95733

聯繫人:陳孜明

網址:www.leadfund.com.cn

9) 上海陸金所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

陸家嘴

環路1333號14樓09單元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

陸家嘴

環路1333號14樓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客戶服務電話:4008219031

聯繫人:寧博宇

網址:www.lufunds.com

10) 北京度小滿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海澱區西北旺東路 10 號院西區 4 號樓 1 層 103 室

辦公地址: 北京市海澱區西北旺東路10號院西區4號樓

法定代表人: 葛新

客戶服務電話:95055-4

網址:www.baiyingfund.com

11) 南京蘇寧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江蘇省南京市玄武區蘇寧大道1-5號

辦公地址:江蘇省南京市玄武區蘇寧大道1-5號

法定代表人:王鋒

客戶服務電話:95177

網址:www.snjijin.com

12) 北京蛋卷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創遠路34號院6號樓15層1501室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創遠路34號院6號樓15層1501室

法定代表人:鍾斐斐

客戶服務電話:400-159-9288

網址: danjuanapp.com

13) 陽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海南省三亞市迎賓路360-1號三亞陽光金融廣場16層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朝陽門外大街乙12號院1號昆泰國際大廈12層

法定代表人:李科

客戶服務熱線:95510

聯繫人:王超

公司網站:http://fund.sinosig.com/

14) 浙江

同花順

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 1 號 903 室

辦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區文二西路 1 號元茂大廈 903 室

法定代表人:吳強

客戶服務電話:952555

聯繫人:董一鋒

網址:www.5ifund.com

15) 京東肯特瑞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海澱區西三旗建材城中路12號17號平房157

法定代表人:王蘇寧

辦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區亦莊經濟技術開發區科創十一街18號院京東集團總部A座17

商務聯繫人:李丹

客戶服務電話:95118

公司網址:kenterui.jd.com

16) 北京恆天明澤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宏達北路 10 號五層 5122 室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東三環北路甲 19 號 SOHO 嘉盛中心 30 層 3006-3015 室

法定代表人:周斌

客戶服務電話:400-8980-618

公司網站:http://www.chtwm.com/

17) 騰安基金銷售(深圳)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區前灣一路1號A棟201室(入駐深圳市前海商務秘

書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區高新科技園科技中一路騰訊大廈

法定代表人:劉明軍

客戶服務電話:95017(撥通後轉1轉8)

公司網站:https://www.txfund.com/

18) 泛華普益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成都市成華區建設路9號高地中心1101室

法定代表人:於海鋒

客戶服務熱線:400-080-3388

普益基金網址:https://www.puyifund.com/

19)

中國人壽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中國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16號

客戶服務熱線:95519

公司網站:www.e-chinalife.com

本基金E類基金份額其他銷售機構:

1)上海陸金所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

陸家嘴

環路 1333 號 14 樓 09 單元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

陸家嘴

環路 1333 號 14 樓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客戶服務電話:4008219031

聯繫人:寧博宇

網址:www.lufunds.com

2)上海天天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徐匯區龍田路 190 號 2 號樓 2 層

辦公地址:上海市徐匯區宛平南路 88 號

東方財富

大廈

法定代表人:其實

客戶服務電話:95021/4001818188

聯繫人:胡慧慧

網址:http://fund.eastmoney.com/

3)上海好買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虹口區歐陽路 196 號 26 號樓 2 樓 41 號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南路 1118 號

鄂爾多斯

國際大廈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楊文斌

客戶服務電話:4007009665

聯繫人:王詩璵

網址:www.ehowbuy.com

4)珠海盈米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珠海市橫琴新區寶華路 6 號 105 室-3491

辦公地址:廣州市海珠區琶洲大道東 1 號保利國際廣場南塔 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戶服務電話:020-89629066

聯繫人:邱湘湘

網址:www.yingmi.cn

5)上

海利得

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寶山區蘊川路 5475 號 1033 室

辦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區東大名路 1098 號浦江國際金融廣場

法定代表人:李興春

客戶服務電話:95733

聯繫人:張佳慧

網址:www.leadfund.com.cn

6)浙江

同花順

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 1 號 903 室

辦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區文二西路 1 號元茂大廈 903 室

法定代表人:吳強

客戶服務電話:952555

聯繫人:董一鋒

網址:www.5ifund.com

7)京東肯特瑞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海澱區西三旗建材城中路12號17號平房157

法定代表人:王蘇寧

辦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區亦莊經濟技術開發區科創十一街18號院京東集團總部A座17

商務聯繫人:李丹

客戶服務電話:95118

公司網址:kenterui.jd.com

8)北京度小滿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海澱區西北旺東路 10 號院西區 4 號樓 1 層 103 室

辦公地址:北京市海澱區西北旺東路10號院西區4號樓

法定代表人:葛新

客戶服務電話:95055-4

網址:www.baiyingfund.com

9)南京蘇寧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江蘇省南京市玄武區蘇寧大道 1-5 號

辦公地址:江蘇省南京市玄武區蘇寧大道 1-5 號

法定代表人:王鋒

客戶服務電話:95177

網址:www.snjijin.com

10)北京蛋卷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創遠路 34 號院 6 號樓 15 層 1501 室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創遠路 34 號院 6 號樓 15 層 1501 室

法定代表人:鍾斐斐

客戶服務電話:400-159-9288

網址:danjuanapp.com

11)陽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海南省三亞市迎賓路 360-1 號三亞陽光金融廣場 16 層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朝陽門外大街乙 12 號院 1 號昆泰國際大廈 12 層

法定代表人: 李科

客戶服務電話:95510

公司網站:http://fund.sinosig.com/

12)北京恆天明澤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宏達北路 10 號五層 5122 室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東三環北路甲 19 號 SOHO 嘉盛中心 30 層 3006-3015 室

法定代表人:周斌

客戶服務電話:400-8980-618

公司網站:http://www.chtwm.com/

13)泛華普益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成都市成華區建設路9號高地中心1101室

法定代表人:於海鋒

客戶服務熱線:400-080-3388

普益基金網址:https://www.puyifund.com/

14)

中國人壽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中國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16號

客戶服務熱線:95519

公司網站:www.e-chinalife.com

15)螞蟻(杭州)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浙江省杭州市餘杭區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號3幢5層599室

辦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萬塘路18號黃龍時代廣場B座6F

法定代表人:祖國明

客戶服務電話:4000-766-123

聯繫人:韓愛彬

網址:www.fund123.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選擇其它符合要求的機構銷售本基金,並在基

金管理人網站公示。

(二)登記機構

名稱:中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中路200號中銀大廈45樓

辦公地址: 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中路200號中銀大廈10

樓、

11

樓、

26

45

法定代表人:章硯

電話:(021)38834999

傳真:(021)68871801

聯繫人:樂妮

(三)出具法律意見書的律師事務所

名稱:上海市通力律師事務所

住所:上海市銀城中路68號時代金融中心19樓

辦公地址:上海市銀城中路68號時代金融中心19樓

負責人:俞衛鋒

電話:(021)31358666

傳真:(021)31358600

經辦律師:黎明、陳穎華

聯繫人:陳穎華

(四)審計基金財產的會計師事務所

名稱:普華永道中天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

住所:上海市浦東新區

陸家嘴

環路

1318

號星展銀行大廈

6

辦公地址:上海市湖濱路

202

號領展企業廣場

2

座普華永道中心

11

執行事務合伙人:李丹

電話:

(021)2323 8888

傳真:

(021)2323 8800

聯繫人:沈兆傑

經辦會計師:張振波、沈兆傑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法》、《信息披露辦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募集,經2018年11月15日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2018]1878號文

件準予募集註冊。本基金為契約型開放式、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存續期間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間基金份額淨值為人民幣1.00元,按初始面值發售。本基金於2018年12月4

日起進行發售。本基金設立募集期共募集2,887,147,642.34份基金份額,利息結轉份額

283,157.80

有效認購戶數為9229戶。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為2018年12月19日。《基金合同》生效後,連續

20

個工作日出現

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

200

人或者基金資產淨值低於

5000

萬元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定

期報告中予以披露;連續

60

個工作日出現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約定程序終止

《基金合同》,並向中國證監會報告,但不需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八、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一)申購和贖回場所

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將通過銷售機構進行。具體的銷售網點將

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說明

書或其他相關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情況變更或增減銷售機構

,並

在基金管理人

站公示

。基金投資者應當在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營業場所或按銷售機構提供的其他

方式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二)申購和贖回的開放日及時間

1

、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投資人在開放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具體辦理時間為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

券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的交易時間,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要求或

基金

合同的規定公告暫停申購、贖回時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後,若出現新的證券交易市場、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變更或其他特殊情況,

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開放時間進行相應的調整,但應在實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購、贖回開始日及業務辦理時間

基金管理人已於

201

9

1

21

日起開始辦理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日常申購業務、贖回、

轉換及定期定額投資業務,詳情參見基金管理人

201

9

1

19

日刊登的《中銀穩匯短債債

券型證券投資基金開放日常申購、贖回、轉換及定期定額投資業務公告》。

在確定申購開始與贖回開始時間後,基金管理人應在

申購、贖回開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購與贖回的開始時間。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或者轉

換。投資人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申購、贖回或轉換申請且登記機構確認接

受的,其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為下一開放日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三)申購與贖回的原則

1

未知價

原則,即申購、贖回價格以申請當日收市後計算的基金份額淨值為基準進

行計算;

2

金額申購、份額贖回

原則,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3

、當日的申購與

贖回申請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時間以內撤銷;

4

、贖回遵循

先進先出

原則,即按照投資人認購、申購的先後次序進行順序贖回。

5

、當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採用擺動定價機制,以確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具體處理原則和操作規範須遵循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自律規則的規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對上述原則進行調整。基金管理人必須在新規

則開始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購與贖回的程序

1

、申購和贖回的申請方式

投資人必須根據銷售機構規定的程序,在開

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內提出申購或贖回

的申請。

2

、申購和贖回的款項支付

投資人申購基金份額時,必須全額交付申購款項,投資人交付申購款項,申購成立;登

記機構確認基金份額時,申購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遞交贖回申請,贖回成立;登記機構確認贖回時,贖回生效。基金份額

持有人贖回申請成功後,基金管理人將在

T

7

日(

包括該日)內支付贖回款項。在發生巨

額贖回時,款項的支付辦法參照

基金合同有關條款處理。

3

、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以交易時間結束前受理有效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當天作為申購或贖回申請

日(

T

日),在正常情

況下,本基金登記機構在

T+1

日內對該交易的有效性進行確認。

T

提交的有效申請,投資人應在

T+2

日後(包括該日)及時到銷售網點櫃檯或以銷售機構規

定的其他方式查詢申請的確認情況。若申購不成功,則申購款項退還給投資人。

銷售機構對申購、贖回申請的受理並不代表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售機構確實接收

到申請。申購、贖回的確認以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準。對於申請的確認情況,投資者應及

時查詢。

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登記機構可根據《業務規則》,在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下,對上述業務辦理時間進行調整,基金管理人將於開始實施前按照有關規定予以

公告。

(五)

申購和贖回的

數量

限制

1

、投資者

通過基金管理人電子直銷平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銷售機構申購本基金

份額時,每次申購各類基金份額最低金額為人民幣1元(含申購費,下同);通過基金管理

人直銷中心櫃檯申購本基金各類基金份額時,首次申購最低金額為人民幣10000元(含申購

費,下同),追加申購最低金額為人民幣1000元。投資者當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轉為基金份

額時,不受申購最低金額的限制。投資者可多次申購,對單個投資者累計持有基金份額不設

上限限制。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2、投資者可將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額贖回。

基金管理人不對投資人每個基金交易帳戶

的最低基金份額餘額進行限制

3、基金管理人有權對單個投資人累計持有的基金份額上限進行限制,但本基金單一投

資者持有基金份額數不得達到或超過基金份額總數的50%(但在基金運作過程中因基金份

額贖回等情形導致被動達到或超過50%的除外)。

4、當接受申購申請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時,基金管理人

應當採取設定單一投資者申購金額上限或基金單日淨申購比例上限、拒絕大額申購、暫停基

金申購等措施,切實保護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具體請參見相關規定。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調整上述規定申購金額和贖回份額的數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須在調整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與其他銷售機構約定,對投資人委託其他銷售機構辦理基金申購與贖

回的,其他銷售機構可以按照委託協議的相關規定辦理,不

必遵守以上限制。

7

、當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

基金管理人可以

採用擺動定價機制,以確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具體處理原則和操作規範須遵循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自律規則的規定。

(六)申購費用和贖回費用

1、申購費用

1

A

類基金份額的申購費率

本基金對通過直銷

中心櫃檯

申購的特定投資群體與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資者實施差別的

申購費率。

特定投資群體指

基本養老基金與依法成立的養老計劃籌集的資金及其投資運營收

益形成的補充養老基金,包括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可以投資基金的地方社會保障基金、企業

年金單一計劃以及集合計劃。

如將來出現經養老基金監管部門認可的新的養老基金類型,

金管理人可將其納入特定投資群體範圍。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情況變更或增減特定投資群體認

購本基金的銷售機構,並按規定予以公告。

通過直銷

中心櫃檯

申購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的特定投資群體的申購費率如下表所示:

申購金額(

M

申購費率

M

50

萬元

0.03%

50

萬元

≤M

200

萬元

0.02%

200

萬元

≤M

500

萬元

0.01%

500

萬元

≤M

每筆

1000

其他投資者申購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的申購費率如下表所示:

申購金額(

M

申購費率

M

50

萬元

0.30%

50

萬元

≤M

200

萬元

0.20%

200

萬元

≤M

500

萬元

0.10%

500

萬元

≤M

每筆

1000

2

)在申購費按金額分檔的情況下,如果投資者多次申購,申購費適用單筆申購金額

所對應的費率。

3

)本基金

C

E

基金份額不收取申購費。

2

、贖回費用。

本基金贖回費用由贖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基金份

額時收取。

投資者認(申)購本基金所對應的贖回費率隨持有時間遞減。本基金

A

類基金

份額和

C

類基金份額適用相同費率,贖回費率見下表:

持有期限(

Y

贖回費率

Y

7

1.50%

7

≤Y

30

0.10%

Y≥30

0.00%

本基金

E

類基金份額贖回費率見下表:

持有期限(

Y

贖回費率

Y

7

1.50%

Y≥7

0.00%

註:

投資人通過日常申購所得基金份額,持有期限自登記機構確認登記之日起計算。

投資者可將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額贖回。贖回費用由贖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承擔,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基金份額時收取

。贖回費用應當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按照

比例歸入基金資產,未歸入基金資產的部分用於支付登記費和其他必要的手續費,其中對持

續持有期少於

7

日的投資者收取的贖回費全額計入基金財產

;對持續持有期不少於

7

日的

投資人,所收取贖回費用總額的

25%

計入基金財產,其餘用於支付市場推廣、註冊登記費

和其他手續費

3

本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後

4

位,小數點後第

5

位四捨五入,由此產

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T

日的基金份額淨值在當天收市後計算,並在

T+1

日內公

告。遇特殊情況,經中國證監會同意,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告。

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

C

類基金份額

E

類基金份額

將分別計算基金份額淨值。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調整費率或收費方式,並最遲應於新的費

率或收費方式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的情形下

,且對基金份額持

有人無實質不利影響下,

根據市場情況履行相關程序後制定基金促銷計劃,定期或不定期地

開展基金促銷活動。在基金促銷活動期間,基金管理人可以對基金銷售費用實行一定的優惠。

(七)申購份額與贖回金額的計算

1

、基金的申購金額包括申購費用和淨申購金

額,其中:

1

)若投資者選擇

A

類基金份額,則申購份額的計算公式為:

申購費用適用比例費率:

淨申購金額

=

申購金額

/

1+

申購費率)

申購費用

=

申購金額

-

淨申購金額

申購份額

=

淨申購金額

/

申購當日

A

類基金份額淨值

申購費用適用固定金額:

申購費用

=

固定金額

淨申購金額

=

申購金額

-

申購費用

申購份額

=

淨申購金額

/

申購當日

A

類基金份額淨值

申購份額的計算結果均按照四捨五入方法,保留小數點後

2

位,由此誤差產生的收益

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例:某投資人

(非特定投資群體)

投資人民幣

50,000

元申購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對

應費率為

0.30%

,假設申購當日

A

類基金份額淨值為

1.0160

元,則其可得到的申購份額為:

淨申購金額

=50,000/

1+0.30%

=49,850.45

申購費用

=50,000

49,850.45=149.55

申購份額

=49,850.45/1.0160

49,065.40

即:投資者

(非特定投資群體)

投資人民幣

50,000

元申購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對應

費率為

0.30%

,假設申購當日

A

類基金份額淨值為

1.0160

元,則可得到

49,065.

40

A

基金份額。

2

)若投資人選擇申購

C

/

E

類基金份額,則申購份額的計算公式為:

申購份額

=

申購金額

/

申購當日

該類基金份額

基金份額淨值

例:

某投資人(非特定投資群體)投資50,000 元申購本基金C/E類基金份額,假設申購

當日C/E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為1.0500 元,則可得到的申購份額為:

申購份額=50,000/1.0500=47,619.05份

即:投資者(非特定投資群體)投資50,000 元申購本基金的C/E類份額,假設申購當

日C/E類基金份額淨值為1.0500 元,則其可得到47,619.05 份基金份額。

2

、贖回金額的計算及餘額處理方式

本基金採用

份額贖回

方式,贖回價格以贖回當日的

各類

基金份額淨值為基準進行計

計算公式:

贖回總金額

=

贖回份額

.

贖回當日

該類基金份額

基金份額淨值

贖回費用

=

贖回總金額

.

贖回費率

淨贖回金額

=

贖回總金額

.

贖回費用

上述計算結果均按四捨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數點後

2

位,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

財產承擔。

例:

某投資人贖回本基金10,000份A/C/E類基金份額,持有時間為兩年三個月,對應

的贖回費率為0%,假設贖回當日A/C/E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是1.2500元,則其可得

到的贖回金額為:

贖回總金額=10,000×1.2500=12,500.00 元

贖回費用=12,500.00×0%=0.00元

淨贖回金額=12,500.00-0=12,500.00元

投資者贖回本基金

10,000

A

/C/E

基金份額,持有期限為

兩年三個月,假設贖回當

A

/C/E

類基金份額的

基金份額淨值是

1.25

0

0

元,則其可得到的贖回金額為

12,500.00

元。

(八)拒絕或暫停申購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1

、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

2

、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

購申請;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

50%

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採用

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定以後,基金管理人

應當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3

、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淨值。

4

、接受某筆或某些申購申請影響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

5

、基金資產規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其他可能

對基金業

績產生負面影響,或其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銷售機構或登記機構的技術故障等異常情況導致基金銷

售系統、基金登記系統或基金會計系統無法正常運行。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筆或者某些申購申請有可能導致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比例

達到或者超過

50%

,或者變相規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時。

8

、申請超過基金管理人設定的基金總規模、單日淨申購比例上限、單個投資人單日或

單筆申購金額上限的。

9

、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第

1

2

3

5

6

9

項之一的暫停

申購情形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申購時,

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暫停申購公告。如果投資人的申購申請被全

部或部分拒絕的,被拒絕的申購款項將退還給投資人。在暫停申購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

人應及時恢復申購業務的辦理。

(九)

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1

、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贖回款項。

2

、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

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

50%

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

活躍市場價格且採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

認後,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3

、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淨值。

4

、連續兩個或兩個以上開放日發生巨額贖回。

5

、繼續接受贖回申請將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時,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

贖回申請。

6

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接受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時,基金管

理人應在當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已確認的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應足額支付;如暫時不能

足額支付,應將可支付部分按單個帳戶申請量佔申請總量的比例分配給贖回申請人,未支付

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現上述第

4

項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關條款處理。基金份額持有

人在申請贖回時可事先選擇將當日可能未獲受理部分予以撤銷。在暫停贖回的情況消除時,

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贖回業務的辦理並公告。

(十)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

1

、巨額贖回的認定

若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內的基金份額淨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

申請份額總數後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後的餘額)超過前一

開放日的基金總份額的

10%

,即認為是發生了巨額贖回。

2

、巨額贖回的處理方式

當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全額贖回或

部分延期贖回。

1

)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支付投資人的全部贖回申請時,按正常贖回

程序執行。

2

)部分延期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為因支付投

資人的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淨值造成較大波動時,基金管理人在當

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於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

10%

的前提下,可對其餘贖回申請延期辦

理。對於當日的贖回申請,應當按單個帳戶贖回申請量佔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確定當日受

理的贖回份額;對於未能贖回部分,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延期贖回或取消贖回。

選擇延期贖回的,將自動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繼續贖回,直到全部贖回為止;選擇取消贖回的,

當日未獲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

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併處理,

無優先權並以下一開放日的

該類

基金份額淨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

回為止。如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擇,投資人未能贖回部分作自動延期贖回處

理。

3

)當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時,在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申請超過前一估值日基金總

份額

10%

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該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全部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者因支

付該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全部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淨值造成較大波

動時,可以對該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超出前一估值日基金總份額

10%

的贖

回申請實施延期辦

理。對於未能贖回部分,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延期贖回或取消贖回,具體按上

述(

2

)方式處理。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併處理,無優先權並以下一開

放日的

該類

基金份額淨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止。而對該單個

基金份額持有人前一估值日基金總份額

10%

以內(含

10%

)的贖回申請與其他投資者的贖回

申請按上述(

1

)、(

2

)方式處理,具體見相關公告。

4

)暫停贖回:連續

2

個開放日以上(含本數)發生巨額贖回,如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必

要,可暫停接受基金的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

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贖回款項,但不得超過

20

個工作日,並應當在指定媒介上進行公告。

3

、巨額贖回的公告

當發生上述巨額贖回並延緩支付或延期辦理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郵寄、傳真或者招

募說明書規定的其他方式在

3

個交易日內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說明有關處理方法,

並在兩

日內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暫停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和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

1

、發生上述暫停申購或贖回情況的,基金管理人應在規定期限內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暫

停公告。

2

、如發生暫停的時間為

1

日,基金管理人應於重新開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開放申購或贖回公告,並公布最近

1

個開放日的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

3

、如發生暫停的時間超過

1

日,暫停結束,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時,基金管理人

應根據《信息披露辦法》的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公告,並公告最

1

個開放日的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

(十二)

基金轉換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

基金合同的規定決定開辦本基金與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間的轉換業務,基金轉換可

以收取一定的轉換費,相關規則由基金管理人

屆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

基金合同的規定製定並公告,並提前告知基金託管人與相關機構。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過戶

基金的非交易過戶是指基金登記機構受理繼承、捐贈和司法強制執行等情形而產生的非

交易過戶以及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它非交易過戶。無論在上述何種情況下,接

受劃轉的主體必須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投資人。

繼承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由其合法的繼承人繼承;捐贈指基金

份額持有人將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額捐贈給福利性質的基金會或社會團體;司法強制

執行是

指司法機構依據生效司法文書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強制劃轉給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組織。辦理非交易過戶必須提供基金登記機構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對於符合條件

的非交易過戶申請按基金登記機構的規定辦理,並按基金登記機構規定的標準收費。

(十四)基金的轉託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辦理已持有基金份額在不同銷售機構之間的轉託管,基金銷售機構可

以按照規定的標準收取轉託管費。

(十五)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基金管理人可以為投資人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具體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規定。投

資人在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時可自行約定每期扣款金額,每期扣款金額必須不低於基金管

理人在相關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中所規定的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最低申購金額。

(十六)基金份額的凍結和解凍

基金登記機構只受理國家有權機關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額的凍結與解凍,以及登記機構認

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情況下的凍結與解凍。

(十七

)基金份額的轉讓

在法律法規允許且條件具備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

履行相關程序後,

可受理基金份額持

有人通過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交易場所或者交易方式進行份額轉讓的申請並由登記機構辦理

基金份額的過戶登記。基金管理人擬受理基金份額轉讓業務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應根據基金

管理人公告的業務規則辦理基金份額轉讓業務。

九、基金的投資

(一)投資目標

本基金主要通過重點投資短期債券,在嚴格控制風險和保持較高流動性的基礎上,力求

獲得超越業績比較基準的投資回報。

(二)投資範圍

本基金投資範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債、地方政府債、金融債、企業

債、

公司債

、央行票據、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

中小企業

私募債、資產支

持證券、次級債、可分離交易

可轉債

的純債部分、債券回購、銀行存款(包括協議存款、通

知存款以及定期存款等其它銀行存款)、同業存單、現金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

金投資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本基金不投資於股票、權證等權益資產,也不投資於可轉換債券(可分離交易

可轉債

的純債

部分除外)、可交換債券。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可

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

本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本基金投資於債券資產的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的80%,其

中投資於短期債券的比例不低於非現金基金資產的80%。持有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

政府債券的比例合計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5%,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

應收申購款等。

本基金所指的短期債券是指剩餘期限不超過397天(含)的債券資產,包括國債、地方

政府債、金融債、企業債、

公司債

、央行票據、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次

級債、可分離交易

可轉債

的純債部分。

如果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變更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

後,可以調整上述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

(三)投資策略

1、資產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分析和判斷國內外宏觀經濟形勢的基礎上,結合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的方法,

形成對各大類資產的預測和判斷,在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確定債券資產和現金類資產的配

置比例,並根據市場運行狀況以及各類資產預期表現的相對變化,動態調整大類資產的配置

比例,有效控制基金資產運作風險,提高基金資產風險調整後收益。

2、債券投資策略

(1)久期管理策略

在全球經濟的框架下,本基金管理人對宏觀經濟運行趨勢及其引致的財政貨幣政策變化

做出判斷,密切跟蹤CPI、PPI、匯率、M2等利率敏感指標,運用數量化工具,對未來市場

利率趨勢進行分析與預測,並據此確定合理的債券組合目標久期,通過合理的久期控制實現

對利率風險的有效管理。

(2)期限結構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過預期收益率曲線形態變化來調整投資組合的期限結構配置。根據債券收益率

曲線形態、各期限段品種收益率變動、結合短期資金利率水平與變動趨勢,分析預測收益率

曲線的變化,測算子彈、啞鈴或梯形等不同期限結構配置策略的風險收益,形成具體的期限

結構配置策略。

(3)類屬配置策略

本基金定性和定量地分析不同類屬債券類資產的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市場風險等因

素及其經風險調整後的收益率水平或盈利能力,通過比較併合理預期不同類屬債券類資產的

風險與收益率變化,確定並動態地調整不同類屬債券類資產間的配置。

(4)信用債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通過宏觀經濟運行、發行主體的發展前景和償債能力、國家信用支撐等多重因素

的綜合考量對信用債券進行信用評級,並在信用評級的基礎上,建立信用債券池;然後基於

既定的目標久期、信用利差精選個券進行投資。

(5)

中小企業

私募債券投資策略

由於

中小企業

私募債券採取非公開方式發行和交易,並限制投資人數量上限,整體流動

性相對較差。同時,受到發債主體資產規模較小、經營波動性較高、信用基本面穩定性較差

的影響,整體的信用風險相對較高。

中小企業

私募債券的這兩個特點要求在具體的投資過程

中,應採取更為謹慎的投資策略。本基金認為,投資該類債券的核心要點是分析和跟蹤發債

主體的信用基本面,並綜合考慮信用基本面、債券收益率和流動性等要素,確定最終的投資

決策。

3、資產支持證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通過考量宏觀經濟形勢、提前償還率、違約率、資產池結構以及資產池資

產所在行業景氣情況等因素,預判資產池未來現金流變動;研究標的證券發行條款,預測提

前償還率變化對標的證券平均久期及收益率曲線的影響,同時密切關注流動性變化對標的證

券收益率的影響,在嚴格控制信用風險暴露程度的前提下,通過信用研究和流動性管理,選

擇風險調整後收益較高的品種進行投資。

(四)投資決策依據、機制和程序

1

、投資決策依據

1

)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

2

)宏觀經濟發展環境、債券市場和證券市場走勢。

2

、投資決策機制

本基金管理人實行的投資決策機制是:在投資決策委員會授權範圍內,分管投資領導領

導下的基金經理負責制。

投資決策委員會:根據研究報告,負責制定整體投資策略和原則,審定季度資產配置調

整計劃和轉持股份產品的投資方案;參考投資報告,審定核心投資對象和範圍,並定期調整

投資原則和投資策略。

基金

經理:在投資決策委員會的授權範圍內,參考投資決策委員會的資產配置建議、行

業投資比例和整體組合的絕對和相對風險控制水平,關注整個資產組合的風險收益水平、增

值性、穩定性、分散性和流動性等特徵,並結合自身對證券市場的分析判斷,確定具體的投

資品種、數量和買賣時間,構建和優化投資組合,並進行日常分析和管理。為有效控制組合

風險,

基金

經理只有

獲得投資決策委員會的批准,才可以超越權限超配個別證券。

基金

經理助理

/

投資分析員:通過內部調研和參考外部研究報告,定期提出宏觀分析、

行業分析、公司分析以及數據模擬的各類報告或建議,提交投資決策委員會,作為投資決策

的依據。

數量分析人員通過數量模型發現潛在投資機會,運用組合業績評估系統,定期對投資組

合中大類資產配置、行業配置、風格輪動、個股選擇、個券選擇、買賣成本等對整體業績的

貢獻進行歸因分析。風險管理人員對投資組合的風險進行分析、監控和報告。根據反饋結果,

基金

經理及時對組合進行必要的調整。

3

、投資決策

程序

本基金具體的投資決策機制與流程為:

1

)研究支持

研究人員從基本面對宏觀經濟、行業、個券、和市場走勢提出研究報告,數量小組利用

集成市場預測模型和風險控制模型對市場、行業、個券進行分析和預期收益測算。

2

)投資決策

投資決策委員會依據上述研究報告,定期(月)或遇重大事項時召開投資決策會議,決

定相關事項。基金經理根據投資決策委員會的決議,進行基金投資管理的日常決策。

3

)組合構建

在投資決策委員會制定的投資原則和資產配置原則下,基金經理根據研究人員和數量小

組的投資建議,結合自身對證券市場

的分析判斷,制定大類資產配置、行業配置及個股投資

策略,在嚴格貫徹投資流程和投資紀律的基礎上,嚴格控制風險構建投資組合,進行投資組

合的構建和日常管理,並定期進行組合優化。

4

)交易執行

基金經理直接向

交易部

下達交易指令。

交易部

依據

基金

經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統

一執行投資組合計劃,進行具體品種的交易,並將執行結果反饋基金經理確認。交易執行結

束後,交易員填寫交易回執,經基金經理確認後交給基金行政人員存檔。

5

)業績評估

數量小組和風險控制小組利用公司開發的業績評估系統,對投資組合中整體資產配置、

投資組合、個股選擇、個券選擇、買賣成本等因素對整體業績的貢獻進行分析。該評估結果

將為基金經理進行積極投資風險的控制和調整提供依據。

(6)組合維護

基金經理將根據市場狀況,結合行業、個股的基本面情況、流動性狀況、基金申購和贖

回的現金流量情況以及組合投資績效評估的結果,對投資組合進行監控和調整。

(五)業績比較基準

中債-綜合財富(1年以下)指數收益率*80%+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稅後)*20%

本基金是債券型基金,主要投資於短期債券,所以本基金選取中債-綜合財富(1年以

下)指數收益率及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稅後)作為業績比較基準。中債-綜合財富(1年

以下)指數是綜合反映銀行間債券市場和滬深交易所債券市場的跨市場短期債券指數,符合

本基金的風險收益特徵,能較為科學、合理的評價本基金的業績表現。

如果今後法律法規發生變化,或者有更權威的、更能為市場普遍接受的業績比較基準推

出,或者是市場上出現更加適合用於本基金的業績基準的指數時,本基金管理人在與基金託

管人協商一致,並履行適當程序後調整或變更業績比較基準並及時公告,而無需召開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

(六)風險收益特徵

本基金為債券型基金,本基金的預期收益和預期風險高於貨幣市場基金,低於混合型基

金和股票型基金。

(七)投資限制與禁止行為

1、組合限制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對債券資產的投資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的80%,其中投資於短期債券的比

例不低於非現金基金資產的80%;

(2)本基金持有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的比例合計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

的5%,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

(4)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所有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得超過該證券

的10%;

(5)本基金持有單只

中小企業

私募債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

(6)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的

40%;債券回購最長期限為1年,債券回購到期後不得展期;

(7)本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

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20%;本基

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

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9)本基金應投資於信用級別評級為AA-以上(含AA-)的資產支持證券;基金持有

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

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0)本基金的基金資產總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40%;

(11)本基金主動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5%,

因證券市場波動、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規定比例限

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12)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開展逆回

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範圍保持一致;

(13)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2)、(9)、(11)和(12)之外,因證券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併、基金規模

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

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

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

託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如果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對上述投資組合比例限制進行變更的,以變更後的規定為準。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在履行適當程序後本基金投資不再受

相關限制。

2、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於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

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

易的,應當符合本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範利

益衝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

先得到基金託管人同意,並按法律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

議,並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

進行審查。

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則本基金投資不再

受相關限制或以變更後的規定為準。

十、投資組合報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會及董事保證本報告所載資料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

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

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本基金的託管人

——

興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根據本基金合同規定,於

20

20

1

10

日覆核了本報告中的財務指標、淨值表現和投資組合報告等內容,保證覆核內容不存在虛假

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本投資組合報告所載數據截至

201

9

09

3

0

財務數據未經過審計。

10.1 報告期末基金資產組合情況

序號

項目

金額

(

)

佔基金總資產的

比例

(%)

1

權益投資

-

-

其中:股票

-

-

2

固定收益投資

1,237,887,530.10

97.38

其中:債券

1,118,197,230.10

87.96

資產支持證券

119,690,300.00

9.42

3

貴金屬投資

-

-

4

金融衍生品投資

-

-

5

買入返售金融資產

-

-

其中:買斷式回購的買入返售金融

資產

-

-

6

銀行存款和結算備付金合計

10,986,439.21

0.86

7

其他各項資產

22,341,111.80

1.76

8

合計

1,271,215,081.11

100.00

10.2 報告期末按行業分類的股票投資組合

10.2.1報告期末按行業分類的境內股票投資組合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0.2.2報告期末按行業分類的港股通投資股票投資組合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資股票。

10.3 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資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0.4 報告期末按債券品種分類的債券投資組合

序號

債券品種

公允價值

(

)

佔基金資產淨

值比例

(

)

1

國家債券

21,271,872.60

1.88

2

央行票據

-

-

3

金融債券

78,518,000.00

6.93

其中:政策性金融債

78,518,000.00

6.93

4

企業債券

142,342,357.50

12.57

5

企業短期融資券

672,472,000.00

59.37

6

中期票據

203,593,000.00

17.97

7

可轉債

可交換債)

-

-

8

同業存單

-

-

9

其他

-

-

10

合計

1,118,197,230.10

98.72

10.5 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債券投資明細

序號

債券代碼

債券名稱

數量(張)

公允價值(元)

佔基金資產

淨值比例

(%)

1

011901332

19

洋河

SCP001

600,000

60,192,000.00

5.31

2

170205

17

國開

05

500,000

50,290,000.00

4.44

3

011900042

19

漳州交運

SCP001

500,000

50,270,000.00

4.44

4

011900038

19

魯國資

SCP001

500,000

50,260,000.00

4.44

4

011900185

19

浙小商

SCP001

500,000

50,260,000.00

4.44

4

011900069

19

桂投資

SCP002

500,000

50,260,000.00

4.44

10.6 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資產支持證券投資明細

序號

證券代碼

證券名稱

數量(張)

公允價值(元)

佔基金資產

淨值比(%)

1

139446

恆融二

7A

300,000

30,195,000.00

2.67

2

139416

鏈融

05A1

250,000

25,167,500.00

2.22

3

139408

萬科

35A1

200,000

20,150,000.00

1.78

4

139417

19

首開

1A

200,000

20,146,000.00

1.78

5

156600

威新

01

140,000

14,016,800.00

1.24

6

139862

19

首開

3A

100,000

10,015,000.00

0.88

10.7 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貴金屬投資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貴金屬。

10.8 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權證投資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權證。

10.9 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股指期貨交易情況說明

10.9.1 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股指期貨持倉和損益明細

本基金報告期內未參與股指期貨投資。

10.9.2 本基金投資股指期貨的投資政策

本基金投資範圍未包括股指期貨,無相關投資政策。

10.10 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國債期貨交易情況說明

10.10.1 本期國債期貨投資政策

本基金投資範圍未包括國債期貨,無相關投資政策。

10.10.2 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國債期貨持倉和損益明細

本基金報告期內未參與國債期貨投資。

10.10.3 本期國債期貨投資評價

本基金投資範圍未包括國債期貨,無相關投資評價。

10.11 投資組合報告附註

10.11.1

報告期內,本基金投資的前十名債券的發行主體沒有被監管部門立案調查或在本報

告編制日前一年內受到公開譴責、處罰的情況。

10.11.2

本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股票沒有超出基金合同規定的備選股票庫。

10.11.3 其他各項資產構成

序號

名稱

金額(元)

1

存出保證金

32,986.38

2

應收證券清算款

-

3

應收股利

-

4

應收利息

21,541,915.35

5

應收申購款

766,210.07

6

其他應收款

-

7

待攤費用

-

8

其他

-

9

合計

22,341,111.80

10.11.4 報告期末持有的處於轉股期的可轉換債券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處於轉股期的可轉換債券。

10.11.5 報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況的說明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0.11.6 投資組合報告附註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於計算中四捨五入的原因,本報告分項之和與合計項之間可能存在尾差。

十一、基金業績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但不保證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基金的過往業績並不代表其未來表現。投資有風險,投

資者在做出投資決策前應仔細閱讀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為

201

8

12

19

日,基金合同生效以來基金投資業績與同期業績

比較基準的比較如下表所示:

中銀穩匯短債

A:

階段

淨值增長

率①

淨值增長率

標準差②

業績比較基

準收益率③

業績比較基準收

益率標準差④

①-③

②-④

201

8

12

19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

8

12

31

0.11%

0.02%

0.14%

0.02%

-

0.03%

0.00%

2019

1

1

日至

2019

9

30

2.77%

0.02%

2.20%

0.01%

0.58%

0.01%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

2019

9

30

2.89%

0.02%

2.34%

0.01%

0.54%

0.00%

中銀穩匯短債

C:

階段

淨值增長

率①

淨值增長率

標準差②

業績比較基

準收益率③

業績比較基準收

益率標準差④

①-③

②-④

201

8

12

19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

8

12

31

0.10%

0.02%

0.14%

0.02%

-

0.04%

0.00%

2019

1

1

日至

2019

9

30

2.70%

0.02%

2.20%

0.01%

0.51%

0.01%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

2019

9

30

2.81%

0.02%

2.34%

0.01%

0.46%

0.01%

十二、基金的財產

(一)基金資產總值

基金資產總值是指購買的各類證券及票據價值、銀行存款本息和基金應收款項以及其他

投資所形成的價值總和。

(二)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資產淨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三)基金財產的帳戶

基金託管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為本基金開立資金帳戶、證券帳戶以及投資

所需的其他專用帳戶。開立的基金專用帳戶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銷售機構和基

金登記機構自有的財產帳戶以及其他基金財產帳戶相獨立。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和處分

本基金財產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銷售機構的財產,並由基金託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登記機構和基金銷售機構以其自有的財產承擔其自身的

法律責任,其債權人不得對本基金財產行使請求凍結、扣押或其他權利。除依法律法規和《基

金合同》的規定處分外,基金財產不得被處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

的,基金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不得與其固

有資產產生的債務相互抵銷;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

債務不

得相互抵銷。

十三、基金資產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本基金相關的證券交易場所的交易日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對

外披露基金淨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債券、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其它投資等資產及負債。

(三)估值方法

1

、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實行淨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或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

種當日的估值淨價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按

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或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淨

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

後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

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2

)交易所上市未實行淨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全價減去債券收盤價中所含的債

券應收利息得到的淨價或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價格進行估值;估值日

沒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按最近交易日債券收盤全價減去債

券收盤價中所含的債券應收利息得到的淨價或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的估值價格

進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

行市價及

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3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有價證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交易所上

市的資產支持證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

下,按成本估值。

2

、處於未上市期間的有價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1

)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債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

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2

)對銀行間市場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機構未提供估值價格的債券,按成本估值。

3

、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債券、資產支持證券等固定收益品種,採用估值技術確

定公允價值。

4

、同一債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債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值。

5

、當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可以採用擺動定價機制,以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6

中小企業

私募債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

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7

、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託管人商定後,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8

、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

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按國家最新

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關法

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對方,共同查明原因,

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淨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承擔。本基

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

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後,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

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

份額淨值是按照每個工作日閉市後,基金資產淨值除以當日基金份額的餘額數

量計算,精確到

0.0001

元,小數點後第

5

位四捨五入。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基

A

類基金份額、

C

類基金份額

E

類基金份額

將分別計算基金份額淨值。

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計算基金資產淨值及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並按規定公

告。

2

、基金管理人應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

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後,將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

份額淨值結果發送基金託管人,經基金託管人覆核無誤後,由基金管理人按規定對外公布。

(五)估值錯誤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將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的準確性、

及時性。當基金份額淨值小數點後

4

位以內(含第

4

位)發生估值錯誤時,視為基金份額淨

值錯誤。

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

、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於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或登記機構、或銷售機構、或

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的責任人應當對由於該

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

受損方

)的直接損失按下述

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給予賠償,承

擔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於: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據計算差錯、

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

2

、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1

)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時協調各方,

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由於估值錯誤責任方

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估值錯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

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並且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

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

認,確保估值錯誤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並且僅對

估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

)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但估值錯誤

責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於獲得不

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

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

受損方

),則估值錯誤責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並在其

支付的賠償金額的範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

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

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方。

4

)估值錯誤調整採用儘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5

)估值錯誤責任方拒絕進行賠償時,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

基金託管人應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如果因基金託管人原因造成基金財產損失

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託管人追償。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之外的第三方

造成基金財產的損失,並拒絕進行賠償時,由基金管理人負責向責任方追償;追償過程中產

生的有關費用,應列入基金費用,從基金資產中支付。

6

)如果責任方未按規定對受損方進行賠償,並且依據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其他規

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據法院判決、仲裁裁決對受損方承擔了賠償責任,則基金管理

人有

權向責任方進行追索,並有權要求其賠償或補償由此發生的費用和遭受的直接損失。

7

)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則處理估值錯誤。

3

、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後,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並根據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確定

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2

)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

3

)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更正和賠償

損失;

4

)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

金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金登記機構

進行更正,並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

、基金份額淨值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額淨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基金託管人,

並採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

)錯誤偏差達到基金資產淨值的

0.25%

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託管人並報中

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基金資產淨值的

0.5%

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

3

)當基金份額淨值計算差錯給基金和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失需要進行賠償時,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根據實際情況界

定雙方承擔的責任,經確認後按以下條款進行賠

償:

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雙方在

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後,尚不能達成一致時,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議執行,由此給基金份額持

有人和基金財產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份額淨值已由基金託管人覆核確認後公告,由此給基金份額

持有人造成損失的,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投資者或基金支付賠償金,就實際向投資者或

基金支付的賠償金額,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按照過錯程度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

對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結果,雖然多次重新計算和核對尚

不能達成一致時,為避免不能按時公布基金份額淨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計算結果對外

公布,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由於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錯誤(包括但不限於基金申購或贖回金額等),進而導致

基金份額淨值計算錯誤而引起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財產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賠

付。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由於各自技術系統設置而產生的淨值計算尾差,以基金

管理人計算結果為準。

5

)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處理。如果行業另有通行

做法,雙方當事人應本著平等和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進行協商。

(六)暫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

、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

50%

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採用估

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

暫停估值;

4

、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淨值的確認

用於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資產淨值和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

計算,基金託管人負責進行覆核。基金管理人應於每個開放日交易結束後計算當日的基金資

產淨值和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並發送給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對淨值計算結果復

核確認後發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淨值按規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況的處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按

基金合同規定的估值方法的第

7

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

的誤差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2

、由於不可抗力原因,或由於證券交易所及登記結算公司發送的數據錯誤等,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託管人雖然已經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未能發現錯誤的,由

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

託管人應當積極採取必要的措施減輕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十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潤的構成

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關費用後的

餘額,基金已實現收益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後的餘額。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潤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指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基金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已實現收益

的孰低數。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1

、本基金同一類別的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2

、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收益分配,

具體分配方案以公告為準,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

3

個月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3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者可選擇現金紅利或將

現金紅利自動轉為相應類別的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者不選擇,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現金分紅;基金份額持有人可對其持有的

A

類、

C

E

基金份額分別選擇不同

的收益分配方式;

4

、基金收益分配後基金份額淨值不能低於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基金份額淨

值減去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後不能低於面值;

5

、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詳見屆時基金管理人發布的公告。

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在不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將對上述基金收益分配政策進行調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截止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益分配對象、

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

(五)收益分配

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並由基金託管人覆核,在

2

日內在指定媒介公

告。

基金紅利發放日距離收益分配基準日(即可供分配利潤計算截止日)的時間不得超過

15

個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基金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帳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者自行承擔。當投資者的現

金紅利小於一定金額,不足以支付銀行轉帳或其他手續費用時,基金登記機構可將基金份額

持有人的現金紅利自動轉為相應類別的基金份額。紅利再投資的計算方法,依照《業務規則》

執行。

十五、基金的費用與稅收

(一)基金費

用的種類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

、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3

、本基金

C

類基金份額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4

E

類基金份額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5

、《基金合同》生效後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

6

、《基金合同》生效後與基金運作相關或者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支出的會計師費、

律師費、訴訟費、仲裁費和財產保全費等費用;

7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8

、基金的相關帳戶的開戶及維護費用;

9

、基金的證券交易費用;

10

、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1

1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費用。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0.30%

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

0.30%

當年天數

H

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

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核

對一致後,基金託管人按照與基金管理人協商一致的方式於次月前

3

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

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順延。

2

、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本基金的託管費按前一日基金

資產淨值的

0.10%

的年費率計提。託管費的計算方法如

下:

H

0.10%

當年天數

H

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託管費

E

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託管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核

對一致後,基金託管人按照與基金管理人協商一致的方式於次月前

3

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

中一次性支取給基金託管人。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順延。

3

、基金的銷售服務費

有關基金份額類別的具體設置、費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確定,並在招募說明書中公告。

本基金份額分為不同的類別,適用不同的銷售服務費

率。其中,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

不收

銷售服務費

本基金

C

類基金份額銷售服務費按前一日

C

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淨值的

0.

1

0%

年費

率計提。計算方法如下:

H

0.1

0%÷

當年天數

H

C

類基金份額每日應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E

C

類基金份額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本基金

E

類基金份額銷售服務費按前一日

E

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淨值的

0.

2

0%

年費率

計提。計算方法如下:

H

0.20

當年天數

H

E

類基金份額每日應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E

E

類基金份額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本基金銷售服務費將專門用於本基金的銷售與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等各項費用。在不違

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約定以及對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情況下,

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增加適用不同銷售服務費用的新的基金份額類別,

並在該基金份額類別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

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基金管理人應於基金銷售服務費計提起始日或調整前至少一個工作日書面通知基金託

管人銷售服務費費率水平、計提方式。

基金銷售服務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經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雙方

核對無誤後,基

金託管人按照與基金管理人協商一致的方式於次月前

3

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

付給登記機構,由登記機構代付給銷售機構。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無法

按時支付的,支付日期順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中第

5

11

項費用,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規定,按費用

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託管人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金財產的

損失;

2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託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

、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四)基金稅收

基金財產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和稅收政策執

行。基金財產運作中產生的稅負,由基金財產承擔。相關法律法規和稅收政策未規定基金管

理人和

/

或基金託管人有代扣代繳義務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不進行代扣代繳。

鑑於基金管理人為本基金的利益投資、運用基金財產過程中,可能因法律法規、稅收政

策的要求而成為納稅義務人,就

歸屬於基金的投資收益、投資回報和

/

或本金承擔納稅義務。

因此,本基金運營過程中由於上述原因發生的增值稅等稅負,仍由本基金財產承擔,具體繳

納方式,屆時基金管理人依據稅務部門要求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後確定。

十六、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一)基金會計政策

1

、基金管理人為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

2

、基金的會計年度為公曆年度的

1

1

日至

12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會計年度按

如下原則: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於

2

個月,可以併入下一個會計年度披露;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以人民幣元為記帳單位;

4

、會計制度執行國家有關會計制度;

5

、本基金獨立建帳、獨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託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會計帳目、憑證並進行日常的會計核算,

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基金會計報表;

7

、基金託管人每月與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會計核算、報表編制等進行核對並以託管協

議約定的方式確認。

(二)基金的年度審計

1

、基金管理人聘請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相互獨立的具有證券

期貨相關業務

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註冊會計師對本基金的年度財務報表進行審計。

2

、會計師事務所更換經辦註冊會計師,應事先徵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

認為有充足理由更換會計師事務所,須通報基金託管人。更換會計師事

務所需在

2

日內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應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信息披露辦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相關法律法規關於信息披露的規定發生變化時,本基金從其最

新規定。

(二)信息披露義務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根本出發點,按照法律法規和中國

證監會的規定披露基金信息,並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簡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過中國

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刊(以下簡稱「指定報刊」)及指定網際網路網站(以下簡稱「指定網

站」)等媒介披露,並保證基金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閱或者復

制公開披露的信息資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承諾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為:

1、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對證券投資業績進行預測;

3、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4、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

5、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6、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四)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應採用中文文本。如同時採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義務人應保證不同文本的內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間發生歧義的,以中文文本為準。

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採用阿拉伯數字;除特別說明外,貨幣單位為人民幣元。

(五)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託管協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各項權利、義務關係,明確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召開的規則及具體程序,說明基金產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資者重大利益的事項

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說明書應當最大限度地披露影響基金投資者決策的全部事項,說明基金

認購、申購和贖回安排、基金投資、基金產品特性、風險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額持有人

服務等內容。《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招募說明書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

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並登載在指定網站上;基金招募說明書其他信息發

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

說明書。

(3)基金託管協議是界定基金託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財產保管及基金運作監督等

活動中的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文件。

(4)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摘要文件,用於向投資者提供簡明的基金

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

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並登載在指定網站及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

網點;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請經中國證監會註冊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額發售的3日前,將基金招募

說明書、《基金合同》摘要登載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將《基金合同》、

基金託管協議登載在各自網站上。

2、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就基金份額發售的具體事宜編制基金份額發售公告,並在披露招募說明

書的當日登載於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載《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4、基金淨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後,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基金管理人應當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資產淨值和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

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後,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於每個開放日的次日,通

過指定網站、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者營業網點,披露開放日的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

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於半年度和年度最後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網站

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後一日的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5、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載明基金份額申購、贖

回價格的計算方式及有關申購、贖回費率,並保證投資者能夠在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

點查閱或者複製前述信息資料。

6、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將年度報告登載

在指定網站上,並將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基金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

告應當經過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中期報告,將中期報告登

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中期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告,將季度報

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者

年度報告。

報告期內出現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比例達到或者超過基金總份額20%的情形,為保

障其他投資者的權益,基金管理人至少應當在基金定期報告「影響投資者決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項下披露該投資者的類別、報告期末持有份額及佔比、報告期內持有份額變化情況及本

基金的特有風險。

本基金持續運作過程中,應當在基金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中披露基金組合資產情況及其

流動性風險分析等。

7、臨時報告

本基金髮生重大事件,有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2日內編制臨時報告書,並登載在指

定報刊和指定網站上。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生重大影響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及決定的事項;

(2)《基金合同》終止、基金清算;

(3)轉換基金運作方式、基金合併;

(4)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份額登記機構,基金改聘會計師事務所;

(5)基金管理人委託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份額登記、核算、估值等事項,基

金託管人委託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核算、估值、覆核等事項;

(6)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法定名稱、住所發生變更;

(7)基金管理人變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基金管理人的實際控制人變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長;

(9)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和基金託管人專門基金託管部門負責人發

生變動;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個月內變更超過百分之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專門基金託管部門的主要業務人員在最近12個月內變

動超過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財產、基金管理業務、基金託管業務的訴訟或者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因基金管理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大行政

處罰、刑事處罰,基金託管人或其專門基金託管部門負責人因基金託管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

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

(14)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

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

關聯交易事項,但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項;

(16)管理費、託管費、申購費、贖回費、銷售服務費等費用計提標準、計提方式和費

率發生變更;

(17)某類基金份額淨值估值錯誤達該類基金份額淨值百分之零點五;

(18)本基金開始辦理申購、贖回;

(19)本基金髮生巨額贖回並延期辦理;

(20)本基金連續發生巨額贖回並暫停接受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21)本基金暫停接受申購、贖回申請或重新接受申購、贖回申請;

(22)增加或調整基金份額類別;

(23)發生涉及基金申購、贖回事項調整或潛在影響投資者贖回等重大事項時;

(24)基金管理人採用擺動定價機制進行估值;

(25)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認為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生重

大影響的其他事項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續期限內,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現的或者在市場上流傳的消息可能對基

金份額價格產生誤導性影響或者引起較大波動,以及可能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的,相關

信息披露義務人知悉後應當立即對該消息進行公開澄清,並將有關情況立即報告中國證監

會。

9、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依法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予以公告。

10、清算報告

基金合同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依法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算並作

出清算報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

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11、本基金投資

中小企業

私募債券的情況

基金管理人投資

中小企業

私募債券的,應當在基金招募說明書的顯著位置披露投資中小

企業私募債券的流動性風險和信用風險,並說明投資

中小企業

私募債券對基金總體風險的影

響。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本基金投資

中小企業

私募債券後兩個交易日內,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媒

介披露所投資

中小企業

私募債券的名稱、數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應當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更新)等文件

中披露

中小企業

私募債券的投資情況。

12、投資資產支持證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年度報告及中期報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總額、資產支持

證券市值佔基金淨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內所有的資產支持證券明細。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季度報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總額、資產支持證券市值佔

基金淨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末按市值佔基金淨資產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資產支持證券明

細。

13、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務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專門部門及高級管理人

員負責管理信息披露事務。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基金信息,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基金信息披露內容與

格式準則等法規的規定。

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

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資產淨值、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基金

定期報告、更新的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清算報告等公開披露的相關基金信

息進行覆核、審查,並向基金管理人進行書面或電子確認。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在指定報刊中選擇一家報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託管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報送擬披露的基金信息,並保證相關報送信

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還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於指定媒介披露信息,並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內容應當一致。

為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的專業機構,應

當製作工作底稿,並將相關檔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終止後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除按法律法規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著眼於為投資者決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證公平對待投資者、不誤導投資者、不影響基金正常投資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務的質量。具體要求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及自律規則的相關規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產生信息披露費用,該費用不得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與查閱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將信

息置備於各自住所, 供社會公眾查閱、複製。

(八)暫停或延遲披露基金相關信息的情形

當出現下述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可暫停或延遲披露基金相關信息:

1、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2、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3、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採用估

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認後暫停估值的;

4、法律法規規定、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項以法律法規規定及本章節約定的內容為準。

十八、風險揭示

(一)市場風險

證券市場價格受到經濟因素、政治因素、投資心理和交易

制度等各種因素的影響,導致

基金收益水平變化而產生風險,主要包括:

1

、政策風險:因國家宏觀經濟政策(如貨幣政策、財政政策、產業政策、地區發展政

策等)發生變化,導致證券價格波動,影響基金收益。

2

、經濟周期風險:隨著經濟運行的周期性變化,證券市場也呈現出周期性變化,從而

引起債券價格波動,導致基金的收益水平也會隨之發生變化。

3

、利率風險:當金融市場利率水平變化時,將會引起債券的價格和收益率變化,進而

影響基金的淨值表現。

4

、信用風險:基金所投資債券的發行人如果不能或拒絕支付到期本息,或者不能履行

合約規定的其它義務,或者其信用等級降低,將會導致債券價格下降,進而造成基金資產損

失。

5

、購買力風險:基金投資於債券所獲得的收益將主要通過現金形式來分配,而現金可

能受通貨膨脹的影響以致購買力下降,從而使基金的實際收益下降。

6

、再投資風險:該風險與利率風險互為消長。當市場利率下降時,基金所持有的債券

價格會上漲,而基金將投資於固定收益類金融工具所得的利息收入進行再投資將獲得較低的

收益率,再投資的風險加大;反之,當市場利率上升時,基金所持

有的債券價格會下降,利

率風險加大,但是利息的再投資收益會上升。

7

、經營風險

:

它與基金所投資債券的發行人的經營活動所引起的收入現金流的不確定

性有關。債券發行人期間運營收入變化越大,經營風險就越大;反之,運營收入越穩定,經

營風險就越小。

(二)管理風險

在基金管理運作過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識、經驗、判斷、決策、技能等會影響其對信

息的佔有和對經濟形勢、證券價格走勢的判斷,從而影響基金收益水平,造成管理風險。基

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術等對基金收益水平也存在影響。

(三)流動性風險

流動性風險

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在某種情況下因市場交易量不足,某些投資品種的流

動性不佳,可能導致證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轉變為現金,進而影響到基金投資收益的實現;

二是在本基金的開放期內投資人的連續大量贖回將會導致基金的現金支付出現困難,或迫使

基金以不適當的價格大量拋售證券,使基金的淨值增長率受到不利影響。

為應對投資者的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可採取各種有效管理措施,滿足流動性需求。但

如果出現較大數額的贖回申請,基金資產變現困難時,基金面臨流動性風險。

1

、基金申購、贖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購、贖回安排詳細規則參見招募說明書第八

章的相關約定。

2

、擬投資市場及資產的流動性風險評估

本基金面臨的流動性風險

主要

我國債券市場

的投資風險

詳見本招募說明書第十六

章。

3

、巨額贖回情形下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措施

為應對巨額贖回情形下可能發生的流動性風險,基金管理人在認為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

請有困難或認為因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淨值造成較

大波動時,可能採取部分延期贖回

、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或者對贖回比例過高的單一投資者延

期辦理部分贖回申請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措施,詳細規則參見招募說明書第八章第(

)條的

相關約定。

4

、實施備用

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對投資者的潛在影響

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在確保投資者得到公平對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

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綜合運用各類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對贖回申請進行適度調整,

作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動性風險管理的輔助措施。本基金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包括

但不限於:

1

)延期辦理巨額贖回申請;

2

)暫停接受贖回申請;

3

)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4

)收取短期贖回費;

5

)暫停基金估值;

6

)擺動定價;

7

)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措施。

巨額贖回情形下實施

部分延期贖回

、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或者對贖回比例過高的單一投資

者延期辦理部分贖回申請的情形及程序詳見招募說明書第八章第(十)條的相關約定

。當實

施部分延期贖回的措施時,申請贖回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將無法全額確認贖回,一方面可能影

響自身的流動性,另一方面將承擔額外的市場波動對基金淨值的影響。

當實施延期支付贖回

款項的措施時,申請贖回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不能如期獲得全額贖回款,除了對自身流動性產

生影響外,也將損失延遲款項部分的再投資收益。

當實施對贖回比例過高的單一投資者延期

辦理部分贖回申請的措施時,該贖回比例過高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將無法全額

確認贖回,一方

面可能影響自身的流動性,另一方面將承擔額外的市場波動對基金淨值的影響。

實施暫停接受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及程序詳見招募說明書第八章第

(九)條的相關約定。若實施暫停接受贖回申請,投資者一方面不能贖回基金份額,可能影

響自身的流動性,另一方面將承擔額外的市場波動對基金淨值的影響;若實施延緩支付贖回

款項,

對投資者產生的風險如前所述

收取短期贖回費的情形和程序詳見招募說明書第八章第(六)條的相關約定,對持續持

有期小於

7

日的投資者相比於其他持有期限的投資者將支付更高的贖回費。

暫停基金估值的

情形詳見招募說明書第十一章第(六)條的相關約定。若實施暫停基金

估值,基金管理人會採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或暫停接受基金申購贖回申請的措施,對投資者

產生的風險如前所述。

當基金髮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對本基金的估值採用擺動定價機

制,即將本基金因為大額申購或贖回而需要大幅增減倉位所帶來的衝擊成本通過調整基金的

估值和單位淨值的方式傳導給大額申購和贖回持有人,以保護其他持有人的利益。在實施擺

動定價的情況下,在總體大額淨申購時會導致基金的單位淨值上升,對申購的投資者不利;

在總體大額淨贖回時會導致基金的單位

淨值下降,對贖回的持有人產生不利影響。

(四)特定風險

1

本基金為債券型基金,

本基金投資於債券資產的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的

80%

,其中

投資於短期債券的比例不低於非現金基金資產的

80%

。持有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

府債券的比例合計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

5%

,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

應收申購款等

。因此,本基金需要承擔由於市場利率波動造成的利率風險以及如企業債、公

司債、中期票據等信用品種的發債主體信用惡化造成的信用風險;如果債券市場出現整體下

跌,將無法完全避免債券市場系統性風險。

2

、投資

中小企業

私募債券的風險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包括

中小企業

私募債券,該券種具有較高的流動性風險和信用風險。

中小企業

私募債的信用風險是指

中小企業

私募債券發行人可能由於規模小、經營歷史短、業

績不穩定、內部治理規範性不夠、信息透明度低等因素導致其不能履行還本付息的責任而使

預期收益與實際收益發生偏離的可能性,從而使基金投資收益下降。基金可通過多樣化投資

來分散這種非系統風險,但不能完全規避。流動性風險是指

中小企業

私募債券由於其轉讓方

式及其投資持有人數的限制,存在變現困難或無法在適當或期望時變現引起損失的可能性。

3

資產支持證券投

資風險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包括資產支持證券。資產支持證券存在信用風險、利率風險、流動性

風險、提前償付風險、操作風險和法律風險等。

1

)信用風險也稱為違約風險,它是指資產支持證券參與主體對它們所承諾的各種合

約的違約所造成的可能損失。從簡單意義上講,信用風險表現為證券化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

不能支持本金和利息的及時支付而給投資者帶來損失。

2

)利率風險是指資產支持證券作為固定收益證券的一種,也具有利率風險,即資產

支持證券的價格受利率波動發生逆向變動而造成的風險。

3

)流動性風險是指資產支持證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

變現的風險。

4

)提前償付風險是指若合同約定債務人有權在產品到期前償還,則存在由於提前償

付而使投資者遭受損失的可能性。

5

)操作風險是指相關各方在業務操作過程中,因操作失誤或違反操作規程而引起的

風險。

6

)法律風險是指因資產支持證券交易結構較為複雜、參與方較多、交易文件較多,

而存在的法律風險和履約風險。

(五)

基金存續期內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和資產

規模

《基金合同》生效後,連續

20

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

200

人或者基金

資產淨值低於

5000

萬元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定期報告中予以披露;連續

60

個工作日出現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約定程序終止《基金合同》,並向中國證監會報告,但不

需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六)

本基金法律文件風險收益特徵表述與銷售機構基金風險評價可能不一致的風險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資章節有關風險收益特徵的表述是基於投資範圍、投資比例、證券市

場普遍規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場情況下本基金的長期風險收益特徵。銷售

機構(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銷機構和其他銷售機構)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對本基金進行風險評價,

不同的銷售機構採用的評價方法也不同,因此銷售機構的風險等級評價與基金法律文件中風

險收益特徵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資人在購買本基金時需按照銷售機構的要求完成風險承

受能力與產品風險之間的匹配檢驗。

其他風險

1

.隨著符合本基金投資理念的新投資工具的出現和發展,如果投資於這些工具,基金

可能會面臨一些特殊的風險;

2

.因技術因素而產生的風險,如電

腦系統不可靠產生的風險;

3

.因基金業務快速發展而在制度建設、環境控制、人員素質等方面不完善而產生的風

險;

4

.因人為因素而產生的風險、如上市公司治理結構問題、內幕交易、不公正披露等欺

詐行為、上市停止交易等產生的風險;

5

.對主要業務人員如基金經理的依賴而可能產生的風險;

6

.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導致基金資產的損失,影響基金收益水平,從而帶

來風險;

7

.其他意外導致的風險。

十九、基金的變更、終止與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

、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

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

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於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

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同意後變更並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

、關於《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通過之日起生效,並報中國證

監會備案,決議生效後兩日內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履行相關程序後,《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

2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在

6

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託管人

承接;

3

、《基金合同》生效後,連續

60

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

200

人或者基

金資產淨值低於

5000

萬元的,基金管理人應當終止《基金合同》,不需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

4

、《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5

、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

30

個工作日內成立清算小

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並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

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具有

從事證券

期貨

相關業務資格的註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

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

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

、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財產;

2

)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

)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

)製作清算報告;

5

)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

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

律意見書;

6

)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7

)對基金剩餘財產進行分配。

5

、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

6

個月。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

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餘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後的全部剩餘資產扣除基金財產清算費

用、交納所欠稅款並清償基金債務後,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

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

資格的

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基金

財產清算公告於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

5

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

進行公告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

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八)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權利、義務

1

、基金管理人的權利、義務

1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於:

1

)依法募集資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運用並管理基金財

產;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批准的其他費用;

4

)銷售基金份額;

5

)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

)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託管人,如認為基金託管人違反了《基

金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

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並採取必要措施保護基

金投資者的利益;

7

)在基金託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託管人;

8

)選擇、更換基金銷售機構,對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監督和處理;

9

)擔任或委託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擔任基金登記機構辦理基金登記業務並獲得《基金

合同》規定的費用;

10

)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與贖回或轉換申請;

12

)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對被投資公司行使債權人權利,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財產投資於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13

)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

行為;

15

)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

經紀

商或其他為基金提供服務的外部

機構;

16

)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贖回、轉換和

非交易過戶等的業務規則;

17

)向基金份額持有人介紹、發送或傳遞關於本基金的信息;

1

8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於:

1

)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託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發

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

)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4

)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管

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

)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證所管理的

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理,分別記帳,進行證

券投資;

6

)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託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

)依法接受基金託管人的監督;

8

)採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註銷價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並公告基金淨值

信息

,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

回的價格;

9

)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

)編制季度

報告

中期報告

和年度報告;

11

)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義務;

12

)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洩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向他人洩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

)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

)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

託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

6

)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帳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關資料

15

以上;

17

)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並且保證投資者能

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資料,並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複印件;

18

)組織並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9

)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並通知基金託

管人;

20

)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時,應當

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監督基金託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託管人違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託管人追償;

22

)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託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金事務的行為

承擔責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並加計銀行同期

活期存款

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結束後

30

日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25

)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6

)建立並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7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2

、基金託管人的權利、義務

1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託管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於: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

)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託管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

管部門批准的其他費用;

3

)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金合同》及國

家法律法規行為,對基金財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應呈報中國證監會,

並採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4

根據相關市場規則,為基金開設資金帳戶、證券帳戶等投資所需帳戶,為基金辦理

證券交易資金清算;

5

)提議召開或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

,基金託管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於:

1

)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持有並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

)設立專門的基金託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託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託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確保基金財產

的安全,保證其託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託管人自有財產以及不同的基金財產相互獨立;對所

託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帳戶,獨立核算,分帳管理,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帳戶設置、資

金劃撥、帳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4

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

同》、《託管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

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託第三人託管基金財產;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籤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6

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證券帳戶等投資所需帳戶,按照《基金合同》及

《託管協議》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託管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

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洩露,向審計、法律等外部專業顧問

提供的除外;

8

)覆核、審

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

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

基金

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9

)辦理與基金託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0

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季度

報告

中期報告

和年度報告出具意見,說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及《託管協議》的規定進行;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執行《基金合同》及《託管協議》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託管人是否採取了適

當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託管業務活動的記錄、帳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5

年以上;

12

從基金管理人或其委託的登記機構處接收並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13

)按規定製作相關帳冊並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4

)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贖回款項;

15

)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

金管理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

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及《託管協議》的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7

)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8

)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

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和銀行監管機

構,並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違反《基金合同》及《託管協議》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

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管理

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21

)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2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3

、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義務

基金投資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即視為對

《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基金投資

者自依據《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基金合同》當事人並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書面籤章或籤字為必要條件。

同一類別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

1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包括但不

限於:

1

)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

)參與分配清算後的剩餘基金財產;

3

)根據基金合同的約定,依法申請贖回或轉讓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

)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或者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行使

表決權;

6

)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服務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起訴訟或

仲裁;

7

)查閱或者複製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8

)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9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包括但不

限於:

1

)認真閱讀並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投資基金產品,了解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價值,自主做

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3

)關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時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4

)繳納基金認購、申購款項及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所規定的費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範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有限責任;

6

)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7

)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8

)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獲得的不當得利;

9

)同意基金管理人向其介紹、發送或傳遞有關本基金的信息;

10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議事及表決的程序和規則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授權代表有權代表

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並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額擁有平等的投票權。

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暫不設立日常機構。在本基金存續期內,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

以設立日常機構,日常機構的設立與運作應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進行。

1

、召開事由

1

)當出現或需要決定下列事由之一的,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

)終止《基金合同》,本《基金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2

)更換基金管理人;

3

)更換基金託管人;

4

)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5

)調整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報酬標準或提高銷售服務費;

6

)變更基金類別;

7

)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併;

8

)變更基金投資目標、範圍或策略;

9

)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1

)單獨或合計持有本基金總份額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

12

)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13

)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

事項。

2

)在不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以及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

利影響的情況下,以下情況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協商後修改,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

1

)法律法規要求增加的基金費用的收取;

2

)調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調低贖回費率、調

低銷售服務費或變更收費方式、增加或

調整份額類別設置;

3

)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4

)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發生重大變化;

5

)基金管理人、銷售機構、登記機構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內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

購、贖回、轉換、非交易過戶、轉託管等業務的規則;

6

基金管理人履行相關程序後,可

於中國證監會允許的範圍內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7

)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他情形。

2

會議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時,由基金託管人召集。

3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未設立日常機構的,基金託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

10

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

之日起

60

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託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由基

金託管人自行召集,並自出具書

面決定之日起

60

日內召開並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應當配合。

4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未設立日常機構的,代表基金份額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

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

10

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

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

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額持有

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託管人提出書面

提議。基金託管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

之日起

10

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託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

日內召開並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應當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額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開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都不召集的,單獨或合計代表基金份額

10%

上(含

10%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並至少提前

30

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基金

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託管人應當配合,不得

阻礙、幹擾。

6

)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的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益登記日。

3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於會議召開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應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

)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會議形式;

2

)會議擬審議的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

3

)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登記日;

4

)授權委託證明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於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

送達時間和地點;

5

)會務常設聯繫人姓名及聯繫電話;

6

)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2

)採取通訊開會方式並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會議召集人決定在會議通知中說明本

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採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託的公證機關及其聯繫方式和聯繫人、書

面表決意見寄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託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

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託管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

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

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不派代表對表決意見

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表決意見的計票效力。

4

、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開會方式或通訊開會方式等基金合同約定的、或法律法

規、監管機構允許的其他方式召開,會議的召開方

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基金管理人、基金

託管人須為基金份額持有人行使投票權提供便利。

1

)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委派代表出席,

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託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響表決效力。現場開會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

)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託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託人持有基金份額

的憑證及委託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

並且持有基

金份額的憑證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記資料相符;

2

)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有效的基金份

額不少於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會者在權益登記

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少於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三個月以後、六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

金份額應不少於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

)通訊開會。通訊開會係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對表決事項的投票以書面形式在表

決截止日以前送達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訊開會應以書面方式進行表決。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

)會議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公布會議通知後,在

2

個工作日內連續公布相關提

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通知基金託管人(如果基金託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點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會議召集人在基金託管人(如果基金託管

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

份額

持有人的書面表決意見;基金託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經通知不參加收取書面表決意見的,不影

響表決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額不小於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書面

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小於在權益登記日基

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三個月以後、

六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一

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額的持有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

代表出具書面意見;

4

)上述第

3

)項中直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託代表他人出具書面意見

的代理人,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託出具書面意見的代理人出具的委託人持有

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託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

的規定,並與基金登記機構記錄相符。

3

)在不與法律法規衝突的情況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亦可採用其他非書面方

式授權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會議召開方式上,本基金亦可採用其他非現場

方式

或者以現場方式與非現場方式相結合的方式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會議程序比照現

場開會和通訊方式開會的程序進行,具體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並在會議通知中列明。

5

、議事內容與程序

1

)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為關係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決定終

止《基金合同》、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託管人、與其他基金合併、法律法規及《基金

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以及會議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集會議的通知後,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當在基金份

持有人大會召開前及時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2

)議事程序

1

)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條規定程序確定和公布監票人,

然後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後進行表決,並形成大會決議。大會主持人為基金管理

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未能主持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託管人授權

其出席會議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和基金託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會,

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選舉產

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的決議的效力。

會議召集人應當製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籤名冊。籤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或單位名

稱)、身份證明文件號碼、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委託人姓名(或單位名稱)和

聯繫方式等事項。

2

)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截止日期後

2

個工作日內在公證機關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證機關監督下形成決議。

6

、表決

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有一票表決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

)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

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第

2

項所規定的須以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

外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

)特別決議,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託管人、終止《基金合同》、本基金與其他基金合併以特別決議通

過方為有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採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採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提交符合會議通

知中規定的確認投資者身份文件的表決視為有效出席的投資者,表面符合會議通知規定的書

面表決意見視為有效表決,表決意見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為棄權表決

,但應當計入出具

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並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審議、逐項表

決。

7

、計票

1

)現場開會

1

)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

開始後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兩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會

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會雖然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未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

始後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三名基金份額

持有人代表擔任監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

)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後立即進行清點並由大會主持人當場公布計票結

果。

3

)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於提交的表決結果有懷疑,可以在宣

布表決結果後立即對所投票數要求進行重新清點。監票人應當進行重新清點,重新清點以一

次為限。重新清點後,大會主持人應噹噹場公布重新清點結果。

4

)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不出席大會的,不影

響計票的效

力。

2

)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託管人授權

代表(若由基金託管人召集,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行計票,並由公證機關

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派代表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

的,不影響計票和表決結果。

8

、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

5

日內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內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採用通訊方式進

行表決,在公

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時,必須將公證書全文、公證機構、公證員姓名等

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

議。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均有

約束力。

9

、本部分關於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事由、召開條件、議事程序、表決條件等規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修改導致相關內容被

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後,可直接對本部分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無需召開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三)

基金合同解除和終止的事由、程序

1

、《基金合同》的變更

1

)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本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通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於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同意後變更並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

)關於《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通過之日起生效,並報中國

證監會備案,決議生效後兩日內在指定媒介公告。

2

、《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履行相關程序後,《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

)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

2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在

6

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託管

人承接;

3

)《基金合同》生效後,連續

60

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

200

人或者

基金資產淨值低於

5000

萬元的,基金管理人應當終止《基金合同》,不需要召開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

4

)《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5

)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3

、基金財產的清算

1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

30

個工作日內成立清算

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並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具

有從事證券

期貨

相關業務資格的註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

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

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

)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財產

2

)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

)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

)製作清算報告;

5

)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律

意見書;

6

)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7

)對基金剩餘財產進行分配。

5

)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

6

個月。

4

、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

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5

、基金財產清算剩餘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後的全部剩餘資產

扣除基金財產清算費

用、交納所欠稅款並清償基金債務後,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6

、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

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

資格的

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基金

財產清算公告於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

5

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

進行公告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

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7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有關

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爭議解決方式

各方當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產生的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如經友

好協商未能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上海國際仲

裁中心)進行仲裁,按照該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上海市。仲裁裁決

是終局的,對各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基金合同》當事人應恪守各自的職責,繼續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

《基金合同》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合同》受中國法律(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門和臺灣法律)管轄。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資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製成冊,供投資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銷售機構的辦公場所

和營業場所查閱。

二十一、基金託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

名稱:中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中路

200

號中銀大廈

45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中路

200

號中銀大廈

26

樓、

27

樓、

45

郵政編碼:

200120

法定代表人:章硯

成立時間:

2004

8

12

批准設立機關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批准設立文號:證監基金字

[2004]93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資本:

1

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經營範圍:基金募集;基金銷售;資產管理以及中國證監會許可的其它業務。

(二)基金託管人

名稱:

興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福州市湖東路

154

辦公地址:上海市江寧路

168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日期:

1988

8

22

基金託管業務批准文號:證監基金字

[2005]74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資本:

207.74

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經營範圍:吸收公眾存款;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辦理國內外結算;辦理票據承

兌與貼現;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

代理發行股票以外的有價證券;買賣、代理買賣股票以外的有價證券;資產託管業務;從事

同業拆借;買賣、代理買賣外匯;結匯、售匯業務;從事銀行卡業務;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

保;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提供保險箱服務;財務顧問、資信調查、諮詢、見證業

務;經

中國銀行

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的其他業務。(依法須經批准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准

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基金

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1

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範圍、投資比

例進行監督。

本基金投資範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固定收益類品種,包括國債、地方政府債、金融債、

企業債、

公司債

、央行票據、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

中小企業

私募債、資

產支持證券、次級債、可分離交易

可轉債

的純債部分、債券回購、銀行存款(包括協議存款、

通知存款以及定期存款等其它銀行存款)、同業存單、現金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

基金投資的其它固定收益類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本基金不投資於股票、權證等權益資產,也不投資於可轉換債券(可分離交易

可轉債

純債部分除外)、可交換債券。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可

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

本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本基金投資於債券資產的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的

80%

,其

中投資於短期債券的比例不低於非現金基金資產的

80%

。持有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

政府債券的比例合計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

5%

,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

應收申購款等。

本基金所指的短期債券是指剩餘期限不超過

397

天(含

)的債券資產,包括國債、地方

政府債、金融債、企業債、

公司債

、央行票據、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次

級債、可分離交易

可轉債

的純債部分。

如果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變更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

後,可以調整上述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

基金管理人投資新增投資品種前,應與基金託管人就清算交收、核算估值、系統支持等

方面確認一致,確保雙方均準備就緒方可投資。

本基金不得投資於相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資的投資工具。

對基金管理人發送的不符合基金合同規定的投資行為,基金託管人

可以拒絕執行,並書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對於已經執行的投資,基金託管人發現該投資行為不符合基金合同的規

定的,基金託管人應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進行整改,並將該情況報告中國證監會。

2

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融資比例進

行監督。基金合同明確約定基金投資風格或證券選擇標準的,基金管理人應事先向基金託管

人提供投資品種池,以便基金託管人對基金實際投資是否符合基金合同關於證券選擇標準的

約定進行監督。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對債券資產的投資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的

80%

,其

中投資於短期債券的比例

不低於非現金基金資產的

80%

2

)本基金持有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的比例合計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

5%

,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0

%;

4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所有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得超過該證券的

10%

5

)本基金投資中期票據應符合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中關於本基金投資固定收益類證券

的相關比例;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資於一家企業發行的單期中期票據合計不超

過該期證券的

10%

6

)本基金持有單只

中小企業

私募債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0%

7

)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的

40

%;債券回購最長期限為

1

年,債券回購到期後不得展期;

8

)本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

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20

%;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

10

%;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

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

10

%;

10

)本基金應投資於信用級別評級為

AA

-

以上(含

AA

-

)的資產支持證券;基金持有資

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

3

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1

)本基金的基金資產總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40%

12

)本基金主動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的

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5%

,因

證券市場波動、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規定比例限制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13

)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開展逆回購

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範圍保持一致;

14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2

)、

10

)、

12

)和

13

)之外,因證券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併、基金規模變動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

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

10

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時,

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

託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如果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對上述投資組合比例限制進行變更的,以變更後的規定為準。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在履行適當程序後本基金投資不再受

相關限制。

3

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本託管協議項下的基金

投資禁止行為進行監督。基金託管人通過事後監督方式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資禁止行為進行

監督。

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則本基金投資不再

受相關限制或以變更後的規定為準。

4

、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人參與銀行間

債券市場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投資運作之前向基金託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規及行業標準的、經慎

重選擇的、本基金適用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並約定各交易對手

所適用的交易結

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應嚴格按照交易對手名單的範圍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選擇交易對手。基金

託管人監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進行交易,如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投資運作之前未向基金託管人提供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的,視為基金管

理人認可全市場交易對手。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對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及結算方

式進行更新,新名單確定前已與本次剔除的交易對手所進行但尚未結算的交易,仍應按照協

議進行結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據市場情況需要臨時調整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及結算

方式的,應向基金託

管人說明理由,並在與交易對手發生交易前

3

個工作日內與基金託管人

協商解決。

基金管理人負責對交易對手的資信控制,按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交易規則進行交易,並負

責解決因交易對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糾紛,基金託管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責任及

損失。若未履約的交易對手在基金託管人與基金管理人確定的時間前仍未承擔違約責任及其

他相關法律責任的,基金管理人有權向相關交易對手追償,基金託管人應予以必要的協助與

配合。基金託管人根據銀行間債券市場成交單對本基金銀行間債券交易的交易對手及其結算

方式進行監督。如基金託管人事後發現基金管理

人沒有按照事先約定的交易對手或交易方式

進行交易時,基金託管人應及時書面或以雙方認可的其他方式提醒基金管理人,經提醒後仍

未改正時造成基金財產損失的,基金託管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相應損失和責任。如果基金託

管人未能切實履行監督職責,導致基金出現風險或造成基金資產損失的,基金託管人應承擔

相應責任。

5

、基金託管人對基金投資銀行存款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與存款銀行建立定期對帳機制,確保基金銀行存款業務帳

目及核算的真實、準確。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有關法規規定,與基金託管人、存款機構籤訂

相關書面協議。基金託管

人應根據有關相關法規及協議對基金銀行存款業務進行監督與核

查,嚴格審查、覆核相關協議、帳戶資料、投資指令、存款證實書等有關文件,切實履行託

管職責。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在開展基金存款業務時,應嚴格遵守《基金法》、《運作辦法》

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有關帳戶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結算等的各項規定。

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符合

條件的所有存款銀行的名單,並及時提供給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應據以對基金投資銀行

存款的交易對手是否符合有關規定進行監督。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

資運作之前未向基金託

管人提供存款銀行名單的,視為基金管理人認可所有銀行。

基金管理人對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的損失由其承擔。

6

、基金託管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基金合同和本託管協議的約定對於基金關聯

交易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

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

易的,應當符合本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範利益衝突,

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

易必須事先得到基

金託管人同意,並按法律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並經

過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

查。

根據法律法規有關基金從事的關聯交易的規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事先相互提

供與本機構有控股關係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其他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名單及有關

關聯方發行的證券名單,加蓋公章並書面提交,並確保所提供的關聯交易名單的真實性、完

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託管人有責任保管真實、完整、全面的關聯交易名單,並

負責及時更新該名

單。名單變更後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託管人應及時發送另一方,另一方於

2

個工作日內進行回函確認已知名單的變更。一方收到另一方書面確認後,新的關聯交易名單

開始生效。

7

、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資產淨值計算、各

類基金份額淨值、應收資金到帳、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定、基金收益分配、相關信息披露、

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進行監督和核查。

8

、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項及投資指令或實際投資運作違反法律法規、

基金合同和本託管協議的規定,應及時以電話提醒或書面提示等方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糾

正。

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託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書面通知後應

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時核對並以書面形式給基金託管人發出回函,就基金託管人的疑義進行解

釋或舉證,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並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在上述規定期限內,

基金託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複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

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託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如果基金託管人未能

切實履行監督職責,導致基金出現風險或造成基金資產損失的,基金託管人應承擔相應責任。

9

、基金管理人有義務配合和協助基金託管人依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託管協議對

基金業務執行核查。

對基金託管人發出的書面提示,基金管理人應在規定時間內答覆並改正,或就基金託管

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金託管人按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託管協議的要求需向

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督報告的事項,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1

0

、若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

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以書面或以雙方認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

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相

應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1

1

、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糾正,並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管理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對

方根據本託管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採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對方進行有效監督,情節

嚴重或經基金託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託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的業務核查

1

、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履行託管職責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基金託管人安

全保管基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證券帳戶以及投資所需的其

他專用帳戶、覆核

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和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辦理

清算交收、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行為。

2

、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託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帳管理、未執

行或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洩露基金投資信息等違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本託管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託管人限期糾正。

基金託管人收到通知後應及時核對並以書面形式給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說明違規原因

及糾正期限,並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基

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

知事項進行複查,督促基金託管人改正。基金託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

括但不限於:提交相關資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託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

答覆基金管理人並改正。

3

、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託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知基

金託管人限期糾正,並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

基金託管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對方根據本託管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採取拖延、

欺詐等手段妨礙對方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基金財產保管

1

、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

)基金財產應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固有財產;

2

)基金託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未經基金管理人的正當指令,不得自行運用、

處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財產;

3

)基金託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證券帳戶等投資所需帳戶;

4

)基金託管人對所託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帳戶,與基金託管人的其他業務和

其他基金的託管業務實行嚴格的分帳管理,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5

)基金託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託管協議的約定保管基金

財產,如有特殊情

況雙方可另行協商解決;

6

)對於因為基金投資產生的應收資產,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定到帳

日期並通知基金託管人,到帳日基金財產沒有到達基金帳戶的,基金託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

管理人採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給基金財產造成損失的,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

償基金財產的損失,基金託管人應予以必要的協助與配合,但對此不承擔相應責任;

7

)基金託管人應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資產;未經基金管理人的正當指令,不得自

行運用、處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資產。不屬於基金託管人實際有效控制下的實物證券的損壞、

滅失,基金託管人不

承擔責任;

8

)基金託管人對因為基金管理人投資產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託管人以外機構的基

金財產,或交由

證券公司

負責清算交收的基金資產及其收益;由於該等機構或該機構會員單

位等本協議當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詐、疏忽、過失或破產等原因給基金財產造成的損失等不承

擔責任;

9

)除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外,基金託管人不得委託第三人託管基金財產。

2

、基金募集期間及募集資金的驗資

1

)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應存於基金管理人在具有託管資格的商業銀行開立的

金募集專戶

。該帳戶由基金管理人開立並管理。

2

)基金募集期

滿或基金停止募集時,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基金募集金額、基金份

額持有人人數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基金合同等有關規定後,基金管理人應將屬於

基金財產的全部資金劃入基金託管人開立的基金銀行帳戶,同時在規定時間內,聘請具有從

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出具驗資報告。出具的驗資報告由參加驗資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國註冊會計師籤字方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屆滿,未能達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條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規定辦理

退款等事宜,基金託管人應給予充分的協助與配合。

3

、基金銀行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1

)基金託管人以基金託管人的名義開設基金託管專戶,保管基金財產的銀行存款。

該基金託管專戶同時也是基金託管人在法人集中清算模式下,代表所託管的包括本基金財產

在內的所有託管資產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進行一級結算的專用帳戶。同時,基

金託管人為該基金財產在基金託管人的託管系統中開立明細帳戶,對該基金財產實行獨立核

算。該帳戶的開設和管理由基金託管人承擔。本基金的一切貨幣收支活動,均需通過基金託

管人的基金託管專戶進行。基金託管人可根據實際情況需要,為基金財產開立資金清算輔助

帳戶,以辦理相關的資金匯劃業務。

2

基金銀行帳戶的開立和使用,限於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託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任何其他銀行帳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帳戶進行本

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

)基金銀行帳戶的開立和管理應符合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

4

、基金證券帳戶和結算備付金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1

)基金託管人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為基金開

立基金託管人與基金聯名的證券帳戶。

2

)基金證券帳戶的開立和使用,僅限於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託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轉

讓基金的任何證券帳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帳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

)基金證券帳戶的開立和證券帳戶卡的保管由基金託管人負責,帳戶資產的管理和

運用由基金管理人負責。

4

)基金託管人以基金託管人的名義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立結算備付

金帳戶,並代表所託管的基金完成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一級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應予以積極協助。結算備付金、結算互保基金、交收價差資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國

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規定執行。

5

)若中國證監會或其他監管機構在本託管協議訂立日之後允許基金從

事其他投資品

種的投資業務,涉及相關帳戶的開立、使用的,若無相關規定,則基金託管人比照上述關於

帳戶開立、使用的規定執行。

5

、債券託管專戶的開設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託管人根據中國人民銀行、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有

關規定,以本基金的名義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與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

司開立債券託管帳戶,並代表基金進行銀行間市場債券的結算。

6

、其他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1

.因業務發展需要而開立的其他帳戶,可以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由基金

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協商後辦理。新帳戶按有關規定

使用並管理。

2

.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對相關帳戶的開立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辦理。

7

、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有價憑證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等有價憑證由基金託管人存放於基金託管人的保管庫,也

可存入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

深圳

分公司、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據營業中心的代保管庫,保管憑證由基金託管

人持有。實物證券等有價憑證的購買和轉讓,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共同辦理。屬於基

金託管人實際有效控制下的實物證券在基金託管人保管期間的損壞、滅失,由此

產生的責任

應由基金託管人承擔。基金託管人對由基金託管人以外機構實際有效控制的證券不承擔保管

責任。

8

、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籤署的、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託管人保管。除協議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籤署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

同時應保證基金一方持有兩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應在重大合同籤署後及時將重大合同傳真給基金託管人,並及時將正

本送達基金託管人處。因基金管理人發送的合同傳真件與事後送達的合

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

的後果,由基金管理人負責。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為基金合同終止後

15

年。

對於無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託管人提供加蓋授權業務章的合

同傳真件,未經雙方協商或未在合同約定範圍內,合同原件不得轉移。

)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覆核與完成的時間及程序

1

、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資產淨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基金份額淨值是指按照每個工作日閉市後,基金資產淨值除以當日基金份額的餘額數量

計算,精確到

0.0001

元,小數點後第

5

位四捨五入,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

擔。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

C

類基金份額

E

類基金份額

分別計算基金份額淨值。

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計算基金資產淨值及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經基金託管

人覆核無誤後,按規定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

2

、覆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後,將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結果發

送基金託管人,經基金託管人覆核無誤後,由基金管理人按照規定對外公布。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須分別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包括《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金合同》終止日、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權益登記日、每年

6

30

日、

12

31

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內容必須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

有的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由基金的基金登記機構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編制和保

管,保存期限自基金帳戶銷戶之日起不得少於

20

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按照目前

相關規則分別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保管方式可以採用電子或文檔的形式。保管期限為

15

年。

基金管理人

應當及時向基金託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終止日、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權益登記日、每年

6

30

日、每年

12

31

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內容必須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

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其中每年

12

31

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應於下月前十個工作日

內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終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項日期的基金份額持

有人名冊應於發生日後十個工作日內提交。

基金託管人以電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並定期刻

成光碟備份,保存期

限為

15

年。基金託管人不得將所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用於基金託管業務以外的其他

用途,並應遵守保密義務。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由於自身原因無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額

持有人名冊,應按有關法規規定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爭議解決方式

各方當事人同意,因本協議而產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如經友好協商未能解

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上海國際仲裁中心),按

照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上海國際仲裁中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

地點為上海市。仲裁裁決是

終局的,對各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雙方當事人應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職責,各自繼續忠實、勤勉、

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託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本託管協議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為本託管協議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門和臺灣法

律)管轄。

託管協議的終止與修改

1

、託管協議的變更程序

本託管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進行修改。修改後的新協議,其內容不

得與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衝突。基金託管協議的變更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

、基金託管協議終止

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終止;

2

)基金託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託管人接管基金資產;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權;

4

)發生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或基金合同規定的終止事項。

二十二、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基金管理人承諾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務。以下是主要的服務內容,基金管

理人將根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場的變化,增加或變更服務項目。主要服務內容如下: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資料寄送

1

、基金投資者帳單:基金管理人根據基金份額持有人定製的服務形式提供基金對帳單

服務,基金份額持有人可在電子對帳單、簡訊對帳單以及紙質對帳單三種形式的對帳單中選

擇一種,基金管理人將根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選擇發送。

電子對帳單每月

1

日發送,數據截至前一個交易日,基金份額持有人可選擇按月度、季

度、半年度和年度發送。簡訊對帳單每月

1

日發送,數據截至前一個交易日,基金份額持有

人可選擇按月度、季度、半年度和年度發送。紙質對帳單每半年結束後

15

個工作日內寄出,

數據截至寄送周期最後一個交易日,按半年度發送。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通過

以下方式辦理定製:

1

)撥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熱線(

400

-

888

-

5566

語音自助修改或轉人工服務)定製;

2

)登錄基金管理人官網(

www.bocim.com

)點擊

基金

帳號查詢

按鈕,進入

"

帳戶信息修改

"

欄目進行自助定製;

3

)發送電子郵件至基金管理人

客戶服務郵箱(

ClientService@bocim.com

),在郵件中註明開戶證件號碼、姓名、持有基金

名稱及持有金額或份額、

E

-

mail

地址、手機號碼、定製對帳單形式(電子對帳單、簡訊對帳

單、紙質對帳單)、寄送周期(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

如投資者未成功定

制或主動取消對帳單服務,本公司將不向其發送對帳單。

2

、其他相關的信息資料。

(二)定期定額投資服務

通過定期定額投資服務計劃,投資者可以通過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額申購基金份額。定

期定額投資服務計劃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三)網上交易服務

基金投資者可通過銷售機構網站辦理申購、贖回及信息查詢。基金管理人也可利用自己

公司的網站(

www.bocim.com

)為直銷投資者提供基金網上交易服務。投資者在選用網上交

易服務之前,請向相關機構諮詢。

(四)信息定製服務

投資者可通過基金管理人的網站、客戶服務中心提交

信息定製申請,基金管理人通過電

子郵件、手機簡訊、傳真等定期為客戶發送所定製的信息。可定製的信息包括:基金份額淨

值、每筆交易確認、每月帳戶信息、公司旗下基金定期刊物等。業務開通時間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公告。

(五)客戶服務中心電話服務

客戶服務中心自動語音系統

400

-

888

-

5566

,提供全天

24

小時基金淨值信息、帳戶交易

情況、基金產品與服務等信息查詢。

(六)如本招募說明書存在任何您

/

貴機構無法理解的內容,請通過上述方式聯繫本基

金管理人。請確保投資前,您

/

貴機構已經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說明書。

二十三、其他應披露事項

1. 2019年6月28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提醒投資者防範金融

詐騙的公告》

2. 2019年7月17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部分基金參加天

天基金網費率優惠的公告》

3. 2019年7月19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高級管理人員變更事

宜的公告》

4. 2019年7月19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銀穩匯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2019年第2

季度報告》

5. 2019年7月31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變更直銷中心業務傳

真號碼的公告》

6. 2019年8月26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銀穩匯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2019年半年

度報告》

7. 2019年8月26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銀穩匯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2019年半年

度報告(摘要)》

8. 2019年9月12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銀穩匯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

書(2019年第1號)》

9. 2019年9月12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銀穩匯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

書摘要(2019年第1號)》

10. 2019年10月14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新增陽光人壽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為旗下部分基金銷售機構的公告》

11. 2019年10月24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根據《公開募集證券投

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修改旗下113隻基金基金合同及託管協議的公告》

12. 2019年10月24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銀穩匯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2019年第3

季度報告》

13. 2019年10月24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銀穩匯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14. 2019年10月24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銀穩匯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託管協議》

15. 2019年10月29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銀穩匯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

明書(2019年第2號)》

16. 2019年10月29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銀穩匯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

明書摘要(2019年第2號)》

17. 2019年11月12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新增北京蛋卷基金

銷售有限公司為旗下部分基金銷售機構的公告》

18. 2019年11月30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基金參與銷售

機構費率優惠活動的公告》

19. 2019年12月10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關於中銀穩匯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暫停大

額申購、定期定額投資及轉換轉入業務的公告》

20. 2019年12月10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銀穩匯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分紅公告》

投資者可通過

指定報刊

指定網站

查閱上述公告。

二十四、招募說明書的存放及查閱方式

招募說明書公布後,應當分別置備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銷售機構的住所,

供公眾查閱、複製。投資人在支付工本費後,可在合理時間內取得上述文件複製件或複印件。

投資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網站上進行查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保證文本的內容與所公告的內容完全一致。

二十五、備查文件

(一)本基金備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國證監會準予中銀穩匯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募集註冊的文件;

2、《中銀穩匯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3、《中銀穩匯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託管協議》;

4、關於申請募集註冊中銀穩匯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之法律意見書;

5、基金管理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6、基金託管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7、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備查文件的存放地點和投資者查閱方式:

以上備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

所在地

,供公眾查閱。投資人在支付工本

費後,可在合理時間內取得上述文件複製件或複印件。

中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

20

12

11

  中財網

相關焦點

  • ...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的中銀產債場內份額終止上市交易和...
    中銀產債 : 中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中銀產業債一年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的中銀產債場內份額終止上市交易和終止場內申購、贖回 時間:2020年02月26日 17:41:33&nbsp中財網 原標題:中銀產債 : 中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中銀產業債一年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的中銀產債場內份額終止上市交易和終止場內申購
  • 銀河天盈中短債A : 銀河天盈中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銀河天盈中短債A : 銀河天盈中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時間:2020年12月14日 11:31:38&nbsp中財網 原標題:銀河天盈中短債A : 銀河天盈中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 萬家家豐中短債 : 萬家家豐中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及...
    萬家家豐中短債 : 萬家家豐中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及招募說明書提示性公告 時間:2020年05月15日 14:25:42&nbsp中財網 原標題:萬家家豐中短債 : 萬家家豐中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及招募說明書提示性公告
  • 平安惠合純債 : 平安惠合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中銀證券安弘債券基金、鑫元鑫趨勢靈活配置混合基金、泰康年年紅純債一年定期開放債券基金、廣發高端製造股票型發起式基金、永贏永益債券基金、南方安福混合基金、中銀證券聚瑞混合基金、太平改革紅利精選靈活配置混合基金、富榮富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國聯安安穩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前海開源弘澤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
  • 浙商匯金短債E : 浙商匯金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浙商匯金短債E : 浙商匯金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2020年第2次重大事項臨時更新) 時間:2020年12月11日 08:45:22&nbsp中財網 原標題:浙商匯金短債E : 浙商匯金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2020年第2次重大事項臨時更新)
  • 人保鑫瑞中短債債券 : 人保鑫瑞中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
    人保鑫瑞中短債債券 : 人保鑫瑞中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摘要 時間:2020年03月25日 15:20:46&nbsp中財網 原標題:人保鑫瑞中短債債券 : 人保鑫瑞中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 中銀信用增利債券型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摘要
    (2013年第2號)   基金管理人:中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託管人: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十月  重要提示  中銀信用增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經中國證監會2011年11月4日證監許可【2011】1747號文核准進行募集,基金合同於2012年3月12日正式生效
  • 萬家鑫璟純債A : 萬家鑫璟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
    萬家鑫璟純債A : 萬家鑫璟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摘要(2020年第1號) 時間:2020年01月15日 10:30:54&nbsp中財網 原標題:萬家鑫璟純債A : 萬家鑫璟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摘要
  • 南方皓元短債A : 南方皓元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開放日常申購...
    南方皓元短債A : 南方皓元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開放日常申購、贖回、轉換及定投業務 時間:2020年01月14日 14:05:46&nbsp中財網 原標題:南方皓元短債A : 南方皓元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開放日常申購
  • 中銀悅享定期開放債券 : 中銀悅享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
    定期開放債券 : 中銀悅享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2020年第2號)2017年8月30日中銀悅享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中銀悅享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轉型的議案》,內容包括中銀悅享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變更為發起式基金及修訂基金合同等,並同意將「中銀悅享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更名為「中銀悅享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
  • 中銀盛利純債一年定期開放債券型
    證券投資基金(LOF)更新招募...
    本基金是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屬於證券投資基金中的較低預期風險和較低預期收益品種,其預期風險與預期收益水平高於貨幣市場基金,低於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投資者應充分考慮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並對於認購(或申購)基金的意願、時機、數量等投資行為作出獨立決策。  基金的過往業績並不預示其未來表現,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業績也不構成對本基金業績表現的保證。
  • 長盛盛裕A : 長盛盛裕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5長盛盛裕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第二部分、釋義本招募說明書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具有如下含義: 1、基金或本基金:指長盛盛裕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長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託管人:指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長盛盛裕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 ...中泰證券(上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中泰青月中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
    :中泰青月中短債A : 中泰證券(上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中泰青月中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2020年第2號3中泰青月中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2020年第 2號 第二部分釋義在本招募說明書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或簡稱具有如下含義: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泰青月中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泰證券(上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3、
  • 易方達裕祥 : 易方達裕祥回報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的招募說明書
    >回報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的招募說明書、鵬揚淳利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萬家鑫悅純債債券型基金、新疆前海聯合泳祺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永贏盈益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中加頤合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中信保誠穩達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中銀中債3-5年期農發行債券指數證券投資基金、東方紅核心優選一年定期開放
  • 易方達裕豐 : 易方達裕豐回報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的招募說明書
    >回報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的招募說明書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鵬揚淳利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萬家鑫悅純債債券型基金、新疆前海聯合泳祺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永贏盈益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中加頤合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中信保誠穩達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中銀中債3-5年期農發行債券指數證券投資基金、東方紅
  • 長信利發債 : 長信利發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的招募說明書
    、長信穩益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長信富海純債一年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長信穩勢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和長信富全純債一年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陸瑩現金理財部總監、長信利息收益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長信易進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長信穩健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長信長金通貨幣市場基金、
  • 瑞利純債 : 上投摩根瑞利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瑞利純債 : 上投摩根瑞利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摘要 時間:2020年04月15日 14:56:07&nbsp中財網 原標題:瑞利純債 : 上投摩根瑞利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 興銀匯裕定開債 : 興銀匯裕一年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
    興銀匯裕定開債 : 興銀匯裕一年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申購、贖回業務 時間:2020年12月09日 08:41:29&nbsp中財網 原標題:興銀匯裕定開債 :興銀匯裕一年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申購、贖回業務的公告
  • 中歐天禧債券 : 中歐天禧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
    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在交易和持有存託憑證過程中需要承擔的義務及可能受到的限制,應當關注證券交易普遍具有的宏觀經濟風中歐天禧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2020年12月)險、政策風險、市場風險、不可抗力風險等。本基金為債券型基金,預期收益和預期風險高於貨幣市場基金,但低於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屬於較低風險/收益的產品。
  • 方正富邦惠利純債C : 方正富邦惠利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方正...
    方正富邦惠利純債C : 方正富邦惠利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方正富邦惠利純債C份額)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更新) 時間:2020年12月23日 10:11:06&nbsp中財網 原標題:方正富邦惠利純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