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上,藏族的婚姻形式各地存在差異,因此,婚姻制度也不盡相同。從整個藏區來看,最基本的、佔主導地位和最普遍的是一夫一妻制,另外也有不少事實上的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現象。一妻多夫或一夫多妻大多是兄弟共妻或姊妹共夫。
一夫多妻一般都是姐妹一個也不出嫁,大家共招一夫。其原因:一是姐妹在一起不分散勞力和家產;二是姐妹共夫,大家都與父母長期生活在一起,永不分離,視為最幸福美滿的家庭;三是雖是親姐妹,但其中一個在智力、相貌、才能等方面要比姐或妹弱一些,弱者不管出嫁或留家都不妥,而在強者出留都佔優勢的情況下,採取姐妹共招一夫,誰也不嫁,大家共持家業;四是姐或妹招贅後,姐夫或妹夫與妹或姐發生性關係,造成共夫事實。在家族中、親屬中和村落中普遍認為這樣的家庭才是個大家庭,這樣的家庭才是個人丁興旺、家境殷實的好家庭。
然而, 藏區社會一般認為一夫多妻不好,常會造成子女過多,負擔增加、拖累家庭,而要使諸妻和睦、子女團結、家庭幸福也比較困難。實際上在西藏對一妻多夫制才是最為推崇的、最為普遍的。
在西藏有句俗語:「一家分開,乞丐一堆。」由於生存環境惡劣、生產力低下,為使家產和勞動力不分散,歷史上形成罕見的「一妻多夫」婚姻現象,實行區域自治的西藏自治區對此擁有「變通條例」,規定對執行變通條例之前形成的一妻多夫和一夫多妻婚姻關係,凡不主動提出解除婚姻關係者,準予維持。一妻多夫制在西藏已有上千年的歷史,這是保護家庭財產不分散的一種辦法。
在一夫一妻的婚姻模式下,幾個男丁分家後會造成家中財產的分割,減弱大家庭的力量。而且也會使家中勞動力缺乏,影響家庭財富的聚集。西藏一妻多夫制是在特定的生存環境下形成的,主要存在於農區。西藏地處高原,可利用的耕地面積很少,再加上惡劣的生存環境,小家庭的力量十分微弱,一妻多夫家庭則可以壯大家庭力量。為了兄弟之間不分家,家族的財產就不至於外流。還有就是農村會認為女性是麻煩,女性一般掙錢的能力比較弱。還有一點,就是在西藏民主解放之前的封建農奴制時代,需要以戶為單位向政府提供差役,稱為烏拉差役,一妻多夫也減少了很多負擔。
一妻多夫制家庭實質是家庭中兄弟共妻。一般是由長兄提親、相親,迎娶到家後,諸弟弟再與其共妻。共妻之事一般婚前已給女方的父母講清,也有後來妻與弟同居造成共妻事實後被家庭和社會承認。但不管如何,對外只有迎娶者才作為正式的丈夫出現,其他兄弟都被稱是「朋嘉」,意為附加的。妻子所生子女,不管與誰所生,都是稱迎娶者為父親,叫其餘的兄弟稱為叔叔。
一妻多夫如何夫妻同房?夫妻同房,以前的資料記載一般是丈夫在門口放置一個信物表示,其他丈夫就會自然迴避。在昌都地區,則有一種新的方法。有的家庭,丈夫們之間有一種默契,並不需要任何明顯的方法,自然而然就會知道兄弟中誰與妻子同房,如睡覺時兄弟不在,去了妻子房中或睡覺後兄弟離去等。因每天在一起生活,從一些細微的舉動既可知曉,於是其他的丈夫自覺迴避。
一些具體的生活方面,不同的地方,不同的家庭,不同的人總會有一些適合自己的方法。不像某些制度那樣規範,整齊劃一。妻子在家庭中的地位和勞動分工妻子在家庭中的地位,有人說較高,有人說較低。從昌都地區的情況看,在家庭中妻子處於一種自然的、正常的地位、既沒有明顯的男尊女卑,也沒有女尊男卑之類的文化習俗。但在生產活動和日常生活中,卻有大致的分工。在一妻多夫家庭,幾個丈夫在務農、放牧或經商等生產經營活動中,往往有一定的側重,但不嚴格。
而其他主要經營農牧業的家庭則沒這麼複雜。大體還是妻子幹家務活,帶小孩子和做較輕的農牧活,而丈夫們主要是幹較重的農牧活及出售農牧產品等對外經濟活動,其分工的基礎主要是根據年齡和性別特點進行的,並不特別歧視妻子,妻子也沒有特別權力。對普遍農牧民而言,繼承權主要是家庭財產的繼承。一般的習慣,兒女長大後或分家,或結婚離家,家庭財產的劃分主要是按在家的人口計算,大多數是每人一份(有的地方給父母多一點)。子女,包括一直在家生活的非婚生子,均是同等的,沒有厚此薄彼的制度。如果家裡子女多,最後父母留誰在家,也沒有制度性的傳統。父母覺得誰孝順,誰能幹,而本人又願意留在家裡,則留誰。對於頭人而言,繼承權除財產外,還存在頭人地位的繼承,這一點對兒子而言,同樣是平等的,不存在長幼的區別,非婚生子也可繼承。
一妻多夫家庭的丈夫們對家中子女,在所調查的家庭中,丈夫們並沒有刻意弄清誰是自己的子女,誰是兄長(或弟弟)的子女。在這樣的文化傳統中,弄清這一點並不重要。而社會上對多夫家庭的子女的看法也是「以家為單位的,外人稱其子女也是某家的子女,而不是稱某人的子女」。換言之,如果一種文化特別強調男子本人的世系傳承的話,單這一點就會使多夫家庭難以存續。
要特別注意的是一妻多夫現在西藏只存在於昌都地區和日喀則的部分地區。一妻多夫說到底還是經濟和文化落後的結果。隨著經濟的發展,教育的普及,這種婚姻形式也將作為向一夫一妻制的過渡,而最終成為歷史。(在當地部分地區是合理合法的,那些動歪腦筋的人不要觸犯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