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2019年,總資產1000萬元,員工人數100人,財務核算應納稅所得額290萬元。財務按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計提並繳納了企業所得稅。2020年稅務通過稽查,認定A企業2019年不是小微企業,要求補稅並繳納滯納金。企業財務錯在哪?
我們知道,滿足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同時滿足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人數出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且該企業不為國家禁止行業。),所得稅可享受優惠政策(政策執行期間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具體優惠政策如下:
1、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企業實際所得稅稅率為5%;
2、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且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企業實際所得稅稅率為10%。
如果年度應納稅所得額超過300萬元,則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
因為上述優惠政策的原因,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為290萬,再有10萬多就享受不了所得稅優惠政策了。考慮到該原因,290萬的應納稅所得額,有可能是人為調整形成。
稅局不認定為該企業為小微企業
從提供的內容看,該企業的資產和員工人數距離超過小微企業條件還有一大段距離,當然也不除是資產和人員調節的可能,但個人認為這個可能很小,可以忽略。最大的可能是,290萬的數據是被調整了。
當然,這個調整可能是老闆授意,也可能是財務自己所為。具體原因我們不探討!
個人判斷,稅局根據企業的毛利率、行業數據、1-3季度以及企業歷史數據等,認為290萬是調節後的數據的可能性很大,然後進行稽查,經過稽查和相關客觀證據,從而認定290萬是調節後的數據,企業實際的應納稅所得額高於300萬元。因此,認為企業不符合小微企業的標準,從而要求補稅並繳納滯納金。
企業的財務錯在哪
不好說錯在哪,但是可以從以下進行思考:
1、如果財務調整的數據大大低於290萬,比如低於250萬呢?
2、企業第四季度的費用、成本是否大幅增加,大大高於同期,與前三季度比較有不合理性
3、如果財務的調整,都靠客觀數據和企業所得稅法調整,即使290萬被稽查後,也會沒問題
4、能否對全年的應納稅所得進行預判呢?如果預判後,能夠提早進行相關動作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