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一業主買556個車位高價轉賣,這種做法不合理不合法,小區的車位首先應當滿足業主的需要,業主要求承租車位的,開發商不得以只售不租為由拒絕。車位數量緊張的,每個業主只能購買1個車位。
一、車位性質
小區內規劃修建的車庫、車位是小區重要輔助配套設施,車位在未出售之前,其所有權性質一般分為三種:
1、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2、規劃範圍內,開發商建設的專門用於車位、車庫建築的,且不屬於人防,也未佔有小區公共佔地的,屬於開發商所有的。
3、開發商利用人防工程修建成的車位,這種車位所有權歸國家所有。
二、車位所有權性質不同,開發商的處置權利也不同。
1、歸全體業主所有的業主,那麼禁止開發商將規劃車位、車庫改變用途出賣他人,損害業主利益。
2、歸開發商所有的,那麼開發商擁有處分車位的權利,但是應當首先滿足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使用。在滿足業主現有需要後,若是開發商出租給非本小區業主使用的,租賃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若是出售車位,首先得滿足本小區業主購買,若是規劃配置比例少於房屋套數的車位,那麼不得出售給非本小區業主的第三人。
3、人防車位,那麼開發商不得銷售該車位,人防車位的所有權歸國家,而且必須保證人防功能的使用。
不管車位的所有權歸誰,都禁止開發商將規劃車位、車庫改變用途出賣他人,損害業主利益。開發商需要按照配置比例將車位、車庫,以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處分給業主。建築區劃內全體業主對規劃車位享有平等申購的權利,開發商在出售規劃車位應兼顧全體業主的權益,平衡已有車位業主、無車位業主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