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察│薪資必要費用 報稅應合理扣除

2021-02-15 U臺說

財政部將於月底提出所得稅法修正草案,讓薪水族報稅時可採用20萬元的定額減除或核實列舉扣除,兩者擇一。 報系資料照

 

為因應名模林若亞補稅案聲請釋憲,去年初大法官釋字第745號認為,「薪資所得未許實額減除費用,不符憲法第7條平等權保障之意旨,財政部應於二年內,檢討修正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財政部將於月底提出所得稅法修正草案,讓薪水族報稅時可採用20萬元的定額減除或核實列舉扣除,兩者擇一。

 

根據財政部的初步構想,可核實扣除的費用包括差旅費、行車油費、治裝費、進修訓練費、職業所屬工、商、公會會費、助理費、職業上工具支出等共七大項,且其中部分費用項目將訂定扣除上限。至於列舉的項目類別、限額等會就稅收損失進行整體性評估,並在本月中下旬舉行公聽會,6月底送交行政院審議。

 

由於107年度的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已調高為20萬元,定額減除部分,既然不需要提供支出單據或憑證,該減除的定額勢必以該20萬元為上限,並以薪資所得的「必要費用」名義取代現行的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而符合規定的必要費用超過20萬元者,才有選擇採取「核實列舉減除」的需要。

 

在七大類別費用中,財政部擬針對治裝費、進修訓練費、助理費、職業上工具支出等四大類別,設定單項減除上限。差旅費列舉的要件是工作地點間移動且支出達一定金額以上,並須由僱主出具證明;行車油費的要件限臺灣工作地點間的移動,且經常發生,聘僱契約明定僱主不負擔,因此屬於通勤概念的交通費用遭到排除。

 

治裝費要件是「專供」所從事行業工作使用,且聘僱契約明定僱主不負擔,顯然是針對特殊的「表演人」(例如模特兒、演藝人員等)的重大支出項目,暫訂為薪資收入的10%以內。進修訓練費的要件為進修訓練及專業書籍期刊支出,但不含語言或電腦軟體操作訓練費,應「專屬」工作特殊技能所需。

 

基本上,財政部的構想尚屬合理,也正面回應了大法官釋憲的要求。但仍有幾點建議,可供財政部參考。

 

首先,根據104年度綜所稅申報,若採定額(20萬元)扣除方式,財政部估計稅收損失約261億元,其實此一數字高估了。因為今年初股利稅改方案就已決定提高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至20萬元,已是「沉沒」的稅損,不應重複計算。更何況,過去薪資所得沒有必要費用的扣除,代表政府已經從薪資所得者身上多收了所得稅許多年,既被判為違憲而改正,就不應該有稅收損失的懸念。

 

其次,定額減除既然以20萬元為準,代表納稅人蒐集相關「必要費用」的憑證加總起來要超過此一額度,才有必要選擇採取「核實扣除」方式,舉證的成本很高,且容易遭到稅捐稽徵機關的剔除,基本上除了特殊職業的(如表演人的治裝費、教授的進修訓練費用,包括書籍期刊等)外,大多數的納稅人不太可能會選擇核實扣除。

 

因此,定額的門檻定得愈高,愈有節省徵納雙方交易成本的效果,這是財政部在稅損之外,應當納入考量的無形卻具體的效益。

 

也因此,再訂定七類必要費用項目的範圍和金額上限時,其實財政部不需要太過於嚴苛,以免納稅人藉故再提起釋憲,紛爭沒完沒了。例如,通勤費用不妨放寬納入,納稅人在負責舉證的壓力下,能夠申報的相關費用在絕大多數情況下,每月不太可能超過該定額的門檻。若很容易超過該20萬元的門檻,則表示定額的門檻在實務上偏低,也就該調高了。

 

至於演藝人士的治裝費或教授的書籍期刊等費用,也可參考執行業務者費用的標準,通常都在30%以上,不宜差距太大。以演藝人員而言,當所得被歸類為薪資所得者時,幾乎沒有可能從薪資的必要費用來減輕租稅負擔。

 

最後,建議這些「必要費用」的扣除,不宜使用「列舉」的名義,以免納稅人誤以為屬於「列舉扣除額」,引起不必要的反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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