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江網12月24日訊(記者耿珊珊 實習生胡慧旻)如果遺囑內容和生前行為發生衝突,遺產按照遺囑處理還是按照行為處理呢?民法典規定,立遺囑後,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
王某與張某是再婚夫妻,婚後,王某買下了一套還建房,權利人登記為王某。2014年11月,王某訂立遺囑一份,寫明在其死亡後,其在還建房的份額由妻子張某繼承,該遺囑已經公證。
2015年6月,王某與其女兒王小姐通過房屋買賣的方式,籤署房屋買賣合同並將還建房過戶至王小姐名下。2016年7月,王某去世。
張某認為,按照公證遺囑,還建房應當由自己繼承。但王小姐則認為父親已將該房屋過戶給自己,該房屋應歸自己所有。雙方發生爭議,遂起訴到法院。
民法典第1142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定的遺囑。立遺囑後,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萬商天勤(武漢)律師事務所喬茹冰律師表示,遺囑人撤回、變更先前訂立的遺囑的方式之一即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
本案中,爭議焦點在於,王某2015年將還建房以買賣的形式變更登記至女兒王小姐名下的行為,是否會改變2014年設定的公證遺囑?王某對於同一財產,在不同時段存在不同的分配意思,如訂立遺囑、籤署相關處分財產的協議等,會導致在被繼承人死後,相關當事人可能會對此產生爭議。
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生前對其名下系爭房屋中的產權份額所作的意思表示明確,理當得到尊重。王某通過房屋買賣的方式將還建房過戶給王小姐的行為構成對先前遺囑的撤回,但是王某不得對房屋中屬於其妻子張某的份額進行處置。
因此,法院最終判決該房屋的50%產權歸王小姐所有,剩餘50%產權屬於張某應得的夫妻共同財產部分,綜上所述,該房屋由王小姐與張某按份共有。
【法律小貼士】什麼是遺囑撤回和遺囑變更?
遺囑撤回,是指遺囑人在立遺囑後又對該遺囑加以取消。遺囑變更,是指遺囑人在立遺囑後又對該遺囑作出修改。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首次引入「遺囑撤回」的概念,取代了繼承法中「遺囑撤銷」的概念。遺囑一經撤回,即失去了發生效力的可能性。如果遺囑人未立新的遺囑,在遺囑人死亡之後,遺產按法定繼承的規定處理。遺囑人可以於遺囑設立後的任何時間撤回,不需徵得任何人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