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孩遭父母虐待 食宿都無法保障 法院:撤銷父母的監護人資格 由...

2021-01-16 瀟湘晨報

本報全媒體記者 蔣京洲 一紙判決書,終止了14歲女孩楊維與父母的監護關係,也結束了這個家庭對她長達數年的虐待。2019年11月,成都市新都區法院審理了一起民政部門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案。被申請人楊成、張春、劉佳怠於行使監護職責,嚴重傷害其女兒楊維身心健康。綜合考慮後,法院判決撤銷3人的監護權,並指定成都市新都區綜合社會福利中心(下稱「福利中心」)作為楊維的監護人。 昨(9)日,記者從福利中心了解到,目前,楊維在福利中心生活情況良好,正在接受心理輔導,以消除長年畸形家庭生活對其造成的心理影響。工作人員表示,在楊維年滿18歲之前,福利中心將負責她的日常生活和學習,之後,如果楊維有能力繼續學業,福利中心將繼續負責其生活直到大學畢業。 父母離異後慘遭虐待 2010年,楊成與前妻劉佳離婚。根據離婚協議,二人的女兒由楊成撫養。2015年,楊成與張春結婚,楊維便跟隨二人生活。據新都區法院相關工作人員介紹,他們了解到,楊維跟隨楊成、張春夫婦生活期間,楊成經常無故對其打罵、體罰,張春也對其生活不管不顧。 2018年6月,12歲的楊維小學畢業後,楊成夫婦對其的虐待變本加厲。楊維在接受社工詢問時說,楊成夫婦經常無故責罵她,讓她去找親生母親。楊維在家裡上桌吃飯,飯碗就會被楊成端走。只要楊維在家,楊成就說要打她,她只能躲在奶奶的房間裡,有一天更是睡在門外。楊維吃飯全靠奶奶等楊成不在家時偷偷送進來。因此,楊維根本無法在家中正常生活,要麼躲到親戚家中,要麼露宿野外。2018年8月23日,楊成發現楊維躲在家中,便對其進行毆打,造成楊維左手長達2釐米的傷口。即使在派出所民警的要求下,楊成也拒絕帶楊維去治療,最後只得由民警把楊維帶到醫院。當晚楊維也沒有回家,而是留宿在派出所。 楊維的遭遇逐漸在村裡傳開,許多人對其表示同情,並不時接濟她的生活。2019年5月,楊維戶籍所在地村委會就其撫養問題進行調解,但楊成明確表示不願再繼續撫養楊維,且拒絕接楊維回家。楊維的爺爺奶奶年事已高且收入微薄,無力撫養孫女。2019年7月,楊維被福利中心收留。在此期間,楊成、張春和劉佳均沒有履行任何監護義務,也沒有以任何形式過問楊維的相關情況。有許多人曾對楊成表示,如果他不願意再撫養楊維,可以由他人收養。然而,楊成不僅不同意,還要求誰願意撫養就要向其支付13年的撫養費。 法院撤銷父母監護權 為維護楊維的合法權益,2019年10月,新都區民政局向新都區法院申請撤銷楊成、張春和劉佳3人的監護人資格,並指定福利中心為楊維的監護人。新都區民政局認為,上述3人怠於履行監護義務,楊成對楊維實施的暴力行為已經嚴重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並造成其危困狀態。 楊成、張春到庭答辯時辯稱,打楊維並不是無緣無故,而是因為楊維的奶奶醉酒倒在地上楊維不管,傷口也是這期間造成的;楊維讀書都是二人給的錢,盡到了撫養義務,並沒有不管她。並且,楊成不同意撤銷監護人資格,主張如果要撤銷就要有人支付其對楊維十幾年的撫養費,還要註銷其房產證上楊維的名字。 法院審理認為,2018年6月以來,楊成和張春長時間讓楊維處於有家不能回、有家不敢回、回家即遭受冷暴力的生活狀態,甚至對其進行毆打致傷,達到了怠於行使監護職責、嚴重傷害楊維身心健康的程度,且明確拒絕履行監護職責。同時,楊維也明確表示不願再回家,願意到福利中心生活。根據《民法總則》第三十六條規定,法院依法撤銷楊成、張春和劉佳對楊維的監護資格。同時,根據《民法總則》第三十二條規定,因楊維的爺爺奶奶無監護能力,故福利中心為楊維的監護人。 福利院將照顧至成年 法院判決生效後,楊維便來到新都福利中心生活。許多好心人伸出援手,給楊維捐款捐物,幫助她的正常生活學習。「可能是由於長期在家庭生活中的不幸遭遇,讓楊維不像是一個十三四歲的孩子應有的心理狀態。」昨日,福利中心工作人員告訴記者,有一次,楊維撿了一條小狗回來,原因是她覺得這條小狗很可憐。種種細節,體現出楊維十分缺乏安全感。 昨日,記者聯繫上福利中心,向工作人員了解楊維近況。工作人員告訴記者,目前,福利中心正在積極對楊維進行心理幹預治療,希望她能夠儘快走出過去的陰影,健康快樂地成長。而對於她之後的生活,該工作人員告訴記者,福利中心將解決她直到18歲的生活和學習所需,如果18歲之後的楊維有能力繼續學業,福利中心將繼續負責直到她大學畢業。 (文中人名系化名) ◎法官說法 有了可靠的監護人 撤銷監護權才有意義 昨日,記者採訪了審理此案的法官。該法官表示,近年來,部分監護人法律意識淡薄,不履行監護職責甚至虐待未成年人的情況時有發生,而不合格的監護人往往會造成未成年人身體和心理雙重傷害。 她告訴記者,為了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民法總則》規定了撤銷監護制度,不僅對撤銷監護權的情形進行了詳細闡述,而且規定了在沒有合格監護人的情況下,由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也可以由具備履行監護職責條件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擔任。有了國家和政府兜底,有了可靠的監護人,法院撤銷監護權才有意義。

【來源:四川法治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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