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察│保障納稅人 公平正義擺第一

2021-02-14 U臺說

年底選舉將至,財政部準備再發放減稅紅包。財政部研議修改基本生活費用計算方式,將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排除,但是也規劃將增加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和儲蓄投資四項特別扣除額。預估新制上路後,受惠的綜合所得稅納稅戶從21.9萬戶大幅提高為149.6萬戶,並將追溯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明年5月申報綜所稅時即可適用。

 

基本生活費的概念,是去年12月28日施行的納稅人權利保護法(簡稱納保法)的特點之一,旨在保障綜合所得稅納稅人及受扶養親屬的基本生活費用,不必被課到綜合所得稅。基本生活費用的計算,是依主計總處最近一年全臺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60%而定,以去年來說,每人為16.6萬元。

 

至於計算方式,依據納保法施行細則的規定,當依據主計總處公布而推算的「基本生活費總額」,大於「免稅額+標準或列舉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簡稱薪扣額)」的總額時,這個差額得在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因此「免稅額+標準或列舉扣除額+薪扣額」的合計金額愈低,也就是差額愈高,能在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的金額更高,對納稅人也就有利。

 

其中,薪扣額代表受薪階級薪資收入的成本,並不是基本生活支出,當初財政部放在減項之內即受到質疑,而根據司法院釋字第745號解釋文的意旨,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確實具薪資收入的必要費用性質,財政部這次將薪扣額剔除,算是做出正面的調整,值得肯定,也預期受薪階級,單薪家庭、申報扶養人數較多的民眾受惠程度最大,但是仍須視每名納稅人實際狀況而定,未必都能享有好處。

 

不過另一方面,財政部卻又似乎太在乎稅損,認為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和儲蓄投資等四項特別扣除額,是納稅義務人必須負擔的基本支出,屬於基本生活費用性質,規劃將這四項特別扣除額,納入基本生活費用計算方式的減項,值得探討。

 

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而言,其實應從人道和正義的立場思考。因為身心障礙為先天或後天的「運氣不佳」因素所致,而且每個人都有一定的機率和風險,因此從「人溺己溺」的觀點來看,給予身心障礙者(不論貧富)所處的不利地位給予彌補,屬於一種正義措施,不應視為優惠,這也是當初訂定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的意旨。因此,實在不宜將之納入基本生活費用計算的減項,才符合正義原則。

 

而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則因為已有排富條款,亦即綜所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或適用最低稅負制的納稅人無法享有。且金額只有區區2.5萬元,實在不構成重大的稅收損失,但在老化又少子化的今天,對低薪而不敢結婚的年輕人卻是一種誘因,因此建議財政部實在不宜增列為基本生活費計算的減項。至於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是針對納稅人之子女就讀大學以上之學費給予之特別扣除,但因高等教育並非義務教育,納入計算尚屬合理。

 

關於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財政部認為屬於鼓勵儲蓄而對金融機構存款利息所得在限額內免稅,類同於免稅所得,但仍屬可支應基本生活費用的所得,在計算不得加以課稅的金額時,宜納入比較計算基礎。建議財政部在稅收損失和鼓勵儲蓄之間尋求衡平,不妨訂定一個不太高的金額上限。

 

總之,要落實納保法基本生活費用不課稅的美意,財政部應該把稅收損失放在最後考量,首先應該拿捏的是正義和公平原則,關注的對象是綜合所得只比基本生活費用高出一些的納稅人,不要因為剔除薪扣額,又加上四項特別扣除額,而讓這些人的基本生活費用被課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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