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湖區郴江鎮三裡田村曹清豔販毒罪案警示錄(轉載)

2020-12-23 王總的vlog

公訴機關湖南省郴州市蘇仙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譚小娥,女,19**年6月25日出生於湖南省茶陵縣,漢族,小學文化,農民,家住湖南省茶陵縣嚴塘鎮坎下村芬坎組。因涉嫌犯販賣毒品罪於2009年9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依法逮捕。現押於郴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曹清豔,女,19**年11月18日出生於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區,漢族,初中文化,農民,家住郴州市北湖區郴江鎮三裡田村六角壩組。因涉嫌犯販賣毒品罪於2009年9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依法逮捕。現押於郴州市看守所。

湖南省郴州市蘇仙區人民檢察院以湘郴蘇檢刑訴(2010)1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譚小娥、曹清豔犯販賣毒品罪,於200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於同日立案,並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10年1月13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湖南省郴州市蘇仙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廖鏹劍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譚小娥、曹清豔均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譚小娥、曹清豔均系吸毒人員,為維持吸毒所需,2被告人均於2009年9月開始販賣毒品海洛因。被告人曹清豔需購買毒品海洛因時,撥打被告人譚小娥的手機,約定毒品海洛因交易的數量、價格及地點。被告人譚小娥接電話後,按約分別於2009年9月22日上午和9月23日上午在郴州市金星賓館向被告人曹清豔販賣毒品海洛因2次。被告人曹清豔將從被告人譚小娥處購買的毒品海洛因,除留下部分供自己吸食外,剩餘部分於2009年9月23日在郴州市三中門口向吸毒人員廖建蘭販賣1次。9月24日上午,被告人曹清豔在郴州市金星賓館向吸毒人員廖建蘭再次販賣毒品海洛因時,被郴州市公安局蘇仙分局禁毒大隊民警當場抓獲。

公安民警從吸毒人員廖建蘭身上搜繳剛從被告人曹清豔處購買的可疑白色粉末1小包,從被告人曹清豔身上搜繳用於聯繫販賣毒品的手機1部(已隨案移送本院)。經郴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鑑定,被繳白色粉末中檢出海洛因成分,淨重0.0649克。同日上午11時,被告人曹清豔協助公安機關在郴州市北湖公園將正與其進行毒品交易的被告人譚小娥抓獲。公安民警當場從被告人譚小娥身上及提包內分別搜繳可疑白色粉末2小包、5小包及用於聯繫販賣毒品的手機1部(已隨案移送本院),從被告人曹清豔身上搜繳白色塊狀粉末1小包。經郴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鑑定,上述被繳白色可疑物中均檢出海洛因成分,共計淨重1.7461克。

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予以證實:1、抓獲經過,2、扣押筆錄及清單,3、辨認筆錄,4、通話清單,5、證人廖建蘭的證言,6、尿樣檢測報告,7、刑事科學鑑定書,8、現場勘查筆錄及現場圖,9、被告人譚小娥的供述及其戶籍證明,10、被告人曹清豔的供述及其戶籍證明。上述證據均經庭審舉證、質證,被告人譚小娥、曹清豔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譚小娥、曹清豔違反國家毒品管理法規,明知是毒品海洛因,仍予以販賣,其行為均已構成販賣毒品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譚小娥、曹清豔犯販賣毒品罪罪名成立,本院均予支持。被告人曹清豔協助公安機關抓獲同案被告人譚小娥,具有立功表現。鑑於被告人譚小娥認罪態度較好,積極繳納罰金,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曹清豔認罪態度較好,且具有立功表現,依法可予從輕處罰。據此,對被告人譚小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四、七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對被告人曹清豔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之規定,分別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譚小娥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二萬元(已繳清)。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24日起至2011年3月23日止)。

二、被告人曹清豔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一萬元(罰金限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繳清)。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24日起至2010年5月23日止)。

三、隨案移送作案工具手機2部,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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