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小區業主財物被盜,物業不作為反為難業主,律師:不合法!

2020-12-14 Ao物業君

稿源:2020-04-12 19:36 時代封面訊:近日,家住七一東路博仕園小區的市民孫先生向本媒體時封君報料,稱前段時間,自家地下室遭到小偷「光顧」,損失慘重。孫先生認為是因為小區物業長期不作為,才導致了盜竊案的發生。孫先生與其他幾戶業主採取暫緩交納物業費以示抗議,誰知卻被物業斷水斷電。律師稱雙方行為均有不妥,物業此舉不合法。

[小區簡介]:名稱:博仕園;地址:北市區七一東路與高速路交口;建築類型:板樓9棟;物業類別:普通住宅;開工時間:2005-11-8;竣工時間:2006-6-30;佔地面積:54284.50㎡;總建築面積:47040.52㎡;開發商:保定華泰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物業公司:保定市盛世天合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財物被盜,業主認為物業未盡職,暫緩交物業費,遭遇限制購水電

孫先生向時封君介紹稱,這裡的小區業主們始終擔心地下室的安全問題:發生盜竊案後,孫先生又向物業投訴地下室多處聲控燈及監控探頭設施缺失、地下室長期沒有保安巡邏等問題,然而,物業仍對此不予理睬,且至今都未給予回復。

時封君就孫先生反映的情況致電該小區物業經理,該經理表示:「我開會時明確告知我們物業的保安,地下室區域不予巡邏,以防發生失竊情況後,被誤認為是保安人員監守自盜」。孫先生對此該經理的回覆難以理解。

孫先生:「他這個說法很滑稽,地下室屬於公共區域,物業公司保安人員理應在此巡邏。如果物業能夠及時維修這裡的照明、安裝監控系統,保安也能做到日常巡邏,即使發生了竊案,警方也能根據監控視頻查找破案線索,怎麼可能會認為是保安監守自盜?」

孫先生認為,小區地下室連續發生的撬門入室案件,是物業的服務管理嚴重失職失責造成的,他便與其他幾戶業主決定暫緩繳納物業費。沒想到,這一決定讓孫先生與其他幾戶居民遭遇了物業的「斷水斷電」的報復。

小區公共區域發生失竊案,物業是否應承擔相應責任?

孫先生來到物業服務中心交納水電費,工作人員卻以孫先生不交物業費為由,拒絕為其充值,經孫先生與物業反覆交涉,物業最終為孫先生的水、電卡上分別充值了100元。其他業主也都遭遇了類似的情況,嚴重影響了業主的正常生活。

在這起因「盜竊案」引發的業主和物業糾紛中,雙方的行為是否合理?物業是否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業主又該如何維權?時封君諮詢了河北金房律師事務所韓志剛律師,對此作出相關解讀。

韓律師:小區物業是否應當承擔相應責任,需要判斷是否盡到審慎管理的義務。業主按時交納物業費,物業應按合同認真履職,因此物業對相關服務項目要盡到審慎管理義務。

具體來說,如果地下室照明正常,監控位置布置合理且能正常運行,保安能夠堅持日夜巡邏等,在盜竊事發後,能夠提供相應監控視頻,則應認定物業已盡到審慎管理義務。反之,則認為物業是未盡到相應管理義務,業主是可以主張物業賠償的,賠償額度視責任大小而定。

如業主未按時交納物業費,物業拒絕為業主充值水電費,此舉是否合法?

韓律師: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45條的規定:電、水、暖的使用,是與供電、供水、供氣部門達成供應合同關係。物業費是物業公司提供服務,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向業主或使用人收取的費用。二者完全是性質不同的兩個獨立的法律關係,法律並沒有賦予物業公司剝奪業主充值水電費的權利。

業主如果遇到物業公司因為業主未按時交納物業費而採取阻止業主正常充值水電費的情況,業主在收集到確切證據的前提下,有權向物業監管部門進行舉報;業主也可依據《侵權責任法》向物業公司主張責任,要求物業公司賠償對自己的侵權造成的損失;如果物業公司遇到業主拒交物業費,可通過法律途徑進行催繳,而不應當採取其他非法手段。

若業主遭遇侵權,可按以下順序及渠道進行投訴維權

韓志剛律師最後表示,法律明確規定,物業服務企業的職責是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秩序,如果業主認為物業未盡到相應職責,也可以按照以下順序進行投訴維權:

1、找到小區項目經理,要求其認真履職,提高服務質量。

2、向這家物業公司總部進行投訴,要求總部督促這家物業分公司進行整改。

3、給業主委員會反映情況,按照物業管理合同監督物業履行管理義務。

4、投訴到居委會下設的物業辦,要求指導小區物業做好各項服務。

5、投訴到住建局物業管理科,進行限期整改。

6、如果物業仍未盡到相應管理義務,業主可以採取訴訟的辦法主張自己的權益。時封君將持續關注此事。原標題:《保定博仕園小區遭竊,物業不作為反為難業主 律師:不合法!》圖片來自網絡;時代封面;執行主編:於韋;程序編輯:吉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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